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161/96-97(01)號文件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待議事項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的情況)
議員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決定
將此事列為常行討論事項,由四月份會議起每兩個月進
行討論一次。
議員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決定
將此事列為常行討論事項,每兩個月進行討論一次。
(將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討論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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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秘書處倫敦辦事處公共關係顧問表示,由
韋朗布勳爵提出的英國國籍(香港)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Hong Kong) Bill),已於一九九七年一
月二十九日在英國上議院成功進行三讀。該法案
繼而提交英國下議院,並已訂於一九九七年二月
份內進行二讀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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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務委員會主席已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致函英
國首相,促請英國政府支持英國國籍(香港)法案
(British Nationality (Hong Kong) 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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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內政大臣夏偉明先生就英國下議院一九九七
年二月四日一項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載於附件1。
在1995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的商議過程中,當
局答允於條例草案在一九九六年年初生效後一年,檢討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應否免受該等條文規限。當局又答允於一九九七年年初
完成檢討後向事務委員會作出匯報。
秘書已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致函當局,查詢其何時可
向事務委員會作出匯報,現正等待當局作覆。
1995年防止賄賂(雜項條文)(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已
將下列事項轉交事務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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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當局提交廉政公署權責檢討委員會的討論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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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的逮捕權力及逮捕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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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與警方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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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拍賣有關的賄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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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適用的地域範圍。
由黃偉賢議員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事務委員會會
議上提出討論,黃議員提交的參考便覽載於附件2。
由主席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提出討論,他希望就
該條將於一九九七年年初提交立法局的議員條例草案向
事務委員會作出簡介。
(將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在與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擧
行的聯席會議上討論此事。)
由黃偉賢議員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提出討論,黃
議員提交的參考便覽載於附件3。
由楊孝華議員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提出討論。鑑於
由英國大使館簽發的訪港簽證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
以後未必有效,楊議員對下列問題表示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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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港外地旅客如有意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
後繼續留港,需否另行向中方申請簽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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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會否僅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以後才處
理有關訪港外地旅客的簽證申請。
楊議員建議於一九九七年四月討論此事。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
(立法局秘書處譯本,只供參考用)
附件1
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星期二)
羅禮善爵士(伯頓市):謹此詢問內政大臣,於一九九七
年六月三十日後僅擁有英國國籍的香港少數族裔人士的
身分狀況將會如何?(14587)
夏偉明先生:
對於香港的英籍少數族裔人士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
日後面對國籍不明朗情況一事,我國上下議院及香港方
面均表關注。有見及此,本人已對此等人士的處境進行
審慎檢討。上述人士多年來一直獲得的保證,顯然未能
紓減他們在這方面的疑慮。因此,本人打算訂立規定,
讓他們可申請登記成為英國公民,從而享有於一九九七
年六月三十日後在英國定居的權利。據本人預計,在上
述人士中,絕大部分日後將繼續居於香港這個他們擁有
居留權的地方。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