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08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MP/1
立法局
人力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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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二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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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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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劉千石議員(主 席)
陳婉嫻議員(副主席)
司徒華議員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唐英年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倪少傑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智鴻議員
廖成利議員
莫應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項目IV及V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4)
- 范偉明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
- 曾健和先生
項目V
副教育統籌司
- 張建宗先生
助理教育統籌司(4)2
- 楊德強先生
助理教育統籌司(5)
- 鄭港涌先生
職業訓練局執行幹事
- 黎澤鑾先生
僱員再培訓局行政總監
- 周東山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5
- 司徒少華女士
項目IV
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立法局CB(1)694/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的事務委會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
2.議員同意訂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擧行的下次事務
委員會會議將討論以下事項:
- 英國公民來港就業的問題;
- 僱員補償制度的改善;及
- 職業安全健康局的經費。
(
會後補註:經李卓人議員同意,議程項目(b)已更改
為由他簡介其議員條例草案 1997年僱傭(修訂)條例
草案。)
3.副主席關注到補充輸入勞工計劃的檢討事宜,主席在回
應時指示秘書處要求政府當局就此事項目前的情況提供資
料文件。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業已提供一份資料文件,該文
件並已隨立法局CB(1)944/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
(立法局CB(1)639/96-97號文件)
4.事務委員會察悉,一份關於勞工顧問委員會(下稱勞顧會)
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曾考慮的各項問題摘要的文件
,業已送交議員參考。
5.副主席在提及上述文件概述為提高透明度而擬採取的措
施時表示,據她理解,勞顧會的勞方代表並不反對會議公
開進行。由於存在意見分歧,她希望了解政府當局憑甚麼
理據得出結論/看法,指勞顧會委員認為,公開進行會議可
能令與會者無法暢所欲言,因此建議改在會後擧行記者招
待會,以此作為一項提高透明度的措施。主席表示會要求
政府當局澄清此事。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業已提供書面答覆,該文件並
已隨立法局CB(1)944/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
1997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CB(1)715/96-97(01)號文件)
6.應主席邀請,李卓人議員向議員簡介擬議的修訂,並強
調,此條例草案的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修訂《職工會條例
》(第332章),令其更符合《國際勞工公約第87號》,《經
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和《香港人權法案
條例》第18條的規定,此等條文賦予任何個人可享有結社
的權利。
7.陳榮燦和鄭耀棠兩位議員認為,不宜讓並非從事或受僱
於有關工會直接所屬的行業、工業或職業的人士成為該工
