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357/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MP/1
立法局
人力事務委員會
議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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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二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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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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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劉千石議員(主席)
陳婉嫻議員(副主席)
倪少傑議員
司徒華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莫應帆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
列席議員 :
項目IV
劉健儀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項目IV及V
- 署理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 梁悦賢小姐
- 勞工處副處長
- 陳永傑先生
- 項目IV
- 首席助理保安司
- 陳鈞儀先生
- 總行政主任(保安及護衛業)
- 曾舜恩小姐
- 項目V
- 副教育統籌司
- 張建宗先生
- 人民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
- 李少光先生
- 首席入境主任
- 黎楝國先生
- 新機場工程統籌署
- 助理署長(社區關係)
- 唐智強先生
- 新機場工程統籌署
- 署理助理署長(技術)
- 溫文隆先生
- 署理政府統計處助理處長
- 鄧偉江先生
- 政府統計處
- 高級統計師
- 姚錦洪先生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 高級主任(1)5
- 司徒少華女士
(立法局CB(1)43/96-97及CB(1)170/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及十月八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2. 議員通過在訂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一)
下午二時三十分擧行的下次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討論下述
項目:
-
僱員再培訓計劃顧問報告及職業訓練局策略
及組織檢討顧問報告;
-
有關《行業委員會條例》的事宜
會上亦通過會邀請教育事務委員會委員參與討論項目(a)。
(會後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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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政府當局表示僱員再培訓計劃顧問報告
無法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備妥,主席已發出
指示押後討論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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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卓人議員告知與會人士,他為修訂《僱員補償條例》
而擬議提出的兩條議員條例草案,已獲法律草擬專員發
出證明文件,他會在適當時候在事務委員會向議員簡介
該等條例草案。
4. 事務委員會察悉,自上次會議擧行後以來,當局沒有
就一般項目發出資料文件。
(立法局CB(1)178/96-97(01)號文件及立法局
CB(1)188/96-97(01)號文件)
5. 劉健儀議員申明,她本人是保安及護衛業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的主席。
6. 陳榮燦議員應主席邀請向議員簡介其立場書的要點:
-
自《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於一九九六年六
月一日全面實施以來,有些年屆65歲的年長
看守員投訴遭僱主解僱。陳議員關注勞工處
向這些被解僱或需要轉業的工人提供甚麼服
務和援助去幫助他們。
-
雖然《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第33條已定出
過渡時期的安排,並預計會實行五年,讓65
