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4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
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号:CB1/BC/1/96


愉景湾隧道及
连接道路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5月8日(星期四)
时  间:上午10时30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李永达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
    刘健仪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陈鉴林议员
    李启明议员

缺席委员 :

    陈伟业议员
    黃秉槐议员
    张汉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副运输司
梁世华先生
首席助理运输司5
陈洪杰先生
助理运输司8
罗淦华先生
首席助理库务司(收入)
萧如彬先生
首席运输主任(新界)
区永禧先生
首席运输主任(管理)
陆汝均先生
总运输主任
叶文光先生
运输署
高级工程师
陈浩梁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狄靳诗雅女士

应邀出席人士 :

香港兴业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马礼乐先生
执行部助理总经理
梁永康先生
策划部助理总经理
陈家良先生
施伟拔工程规划设计顾问
葛迈高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高级主任(1)6(署任)
余天宝女士



I. 跟进尚待解决的问题

[立法局CB(1)1491/96-97号文件]

专营权费

鉴于香港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兴业")不会收回 隧道及连接道路的建设成本,而只会透过征收使用费, 向隧道使用者收回经常费用,刘健仪议员建议,香港兴 业在经营隧道时如未能赚取利润,应获准延迟缴付专营 权费。首席助理库务司(收入)回应时表示,现时向隧道 营办商征收专营权费的做法,不设这项安排。建议中的 专营权费,只是每一单程每部车辆收取0.5元,应不会对
隧道使用费水平构成压力。

2. 夏佳理议员认为,现时就隧道营运征收专营权费的政 策,可能不适用于愉景湾隧道及连接道路,因为过往从 未有隧道公司不能收回隧道工程计划的建设成本。他建 议把专营权费定为一个固定数额。首席助理库务司(收入) 解释,按经营收入的一个指定百分比征收专营权费,对 隧道公司及市民均较为公平。倘隧道公司的经营收入高, 当局便可收取较多的专营权费,令公众从中受惠。反之, 若该公司的经营收入低,当局向其征收的专营权费便会
较少。

3. 李启明议员认为,隧道及连接道路的专营权费收费率 为经营收入的2.5%未免过高。他建议减低专营权费的收
费率。

4. 主席建议,与其日后放宽车辆交通方面的限制,不如 一开始便不对隧道及连接道路的使用作出任何限制。隧 道公司及愉景湾居民应有权决定可使用隧道及连接道路 的车辆类别。在这情况下,有关限制一旦获得放宽,政 府当局便无需征收更高的专营权费。

5. 议员促请政府当局考虑他们就香港兴业须缴付的专营 权费所提出的建议,并于稍后回覆条例草案委员会。

愉景湾隧道及连接道路顾问报告

6. 马礼乐先生回应主席时表示,隧道及连接道路的预计 营运及保养成本,每月分别约为500,000元至600,000元 (以1997年价格计算)。他补充,香港兴业一直均有就仍 待作实的隧道设施成本,与运输署的督导委员会及各顾
问公司联络。

7. 首席运输主任(管理)回应议员时表示,愉景湾单管隧 道的平均营运及保养成本,不能与其他双管隧道的平均 保养成本按每公里车程来作比较。这些双管隧道的营运 成本,须视乎各自的固定成本、设计、建造方法、隧道
设施及交通流量而定。

8. 至于愉景湾隧道主要周期性保养工程的预算储备,首 席运输主任(管理)表示,当局在推算营运及保养成本时, 已把每月80,000元的款额计算在內,作为上述储备。待 隧道设施的规模定出后,政府当局便会检讨有关成本, 并会在有需要时作出调整。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在最新资 料备妥后,便把资料提交有关的事务委员会。

其他事宜

9. 主席询问大蚝交汇处的建造工程可否提前进行,以配 合隧道及连接道路通车。运输署高级工程师表示,拓展 署刚向财务委员会辖下工务小组委员会提交有关发展大 蚝整体可行性研究的财务建议。待财务委员会批准拨款 后,该项研究会在1997年8月展开,预计可于18个月內完 成。主席提出的问题将会包括在研究的范围內。

10. 关于对只准在大屿山行走的车辆执行限制一事,部 分议员提到政府当局的回覆时认为,为方便执行有关限 制,这些车辆的车牌应改用另一种容易与现有车牌区别 的顏色。政府当局察悉议员的意见,并答应在稍后研究
此事。

II.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立法局CB(1)1520/96-97号文件)

11. 首席助理运输司表示,政府当局已修订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以解决议员在1997年4月17日会议上提出 的问题,并顾及助理法律顾问所提的意见。当局亦对条 例草案其他条文作出技术性修正和改善。他向议员简介 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12. 在议员要求下,政府当局答应修订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以达到下述目的:

  1. 消除"总经营收入"及"经营收入"两词在应用
    上的不一致情况;及

  2. 修正草案第15(a)(i)条"cost"(成本)一词的中译,
    使之与其他修正案的用语一致。

13. 助理法律顾问表示,待接获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的最新版本后,有必要详加审议。

III. 其他事项

14. 议员认为无须逐条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主席要求 政府当局在1997年5月13日下午5时前,就条例草案尚待 解决的问题作覆。如议员对当局的回覆不表示反对,条 例草案委员会便无须按原定安排,在1997年5月16日举
行会议再讨论条例草案。主席亦请议员注意,他们如对 草案各方面有其他意见,可把意见告知秘书。

15. 会议在下午12时20分结束。

(会后补注: 政府当局的回覆已随1997年5月13日 发出的立法局CB(1)1577/96-97号文 件送交议员参阅。由于议员对政府 当局的回覆并无提出反对,原定于 1997年5月16日上午10时30分举行的 会议按主席的指示取消。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的最新版本,已随1997年 5月20日发出的立法局CB(1)1637/96-97 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条例草案委员 会在1997年5月23日向內务委员会汇 报其商议结果及建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15日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