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420/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MP/1
立法局
人力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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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十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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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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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陳婉嫻議員(副主席)
何敏嘉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榮璨議員
鄭耀棠議員
羅致光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
劉千石議員(主席)
倪少傑議員
司徒華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智鴻議員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唐英年議員
李啟明議員
莫應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 梁悦賢小姐
-
署理勞工處助理處長
- 陳麥潔玲女士
應邀出席者 :
- 香港僱主聯合會
-
行政總監
- 周美兒女士
- 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
-
主席
- 容馬珊兒女士
-
副主席
- 羅軍典先生
-
執行委員
- 王紀倫女士
- 香港工會聯合會
-
高級秘書
- 葉偉明先生
-
權益幹事
- 黎文沛先生
- 香港職工會聯盟
-
副主席
- 張麗霞女士
-
執行幹事
- 蒙兆達先生
-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
-
社會事務委員會主任
- 陳偉麟先生
-
財務主任
- 潘景順先生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
助理法律顧問5
- 何瑩珠女士
-
高級主任(1)7
- 許兆廣先生
由於主席不在本港,遂由副主席主持會議。副主席表
示,是次特別會議的目的,旨在聽取各非政府機構對
1997年勞資關係(修訂)條例草案、1997年職工會(修訂)
(第2號)條例草案,以及199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
草案的意見。
(立法局CB(1)1219/96-97(01)號文件)
2. 周美兒女士陳述香港僱主聯合會(下稱「該會」)在其
意見書內載述的立場。該會支持1997年勞資關係(修訂)
條例草案及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的各項
修訂建議。至於199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該
會支持條例草案保障僱員免受無良的僱用不當手法影響
的精神,特別是用以逃避支付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的手
法。該會就199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提出下述
明確的意見:
-
小型公司及家庭傭工的僱主憂慮僱員或會濫用
此法例。該會希望當局在審訂法例時考慮此兩
類人士關注的問題;
-
就提供權益與檢控罪行而言,將擧證責任完全
加諸僱主身上實屬不公平;及
-
該會不反對法庭可作出復職命令的建議,關鍵
在於此項復職的命令須同時獲得僱主及僱員的
同意。
(立法局CB(1)1236/96-97(02)號文件)
3. 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下稱「該會」)的代表陳述在
會議席上提交的意見書所載述的意見,並重申該會關注
以下事項:
-
該會對199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最為
關注。該會本質上不反對條例草案的各項條文,
但極力要求各項修訂的保障範圍不應包括海外
家庭傭工在內,尤以建議的第VIA部為然。大
部分海外家庭傭工的僱主收入只屬中等,建議
的罰則實太嚴苛。此外,家庭傭工及其僱主之
間的僱傭關係性質特別,在遵守及執行各項條
文時會極為困難;
-
政府基於《第97號國際勞工公約》,認為不可
將海外家庭傭工摒諸條例草案保障範圍之外,
該會認為此論據不能成立。上述公約訂明,獲
聘用的外來人士所受的待遇不應遜於本地工人
所受者,而「外來人士」一詞應特指外來移民,
而非任何來自海外的工人。因此,不將海外家
庭傭工列入條例草案某些條文的保障範圍,並
無不妥;及
-
該會在勞工顧問委員會(下稱「勞顧會」)並無
代表成員,勞顧會達成的共識亦沒有顧及此類
僱主的特別情況。立法局應考慮該會的意見,
並周詳地審閱此條例草案。
4. 香港工會聯合會(下稱「該會」)的代表陳述的意見如
下:
-
應盡快把上述三項條例草案制定成為法例,因
為根據觀察所得,在法例生效前的期間,一些
無良僱主已開始解僱那些在《僱傭條例》各項
修訂生效後具備合資格服務年資的工人。這種
情況在飲食業尤其嚴重;
-
199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第VIA部建議,
服務年資達24個月的僱員可享有僱傭保障的權
利,該會認為應把服務年資減為12個月;及
-
條例草案第32K條載列的五項解僱僱員的理由,
可能會導致僱傭雙方就解僱是否合理的問題產
生甚多爭拗。
(立法局CB(1)1236/96-97(01)號文件)
5. 香港職工會聯盟(下稱「該會」)的代表陳述該會在會
議席上提交的意見書的要點。該會促請政府盡快通過所
有三項條例草案,並建議199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
草案若未能即時獲得制定成為法例,亦應具有追溯效力。
該會並提出意見如下:
-
1997年勞資關係(修訂)條例草案應賦予僱員罷
