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資料文件
居留權
保安司曾於10月7日的委員會會議席上,解釋以下事宜:
--《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第24條,載有關於居留權的
一般原則;
--大多數沒有第二國籍的本港居民(包括英國國民(海外)護
照持有人),在1997年後可以繼續享有居留權(1986至87年
度修訂的《人民入境條例》賦予港人該項權利);
--目前仍未明朗的情況,是關乎非中國國民;
--中方對居留權問題的官方見解,詳載於兩份已發表的文
件,即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本年5月15日通過的「關於《中華
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
解釋」,以及籌委會在本年8月10日通過的「關於實施香港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以及
--我們正與中方商討其他尚未解決的問題。
2.保安司10月4日演辭的節錄部分,現載於附件。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