歲以上並持有看守員許可證的年長看守員繼
續在各類型樓宇內工作,直至他們接獲管理
委員會通知,將看守員許可證轉為根據《保
安及護衛服務條例》簽發的保安人員許可證。
然而65歲以上的年長看守員仍然十分擔心
工作機會會減少,原因是他們日後只能申請
甲類許可證,在單幢式私人住宅建築物工作。
7. 陳議員繼而表示,乙類許可證的持有人可從事各類型
處所和財產的護衛工作,但申請此類許可證的年齡上限
定為65歲,這規定可能影響到年長看守員的就業機會,
原因是本港單幢式私人住宅建築物在比例上偏低。就此
方面,陳議員表示,有意就此提出議員條例草案,以刪
除《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內乙類許可證所訂定的年齡
限制。部分議員表示支持陳議員的建議。
8. 田北俊議員指出,僱主方面亦同樣不支持新實施的
《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內的若干限制,原因是法例實
施後僱主難以招聘到合資格的保安及護衛人員。他並表
示,據當局提供的資料,在近五萬宗保安人員許可證申
請中,只有33宗申請被駁回,他因而質疑當局在審核保
安人員許可證的申請時是採用甚麼準則,以及新的發牌
制度在提高保安業水準的方面的成效。
9. 陳鈞儀先生就議員的意見作出回應時,提出以下幾點:
-
政府當局知悉需要確保年長看守員/護衛的
就業機會不會因為新的規定而受到不必要的
影響。事實上,《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已
訂出過渡時期的安排,分階段更換看守員許
可證。這項過渡的安排,可減低對年長看守
員的就業機會即時帶來的影響。
-
至於65歲以上的看守員的就業機會,甲類許
可證持有人仍然可在單幢式私人住宅建築物
工作,而事實上本港亦有一定比例的此類型
建築物,例如美孚新邨、黃埔花園及麗港城
等大型屋苑等。在這類型建築物工作的看守
員並無年齡上限;這些看守員只需在年屆70
歲後每兩年接受一次身體檢查,以證明他們
的體格良好,能夠勝任該工作。
-
《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的目的,是提高保
安業的水準,從而協助打擊罪案。保安人員
許可證的簽發,有嚴格準則作出規定。除了
年齡限制外,申請人過住的工作履歷以及是
否有刑事紀錄等,亦是要考慮的因素。迄今
為止,當局已根據《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
在近五萬份申請書中發出逾三萬張許可證。
截至一九九六年十月為止,有33份申請被駁
回,另有23宗提出上訴的個案正在辦理當
中。管理委員會已成立一個小組委員會,負
責就訓練事宜提供意見,藉有系統的訓練提
高保安人員的質素。
-
政府當局的意見是,既然《保安及護衛服務
條例》自一九九六年六月全面實施以來已經
達到原定目標,陳議員建議提出的議員條例
草案可能會做成混亂,並可能影響到政府當
局為打擊犯罪活動而致力提高保安行業水準
的工作。因此,政府當局將不會支持該條例
草案。
10. 劉健儀議員應主席邀請發言時重申,為確保只有適
宜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始會獲發許可證, 所有保安人員
許可證的申請,均會由警方嚴格審批。此外,相信有關
的過渡安排,可減低對年長看守員的就業機會即時帶來
的影響。
11. 陳永傑先生講述勞工處為遭解僱/需要轉業的年長
看守員所提供的援助和服務時,提出以下幾點:
-
勞工處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初曾去函逾二百家
保安公司及物業管理公司,提醒他們注意有
關的過渡安排。自《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
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全面實施以來,至一
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勞工處共接到27宗
年長看守員聲稱因而受僱主解僱而提出的申
索個案。勞工處轄下設有資關係組,其職責
是確保申索人可得到《僱傭條例》訂明的解
僱補償金額。倘與該組所接獲的個案相比,
上述數字屬十分輕微。該27宗申索個案中,
有19宗已經解決,另四宗已交由勞資審裁
處仲裁,而餘下四宗則仍然在調解當中。
-
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倘僱員並非因失
職而遭僱主解僱,而又已為該名僱主工作滿
二年或五年,則有權按其服務年資要求索取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年滿65歲並為同一僱
主服務滿五年的年老工人,即使是自行辭職,
亦有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
27名申索人中,幾乎全已獲勞工處本港就業
輔導組提供就業方面的援助。其中三人已經
就業,而另外七人已在本港就業輔導組登記
求職。勞工處會跟進餘下個案,提供所需援
助。
12. 應主席要求,陳先生答應提供三名已成功就聘的申
索人的就業情況資料,看看他們是否仍然從事保安及護
衛行業的工作。
13. 李卓人議員詢問,解僱未能符合《保安及護衛服務
條例》規定的年長看守員,是否屬於《僱傭條例》第9(b)
條所指的合理即時解僱。陳先生回應時表示,這問題需
