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一九九六年十月
二十八日會議討論用
立法局人力
事務委員會文件
平等機會:就業方面的年齡歧視
本文件向議員簡述有關就業方面的年齡歧視問題公眾諮詢
工作的結果、政府準備在日後採取的方針,以及就有關問
題徵詢議員的意見。
2. 政府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發表《平等機會:關於就
業方面年齡歧視的研究》的諮詢文件,徵詢公眾對這個問
題的意見。文件提出三個方案,徵詢公眾意見:
-
維持現狀,除了定期密切監察情況外,政府
不會採取特別措施;
-
跟隨諮詢文件載述其他國家的做法,立例禁
止就業方面的年齡歧視;及
-
採用非立法方式,把公眾教育和自我規管兩
種方法結合起來。
我們已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向議員簡介上述諮詢文
件。
3. 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期結束後,我們共收到68份就這
個問題遞交的意見書。這些意見書大部分(48份或70%)來自
個別人士。至於團體提交的意見書,有5份(7%)來自僱主團
體,4份(6%)來自僱員團體,11份(16%)來自其他團體,包
括民主黨和民主建港聯盟。民主黨的意見書載有大約5 000
個簽名,而一份由一群僱員再培訓計劃學員提交的意見書
則載有21個簽名。此外,在諮詢公眾期間,民主黨的謝永
齡議員亦進行一項意見調查,結果顯示有57%的被訪者贊成
政府立法禁止年齡歧視。
4. 意見書的分析結果顯示,有25份意見書(36%,包括20份
個人意見書及5份團體意見書)贊成立法禁止年齡歧視,11份
(16%,包括6份個人意見書及5份團體意見書)贊成推行公眾
教育,另有16份(24%,包括7份個人意見書及9份團體意見
書)則支持公眾教育和立法雙管齊下的方案。另外16份(24%,
包括15份個人意見書)則沒有表明支持哪一個方案。詳細分
析結果載於附件A。
5. 贊成立法的人士多數主張參照澳洲和新西蘭的模式,亦
有多份贊成立法的意見書,建議擴大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職
權範圍,以便可以處理就業方面的年齡歧視問題。反對立
法的人士則認為應審慎從事,先吸取推行《性別歧視條例》
及《殘疾歧視條例》的經驗,才考慮在其他方面制定平等
機會法例。
6. 對於這份諮詢文件,公眾反應頗為冷淡,顯示本港社會
並不認為這是一項迫切的問題。此外,第5、第6段載述的分
析結果和附件A所載數據清楚顯示,公眾對這個問題意見
分歧。雖然大多數意見支持立例禁止年齡歧視,但亦有
不少團體和人士認為,推行公眾教育和自我規管是處理
問題的恰當方法。
7. 我們研究過諮詢公眾的結果,明白贊成立法的人士的
理據,就是立法可以:
-
明確向社會人士表示,政府致力處理這個很
多人視為重要的人權問題;及
-
制裁在就業方面歧視年長僱員的僱主,有助
改變他們對僱用年長僱員的態度。
8. 另一方面,我們相信亦有充分理由,支持為甚麼香港現
時不宜引入禁止就業方面的年齡歧視法例。首先,年齡歧
視似乎並未如性別或殘疾歧視一樣,被視為嚴重的人權問
題。例如國際文件普遍沒有列明年齡歧視是禁止歧視的項
目之一。很多國家(包括歐洲共同體國家、日本、南韓及
新加坡)都沒有具體的年齡歧視法例。
9. 第二,當我們考察澳洲和新西蘭這兩個立例禁止年齡歧
視的國家時,有關人士清楚表明,禁止就業方面年齡歧視
的法例,不能取代公眾教育。此外,儘管這些法例或可杜
絕在就業方面較明顯的年齡歧視情況,但卻不能增加職位
或確保就業機會。
10. 第三,立例禁止就業方面的年齡歧視,可能導致過份
規管,並帶來不必要的訴訟。根據海外國家的經驗,這未
必對僱員有利。
11. 最後,《殘疾歧視條例》和《性別歧視條例》內有關
就業的條文,要在與僱傭有關的實務守則獲得通過後才可
實施。平等機會委員會現正擬定實務守則。我們認為應先
等候這兩項條例內與僱傭有關的條文實施一段時間後,並
評估這些條文對僱主、僱員和社會所帶來的影響,才考慮
引入其他反歧視法例,是較為適當的做法。
12. 總的來說,我們認為至少在現階段,較適當的做法是
透過持續的宣傳、公眾教育和自我規管來處理就業方面的
年齡歧視問題。
13. 正如上文第12段所述,我們認為較可取的方案,是進
行持續的宣傳、公眾教育及自我規管計劃。這項計劃包括:
-
|
為僱主訂定沒有法律效力的指引,說明應怎
樣招聘和僱用員工,才可避免出現年齡歧視
的情況;
|
-
|
製作廣告和宣傳短片;及
|
-
|
編製以不同界別人士為對象的資料單張或刊
物。
|
14. 我們正着手研究應如何制定及推行上述計劃。我們預
期計劃將於一九九七年年初展開。計劃實施一段時間後,
我們便會檢討公眾的態度及看法有否因而改變。我們會根
據檢討結果,日後再研究應否立例處理就業方面的年齡歧
視問題。
15. 教育統籌司將會運用教育統籌科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
度的整體撥款,應付推行上述建議計劃的財政及人手需求。
教育統籌司已取得額外撥款,每年預計為200萬元,以便日
後繼續推行這些活動。
16. 謹請議員就公眾教育、宣傳和自我規管的計劃提出意見。
布政司署
教育統籌科
一九九六年十月
附件A
| 意見書數目 | 團體意見書 | 個別人士 意見書*
|
---|
贊成立法管制
| 25
| 5
| 20(1)
|
贊成推行公眾教育
| 11
| 5
| 6(1)
|
贊成公眾教育及立
法雙管齊下
| 16
| 9**
| 7(1)
|
其他:
|
|
*──括號內的數字顯示不署名意見書的數目。
**──包括民主黨和民建聯的意見書,而民主黨的意見書載有約
5 000名巿民的簽名。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