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170/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HG/1


立法局
房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李永達議員(主 席)
    夏佳理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婉嫻議員
    梁耀忠議員

缺席委員:

    馮檢基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單仲偕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房屋科

    副房屋司
    華賢仕先生

    首席助理房屋司
    陳佩珊小姐

    總助理房屋司
    藍列群小姐

    規劃環境地政科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黃永康先生

    房屋署

    高級助理署長(房屋行政)
    陳銳麟先生

    規劃署

    政府城市規劃師
    劉夑明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2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由於會議擧行初期,出席會議人數未能湊夠法定人數,議
員同意會議以非正式討論形式進行。與會人數後來到了上
午八時四十五分才湊夠法定人數。

I.長遠房屋策略評議諮詢文件

(立法局CB(1)798/96-97號文件)

2.在開始討論前,主席建議長遠房屋策略評議諮詢文件(諮
詢文件)應由長遠房屋策略檢討小組委員會作進一步研究
,議員贊成此一建議。並未加入小組委員會的議員如對
該議題感興趣,亦歡迎參與討論。

(會後補註:小組委員會定於下列日期擧行四次會議: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星期四)
上午八時三十分;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一)
下午四時三十分;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上午八時三十分;及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星期一)
上午八時三十分。)

一般政策

3.一名議員詢問,倘若有市民提出反對,當局會否考慮擱
置諮詢文件內部分建議。副房屋司認為在現階段下此結論
未免言之過早。他向議員保證當局會在四個月諮詢期內把
握每一個機會,向市民解釋諮詢文件內的建議,並會在作
出最終結論前充分考慮收集所得的民意。當局的目標,是
要確保本港極其缺乏的房屋資源可獲分配予真正有需要的
人士。

第三章 增加房屋單位的供應

4.主席根據過往的經驗,對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表示可在二
零零一年達致興建106 000個租住公屋單位的建屋指標,以
及當局承諾把入住租住公屋的平均輪候時間由七年減至低
於五年均不表樂觀。副房屋司表示,當局已撥出或指定足
夠數量的土地,以協助房委會達致建屋指標。在過去幾年
,公營房屋單位供應量的估計數字及實際數字出現差距,
主要是由於籌建房屋所需時間長達六十個月,以及在該期
間後期出現的積聚效應。當局已作出努力,監察個別發展
計劃的進度,以確保工程計劃可以及時完成。當局並有信
心,可在截至二零零一年止的籌劃期間,達致建成141 000
個租住公屋單位的指標。至於租住公屋的平均輪候時間,
副房屋司表示,透過提供足夠土地以應付公眾對單位的需
求,及向租住公屋住戶推廣自置居所,使更多住戶騰出租
住公屋單位供重新編配等方式,應可縮短輪候時間。主席
詢問,長遠房屋策略諮詢委員會會否研究在二零零六年前
進一步縮短輪候時間,若然,預計輪候時間為何。副房屋
司表示,由於需計算入住公營或私營房屋比率等數據,因
此要在現階段精確地預測輪候時間實屬不適當。他又在回
應主席的問題時表示,當局並沒有作出特別安排,推薦輪
候公屋總登記冊上目前租住私人樓宇床位及房間的申請者
入住公屋。

5.在提述第3.23段時,一名議員詢問有關把建屋量容差定於
7%的理據;她提出警告,由於當局在一九八七年低估房屋
需要,結果導致公共房屋單位供應出現嚴重短缺的情況。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解釋,訂定建屋量容差的目的,
在於靈活處理土地增闢計劃出現的任何變化或延誤,而預
料規劃期較長,容差亦會較大。目前房屋需求模式顯示在
一九九五年四月至二零零六年三月期間,每年平均要興建
的公營房屋及私人樓宇新單位約為80 000個:在前半期一
九九五/九六年至二零零零/零一年需要85 000個單位,
後半期二零零零/零一年至二零零五/零六年需要73 000
個單位。當局已撥出或物色足夠土地,以應付前半期的預
測需求量。至於後半期,當局根據《全港發展策略檢討》
文件的推算,假設該段期間的單位需求量為78 000個。這
個數字包括該段期間預測房屋需求量的7%容差。副房屋
司補充,為顧及不斷轉變的情況,及根據一九九六年中期
人口統計所得數據,該7%的建屋量容差可能需作調整。