會的職員。他們對於此類人士是否熟悉有關行業的運作情
況表示懷疑,並認為擬議安排將改變工會的性質和令其結
構變得複雜。
8.李卓人議員在回應其他議員的關注時提出以下各點:
- 工會在挑選其職員方面應有自主權。擬議修
訂將取代現行有關並非從事或受僱於某一行
業的人士必須獲得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同意,
才能成為該行業工會職員的規定。
- 海外工會的慣常做法是委任並非受僱於或從
事同一行業的人士擔任工會總幹事。這些人
士由於具領袖才能及熟悉有關行業而獲委出
任如此重要的職位。有關建議將提高本港工
會的專業水平。
政治基金
9.李啟明議員對於是否有需要設立政治基金表示懷疑。他
指出,雖然《職工會條例》現有條文容許設立選擧基金,
用以支付參與「三層架構」選擧所需的開支,但甚少工會
為此目的而更改會章,反映工會本身並不熱衷於使用經費
進行選擧活動。唐英年議員亦擔心,由於工會可罔顧工會
會員的利益而把經費改作政治用途,擬議修訂可能被濫用
。
10.李卓人議員在回應時解釋,禁止工會把經費作政治用途
的做法並不恰當,原因是工會有時需運用政治手段維護本
身的利益。此外,由於必須獲已登記工會的有權投票會員
以無記名方式投票,並獲得大多數贊成的情況下,有關工
會才獲授權設立「政治基金」或通過「政治開支決議」,
因此,實有足夠預防措施防止出現濫用情況。
11.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4)及勞工處助理處長在解釋政府當
局對此條例草案的初步回應時,提出以下幾點:
- 《職工會條例》的主要目的規管工會活動,
令其健康發展,並保障工會會員的利益。當
局在過去多年,已因應政治和社會環境的變
化,對《職工會條例》作出多項修訂。當局
認為,擬議修訂既無必要亦不恰當。例如,
設立「政治基金」的建議可能把工會變為政
治組織。
- 關於本地工會加入香港以外工會作為附屬工
會的問題,《職工會條例》第45條已訂明,
本地工會必須經總督批准才可加入海外工會
。此項規定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本地工會與不
良組織結盟。當局迄今為止從未拒絕批准本
地工會加入海外工會的申請。
- 政府的一貫做法是根據勞顧會所達致的共識
制定立法方案。由於此條例草案未經勞顧會
考慮,因此,政府當局不會支持。
其他關注事項
12.勞工處助理處長在回應陳榮燦議員的詢問時澄清,《職
工會條例》並無明文規定,本地工會必須獲總督批准才可
接受海外工會捐助。至於當局審批向海外工會捐款的情況
,他將於會後向議員提供有關此類申請數目的資料,供議
員參考。就他記憶所及,當局從未拒絕批准此類申請。
13.主席詢問《國際勞工公約第87號》的適用問題,勞工處
助理處長證實,香港並未完全確認上述公約。應主席要求
,他將於會後提供本港推行《國際勞工公約第87號》情況
的資料。
14.事務委員會察悉,鑑於多個組織關注此條例草案所帶來
的影響,內務委員會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的會議上同
意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此條例草案。李卓人議員亦表
示會就他提出的條例草案諮詢各工會。
(立法局CB(1)636/96-97號文件;立法局CB(1)715/96-97(03)、
(04)及(05)號文件;於會議席上提交的立法局CB(1)715/96-97
(04)號文件的中文本)
15.副教育統籌司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的文件,該文件旨在
澄清議員及非政府機構分別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及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的上兩次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上述
檢討提出的各項要點。在其後的會議席上,議員就下列事
宜進行商討。
16.有意見認為當局未能為本港在人力規劃方面制定全面及
有遠見的政策,副教育統籌司在回應時強調,該兩項檢討
旨在為職業訓練局及僱員再培訓局作出在策略上重新定位
,以確保該兩個機構在滿足本港對人力培訓及再培訓的長
遠需求方面起相輔相成的作用。僱員再培訓局將集中為失
業人士及新移民提供再培訓,而職業訓練局則負責為在職
人士提供技術提升課程和為老人及殘疾人士提供附屬的再
培訓課程。
17.李卓人議員詢問職業訓練局在接辦為在職人士提供技術
提升課程的工作後,該等課程的擬議收費政策及其對學員
可能造成的影響。副主席和張文光議員亦質疑,由職業訓
練局代替已在提供技術提升課程及為殘疾人士提供再培訓
方面累積所需經驗和聯繫的培訓機構執行此方面的工作,
此擧是否符合成本效益。
18.副教育統籌司在回應議員的關注時提出以下各點:
- 當局已成立一個由僱員再培訓局及職業訓練
局高層管理人員和成員及政府官員組成的聯
合工作小組,研究涉及該兩個機構的銜接事
宜。該工作小組已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擧行首次會議,下一次會議暫定於一九九七
年一月二十七日擧行。職業訓練局擧辦的技
術提升課程的收費政策是將會討論的重要事
項之一。當局會適當諮詢有關各方。為確保
提供技術提升課程的職責得以順利移交,實
有需要一段合理的過渡期。
