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日期: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


立法局規劃地政及
工程事務委員會與
房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

香港8幅主要前軍事用地的發展



目的

1. 本文件目的是向各議員簡報當局就8幅主要前軍事用 地發展為住宅用途所進行的顧問研究所得的結果和建
議。

背景資料

2. 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於一九九四年六月達成協議,把25 幅軍事用地交出進行重建,以配合香港的社會和經濟需
要。

3. 當局委聘顧問公司進行兩項研究,研究內容包括擬作 住宅發展的15幅前軍事用地中的8幅主要用地,以確定 是否適合作住宅用途,如果確定為適合者,則建議適當 的發展水平。這些軍事用地計有:位於九龍的彩虹軍
營、英軍醫院及九龍仔已婚軍人宿舍;位於新界的龍珠 島已婚軍人宿舍、掃管軍營及下掃管軍營、石仔嶺訓練
營、金錢別墅已婚軍人宿舍及皇后山軍營(見圖1)。

4. 顧問就這些用地的發展機會及限制進行詳細分析,並 據此對土地用途、適當的發展密度,以及在應付發展建 議可能產生的問題上所須採取的措施作出建議。除了皇 后山軍營用地需作進一步研究外,政府當局接納了顧問 公司所提出的建議,作為提出重新劃定用途分區建議的
依據。

用地

5. 九龍的3幅前軍事用地均在已建設區內。彩虹軍營位 於新蒲崗,毗鄰工業區,三面被主要道路包圍;英軍醫 院坐落高尚住宅區,區內設有多種主要的社區、遊憩及 康樂設施;九龍仔已婚軍人宿舍坐落筆架山的高尚住宅 區,位於龍翔道以南的九龍山麓小丘的斜坡上。

6. 至於新界區,龍珠島已婚軍人宿舍和掃管軍營及下掃 管軍營均位於屯門新市鎮的近郊住宅區,四周是中密度 的高級私人樓宇。皇后山軍營、石仔嶺訓練營及金錢別 墅用地都位處鄉郊地區,區內的現有及擬議發展(已獲 城市規劃委員會批准者)均為低建低密度發展。

訂定適當發展水平的評審準則

7. 訂定上述用地的發展密度所採用的評審準則如下:-

  1. 有關地區的規劃意向

    有關地區的規劃意向可在規劃圖則上反映出來, 圖則已顧及各種因素如該區的特色、現有和已計 劃提供的社區/基礎/運輸設施及環境條件等。 舉例來說,石仔嶺訓練營用地及金錢別墅用地都 位處鄉郊地區,區內的現有和擬議發展(已獲城 市規劃委員會批准者)全都是低建低密度發展, 而彩虹軍營用地的四周則是高密度發展。由於所 有前軍事用地都是騰空地盤,因此進行發展時, 必須與所在地區的現有發展互相協調。城市規劃 委員會是按照分區計劃大綱圖評審每宗申請的發 展密度的,因此,當局就重新劃定前軍事用地的 用途分區提出建議時,委員會是不會批准該等用 地的發展密度超過委員會在該區批准的其他申請, 否則便會遭指控在處理政府土地和私人土地兩者 的問題上採用雙重標準。

  2. 交通及基礎設施的容量

    顧問研究證實,這些用地大部分都受到區內道路 網和基礎設施的有限容量所限制。即使不在這些 用地進行擬議的發展,一些區內道路的路口的容 量也有所不足。因此,顧問建議改良及改善區內 的基礎設施與道路,以配合他們所提出的發展密 度。不過,發展項目對區內及策略性基礎設施/ 運輸道路的影響是須予注意的。改良或擴建策略 性設施(例如屯門公路)以配合其服務範圍內有 限數量的騰空地盤發展計劃,往往並不合算。全 港發展策略檢討識別了多個策略性增長地區,當 局鼓勵在那些地區進行高密度發展,並會提供所 需的策略性運輸/基礎設施。至於在策略性增長 地區以外進行的發展,必須符合現行有關的分區 計劃大綱圖所訂明的規劃意向。

  3. 環境方面的影響

    這些用地其中許多都被主要道路圍繞,或面向主 要道路。以彩虹軍營為例,其所在地三面是主要 道路,並且毗連新蒲崗工業區。此外,由於一條 擬建的新路將會越過該幅用地的邊緣,建議在該 處發展的住宅單位半數以上將會受到超過規劃標 準所定的噪音水平影響,而唯一有效的紓緩措施 是藉空氣調節來隔音,但這是最後的辦法,環境
    保護署通常不會贊成。

  4. 城市設計方面的要求

    部分前軍事用地是位於顯而易見的位置,因此, 若擬在這些地點騰空地盤進行發展,便應顧及這 個因素。例如,位處九龍山麓小丘的九龍仔已婚 軍人宿舍地盤,便已依據高度分級概念進行發展。 這是區內最後一幅行將發展的土地,設法配合現 有的市景是謹慎的做法。

8. 由於房屋用地不足,當局在應用以上準則方面甚具彈 性。例如,掃管軍營南部土地的發展項目的地積比率將 為3倍,以配合發展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屋苑及夾心 階層房屋;其四周地點已發展的項目的地積比率則只是 1.3倍。在顧問研究中,已探討過可以採用哪些具成本效 益的措施以改良基礎設施及運輸容量,從而配合擬議發 展。本文件的附件A載述有關的發展限制及擬議改善工程。

發展規範

9. 顧問根據上述準則,為其中7幅前軍事用地提出一些 發展規範建議;而皇后山軍營的發展則有待更深入研究。 顧問所提議的發展規範如下:

