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769/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HS
立法局
衛生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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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八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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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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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何敏嘉議員(主席)
梁智鴻議員(副主席)
黃震遐議員
楊孝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楊 森議員 ]
陳婉嫻議員 ]另有要事
莫應帆議員 ]
其他出席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衛生福利科
-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衛生)1
- 陳梁夢蓮女士
- 助理衛生福利司
- 陳詠雯小姐
衛生署
- 衛生署署長
- 陳馮富珍醫生
醫院管理局
- 行政總裁
- 楊永強醫生
- 副執行總監
- 陳雷素心醫生
香港醫務委員會
- 主席
- 麥列菲菲教授
- 管理局委員會辦事處主管
- 謝萬誠先生
海外醫科留學生之關注家長團
- 朱麗萍女士
- 劉鳳儀女士
- 黃泰鴻先生
- 周倚齡小姐
香港醫學會
- 會長
- 李健鴻醫生
- 會董
- 朱建華醫生
- 會董
- 鄧惠瓊教授
- 行政總監
- 梁周月美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 鄧曾藹琪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4
- 麥麗嫻小姐
討論1997年醫生註冊(過渡條文)條例
草案
(立法局CB(2)1576/96-97號文件)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影響
應主席邀請,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證實,過渡條文適用於持
有英國及英聯邦國家醫療資歷的香港永久居民,與國際服
務貿易無關,因此並不在《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範圍內。
此外,由於香港並不承諾履行《服務貿易總協會》第XVII
條有關國家治療的責任,因此他認為條例草案的條文並不
牴觸香港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須承擔的責任。
2.周梁淑怡議員請議員參閱工商司的覆函,工商司最終認
為,條例草案與國際服務貿易無關,因此並不在《服務貿
易總協定》的範圍內。她亦提及衛生福利司的覆函,證實
條例草案不會有《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影響。
與香港醫務委員會進行討論
3.麥列菲菲教授重申,香港醫務委員會反對進一步立法修
訂《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她強調有需要取消對任何
特別海外院校的優惠待遇,並應規定所有海外醫科畢業必
須參加執照試,不論他們在何處受訓。
4.她亦強調有需要維持向市民提供的醫療服務的水準。她
特別提出下述有關香港醫療服務的獨特情況,以解釋為何
規定醫生須具備本地經驗,才可在本港執業--
- 香港大學及香港中文大學不斷更新其醫科課
程的內容,以迎合市民不斷轉變的需要。由
於兩所大學無須繼續遵守英國在醫療事務方
面的標準,因此更能作出靈活安排以迎合本
港市民的需要。
- 在香港,有多種疾病較為普遍,例如與甲狀
腺毒症有關的間發性癱瘓及鼻咽癌等。向本
港病人提供的治療及藥物劑量均可能與其他