- 目前,僱員再培訓局會就所擧辦的部分技術
提升課程所收取的費用,是以收回約20%的
成本計算。由於技術提升課程是為有收入的
在職人士而設,因此,收取學費被認為是合
理的。
- 政府當局對於確保由職業訓練局提供的技術
提升課程符合成本效益非常重視。而職業訓
練局在承擔有所增加的職責後,預料可令其
運作更發揮規模經濟的作用。
- 政府當局察悉非政府機構對於把為殘疾人士
及老人提供培訓的工作交由職業訓練局接辦
所表達的關注,並將在有關建議作最後定案
時進一步考慮該等機構的意見。
19.關於職業訓練局課程的成本效益問題,職訓局執行幹事
表示,由於職業訓練局提供技術培訓課程,而非如再培訓
機構所提供的一般技術課程,因此,單憑擧辦兩種課程的
成本作出比較並不恰當。
20.關於僱員再培訓計劃的取錄準則,副教育統籌司表示,
雖然顧問建議,此計劃的培訓對象應是年齡在30歲以上,
學歷不超過中三程度的失業人士,這類人士屬失業人士當
中最難找到工作及受失業威脅最大的一群。政府當局認為
,在處理確有需要的本地居民及新移民的個案時,應靈活
運用有關的準則。不過,他強調,再培訓課程應主要以最
難找尋工作的失業人士為對象。
21.田北俊議員認為,原則上可以接受每星期500元作為交
通及膳食開支津貼的建議,但大多數與會的議員均認為應
維持現時1,000元的津貼額。馮檢基議員並詢問,可否設立
一套機制,評估個別再培訓學員的需要,以識別確有需要
的學員,並向他們發放兩類津貼。
22.雖然政府當局準備考慮各方就擬議津貼表達的意見,但
副教育統籌司仍就解釋有關建議的理據提出以下各點:
- 當局建議,所有參加全日制再培訓計劃的失
業學員應獲發放津貼,以彌補他們參加再培
訓課程的交通及膳食開支。此建議與現行安
排不同。
- 再培訓津貼不應被視作某種形式的失業援助
金。那些確有需要的失業人士應根據綜合社
會保障援助計劃申請援助。
- 僱員再培訓計劃的優勝之處在於課程的內容
,而非向學員提供的金錢上的鼓勵。
按學員的就業率釐定培訓機構可獲撥款的制度
23.議員對於按學員的就業率作為撥款準則所帶來的影響表
示關注,副教育統籌司在回應時告知議員,諮詢文件內提
及的70%的就業率只是一個例子,不應被視作獲得撥款的
基本準則。他強調,政府當局認為,僱員再培訓局有需要
與其他培訓機構商定合理和可接受的撥款計算程式,務求
鼓勵培訓機構設計和開辦更多能夠實際協助學員就業的課
程。
24.唐英年和田北俊兩位議員不同意取消在職培訓計劃,他
們認為此項計劃是甚具成本效益的培訓方式。僱員再培訓
局行政總監在解釋在職培訓計劃的背景及擬議取消該計劃
的理據時提出以下各點:
- 當局是於一九九三年推行該計劃,其中一個
目的是鼓勵僱主僱用和培訓僱員再培訓計劃
的學員。僱員再培訓局會為僱主提供財政津
貼,以抵銷僱用僱員再培訓計劃學員的部分
成本。迄今已有超過15 000名學員透過在職
培訓計劃得益。
- 當局透露,參與在職培訓計劃的僱主有90%
並無申領該項財政津貼。
- 顧問認為,由於學員一旦被僱用後,僱員再
培訓局便難以控制其為該學員所提供培訓的
質素和成效,令在職培訓計劃基本上成為僱
主申領財政津貼的制度,因此建議逐步取消
此項計劃。
25.副教育統籌司補充謂,當局建議以一項特別為失業人士
設計的培訓課程取代現時的課程。新課程的部分內容將包
括在職培訓的概念。僱員再培訓局及有關的培訓機構可靈
活決定「在職實習」應否成為為培訓對象提供全面再培訓
計劃的組成部分,不過,僱主不會獲發還有關開支。
26.田北俊議員就此表示,參與在職培訓計劃的僱主數目偏
低可能是當局宣傳不足所致。他建議政府當局或僱員再培
訓局應嘗試探討申領津貼的僱主數目偏低的原因。他表示
,申請手續繁複可能是原因之一。
27.部分議員對於僱員再培訓局日後的經費事宜表示關注。
由於輸入勞工的數目有所下降,導致該局透過向輸入勞工
的僱主徵費所得收入亦相應減少,他們認為,長遠推行僱
員再培訓計劃需要穩定的收入來源。他們並認為,有關削
減每周再培訓津貼的建議顯示政府有意放棄對僱員再培訓
局的承擔。
28.副教育統籌司在回應時指出,政府決意致力確保僱員再
培訓局可以取得足夠的撥款。他解釋,自僱員再培訓局於
一九九二年成立以來,政府當局一共向該局撥款六億元,
並計劃向該局的儲備金再注資五億元。該局截至一九九六
年十月底共有累積現金結餘3億3,800萬元,反映其財政狀
況穩健。
29.關於再培訓學員的就業問題,曾健成議員表示,以接受
培訓名義前來香港的外地勞工搶奪了再培訓學員的就業機
會。他要求政府當局就此事向議員提供進一步資料。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業已提供一份資料文件,該文件
並已隨立法局CB(1)944/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
30.副主席詢問,當局會否對其他培訓/再培訓機構,例如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的工作情況進行檢討,副教育統籌司在
回應時表示,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是其中一個接受僱員再培
訓局資助以開辦再培訓課程的培訓機構,當局並無計劃檢
討個別培訓機構的工作情況。
31.主席在總結時敦促政府當局考慮議員和非政府機構對該
兩項檢討工作所表達的意見。對於事務委員會提出當局在
為有關建議作最後定案前應向其諮詢的要求,副教育統籌
司亦同意予以考慮。
32.會議於下午四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