要仔細研究,政府當局會先行徵詢法律意見,然後再以
書面回覆議員。
(立法局第CB(1)194/96-97(01)號文件)
14. 應主席邀請,張建宗先生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對事
務委員會就有關新機場核心計劃特別輸入勞工計劃所涉
及的勞資糾紛進行的研訊報告的主要研究結果和建議的
意見。大部分與會的議員均對政府當局的書面回覆表示
不滿,他們並指出大部分主要建議均未獲政府當局接納
或考慮。
15. 張先生回應議員的意見時表明,政府當局知悉事務
委員會進行研訊以及擬備詳盡報告所作的努力,報告亦
載列了有用的調查結果和建議。他又重申,政府當局已
採納好些建議,甚至在研訊結束前已經實施。在接下來
的討論中,與會者討論以下主要事項。
16. 梁耀忠議員不同意政府當局資料文件內第3及第4段
所述的意見。他認為該等意見似乎是指事務委員會是支
時推行特別輸入勞工計劃的,而且認為該計劃運作順利。
他提到研訊報告第5.4段,其中述明事務委員會知悉推
行特別輸入勞工計劃的原因,但事務委員會察覺,有關
方面並未盡力使計劃得以有效地推行。在研訊期間,事
務委員會察覺很多不當做法,當時已籲請政府當局立刻
糾正。
17. 張先生回應梁議員的意見時澄清說,事務委員會的報
告所給予政府當局的印象是,事務委員會是知悉推行特
別輸入勞工計劃對促成新機場核心計劃工程如期竣工,
發揮相當重要的作用,並提出建議以糾正有關問題。他
又補充說,這似乎是報告的目的所在。當局無意暗示事
務委員會是支持該計劃的。至於計劃的實施方面,政府
當局的意見是,普遍而言,特別輸入勞工計劃運作良好;
事實上自一九九五年年底接連發生勞資糾紛以來,當局
已迅速主動採取多項措施以應付有關問題。
18. 部分議員不贊同政府當局過分倚賴輸入勞工自行擧
報違例行為,而沒有主動偵查不當行為並採取補救行
動。他們懷疑輸入勞工對自己的權益是否有足夠認識。
19. 陳永傑先生回應時提出了以下幾點:
-
當局已為輸入勞工提供電話查詢服務,並規
定輸入勞工須在抵港時出席簡介會。此外,
當局亦規定僱主須為工人提供有關就業方面
的詳細資料,例如僱傭合約的副本等。
-
為查察是否有違例情況,勞工處已加強巡查
工地及輸入勞工的宿舍,其中還包括突擊檢
查。他們會即場查核承建商保存的僱傭及工
資紀錄,並會向工人派發資料單張。自一九
九六年迄今,勞工處已作出了近1 890次巡查。
當局亦有對承建商作出檢控,在一九九六年
頭九個月內,已有51宗個案的被告人被定罪,
平均判罰 15,490元。在一九九五年,定罪的個
案只有九宗,平均罰款3,000元。
-
新機場工地已設立辦事處,供勞工處及工會接
受勞工投訴。有關投訴會交由政府當局跟進。
20. 李少光先生回應副主席的查詢時證實,人民入境事
務處自一九九六年二月起已在發給輸入勞工的通知書中
列明有關工作類別和實際工資等資料,並規定工人在申
請香港身分證時,須出示僱傭合約正本供該處查核。
21. 議員表示,研訊顯示「中間人」的活動對輸入勞工
的招聘和管理方面所做成各種問題。他們對政府當局沒
有積極解決該等問題極為不滿。議員又指出,「中間人」
事實上對輸入工人施加嚴格的管制。他們提到近日有些
個案是輸入工人可能因受到「中間人」指示或受到他們
的壓力而撤回他們對僱主提出的設訴。
22. 議員表示,事務委員會曾建議適當修訂《僱傭條例》
中有關「職業介紹所」的定義,以便規管「中間人」的
活動。他們對這建議未獲政府當局接納表示失望。由於
勞務公司或其代理人在輸入中國籍勞工的過程中擔當著
主要的角色,議員對當局在這方面缺乏制裁或監管甚表
關注。
23. 張先生及陳先生回應議員的關注事項時提出以下幾點:
-
事務委員會建議擴大《僱傭條例》內有關
「職業介紹所」的範圍的建議,可能在無意
中把那此協助僱主招募員工的僱員也列為
「職業介紹所經營人」。這會對僱傭市場做
成重大影響。
-
根據現行的輸入外地勞工政策,僱主招聘勞
工時,是無須向指定的國家招聘,亦無須透
過本地註冊職業介紹所招聘。擧例說,目前
僱主要招聘外籍家庭傭工,既可經由本地職
業介紹所安排,亦可自由循其他途徑招募。
對招聘勞工的方式或途徑施加規定會做成嚴
重影響,並減低僱主在這方面的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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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輸出勞工國家均有相關的法例,規管招
聘工人到海外工作的職業介紹所的運作,而
自該等國家輸入工人的僱主均須遵守該等法
例。政府當局會繼續努力與該等國家的有關
當局保持緊密的工作關係。
-
在中國籍工人方面,中國政府已將獲授權經
營的勞務公司的數目由50多家減少到21家,
藉此加強對勞務公司的管制,並規定工人必
須經由獲授權經營的勞務公司招聘,始會獲
准到海外工作。中國政府亦鼓勵該等獲授權
的勞務公司在一九九六年年底前在香港根據
《僱傭條例》註冊成為職業介紹所。迄今為
止,有三家勞務公司已經註冊,另有三家公
司的申請正在辦理當中。中國當局亦計劃公
布一套適用於勞務公司的劃一服務收費表,
並在勞工離境前為他們提供有系統的訓練。
-
雖然部分輸入工人的申索個案其後撤回,但
勞工處仍然嘗試聯絡作出投訴的人士,為求
跟進有關個案。政府當局答應應部分議員的
要求提供詳細資料,列出過去六個月來本港
就業輔導組曾接獲的撤回申索的個案,供議
員參考。
24. 議員認為上述措施未能適當規管勞務公司及「中間
人」的活動。李卓人議員建議說,另一個做法是要政府