前軍事用地 地盤面積
(公頃)
擬議未來用途 擬建住宅
單位數目
A. 九龍
彩虹軍營 7.15

  1. 私人參建計
    劃屋苑
    (中等/高
    密度)

  2. 小學

  3. 遊憩用地
3,000
英軍醫院 7.4

  1. 私人住宅
    (中等密度)

  2. 室內康樂
    中心

  3. 政府/團體/
    社區用途

  4. 遊憩用地
700
九龍仔已婚
軍人宿舍
5.08 私人住宅
(中等密度)
604
B. 新界
龍珠島已婚
軍人宿舍
1.1 私人住宅
(中等密度)
95
掃管軍營及
下掃管軍營
26.5

  1. 私人住宅
    (中等密度)

  2. 私人參建計 劃屋苑及夾 心階層房屋 (中等密度)

  3. 政府/團體/
    社區用途

  4. 遊憩用地
i) 1,100


ii) 2,040
石仔嶺訓練
6.1 私人住宅
(低密度)
182
金錢別墅已
婚軍人宿舍
1.7 私人住宅
(低密度)
20
總 計7,741
皇后山軍營 28.4 有待更深入研 究以期增加發 展密度

徵詢意見

10. 請各位議員注意該兩份前軍事用地顧問研究的結果。

附件

附件A - 個別前軍事用地的發展限制及改善工程摘要
圖1 - 用作住宅發展的主要前軍事用地位置圖

規劃署
一九九七年四月


附件 A

地點 地點
建築
總面積
(公頃)
地台
面積(1)
(公頃)
單位
數目
地積比率
(根據淨
地台面積
計算)
發展限制 建議改善工程 可能發展
的時間
九龍
彩虹軍營 7.15 4.5 3,000 4.0 噪音和空氣
污染造成嚴重
環境影響。

與地點以西
的新蒲崗工業
區為鄰所產生 的問題。

需要興建額 外小學來應付 額外人口的需
求, 以期於
2001年前推行
全日制教學政
策。

連繫大老山 隧道的連接道 路的邊緣侵佔 到地點的東部。

擴闊彩虹道 ∕斧山道交界 處的北行通道。

改善彩虹道 ∕四美街∕巴 士總站交界處。

提供新的食 水和咸水供應
水管。

就噪音根源 實行紓緩措施 以減輕噪音問
題。

1997∕98(2)
英軍醫院 7.4 5.4 700 1.6 四周的道路
網絡的容量不 足以應付進一 步發展。

由於惡劣的
交通噪音影響 而須實行環境 紓緩措施。

改善衛理道 ∕公主道交界
處。

改善衛理道 ∕加士居道交
界處。

提供新的食 水和咸水供應
水管。

1998∕99(2)
九龍仔已婚
軍人宿舍
5.08
(加1.83
公頃的
預留面
積)
4.1 604 1.8 房屋發展的 建築形式將會 與九龍塘區所 採納的高度分 級原則吻合, 以期配合毗鄰 兩個特別管制
區的特性。
改善歌和老 街污水渠和提 供新的食水和 咸水供應水管 1998∕99(2)
新界
龍珠島已婚
軍人宿舍
1.1 1.1 95 1.3 不能令已經 擠塞的青山公 路及屯門公路
負荷過重。

青山公路及 青龍道引致嚴 重的交通噪音
影響。

要配合鄰近 發展的特色。 鄰近發展已獲 准作中至低密
度發展。

建議在青山 公路∕青龍道 交界處豎立交
通燈。

為污水及雨 水疏導系統進 行接駁工程。

1997∕98(2)
掃管軍營及
下掃管軍營
26.5 18.8 3,140 1.6
(或整
個地點
面積則
採用1.3)
不能令已經
擠塞的青山公
路及屯門公路
負荷過重。

青山公路及
屯門公路有嚴
重的交通噪音
影響。

要配合鄰近
發展的特色。
鄰近發展已獲
准作中至低密
度發展。

在青山公路 ∕掃管笏路交 通燈的交界處 進行改善工程。

在青山公路
∕青榕街及青
山公路∕掃管
笏路交界處進
行改善工程。

為污水及雨
水疏導系統進
行接駁工程。

1998年年初(2)
石仔嶺訓練營 6.1 6.1 182 0.4 不能令已經 擠塞的青山公 路負荷過重。

新界環迴公 路及青山公路 的交通發出嚴 重的噪音;其 東面的工業區 的煙囪噴出廢 氣;位於有關 地點以北的露 天儲存範圍的 運作亦發出噪
音。

須配合毗鄰 發展的特色。 毗鄰的發展用 地經已獲准用 作低密度的發
展。

在青山公路 與前往有關地 點的通路的交 界處進行改善
工程。

為前往有關 地點的通路進 行改善工程。

為污水渠及 雨水疏導系統 進行喉管接駁
工程。

2000∕01(2)
金錢別墅已婚
軍人宿舍
1.7 1.7 20 0.4 不能令已經
擠塞的青山公
路負荷過重。

須配合毗鄰
發展的特色。
毗鄰的發展用
地經已獲准用
作低密度的發
展。

有關地點位
於偏遠的鄉郊
地區。

在青山公路
及古洞道的交
界處進行改善
工程。

為通路及金
錢路進行改善
工程。

為污水渠及
雨水疏導系統
進行喉管接駁
工程。

1999∕2000(2)
皇后山軍營 28.4 19.9 - - 須視乎對發 展密集程度進 一步研究的結
果。
1999∕2000

註:(1) 包括斜坡,區內道路或遊憩用地。
(2) 須在法定重訂分區用途程序完成後方可進行發展。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