立法局CB(2)1617/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HA/G5

立法局
民政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何俊仁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陸恭蕙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

    羅叔清議員(副主席)
    涂謹申議員
    黃偉賢議員
    李卓人議員
    張漢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致光議員
    顏錦全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謝永齡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副律政專員
黃繼兒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
田卓賢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
范偉明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
黃碧兒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會
議的紀要

(立法局CB(2)1150/96-97號文件)

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就英國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
歧視國際公約》所提交有關香港的
第十四次定期報告與當局擧行會議

(立法局CB(2)1185/96-97(01)號文件)

給予香港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英國公民身分

2. 議員於會議上得悉英國政府在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宣 布準備訂立條文,讓只擁有英國國籍的居港少數族裔人 士申請登記成為英國公民,韋朗布勳爵就此提出的議員 法案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在下議院進行二讀。

3. 陸恭蕙議員剛從倫敦回港,她向議員匯報此事的最新 發展。她表示此事尚未明朗,據她所知,英國政府正考 慮應否就該法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收緊參與 該計劃的資格準則。估計法案經下議院通過後,於一九 九七年二月底交回上議院,然後在三月中旬經女皇同意。 登記成為英國公民的程序會交由英國駐港商務專員公署 而不是人民入境事務處辦理。

4. 主席告知議員,內政大臣促請擬對該法案進一步提出 意見的議員盡早把意見提交英國政府。保安事務委員會 亦已請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發表對此事的意見,以便匯
集轉交英國政府考慮。

5. 議員請當局向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下稱「聯 合國委員會」)反映他們的意見如下:

  1. 不應訂定過分苛刻的資格準則,以免對少數族
    裔人士造成不必要的障礙;

  2. 應從速通過該法案,並早日設立行政機制,包
    括調配充分的資源,以配合新計劃的實施;及

  3. 法案一經通過,應盡快進行登記程序,以期在
    主權移交前完成該計劃。

6. 首席助理政務司表示,當局並不察覺此事在一九九七 年二月十四日之後有任何進展,當局會繼續向英國政府 反映少數族裔人士的憂慮。內政部官員會率領一個英國 代表團,出席聯合國委員會的聽證會,他們會回應聯合 國委員會就此事提出的任何問題。

7. 議員同意促請聯合國委員會向英國代表團查明詳情,
並監察該計劃的實施情況。

把《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規
定納入本地法例

8. 廖成利議員詢問當局會否在今個立法局會期內提交反 歧視的法例。首席助理政務司指出,當局正在研究是否 有需要制定反種族歧視法例,並擬在短期內發表諮詢文 件。諮詢工作約需時兩個月完成,在現階段他未能說明 會否提交這方面的法例。他希望議員研究該條已提交立 法局的反種族歧視議員條例草案時,考慮他這點意見, 待研究及諮詢工作得出結果後再作定奪。

9. 李永達議員提醒當局代表,內務委員會在上次會議上 建議要求當局不要在四月份第一個星期以後提交條例草 案。倘若待研究結果公布,他懷疑當局是否可以趕及在 上述期限之前提交條例草案。廖成利議員認為議員應繼 續處理該條已提交立法局通過的議員條例草案。首席助 理政務司同意向政務科轉達議員的意見。

(會後補註: 當局同意將提交條例草案的限期定於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及十日的立法局會
議。)

越南難民/船民

10. 議員詢問當局有否為越南兒童提供全面的教育計劃 及設施,首席助理政務司回應議員時指出,越南船民兒 童從學前至中學階段,可接受社區形式的教育。一個名 為國際社會服務社的非政府組織應邀統籌這個計劃。該 組織會帶同越南船民兒童作戶外考察。礙於資源有限, 教師均在覊留中心內聘請,暫時沒有計劃從越南直接延
聘教師。

11. 關於越南難民,首席助理政務司指出,他們由聯合 國難民專員公署(難民專員公署)管理,幾個非政府組織 為他們提供服務,包括兒童的教育在內。這些兒童學習 的課程以越南語和英語設計,旨在協助他們移居外地或 重新融入越南社會,但內容與本港的課程有所不同,故 此他們難以入讀本地學校。主席建議為他們設計特別的 課程,讓他們可入讀本地學校。首席助理政務司對此回 應時表示,這樣的安排會對本地學校造成不必要的額外 負擔。況且,這些兒童從無要求入讀本地學校。

12. 劉慧卿議員同意當局的意見,認為越南兒童未必需 要入讀本地的學校,但她指出剝奪這些兒童在香港接受 正規教育的權利,有違公約的精神。劉慧卿議員極力指 出,香港既然決定為這些兒童提供庇護,便有責任確保 他們所接受的教育,無論在質素及水準方面,應與本地
兒童所享有的看齊。