國家的做法有很大分別。
- 醫生須熟悉本港病人表達其症狀的方式,並
懂得與本港病人溝通。
- 本港大部分病人對醫療服務的認識不如西方
國家的病人。
- 香港的醫療制度及資源分配制度和其他國家
有很大差別。
- 香港醫生所負責的工作量遠較西方國家醫生
的工作量為大。因此,醫生需要學習在應付
大量工作之餘能同時提供優質服務,才能在
本港執業。
5.麥列菲菲教授亦解釋條例草案所建議的計劃引致的一些
技術困難:
- 若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承認海外院校的制度
將會回復以往的做法,即以英國醫務總會訂
立的制度為依據。因此,英國醫務總會如作
出任何改變,均會影響香港承認海外院校事
宜,並會進一步令制度更趨複雜。
- 醫科學生如在《1995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
生效前獲認可院校取錄,但經過一段長時間
仍未能取得醫科學位,預期會出現問題。過
渡條文因而須維持生效一段長時間。
- 由於條例草案的條文只適用於香港永久居民
,在回港時已不再是香港永久居民的人士可
能提出爭論。
6.周梁淑怡議員在回應時表示,麥列菲菲教授提出的意見
與擬議條例草案無關。條例草案只是為《1995年醫生註冊
(修訂)條例》獲通過時一群利益被忽略的醫科學生而訂立
。她作出下述澄清:
- 此條例草案只會適用於《1995年醫生註冊(修
訂)條例》在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生效前已獲
38所認可院校中任何一所收錄的學生,而該
等學生在截至該日期時,沒有具備註冊所需
的經驗。因此,即使獲英國醫務總會承認的
海外院校有所改變,亦不影響條例草案的實
施。
- 醫科學生經過一段長時期仍未能取得醫科學
位的個案,頗為罕見。
- 條例草案明確訂明只會適用於那些在《1995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生效時根據當時生
效的法律屬香港永久居民的學生。
7.就第6(c)段,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證實,條例草案的適用對
象只限於那些在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為香港永久居民的學
生。「香港永久居民」的定義日後如有任何改變,也不會
對條例草案的實施造成法律上的問題。
諮詢過程
8.謝萬誠先生詳述以下事件,以解釋如何令巿民知悉《1995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的推行--
- 一九九二年一月 醫務委員會向傳媒披露快
將設立一項劃一執照試。當時預期首次考試
會在一九九五年擧行。本港新聞界廣泛報道
此項消息。
- 一九九四年三月 本港報章透露,當局將於
一九九四年七月向立法局提交《醫生註冊條
例》的修訂條例草案。
-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 當時的醫務委員會主
席與傳媒會晤,報告有關法律修訂的進展,
其中包括設立劃一執照試。
- 一九九四年四月九日 星島報(澳洲版)報道此
事,香港醫務委員會接獲一名澳洲醫生的查
詢。
- 在一九九五年四月至五月期間,醫務委員會
收到若干來函,詢問醫生註冊事宜可能出現
的改變。在覆函中醫務委員會告知查詢者當
局正在進行有關法律的修訂。
-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當局向立法局提交
1995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時,醫務委
員會曾發出新聞稿,新聞界亦在該段期間
內廣泛報道此問題。
- 此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醫務委員會安排發
出新聞聲明,詳細介紹預期於一九九六年八
月生效的新註冊制度及執照試。本港新聞界
曾報道此事。
- 在一九九五年十一月至十二月期間,香港醫
務委員會接獲澳洲學生的查詢。他們獲悉新
的安排。
- 香港醫務委員會亦書面通知各海外國家的醫
務委員會有關新安排。在香港政府倫敦辦事
處協助下,醫務委員會在英國發出有關執照
試的新聞聲明。
- 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 《1995年醫生註冊(修
訂)條例》的有關條文終於生效。
9.香港醫務委員會應議員的要求,會提供有關諮詢過程的
