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
的士車費收據
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舉行的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
會會議席上,委員曾討論一項有關修訂法例,以規定的
士司機須按乘客要求發出車費收據的建議;委員並要求
政府提供其他詳細資料,然後才把修訂規例提交立法局
審議。
2. 當局會修訂《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
374章),訂定所有的士必須裝備能夠印發車費收據的打
印裝置,同時車費收據所載資料,必須按附件甲所載三
款格式的其中一款印出。打印時限會定為12秒,以免阻
延交通。這個時限大約相等於乘客付款所需的時間,而
市面上現有的打印裝置,多半可以在12秒內以其中一款
規定的格式印發收據。
3. 當局會修訂《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374章),訂定的士司機須按乘客要求,以上述三款格式
的其中一款發出機印的車費收據。運輸署署長可訂明上
述格式,並可在憲報刊登公告,修訂有關格式。
4. 如果打印裝置發生故障,的士司機須採用預先印備的
表格,按指定格式(見附件乙)自行填寫收據,以便發
給乘客。運輸署署長可訂明上述預先印備表格的格式,
並可在憲報刊登公告,修改有關格式。
5. 的士車主如不遵從有關安裝和維修車費收據打印機的
規定,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的士司機如不
遵從有關印發車費收據的規定,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
禁6個月。這些罰則與有關規例之下類似違例罪行的罰
則一致。
6. 我們計劃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在政府憲報刊登上述修訂
規例,並指定一九九七年六月的某一日為新規定的生效
日期。由生效當日開始,所有送交運輸署測試和認可的
新的士計程錶,都必須裝上合適的收據打印裝置。如的
士已安裝收據打印機,的士司機須按乘客要求印發收據。
7. 在一九九七年六月至一九九八年六月期間,所有的士
到運輸署的車輛檢驗中心接受一年一度的檢驗時,必須
已裝備車費收據打印機。在這12個月內,安裝和測試打
印機的工作會陸續進行,而的士營運商須按指定的預約
時間,接受這項強制性的測試。在這段適應期內,的士
司機所駕駛的的士如已裝備收據打印機,司機才須按乘
客要求印發車費收據。到適應期結束時,所有的士應已
裝上收據打印機,而所有的士司機都必須按乘客要求發
出機印的車費收據。
8. 在執行新規定方面,我們會讓的士營運商有足夠時間
裝備打印機。由上述生效日期起計首三個月內,送交運
輸署測試和認可的的士計程錶如果仍未裝上合適的收據
打印裝置,可在其後的三個月內裝上所需裝置,以符合
有關的新規定。實際上,的士營運商最少會獲得六個月
的準備時間,以遵從當局的新規定。
布政司署
運輸科
TBCR 1/9/581/85(96)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