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交通事務委員會
東區海底隧道增加隧道費仲裁
本文件告知委員有關東區海底隧道增加隧道費的仲裁結
果。
2.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局駁回了新香港隧道
有限公司(隧道公司)增加隧道費的申請。隧道公司其後
表示會根據《東區海底隧道條例》第55(3)(b)條的規定,
把加費申請提交仲裁。有關條文摘錄於附件A。
3.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一日,隧道公司委聘的律師正式通
知政府,該公司打算把增加隧道費的建議提交仲裁。
4. 仲裁聆訊在一九九七年二月進行。一九九七年三月四
日,仲裁人裁定,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私家車、
電動載客車輛和的士的隧道費應增加5元,而其他類別車
輛的隧道費也會相應增加。四月十一日,仲裁人作出修
訂裁決,確切訂明其他類別車輛的隧道費水平。新訂和
現行隧道費的對照表載於附件B。
5. 仲裁報告載於附件C,供委員參閱。
運輸科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