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
討論之用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的檢討



引言

本文件就有關《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檢討,向議
員作出匯報。

背景

2.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於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一 日頒布,並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全面生效。這個 條例增加我們的執法機構對付有組織及嚴重罪行(包括 三合會和洗黑錢罪行)的權力,包括:

  1. 特別調查權力;

  2. 沒收犯罪得益;

  3. 把洗黑錢活動刑事化;和

  4. 增強判刑權力。

特別調查權力

3. 由於統籌和策劃有組織犯罪集團的人能保持緘默,這 令執法機構在調查有組織罪行時遭遇困難。因此,當局 已根據第3條的規定引進了特別調查權力,讓律政司可 以向高等法院提出單方的申請,以便取得命令(證人令), 規定具有與調查有關資料的人回答問題和提供資料。提 供資料的人不得因提供資料可能使其獲罪或破壞保密責 任而獲得豁免遵從這項命令。不過,有關方面不能利用 以這種方法取得的資料作為對當事人進行刑事檢控的證
據。

4. 根據第4條的規定,律政司或"獲授權人"可向高等法院 提出單方面的申請,以便取得命令(提交物料令),要求 在法庭指明的一段期限之內提交與偵查案件有關的物料, 包括任何書籍、文件或其他形式的記錄。有關的人員得
以審視和複印這些物料。

5. 根據第5條的規定,"獲授權人"可向高等法院或地方法 院申請搜查令,准許調查人員進入和搜查處所,以便檢 取和扣留任何可能與發出手令以進行的偵查有關的物料。

沒收犯罪得益和洗黑錢

6. 為了針對有組織犯罪集團的財政基礎,第8條賦權予 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在接獲控方申請後,可在判處被 告人與《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有關的罪行時頒布沒 收令,若有關罪行的得益總數不少於100,000元。此外, 高等法院可根據第15條的規定發出限制令,禁止任何人 處理任何可變現的財產,有關命令可附帶條件及例外情
況。

7. 另一項針對犯罪得益的措施是根據第25條的規定,設 立一項洗黑錢罪名,使處理財產的人獲罪,如果他已知 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財產的全部或部分、是代表任何 人直接或間接從可公訴罪行所獲的得益。

加重判刑

8. 以前,控方未獲法庭邀請,不能向法庭提交有關罪行 的普遍性、其財政報酬、對公眾或受害人的影響、或是 否與有組織罪行或三合會活動有關的資料。這項限制約 束了法庭在適當情況下判處較重刑罰的能力。根據《有 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規定,地方法院或高等 法院在考慮過控方就有關罪行的嚴重性和普遍性所提供 的資料後,有權通過判處較重的刑罰(但必須符合有關該
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罰)。

保障

9. 鑑於根據第3條規定有關人士必須回答問題和提交物 料的有關權力具有強迫性,該條例已加入了若干項重要 的保障 ──

  1. 有關的權力只能援用於涉及條例中附表1所載 列的各項罪行;

  2. 使用這些權力的申請必須由律政司作出;

  3. 這些權力必須由高等法院法官授予,他必須信 納有關授權已符合多項嚴格的條件。這些規定 的詳情列明在《最高法院規則令》第116條內。

  4. 有關當局已經根據第3(19)條的規定頒布了《實 務守則》,列明進行詰問和提交物料的程序以
    及投訴的各種渠道;和

  5. 警察中央證人保護組在一九九五年四月成立,
    以增強警方保護證人的能力。

法例的實施

10. "獲授權人"在行使特別調查權力時,已很謹慎和克制。 他們完全符合法院規則及實務守則的規定。每次援用權 力時都會根據律政司的指示,仔細衡量和判斷所有有關
因素。

11. 差不多所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條文都曾 被警方及海關援用,以調查有組織、與三合會有關及走 私的罪案。截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有關援用 各項條文的概況和統計數字見載於附件A

12.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和《販毒(追討得益) 條例》第25A條的規定,任何人必須舉報懷疑與洗黑錢 有關的交易。律政司和警方已向財務機構或其他有關機 構發出信件,以作宣傳。這項法律規定已促使銀行向聯 合財富情報調查組披露更多可疑的交易;該組是一中央 單位,負責接受舉報可疑的財務交易和進行調查。有關 的舉報數字已由一九九四年的550宗大幅增至一九九五年
的1 798宗,一九九六年進一步增至4 140宗。

可望改善的地方

搜查的權力

13. 我們已根據實施的經驗,檢討了根據《有組織及嚴 重罪行條例》第5條和《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21條所 規定的搜查權力應否繼續受豁免,不用遵照在一九九六 年八月一日生效的《1995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中 規管進入和搜查新聞材料的權力的新規定。這項豁免安 排的基礎是:兩個條例規定的搜查和檢取權力都已受到 嚴格的準則所規管,這些準則雖然有別於《釋義及通則 (修訂)條例》規定的準則,但應該足以充分保護新聞
材料。

14. 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和《販毒(追討得益) 條例》中的豁免條文,從未在有關新聞材料方面行使過。 考慮到行使這些權力受到嚴格的準則所規管,這實在不 足為奇。但單是根據八個月的實際經驗來決定應否繼續 豁免安排,未免言之過早。鑑於犯罪分子的造案手段層 出不窮,我們不排除日後可能有需要援用上述權力。因 此,我們認為應該保留目前的豁免安排,但須定期檢討
有關情況。