詳細資料及該會致倫敦的香港辦事處的函件。
10.議員質疑為何學生並未清楚知悉撤銷自動註冊條文事宜
,謝先生就此問題回答時表示,學生如有向香港醫務委員
會查詢,均知悉是項法例修訂。他可提供該會致學生的覆
函,以證明其說法有憑有據。
在海外實習
11.有關對在海外實習問題的關注,謝先生告知議員,香港
醫務委員會曾協助四名學生(一名在愛爾蘭及三名在澳洲)
取得海外實習職位。香港醫務委員會並未得悉有任何醫科
學生無法在其接受訓練的國家取得實習職位。他請議員參
閱澳洲國際發展機構處轄下的昆士蘭州辦事處的來函,該
辦事處在函中表明,鑑於有關法例修訂,來自香港的醫科
學生現已獲准在澳洲實習,但此等學生完成其實習後,將
會返回香港。謝先生應一位議員的要求,同意去函澳洲當
局,請其澄清此項政策是否適用放於整個澳洲各州。
執照試
12.政府當局、香港醫務委員會及醫院管理局的代表在答覆
議員有關執照試的問題時,作出以下解釋--
- 當局並無就通過執照試的考生人數設定限額
。凡能證明具備有關知識及臨床經驗的人士
,均可通過執照試。
- 執照試包括三部分,即--
第I部--多項選擇題
第II部--英語測試
第III部--臨床考試
申請人須先通過第I及第II部考試,始可參
加第III部考試。第I部採用扣分制度,答案
錯誤便會扣分。
- 多項選擇題取自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第
三和第四年醫科學生的考試題目。這些學生
大多可正確回答80%至90%的題目。由兩間
大學及香港醫務委員會代表組成的考試委員
會會經常檢討考試題目的水準。
- 在一九九六年九月至十二月擧行的執照試,
第I部的合格率為7.14%,第II部為62.8%,第
III部為30%。在參加執照試的學生當中,超
過90%來自台灣或中國,沒有任何學生來自
以往獲認可的海外院校。
- 參加執照試第III部的學生會為罹患常見疾病
的病人進行診斷。他們會與港大其他學生一
同應考,並會由校外主考人員評核。
- 學生可最多應考五次執照試。學生如能提出
可被接受的理由,可申請第六次參加考試。
13.關於港大及中大醫科學生的考試及這些考試與執照試有
何不同之處,議員得悉,港大及中大學生除了須回答多項
選擇題外,亦須在第四年回答按學科分類的文字題。這些
考試的分數會與學生在第五年臨床考試的等級相加起來,
以評核學生的表現。學生如考試合格,便符合資格登記成
為醫生。
14.政府當局應議員要求,同意要求提供更多來自大學教育
資助委員會提供,有關港大及中大考試制度的資料、該兩
間大學醫科學生的考試合格率及大學考試與執照試的差異
有何不同的資料。
15.黃震遐議員詢問,執照試的制度可否與港大及中大的考
試看齊。麥列菲菲教授表示,此擧需要更多時間及資源,
以及再作策劃。現時,大學考試根據不同科目分階段進行
,而執照試則是一項綜合試。不過,各項考試的水準及內
容基本上相同。當局已作出行政安排,以方便回港的海外
醫科學生。這些安排包括盡量縮短擧行不同部分考試的時
間、每年擧辦兩次考試、豁免參加英語測試(第II部)、縮短
通過執照試後的評核時期及批准有限度註冊。
實施上的困難
16.梁智鴻議員指出,承認海外院校方面會有實施上的困難
。由於條例草案建議恢復承認海外院校,日後如果英國醫
務總會在承認資歷方面有任何改變,會對條例草案的施行
有所影響。此外,由於條例草案建議,在《一九九五年醫
生註冊(修訂)條例》實施前已入讀認可海外院校,但仍未
具備註冊所需經驗的學生,可恢復自動註冊,此擧會導致
出現其他不公平的情況,因為在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前在
認可院校畢業的學生不能因此過渡條文而受惠。
17.香港醫務委員會的代表同意,條例草案如果獲得通過,
在承認海外院校方面存著實施上困難。在《一九九五醫生
註冊(修訂)條例》實施前已在認可海外院校取得醫學資歷
,但仍未在港註冊的畢業生須通過執照試及進行實習,才
能在本港執業。
與香港醫學會進行討論
18.李健鴻醫生重申香港醫學會反對條例草案。他表示,香
港醫學會認為現時的註冊制度建基於劃一的評估標準,實
屬十分公平,該會予以支持。英聯邦國家的畢業生要符合
註冊資格,應該沒有困難。擬議的條例草案恢復給予英聯
邦國家的畢業生優惠對待,會造成不公平的情況,在推行
上亦有實際困難。條例草案很可能會為海外醫科畢業生大
開門戶,因為有關方面將難以辯稱為何英聯邦國家的畢業
生可全面註冊,而其他國家的畢業生卻不能。周梁淑怡議
員不同意條例草案會為海外醫科畢業生大開門戶。她指出
,香港醫學會轄下的專責委員會較早時支持對《醫生註冊
條例》作出法例修訂,但醫學會其後改變立場。