13. 陸恭蕙議員詢問華裔越南船民的處境如何。她關注 到一旦越南拒絕接收他們回國,他們會變成無國籍。首 席助理政務司指出,滯留香港的5 200名越南船民當中, 約半數是尚待核實身分後遣回越南的,在這批人中,約 800名已經證實為華裔人士。自一九八九年至今,越南 已接納約6 000名華裔越南船民回國。首席助理政務司進 一步回應陸恭蕙議員時指出,在七十年代後期,約有
250 000名越南人從越南逃亡至中國定居,他們幾乎全部 均為華裔人士。在過去數年間,這些來自中國的越南非 法入境者中,部分已非法潛入香港。當局已與中國協議 把這類潛入香港的越南人遣返中國。當局原本的政策是, 從中國來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不會獲得與越南來港尋 求政治庇護的人相同的對待,但這項政策在法院受到質 疑,而樞密院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判決該等越南人得直。 現時約有280名從中國來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匿居香港。 倘若他們要求歸類為難民,政府必需加以考慮。至於該 批為數250 000名仍在中國的越南人,她並不察覺中國與 越南之間曾就此進行任何討論。

14. 議員雖然對於越南船民一九九七年七月之後的身分 感到關注,但他們亦明白此事與種族歧視無關。

帶有種族歧視色彩的現行法律條文

1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曾就英國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 族歧視國際公約》提交有關香港的第十三次定期報告, 向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提交意見書,該意見書第 11段提述七條法例的條文帶有種族歧視色彩,主席在提 及此事時指出,當局仍須修訂以下條例:

《文武廟條例》(第154章)(第3(d)條);
《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第31(1)條);
《教區信託委員會法團條例》(第1012章)
(第2(c)條);
《中華基督教青年會條例》(第1013章)(附表
第II條第4段);
《明德醫院條例》(第1035章)
《東華三院條例》(第2條);(附表第1及第6(2)
段);及
《華人永遠墳場條例》(第1112章)及《1986年
華人永遠墳場規例》。

16. 首席助理政務司回應時指出,當局已研究該七條條 例,結論是儘管部分用詞已不合時宜,且可理解為帶有 種族歧視色彩,但這些規定實際上並不構成種族歧視的 成分。擧例而言,雖然《東華三院條例》附表第6(2)段 訂明,「總理一職的候選人,均須為諮詢委員會視為備 受香港華人尊崇的人士」,而事實上候選人可屬任何種 族。鑑於立法局議員須處理的立法議程緊湊非常,香港 政府不會優先立法處理此問題。

17. 議員並不贊同當局處理此事的方法,並建議政府在 主權移交之前,全面檢討現行法律,務求將一切令人反 感的種族提述全部刪除,並確保所有法律條文完全符合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規定。首席助理 政務司答允向該科轉達議員的意見。

政治庇護

18. 首席助理政務司回應劉慧卿議員時指出,立法局 CB(2)1185/96-97(01)號文件概述了政府對尋求政治庇護 人士所採取的立場。除了越南難民獲得特別例外處理外, 香港目前並無任何提供政治庇護的法理依據。對於該份 文件,他並無補充。

III. 內部討論(閉門會議)

(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三時五十五分)

向聯合國委員會提交報告

19. 與會的議員決定組成工作小組,對擬提交聯合國委 員會的意見書擬稿詳加研究。工作小組由主席、劉慧卿 議員、陸恭蕙議員及廖成利議員組成。經討論後,議員 同意他們在會議較早時就下列(a)至(c)項問題所提出的意 見,應納入意見書擬稿內。議員就(c)至(d)項提出的補充
意見,概述如下:

  1. 給予香港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英國公民身分

  2. 把《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條文
    納入本地法例

  3. 越南難民/船民

    陸恭蕙議員建議把越南難民/船民的問題納入 意見書內適當的部分。她認為把此事提升至國 際層面,可能有助本港在主權移交前解決問題;

  4. 一九九七年後向聯合國提交報告

    議員一致同意應在一九九七年之後繼續向聯合 國委員會提交報告,而且,在徵得中國的同意 後,報告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向聯合國提
    交。

派遣代表團列席聽證會

20. 議員得悉雖然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並無預留款項, 供代表團列席聯合國委員會聽證會之用,但由於財政年 度已接近尾聲,大可動用其他項目的餘款。議員同意要 求內務委員會通過事務委員會所擬備、提交聯合國委員 會的意見書擬稿,以及接納事務委員會派遣代表團列席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及四日擧行的聽證會的建議。

(會後補註:  內務委員會已於一九九七年二月 二十一日通過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書擬稿及派遣代表團的建議。)

21. 會議於下午三時五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