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1996年10月28日討論之用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立法局公務員及
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警隊人手流失問題
及本地化政策
引言
本文件旨在把警隊督察級或以上的人手最新情況及推行本
地化政策的進度告知議員。
背景
2.我們曾於本年7月15日,向議員匯報警隊的人手情況。議
員在會上對警隊的人手流失情況表示關注,並要求我們提
供進一步資料,闡明經評核為有能力填補晉升職級的人員
,在其現任職級的服務年資。
最新的人手情況
3.據我們最近的人手情況預測顯示,約有6.1%(即173名)
在職的督察級及以上的人員可能會於97年6月底前離開警隊
。這包括23名有資格在97年7月前,根據英國政府海外人員
賠償計劃提早退休,但仍未决定去留的人員。他們須於1996
年年底前作出決定。最新的人手預測詳情見載於附件A。
合資格人員的經驗
4.附件B內列出預期在97年7月後仍留在警隊的合資格人員
的平均年資,這些都是經評核為有資格填補較高一級職位
空缺的人員。請議員留意,高層職位的晉升是基於有關人
員的功績,而不是作為長期服務的獎勵,在評核晉升的適
合人選時,尤其是高層職級的人選,最重要的是有關人員
的潛質,這點與服務年期無關。無論如何,所有適合填補
較高一級職位空缺的高級警司及總警司,在警隊平均已有
25年至28年的服務經驗。
本地化政策
5.警隊已達到其本地化政策的目標,即在2000年前,在警
司職級及以上,本地人員的比例要較外籍人員為高。截至
本年10月1日,共有431名在服務中而又屬於憲委級人員(即
警司及以上職級)。這些人員中,有230名(53%)為本地人員
,而201名(47%)為外籍人員。督察職級人員則共有2 348名
,其中有1 957名(83%)為本地人員及391名(17%)為外籍人員
。鑑於督察級的本地人員佔較高比例,加上外籍人員的退
休,因此本地人員擔任憲委級職位的數目必定與日俱增。
本地及外籍的督察及以上各級人員現各佔的比例見載於
附件C。
保安科
1996年10月
附件A
高級警務人員人手預測
(由1996年10月至97年6月)
| 警務處 高級助 理處長 | 警務處 助理處 長 | 總 警司
| 高級 警司 | 警司 | 總 督察 | 高級 督察/ 督察 | 總數
|
---|
該職級的 總人數(截 至96年10 月1日)
| 4 | 14 | 48 | 84
| 278 | 561 | 1787 | 2776
|
---|
正常退 休人數
| 0 | 1 | 2 | 2 | 3
| 3 | 6 | 17
|
---|
提早退休 (非海外人 員賠償計 劃)人數*
| 0 | 0 | 1 | 0 | 7 | 3 | 10 | 21
|
---|
約滿離職 人數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辭職人數
| 0 | 0 | 0 | 0 | 1 | 2 | 4 | 7
|
---|
根據海外 人員賠償 計劃提早 退休人數
| 0 | 5 | 7 | 19 | 33
| 37 | 4 | 105
|
---|
根據海外 人員賠償 計劃提早 退休,但 尚未決定 去留的人 數
| 0 | 0 | 1 | 1 | 13 | 7 | 1 | 23
|
---|
假定離職 的總人數 **
| 0 | 6 | 11 | 22 | 57 | 52 | 25 | 173
|
---|
*除1名屬高級督察/督察級人員因健康理由提早退休外,其
他為已給予12個月預先通知而提早退休的人員。
**假設出現最惡劣的情況,即尚未決定去留,但合資格根
據海外人員賠償計劃提早退休的人數,全部離職。
附件B
預計在1997年7月前
將會出現的空缺和可填補空缺的
人員數目
| 警務處 高級助 理處長 | 警務處 助理處 長 | 總 警司
| 高級 警司 | 警司 | 總 督察 | 高級 督察/ 督察 | 總數
|
---|
預計將會離職 的總人數(註1)
| - | 6 | 11 | 22
| 57 | 52 | 25 | 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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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將會出現 的空缺(註1)
| - | 6 | 17 | 39
| 96 | 148 | 173 | 479
|
---|
各職級預計合 資格填補空缺 的人數(註2)
| 不適用 | 不適用 | 38 | 63
| 172 | 452 | 1106 | 不適用
|
---|
合資格人員在 其目前職級的 平均年資
| 不適用 | 不適用 | 3 | 3
| 7 | 6 | 11 | 不適用
|
---|
合資格人員的 平均年資
| 不適用 | 不適用 | 28 | 25
| 22 | 19 | 15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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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預計將會離職的人數/出現的空缺數目,已包括假
設在最惡劣的情況下,所有尚未決定去留,但可根據海外
人員賠償計劃提早退休的人員,全部選擇在1997年7月以前
退休。
註2:有關數字是根據預期在1997年後仍留任警隊,並適合
晉升較高職級的人員數目而定,(例如:有38名總警司有
資格晉升為警務處助理處長。)督察級人員的空缺由公開
招聘及內部晉升人員填補。
附件C
高級本地人員數目
及外籍人員數目
| 警務處 處長及 副處長 | 警務處 高級助 理處長 | 警務處 助理處 長 | 總 警司
| 高級 警司 | 警司 | 小計 | 總 督察 | 高級 督察/ 督察 | 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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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人數總額 (截至96年10月 1日)
| 3 | 4 | 14 | 48
| 84 | 278 | 431 | 561
| 1787 | 2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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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人員
| 3 | 3 | 5 | 23 | 34 | 162 | 230 (53%) | 413 | 1544
| 2187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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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員
| 0 | 1 | 9 | 25 | 50
| 116 | 201 (47%) | 148 | 243
| 592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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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