6.部分議員表示,每年有大量從中國來港的合法移民,但
諮詢文件並未就該等移民制定特定的房屋政策,他們對此
表示失望;他們促請當局顧及此一特殊類別的需求。副房
屋司表示,當局已在一九九六年服務承諾中,承諾考慮照
顧此一特殊類別的房屋需求,當局在預測整體房屋需求(諮
詢文件第3.5段)時,亦已顧及從中國來港新移民的推算數
目。有關此等推算數字已包括在規劃署即將發表的《評估
房屋需求量技術報告》中。他強調諮詢文件是一份有關房
屋策略的文件,因此沒有提及特定類別的房屋需求。政府
城市規劃師補充,由於從中國來港的合法移民必須符合七
年居港年期的規定,才符合入住公共房屋的資格,因此要
計算此等移民在某一年度對公共房屋的需求,將需計及七
年前抵港的移民數目。根據一項對過往統計數字所作的分
析,此類移民中,有17%沒有近親在港,又或是來港與父
母團聚而日後會另組家庭成為戶主的成年人,而餘下人士
的來港目的,則是與家人團聚,因此他們沒有即時的房屋
需要;而後者將被劃分為「未有適合居所的家庭」。

第五章 鼓勵更多市民自置居所

7.一名議員關注到,受資助的自置居所單位供應有限,而
輪候租住公屋的申請人名單又極長,不少白表申請人可能
被迫購買私人樓宇。他認為此一情況會推高私人樓宇的樓
價。副房屋司承認不少家庭沒有能力購置私人樓宇。為協
助市民自置居所,當局已推行一系列資助自置居所的計劃
,例如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計劃)及夾心階層住屋計劃(夾
層住屋計劃),以協助中等及低入息家庭自置居所。後者的
入息限額介乎26 000元至60 000元。他補充,在一九九七年
二月三日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席上,當局將向議員簡介擴
大夾層住屋貸款計劃的情況。至於私人樓宇的樓價,副房
屋司表示,當局將繼續致力穩定地供應足夠的土地作建屋
之用,以期在長遠而言可穩定樓價。

第六章 為真正有需要的人士提供租住公屋

按照真正需要編配公屋

8.關於租住公屋的「真正需要」的標準,副房屋司表示,
準住戶的入住公屋資格將以其收入及資產淨值作為衡量標
準,而精確的限額將由房委會釐定。

劃一申請資格準則

9.總助理房屋司在回應一名議員的問題時澄清,與第6.9段
所述的家庭不同,現時的租住公屋租戶在其屋邨重建時無
須遷入中轉房屋。他們將須接受收入與資產的評估,以決
定在重新編配單位後是否需繳交額外租金。

10.部分議員關注到租住公屋家庭每一名成員均需接受入息
審查的規定,可能導致住戶刪除部分家庭成員,以迴避有
關規例及避免繳交較高的租金;他們詢問當局會否考慮放
寬收入與資產的評估標準,鼓勵年青的家庭成員與年長的
成員同住。高級助理署長(房屋行政)表示,當局承認有需
要鼓勵家庭照顧其年長成員,並推出「家有年老親屬優先
配屋計劃」及「家有長者特別計劃」,以加快編配有年長
成員的家庭入住租住公屋。應議員的要求,高級助理署長
(房屋行政)答允提供有關推行收入與資產評估措施後,放
棄租住公屋租約的家庭數目的資料。然而他指出,現正繳
交雙倍租金的16 000個家庭中,只有400個家庭需要繳付市
值租金。在回應另一相關問題時,高級助理署長(房屋行
政)表示,當局沒有保存每名個別家庭成員的收入及資產
的資料,因為每一個家庭被視作一個完整的實體,而全部
家庭成員的總收入將被用作評估其家庭的負擔能力。

在戶主去世後獲批新租約的限制

11.一名議員認為已故戶主的成年家庭成員在獲批新租約前
須接受全面入息審查,是整體房屋政策的一大倒退。他認
為戶主的角色只不過是與房屋署接洽的聯絡人;戶主去世
後,其租約應傳給其家庭的其他成員。副房屋司表示,在
現行房屋政策下,戶主去世後,其在生的配偶可繼承租住
權而毋須接受入息審查。如果沒有在生的配偶,則租住權
可傳給該家庭的另一名成年成員,但後者須接受入息審查
。當局認為租住公屋單位是公共物業,有關租住權不應理
所當然地世代相傳,批出新租約應以有真正需要為評估基
礎。高級助理署長(房屋行政)補充,就公共房屋租約的繼
承問題所進行的調查顯示,市民普遍認為租住公屋租戶的
第二代在婚後應自行申請租住公屋單位。該名議員並未信
納當局的回應;他強調根據租約協議條文,公屋戶主去世
後,其家庭成員仍合資格居於該租住公屋單位,而不存在
繼承問題。

