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交通事務委員會

東區海底隧道增加隧道費仲裁



引言

本文件告知委員有關東區海底隧道增加隧道費的仲裁結
果。

背景

2.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局駁回了新香港隧道 有限公司(隧道公司)增加隧道費的申請。隧道公司其後 表示會根據《東區海底隧道條例》第55(3)(b)條的規定, 把加費申請提交仲裁。有關條文摘錄於附件A。

3.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一日,隧道公司委聘的律師正式通 知政府,該公司打算把增加隧道費的建議提交仲裁。

仲裁裁決

4. 仲裁聆訊在一九九七年二月進行。一九九七年三月四 日,仲裁人裁定,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私家車、 電動載客車輛和的士的隧道費應增加5元,而其他類別車 輛的隧道費也會相應增加。四月十一日,仲裁人作出修 訂裁決,確切訂明其他類別車輛的隧道費水平。新訂和 現行隧道費的對照表載於附件B。

5. 仲裁報告載於附件C,供委員參閱。


運輸科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