當局考慮對新機場核心計劃工程的承建商施加規定,規
定其聘用的工人,必須是經由本港註冊為職業介紹所的
勞務公司聘用的。這做法屬行政措施,因而無需修訂法
例。
25. 就勞務公司在本港的運作方面,議員要求政府當局
提供名單,列明新機場核心計劃工程的承建商曾採用或
現正採用其服務的勞務公司,以及中國政府授權經營的
21家勞務公司的名單。
26. 議員對政府當局答應優先給予本地工人從事新機場
核心計劃工程工作的承諾表示存疑。他們又質疑機場核
心計劃就業中心在協助本地工人在新機場核心計劃工程
項目求職方面的效用。議員要求當局提供已在就業中心
內登記的職位空缺詳情、當局曾作出的轉介求職個案的
數字、工人未能成功就業的原因,以及自就業中心在一
九九六年一月啟用以來,新機場核心計劃工程輸入的外
地勞工的詳情。
(會後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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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致函政府
當局,詳列議員要求取得的資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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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張先生回應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時重申,當局所持
的大原則是,新機場核心計劃工程的職位空缺,必須按
特別輸入勞工計劃所訂的強制性本地招聘程序,優先讓
本地工人填補。承建商必須證明確實無法聘得本地工人
填補有關職位空缺,並須得到政府當局信納,才會獲准
輸入勞工。
28. 就機場核心計劃就業中心的工作表現,唐智強先生
提供了以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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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止,新機場核心
計劃工程各項目聘用的本地工人數目約為
24 000人,佔總工作人數的82%。
-
截至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止,在機場核
心計劃就業中心登記的職位空缺共有 2 758
個。大部分僱主均是為了符合輸入勞工時須
優先聘用本地工人的規定而到該中心登記職
位空缺的。此外,截至當日止,機場核心計
劃就業中心已為582名求職人士找到工作,
其中有116份委聘建議受到拒絕。
29. 梁耀忠議員表示,事務委員會建議當局定期檢討輸
入工人的配額上限,並因應本地勞工市場的變化而作出
調整。他對政府當局不願接受事務委員會提出的建議表
示失望。
30. 張先生回應時強調,定出配額上限,只是為了控制
在任何一個時間批出的最高配額數量,該上限並非當局
計劃在整段期間批准輸入的勞工的目標數量。個別承判
商可獲得多少配額,是取決於審核個別申請的過程的。
31. 梁悦賢小姐及陳先生在解釋處理配額申請的程序時
提出了以下兩點:
-
教育統籌司是批准當局,可決定是否接納任
何個別的配額申請。根據特別輸入勞工計劃
的現行機制,由人民入境事務處、新機場工
程統籌署、勞工處及政府統計處組成的跨部
門聯絡小組,會就是否批准配額申請向教育
統籌司提供意見。
-
在審核每一宗申請的過程中,聯絡小組內每
一名成員均擔任不同角色。由於教育統籌司
沒有參與審核工作,所以最能夠客觀對待每
一宗個別申請,因而不宜由聯絡小組的任何
成員,例如勞工處等代替教育統籌司擔任批
准當局的工作。
32. 議員對為特別輸入勞工計劃成立獨立的諮詢委員會
的建議未為政府當局接納一事表示失望。
33. 張先生回應時重申,當局十分理解議員是本著善意
提出這項建議的,惟當局認為,既然現時的制度運作良
好,兼具透明度,提供了足夠渠道讓涉事各方向政府表
達意見,實無需要成立擬議的獨立委員會。再者,倘計
劃有任何重大改動,政府當局會廣泛徵詢各方面的意見。
34. 部分議員仍然對政府當局的回應持保留態度。副主
席表示,由於政府當局在會議擧行前兩天才發出資料文
件,議員沒有足夠時間細閱文件。主席總結時作出指示,
可在事務委員會日後的會議上再提出討論有關特別輸入
勞工計劃的事宜。
35. 由於沒有足夠時間處理餘下的兩個議程項目,議員
同意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擧行
特別會議,以討論有關事項。
(會後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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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特別會議的會議預告和議程已於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隨立法局
CB(1)212/96-97號文件發出) |
36. 會議於下午四時五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