可以負擔的租金

12.部分議員提及由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及香港樂施會所進行
的調查顯示,全港人口中,約有10%生活貧困,他們擔心
倘若一如第6.17段所建議,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達致15%
及18.5%的水平,情況會更趨惡化。議員認為當局有必要
透露根據何等初步假設訂定此等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
以及由現時至二零零六年,按屋邨類型及建成年份(每隔十
年),預計可使當局達致上述指標比例的租住公屋的租金加
幅。副房屋司表示,所提及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是
房委會現時用作釐定不同類型租住公共屋邨的租金水平的
準則。他澄清當局並非建議每一屋邨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
位數均需達致15%及18.5%,而是希望全港租住公共屋邨在
整體上能達致該等指標比例。副房屋司強調,住戶的負擔
能力仍將是釐定租金水平的主要考慮因素;此外,當局又
訂定租金上限不得超過家庭總入息的25%。其他考慮因素
則包括比較同類屋邨的價值及屋邨的地點等。目前所有租
住公屋的整體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約為9%,而新屋邨
與舊屋邨的中位數分別為14.6%及7.5%。此外,過往的平
均租金加幅約為9%至10%。副房屋司補充,出現短暫經濟
困難的租住公屋住戶或其租金與入息比例超過25%的住戶
,均可透過「租金援助計劃」,在短期內紓解其租金的負
擔。至於預計的租金加幅,副房屋司認為由於房委會仍未
計算出基本主要因素如屋邨的相對價值,因此在現階段就
個別屋邨或某類屋邨提供指示性的租金加幅實屬不智。但
他答允在該等資料備妥後,向議員提供有關資料。

13.對於當局認為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15%及18.5%仍屬
租住公屋住戶可負擔範圍,部分議員希望當局解釋其理據
基礎為何;他們擔心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一旦達致指標
比例,租住公屋住戶(特別是較舊屋邨的住戶)將要繳交過
高的租金。副房屋司表示,私人樓宇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
位數為27%,而不少發展先進城市的中位數為35%至40%;
與此等數字相比,當局認為租住公屋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
位數15%或18.5%是合理的。他又引述房屋署署長最近表示
,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是當局計劃在十年時間才達致的
長期目標。此外,由於大部分較舊租住公共屋邨將在二零
零六年前拆卸,因此此等屋邨所受到的加租影響將會不大
。一名議員認為,將公營房屋與私人樓宇的住戶作直接比
較是不適當的,因為此擧會對本港社會造成分化的效果。
他促請當局採取一個宏觀的取向,透過把工業用地重新規
劃為住宅用地等措施增加土地供應,協助遏止私人樓宇的
樓價及租金飊升等現象。應議員的要求,當局答允就過去
五年內,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與表面工資指數的相對比
例、住戶的平均收入、及每一個租住公共屋邨的相對價值
等提供資料。

14.副房屋司在回應議員的問題時強調,雖然政府的目標是
鼓勵更多市民自置居所,從而促進社會的穩定繁榮及建立
歸屬感,但當局無意藉加租迫使現時租住公屋住戶遷離現
居屋邨。他重申,租戶的負擔能力仍是當局在釐定租住公
共屋邨的租金水平時的主要考慮因素。

清拆政策

15.在提及第6.29段時,部分議員以鯉魚門及鑽石山的寮屋
為例,認為當局沒有兌現在一九九七年前把所有市區寮屋
清拆的承諾。他們又質詢下文的理據:「不過,在政府或
私人土地上興建的寮屋和天台搭建物雖然違法,卻不一定
是不合適的居所。動用有限的資源去清拆所有搭建物而不
曾考慮到受影響地區日後的土地用途,也不是明智之擧。
」他們認為此一言論對現行清拆政策作出了重大的改變。
副房屋司強調,當局已兌現了在一九九二年政策大綱中所
作承諾,即在一九九六年三月前為所有居於政府土地上的
市區寮屋居民提供安置;但市區內私人土地的寮屋則並不
包括在此承諾內。他又澄清,上文所提言論與當局致力為
未有適合居所的人士(包括寮屋居民)改善居住環境其實是
一致的。

II.其他事項

16.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時四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