19.李健鴻醫生在回答時証實,香港醫學會曾成立專責委員
會,研究是否有需要修訂法例。到一九九六年九月時,香
港醫學會會董會在研究後認為,在獲認可海外院校就讀的
醫科學生應該不會受《一九九五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
影響。因此,香港醫學會不支持再次修訂《醫生註冊條例
》。
與學生及學生家長代表進行討論
20.學生及學生家長的代表提出以下關注事項--
- 執照試多項選擇題採用扣分制度,但大學考
試的文字題卻不採用此種計分方式,此項安
排並不公平;
- 執照試制度欠缺透明度。學生無法知道他們
考試的表現如何,或不及格的原因;及
- 即使學生獲本港的認可醫療機構僱用,但沒
有所需經驗,亦難以符合資格作有限度註冊
。
有限度註冊
21.關於有限度註冊問題,醫院管理局的代表表示,如果醫
管局決定僱用未在本港註冊的醫生,該局會向香港醫務委
員會申請為該職位申請人進行有限度註冊。
22.謝萬誠先生補充說,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當局初步
會批准有關人士作為期不超過一年的有限度註冊。如果有
關人士提出申請,當局會考慮逐年為已作有限度註冊人士
續期。
23.周梁淑怡議員指出,如果容許有限度註冊的醫科醫生可
無須全面註冊而在本港執業數年,是不合常理的做法。這
些醫生在通過執照試時,經已執業數年,他們其後又需要
進行實習。
24.謝萬誠先生在回答時表示,可視乎個別情況縮短實習時
間。高級助理法律顧問確定,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0
A(2)條,評估時期可以縮短。
討論一般事項
下一步的行動
25.周梁淑怡議員認為,鑑於香港醫務委員會拒絕將執照試
的報名日期由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押後至一九九七年七
月中,因此有迫切需要在報名日期前恢復條例草案二讀辯
論,使受影響學生可知道應否報名參加執照試。鑑於已充
分討論條例草案的政策事宜,她建議條例草案委員會無需
進行審議工作。任何人如希望就條例草案的條文尋求澄清
,可直接與她聯絡。
26.梁智鴻議員關注條例草案帶來的影響,以及條例草案通
過後在實施上可能造成的困難。他希望政府當局回應有關
各方在會上提出的關注事項。他支持條例草案委員會進行
審議工作,以便再行研究條例草案的影響。
27.黃震遐議員不支持條例草案委員會進行審議工作。他要
求政府當局盡快提供議員要求的資料,以便議員可周詳考
慮此事,然後作出決定。
28.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多謝主席提供機會,使有關各方可
在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充分討論條例草案。政府當局一直
以來支持為專業人士設立註冊制度,使他們可保持其執業
水準。當局認為,根據《一九九五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
》設立的執照試,是進行統一評核的公平及可接受的方式
;政府當局予以支持。周梁淑怡議員提出的條例草案,是
要恢復容許以往在認可英聯邦國家院校畢業的醫科生可自
動註冊的條文。政府當局同意香港醫務委員會的意見,認
為法例修訂如恢復給予優惠對待,並不恰當。香港醫務委
員會建議的行政措施會有助海外醫科畢業生進行註冊及達
成他們回港服務社會的願望。政府當局需要詳細研究條例
草案可能造成的影響,如有需要會徵詢法律意見。
29.衛生署署長強調,有若干條例草案實施上的細節須待研
究。政府當局需要時間分析條例草案的條文,以及議員可
能希望作出的修訂。就條例草案的現行條文而言,她預期
實施上會有實際困難。
30.麥列菲菲教授強調,香港醫務委員會最關注的,是需要
為公眾利益著想,保持本港醫療護理的水平。
31.主席在總結是次討論時表示,由於議員的意見分歧,事
務委員會無法就應否支持條例草案,或為研究此條例草案
而成立的條例草案委員會應否進行審議工作達致結論。他
會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口頭
匯報事務委員會的討論內容。至於如何處理此事,則有待
內務委員會決定。期間,他促請政府當局盡快提供議員要
索取的資料,使議員可更充分瞭解整件事情。
32.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一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