工的權利;
-
199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第32K條所
載,解僱僱員的五項正當理由均十分含糊,或
會為無良僱主所濫用。政府當局應考慮採納
《僱傭條例》第9條的字眼來界定解僱僱員的
理由;及
-
復職的命令不應必須獲得僱主及僱員雙方的同
意。
(立法局CB(1)1219/96-97(02)號文件)
6. 陳偉麟先生向議員簡介港九勞工社團聯會(下稱「該
會」)在其意見書內詳述的意見。雖然各項條例草案未
能充分達到該會的期望,但該會認為政府應盡快通過上
述條例草案,使僱員可獲得保障。陳先生亦提出下列關
注事項:
-
法律應一如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所載,
明確規定僱員有罷工的權利;
-
關於勞工處處長委任調停員的事宜,法例應更
明確規定出任調停員的資格;
-
199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第VIA部第
32A條建議,僱員的服務年資須達24個月才可
享有僱傭保障的權利,此擬議條文應予刪去;
及
-
第32K條擬議條文載列的五項正當理由太含糊。
7.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在回應副主席時證實,此三項條
例草案所載的建議已獲得勞顧會通過。
8. 李卓人議員詢問,勞顧會所達致的共識是否已在1997
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的條文內得到準確反映。
他憶述,就僱主解僱僱員的情況而言,獲勞顧會接納的
其中一項正當理由是「僱員行為不當」,而非有關條例
草案第VIA部擬稿現時採用的「僱員的行為」一詞。署
理勞工處助理處長回應說,雖然勞顧會已就有關立法修
訂的原則和精神取得共識,但政府在草擬法例時傾向採
用較為中性的字眼,故此採用「行為」一詞。
9. 梁耀忠議員就此告知與會者,英國就公平/不公平解
僱事宜訂有守則。他詢問,勞工處會否就解僱的正當理
由制定類似指引。署理勞工處助理處長表示,每當《僱
傭條例》作出修訂時,勞工處的做法是透過小冊子和指
引,宣傳有關條文。勞工處正就解僱或修改僱傭合約的
合理問題擬備指引。她並指出,有關指引在法律上並無
約束力,至於何為不公平解僱或公平解僱的最終詮譯則
由法院作出。勞工處應議員要求,將就指引的擬議指引
諮詢僱主和僱員團體,以加快擬備工作。
10. 至於對定期合約的條件作出更改的問題,署理勞工處
助理處長澄清謂,有關更改必須得到僱員同意。不過,
若經更改的條件比現有條件有所改善,而僱員拒絕接受
有所改善的條件,則他可能無權得到條例草案第VIA部
所訂的長期服務金。
11. 李議員重申他的關注,若199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
例草案的制定出現延誤,一些無良僱主將利用此段過渡
期,解僱那些即將達到規定服務年資的僱員,藉以逃避
支付長期服務金。他詢問,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前,可
否定出一個具追溯力的最後限期,規定在該限期後的所
有解僱個案均受條例草案第VIA部約束。助理法律顧問5
表示,法例具追溯效力的情況甚為罕見。她亦提醒議員,
條例草案的具體條文尚在研究階段,仍未定案。署理勞
工處助理處長補充,勞工法例並無具有追溯效力的先例。
12. 田北俊議員就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提出的各項論
點作出跟進,他詢問《第97號國際勞工公約》在外國的
應用情況以及當局對於把海外家庭傭工豁免於1997年僱
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第VIA部的涵蓋範圍以外的建
議有何意見。他亦關注,勞顧會在通過現行的立法修訂
時,有否考慮海外家庭傭工與僱主在僱傭關係方面的特
殊情況。
13.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及署理勞工處助理處長在回應
時表明政府當局的以下立場:
-
《第97號國際勞工公約》不僅適用於外來移
民,亦適用於所有外地勞工。當局一向奉行
的原則是,從外地輸入的勞工所受的待遇不
應較本地工人為差。他們應與本地工人享有
同等的法定保障和福利;
-
《僱傭條例》自一九六八年制定以來一直適
用於家庭傭工;及
-
當局現時無意把海外家庭傭工豁免於此項修
訂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以外。
至於《第97號國際勞工公約》為外來工人提供法定保障
的條文在外國應用的情況,政府當局答允在會後提供此
方面的書面答覆。
14. 議員察悉,除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外,與會其他
團體均大致支持該三項條例草案,並敦促盡快予以通過。
這些團體的關注事項獲得與會大部份議員認同,該等議
員並不贊成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田北俊議員補充,基
於對與會的事務委員會委員不會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以大幅修改現時的修訂建議這樣的理解,他支持
有關的條例草案。
15. 助理法律顧問5在席上表示,她正就此等條例草案在
法律及草擬方面的多項問題尋求當局作出澄清,現時仍
等待當局答覆。議員經商討後同意,條例草案的實際字
眼應正確反映勞顧會就有關問題達致的共識。議員要求
當局提供所需資料,以便法律顧問5研究有關的條例草案。
16. 至於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提出把海外家庭傭工豁免
於199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以外的建
議,議員承認,這將是對現行政策的重大修改,並會帶
出多項複雜問題,需在勞工法例更廣泛的層面予以解決。
而在未經深入研究和諮詢前,不宜處理此項在政策方面
的重大修改。議員因此要求當局在適當時候詳細檢討關
於海外家庭傭工的勞工政策。
17. 議員經商討後,同意採取以下行動:
-
向內務委員會匯報,事務委員會認為無需成立
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此等條例草案;及
-
助理法律顧問5繼續就此等條例草案在法律及
草擬方面的問題尋求當局澄清,以確保條例草
案的實際字眼正確反映勞顧會就有關問題達致
的共識。
18. 會議於下午十二時四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