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1)1479/96-97(02)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會議紀要的節錄


IV. 屯門公路擴闊工程及有關的調解事件

(CB(1)512/96-97(03)號文件 ──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會議紀要的節錄)
(當局在一九九六年十月提供的CB(1)512/96-97(04)號文件) (CB(1)512/96-97(05)號文件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會議紀要的節錄)
(當局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提供的CB(1)512/96-97(06)號文件)
(當局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提供的CB(1)512/96-97(07)號文件)

4. 路政署署長及路政署助理署長(主要工程)回應議員時 表示,承建商已就有關的調解事件提出索償要求。其中 一項申索是要收回在墜石意外發生後進行的額外工程、 交通改道安排,以及為加快完成三聖墟及掃管笏路段而 進行工程的有關費用。與出現爭議的大欖路段工程有關 的索償,數額約為一億元;該段工程其後證實為不可能 進行。此外,亦有其他與「工程不可能進行」這問題無 關的申索。所有的索償要求現正交由合約的監督人員評
核。

5. 議員不滿當局不把調解結果披露。一位議員注意到, 當局再三強調,承建商有權在一九九七年三月死因研訊 展開前,拒絕披露調解結果,他顧慮到一旦政府須作出 賠償,便可能損失大量公帑。首席助理工務司(合約及成 本控制)回應時表示,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前解決所有索償 問題,未必實際可行。此外,在問題未獲解決前,索償 內容及合約的特別條款不宜公開,因為若有關個案交由 法院審理,雙方的權利便會受到影響,而且律政署曾向 其表示不可透露該等條款。此外,賠償的責任須受合約 管限,而賠償的數額則由當局及承建商雙方商定。由於 賠償支付屬專業判斷的事宜,立法局議員作為第三者, 不應干預此類商業活動,這一點是他最為關注的。

6. 議員對於首席助理工務司(合約及成本控制)形容立法局 議員為此事件的第三者,表示強烈反對。他們指出,立 法局對這項工程計劃撥出巨款,以致當局或無須向財務 委員會申請撥款,以支付賠償。議員如不知悉調解結果 的依據,便無法判斷是否涉及疏忽或錯誤,或調解人的 結論是否正確。他們又認為,部分官員在游說議員支持 這項工程計劃時,只列擧各點好處,例如有關的設計及 建造合約具成本效益,但沒有提及其他重要範疇。路政 署署長回應時表示,該建造合約是由一名監督人員負責 監察。該人員是政府內一名經驗豐富的特許工程師,不 會受政府或承建商影響。為確保合約的條文得以順利執 行,他必須保持中立,這點至為重要。任何形式的干預 均有損監督人員的中立,導致有關方面就合約權利是否 被侵犯的事宜出現爭議,結果會引起其他索償要求。主 席強調,議員最關注的是索償要求,以及監察公帑運用
是否恰當。

7. 陳偉業議員認為承建商索償一億元,是由於調解結果 獲得接納所致。這與監督人員的中正持平,根本是兩回 事。他對於立法局無從全面了解此事件,感到不滿。他 又質疑當局接納調解結果的依據,以及此擧是否解決問 題的最佳方法。他表示,為避免日後發生類似事件,民 主黨或會在工務小組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的會議上,提出訂立一項規定,要求當局在需要時須披 露調解結果及有關的談判文件,作為日後批准當局撥款 申請的先決條件。路政署署長解釋,當局根據私人執業 大律師及律政署的法律意見,決定接納調解結果。在衡 量不同處理方法的利弊後,當局才決定不就承建商聲稱 工程不可能進行一事要求仲裁,而最終得出的結論是, 繼續追究此事,不符合整體公眾利益。他補充,當局仍 在評核有關的索償要求,迄今仍未有決定。運輸司表示, 他會向工務司提出議員的意見。不過,他認為議員應顧 及整體合約制度及批准撥款的原則,而這些原則不應受 個別事件影響。他重申,待死因研訊展開後,有關此事 的資料便可能會全部公開;如有需要,當局及核數署署 長會在研訊程序結束後,就安全及風險評估、失職及疏 忽等問題採取跟進行動。雖然當局現時無法在調解結果 不能披露的立場上作出讓步,不過,運輸司答應會尋求 其他方法,處理議員關注的事項。

8. 何俊仁議員認為,考慮到下述各項事實,他不贊同披 露這份文件會預先左右死因聆訊的結果:死因裁判官曾 在一些個案中同意在展開聆訊前向市民公開有關文件、 有關人士可循民事程序要求披露有關文件、立法局可進 行公開聆訊或總督可委任調查委員會展開調查,以及在 觀龍樓塌泥及嘉利大廈火警的事件中,議員曾公開進行 討論,而當局在聆訊展開前亦已提供有關的文件。他認 為,基於上述各點,當局拒絕提供有關資料,並不合理。 他又質疑此事是否如當局所稱,涉及尚在審理中的事宜。 主席指出,此事涉及合約責任,因此她要求當局加以澄 清。路政署署長回應時表示,香港政府有關調解紛爭的 規則規定,調解結果須經合約雙方同意,方可披露。一 般合約條款第8條亦有就透露資料事宜訂立類似的規定。

9. 議員關注此事應由哪一方承擔責任,以及此事對政策 方面及對現有和未來的工程合約所造成的影響。他們特 別問及合約內有否就不能預見的情況及無法控制的意外 訂定任何免責條款,以及當局可否向事務委員會提供三 聖墟及掃管笏路段工程的補充協議。首席助理工務司(合 約及成本控制)答應提供一般合約條款中有關部分的節錄, 即講述工程不可能符合合約要求及商業文件須予保密的 兩項條文,供議員參考。路政署署長補充,該補充協議 所訂的特別條款,現時不得向外透露。他又表示,調解 結果獲接納後,承建商便無須根據合約完成出現爭議的 大欖路段。當局現正就餘下的工程進行可行性研究,預 計可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前完成。

(會後補註: 首席助理工務司(合約及成本控制)的回覆 已隨立法局CB(1)647/96-97號文件送交議
員參閱。)

10. 一位議員從參考文件得悉,屯門公路增建行車線將 須動用大量資源。鑑於汀九橋及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 即將於一九九七年年底及一九九八年年中通車,而耗資 約五億元的工程的成果,只是令車輛流量在早上繁忙時 間增加400架次,因此,他要求當局澄清是否仍然打算 進行增建行車線的工程。運輸司回應時表示,當局仍未 作出決定,但他會把議員的意見納入考慮之列。另一位 議員對當局處理設計及建造合約的方法,表示失望。當 局在介紹設計及建造工程時曾表示,與工程有關的技術 事宜一般由承建商負責。但這似乎並不適用於今次事件。 他強調,政府不應承擔採取跟進行動的責任,而且政府 須就此事及其他事件支付巨額賠償,亦令人難以置信。 他建議日後所有合約均應公開讓市民查閱。

11. 事務委員會要求當局向議員匯報事件的進展,並在適 當時候提供所有有關文件。主席表示,待死因研訊結束 後,事務委員會會再討論此議題。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