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日期: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
立法局規劃地政及
工程事務委員會及
立法局房屋事務委員會
工業用地改作住宅用途
1. 規劃署委託顧問公司進行的兩項有關工業用地供應的
研究工作,最近已大致完成。研究結果顯示,香港的工
業用地將會過剩,可改作其他有利的用途。本文件旨在
向各議員簡介把部分過剩的工業用地改作住宅用途的可
能性。
2. 鑑於香港的工業在結構上迅速轉變,規劃署已分別於
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委託顧問公司進行兩項研究,
分別為「為新工業區及商業園提供工業樓宇及制訂規劃
指引和設計規範的研究」及「重整殘舊工業區研究 - 個
案研究」。
3. 「為新工業區及商業園提供工業樓宇及制訂規劃指引
和設計規範的研究」目的分別是探討香港需要哪些類別
的工業用地以配合不斷轉變的工業狀況、為新工業區制
訂切合時宜的規劃標準與準則,以及修訂工業用地的預
測方法。「重整殘舊工業區研究 - 個案研究」則旨在為
早於一九九三年完成的「重整殘舊工業區研究」所鑑定
的重整方法,確定其在運作、財政及執行機制上的切實
可行性。這兩項研究顯示了香港工業的發展趨勢,並建
議如何改變土地用途予以配合。
4. 這兩項研究預測了一般工業用途直至二零一一年的土
地需求,結果顯示,預留作這種用途的土地可能會多出
約300公頃。不過,由於製造業仍具有重要的經濟功能,
而且依然活躍,當局有足夠理由保留一個合理比例的土
地作工業用途,供製造業之用。此外,新興工業及與工
業有關的活動是較為多元化的,亦較凓重以管理及業務
為本,因此,有需要闢設新的工業用地或重整現有工業
區,以配合這些工業及活動的新規劃標準和市場需求。
日後,香港對高增值及高技術的特殊工業用途的需求亦
將有所增加。由於新的工業活動需用額外土地;而根據
新的規劃標準,有關的發展需用更多土地;加上當局需
把部分土地改作特殊工業用途,因此,在減去以上所需
的土地面積後,作一般工業用途土地所多出的面積為介
乎115公頃至140公頃之間。另一方面,供發展特殊工業
用途的土地則不足,尚欠大約185公頃土地,才可應付更
長遠的需求。
5. 基於上文所述,這兩項研究提出,把某些合適地點的
工業用地改劃作其他用途是一個可行的方法。當局可藉
此機會改良現有的工業區、改善環境質素,以及應付其
他用途(例如商業辦公室及住宅用途)的土地需求。不過,
當局在考慮把過剩的預留土地改劃作其他用途時,應兼
顧週全及小心謹慎,務求一方面盡量避免干擾固有工業
區內的經濟活動及就業情況,另一方面可保留一些未發
展的工業用地,用以配合日後的工業發展及應付新的需
求。
6. 一直以來,當局都有把工業用地改劃作其他用途。過
去,亦曾因應情況的轉變把部分工業用地改作住宅用途。
規劃署考慮過上述兩份研究的所得結果後,已開始積極
研究進一步利用預留作一般工業用途的過剩土地。增闢
更多房屋用地固然備受關注,但當局注意到並非所有工
業用地皆適宜改作住宅用途,主要原因是考慮到工業區
與住宅區的接界及基礎和社區設施未能配合等方面的問
題。當局已把以下更改工業用地作住宅及其他用途的可
能性納入考慮:
-
更改部分未批出的工業用地的用途
-
鑑於住宅用地的需求殷切和出現其他情
況轉變,當局已把部分未批出的工業用
地改劃作住宅用途。
-
部分位於西九龍填海區北部,預留作工
業用途的未批出土地可改劃作住宅用途。
當局正就擬議改劃用途進行可行性研究
和影響評估。
-
更改部分政府分層工廠大廈所在地的用途
政府分層工廠大廈一般位於城市中心,其所在地
可供考慮用作改善現有工業區及改作住宅用途。
當局稍後將委聘顧問公司,就部分這類擬作住宅
發展的分層工廠大廈進行初步可行性研究。
-
把位於工業區邊緣的工業用地改作商業/辦公室
用途以解決現有工業區與住宅區的接界問題
位於現有工業區邊緣的工業用地,可改劃作不易
受污染影響的用途(如商業/辦公室),作為區內其
他工業用途與鄰近住宅區之間的緩衝。當局亦可
視乎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考慮把這些用地改劃
作住宅用途。當局正凓手研究修訂用途分區的可
能性。
-
更改位於主要運輸交匯處的工業用地用途以配合
在這些交匯處設立就業中心的策略性規劃原則
把位於主要運輸交匯處(例如地下鐵車站)的工業
用地重新發展作其他用途,可充分利用便捷的運
輸設施;這一點與當局提出在各個主要運輸交匯
處設立就業中心的策略性規劃原則相符。當局正
凓手研究修訂用途分區的可能性。
-
在可能情況下重新發展舊工業區作商業及/或住
宅用途
由於大部分舊工業樓宇的業權分散,因此不一定
可一次完成整個工業區的整體重新發展。不過,
零碎的重新發展,不但會產生持續頗長時間的過
渡性工業區與住宅區接界問題,更會令區內周圍
的其他工業用途備受限制。當局須就這方面的問
題作更深入研究。
7. 這些研究現已大致完成,有關的結果及建議亦於最近
向市民公布。當局現正就研究的結果,向相關團體例如
城市規劃委員會、經濟諮詢委員會、國際商務委員會、
土地及建設諮詢委員會,以及工業及科技發展局徵詢意
見。
8. 為確保更改土地用途的工作,能在互相協調和較具條
理的情況下進行,當局認為這方面的工作應集中透過法
定改劃用途分區的機制來進行。當局在備妥改劃用途建
議後,便會發給有關部門藉以進行諮詢,並透過有關區
議會徵詢區內人士的意見,然後才提交城市規劃委員會
審議。倘若獲得城市規劃委員會同意,改劃用途建議便
會按照法定規劃程序予以公布。
規劃環境地政科
一九九七年四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