證人的保護

15. 警方需要市民的合作和支持,以打擊三合會活動, 特別是需要他們挺身而出,擔任證人。我們於一九九五 年成立了警方中央保護證人組,在一九九六年七月,把 《證人保護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審議,以便增加現行 保護證人措施的成效,並設立制度,以助處於高度危險 境況的證人改變身分。我們相信,草案如獲通過,將會 進一步鼓勵市民出庭作證,特別是在與三合會有關的案
件中,擔任證人。

國際合作

16. 由於跨國罪行日趨嚴重使人關注,加上國際間共同 打擊嚴重罪行的需求與日俱增,各國紛紛作出有關刑事 司法協助的安排。在獲得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中方代表 同意後,我們亦正訂立一系列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 後仍然有效的雙邊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直到目前為止, 我們已經與澳洲和美國簽訂了協定。這些協定可以加強 我們與第三國家在調查和檢控刑事罪行方面的合作,包 括有關沒收犯罪得益的訴訟。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 日提交本局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草案》會提 供適當的法律架構,使有關的協定得以生效。

總結

17. 總括來說,《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顯然是打擊 三合會和有組織罪行的有效工具。執法機構和檢控當局 獲授予的權力,大大地有助於打擊有組織罪案,成績令 人鼓舞。至今,警方已向法庭提出過24次加重判刑的申 請,其中11次申請成功,涉及人數共19人。加重了的判 刑比一般刑期增加了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有關洗黑錢 罪行的條款亦增加了我們打擊洗黑錢活動的實力,藉着
針對三合會的財政基礎以沉重打擊他們的勢力。截至一 九九六年十二月底,沒收犯罪得益的金額總數約590萬元。

18. 此外,有關方面藉行使《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賦予的權力,已粉碎了9宗全港最大的高利貸活動,並 成功地檢控了10宗走私和偷車案、1宗勒索案、1宗欺詐 案和1宗收受賭注案。通過《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和其他反三合會措施的全面落實,過去三年來涉及三合 會的罪案數字佔整體罪案數字的比例,相對上維持穩定, 少於5%。一九九六年,與三合會有關的罪案(包括勒索、 恐嚇、傷人及嚴重毆打和非法社團罪行等)的數字,與一 九九五年比較,下跌了21%。

19. 同時,執法機構在行使權力時,一直嚴格地遵照《有 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內的守則、指引和規則,從來沒 有收到任何關於違反或濫用該條例所規定權力的投訴。 有關的執法機構、律政署和司法機關會繼續通過良好訓 練,累積經驗,並透過緊密聯繫,以便更好地執行有關 條例。政府亦會繼續檢討有關的法例,確保這些法例能 符合社會的期望、切合行動上的需要及國際間的趨勢。


保安科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附件A

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詳情
(截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統計數字

《有組織及嚴
重罪行條例》
的條文
警方引用次數 海關
引用
次數
證人令(第3條) 4 0
提交物料令(第4
條)
30 25
搜查令(第5條) 3 6
沒收令(第8條) 1 0
限制令(第15
條)
8 1
押記令(第16
條)
0 0
洗黑錢罪行(第
25條)
8宗 0

罪名成立
6宗
(10)人
無罪釋放
2宗**
(3人)
尚待審理

特別判刑程序
(第27條)
引用24次 0

成功
11宗
(19人)
不成功
11宗
(29人)
撤回
2宗*
(3人)

* 有兩宗加重判刑的申請被撤回,理由是檢察官 認為資料不足以證實有關罪行的普遍性。
** 一宗涉及一名被告人的控罪在聆訊前覆檢時被 修訂為'串謀行騙',被告人其後被判無罪釋放。


警方海關

累積金額
(百萬港元)
累積金額
(百萬港元)
禁止動用的資產
價值
7.7 16.9

高利貸(2宗) 2.9
串謀行騙(1宗) 2.1
欺詐(1宗) 2.7
走私(1宗) 16.9
下令沒收的金額 5.9 0
收回及交付政府
的金額
因欠繳款項而被
判的刑期

第3條 ── 證人令

警方成功地申請了4項證人令,兩項分別用以調查一宗 謀殺及搶刼案和一宗高利貸案,兩項則用以調查新一代 卡拉OK縱火及謀殺案。警方曾3次透過證人令獲得有用 資料,對調查大有幫助;另外一次由於有關人士拒絕合 作,警方須要尋求法律意見。

第4條 ── 提交令

當局共發出55項提交令,調查了8宗案件,包括兩宗三 合會勒索案、三宗風化案、一宗高利貸案、一宗串謀行
騙案和一宗走私案。

第5條 ── 搜查令

警方取得三項搜查令,調查一宗風化案和兩宗高利貸案, 藉此搜獲來自有關刑事罪行得益的資產。海關則取得六 項搜查令以調查一宗偷車案。

第8條 ── 沒收令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地方法院首次成功發出沒收令,沒 收5,866,300港元。案中被告被控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第15條── 限制令

當局取得9項限制令,調查三宗欺詐案、兩宗與三合會 有關的勒索案、兩宗高利貸案、一宗風化案和一宗走私 案,禁止動用屬於被捕人的資產約2,500萬港元。

第25條 ── 洗黑錢

涉及八宗案件的十三名人士被控洗黑錢罪名。所有案件 都涉及名義上的負責人開設銀行戶口,並將戶口用於多 種罪行,例如高利貸、勒索、欺詐及外圍賭馬。所有案 件現已審結,共有十人被定罪。

警方從未根據在一九九五年九月起生效的第25A條提出 檢控。該條例規定任何人若知道或懷疑財產是來自可公 訴罪行的得益時,必須向當局舉報。

第27條 ── 加重判刑

警方曾申請加重判刑共24次,其中11次成功。這11宗案 件共涉及19人。加重判刑通常是把一般的刑期增加三分
之一至三分之二。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