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874/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1/96


愉景湾隧道及
连接道路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4月17日(星期四)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李永达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
    陈伟业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孝华议员
    张汉忠议员

缺席委员 :

    刘健仪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陈鉴林议员
    李启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副运输司
梁世华先生
首席助理运输司5
陈洪杰先生
助理运输司
罗淦华先生
首席助理库务司(收入)
萧如彬先生
运输管理部
首席运输主任
区永禧先生
总运输主任
叶文光先生
整体运输策划部
高级工程师
黃永光先生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
何大卫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狄靳诗雅女士

应邀出席人士:

愉景湾城市业主委员会

叶祖贤先生
主席
霍锦焜先生
萧景韶先生

香港兴业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马礼乐先生
执行部助理总经理
梁永康先生
策划部助理总经理
陈家良先生
施伟拔工程规划设计顾问
葛迈高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高级主任(1)6(署任)
余天宝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CB(1)1319/96-97号文件)

1997年3月21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与团体代表进行讨论

(立法局CB(1)1300/96-97号文件)

愉景湾城市业主委员会

2. 霍锦焜先生及萧景韶先生讲述愉景湾城市业主委员会
在其意见书中申述的意见。

3. 霍锦焜先生解释,建议的隧道及连接道路会为愉景湾 居民提供直接及方便的通道,来往新机场及东涌新市镇。 隧道及连接道路除可令居民在紧急时可更快到区外就医, 亦有助输送食水至愉景湾。此外,隧道內亦会建造污水 管,作为污水输出计划的一部分,把污水从坪洲及愉景 湾转送到小蚝湾污水处理厂,从而改善附近水域的水质。 萧先生指出,隧道及连接道路落成通车后,赤𫚭角新机 场的员工便可选择居住在愉景湾,以方便前往机场工作。 隧道及连接道路亦可在渡轮服务以外提供另一种交通设 施,由愉景湾前往香港各区。因此,愉景湾城市业主委 员会促请条例草案委员会尽快审议条例草案。

4. 杨孝华议员询问愉景湾城市业主委员会是否接受在使 用隧道方面的限制建议(即私家车及的士不准使用)。萧 先生回应时表示,愉景湾城市业主委员会对此有所保留, 并希望有关限制在日后可获放宽。他们会要求有关发展 商在隧道南面出口附近,建造泊车设施。

香港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兴业」)

5. 马礼乐先生表示,条例草案应尽快制定成为法例,使 香港兴业能及早展开隧道工程计划。他又保证,待有关 限制获得放宽后,香港兴业会在取得当局批准后,应愉 景湾城市业主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泊车设施。

6. 议员问及车辆通过隧道及连接道路的使用费水平。关 于此点,葛迈高先生表示,考虑到预计的交通流量,隧 道公司会向每部车辆收取20元(以1995年价格计算)的单 程隧道费,以弥补隧道的预计经营及维修成本。

7. 主席认为,条例草案应加入一项条文,以确保香港兴 业负责承担隧道的经营成本,无需予以补贴。马礼乐先 生表示,他对此项建议并无异议,但忧虑有关修正或会 阻延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以致隧道工程计划有所延 误。主席保证,由于草案很可能有其他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该项修正不会耽误条例草案的通过。

8. 主席注意到,香港兴业将自资建造、维修和经营隧道 及连接道路。他要求取得有关隧道的预计收入及经营成 本的资料。马礼乐先生回应时答允提供由香港兴业的顾 问在1996年2月拟备的有关报告,但他强调,该报告所载
的资料未经更新。

(会后补注: 所需资料已于1997年4月21日随立法局
CB(1)1356/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III. 与政府当局进行讨论

9. 副运输司表示,政府当局支持香港兴业建议的工程计 划。他又表示,经隧道及连接道路建造污水管,会令离 岛污水收集整体计划下的污水改道计划提早数年实施。

专营权费

10. 议员询问政府当局就隧道及连接道路的经营征收专 营权费目的为何,副运输司回应时表示,如营办商获准 使用属于公众的有限资源,或以专营方式或在有限度竞 爭下经营为市民提供的服务,当局便会向其征收专营权 费,作为一种稅项。征收专营权费的目的,是使政府的 一般收入(以至市民大众)可公平地分享有关营办商使用 该有限资源或经营服务所获得的财政收益。由私营公司 经营隧道亦属征收专营权费的范围。

11. 至于隧道及连接道路的专营权费收费率,副运输司 阐释,经考虑日后实施的交通限制后,隧道及连接道路 专营权费的收费率,与适用于大老山隧道的收费率大致 相同。有关此点,当局会由营办商开始经营日期起,向 其征收总经营收入的2.5%,作为隧道及连接道路的专营
权费。

12. 至于大老山隧道与愉景湾隧道及连接道路在专营权 费结构方面的比较,首席助理库务司(收入)表示,就大 老山隧道而言,政府在营办商开始经营道路日期后的5 年內,会向营办商征收经营收入的2.5%,作为专营权费; 其后的收费率则为经营收入的5%。此外,在开始经营日 期后的5年內,政府会再征收净经营收入中超逾预计净经 营收入的部分的15%,作为专营权费;其后的收费率则 为净经营收入中超逾预计净经营收入的部分的30%。至 于愉景湾隧道及连接道路,政府会由开始经营日期起, 征收经营收入的2.5%,作为专营权费。如使用隧道及连 接道路的限制获得放宽,政府会由放宽日期起,征收经 营收入的5%,作为专营权费。此外,在放宽日期后的5 年內,政府会再征收净经营收入中超逾预计净经营收入 的部分的15%,作为专营权费;其后的收费率则为净经 营收入中超逾预计净经营收入的部分的30%。

13. 议员普遍认为,现时就隧道营运征收专营权费的政 策,可能不适用于愉景湾隧道及连接道路,因为该隧道 实施交通限制,并无同类先例可资参照。议员促请政府 当局再详细检讨隧道及连接道路的专营权费结构。政府 当局应议员要求答允提供资料,讲述愉景湾隧道及连接 道路,以及香港其他隧道的预计专营权费收入。

(会后补注: 关于上述事宜及下文各段所载事项的所 需资料,已于1997年4月24日随立法局
CB(1)1390/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地价及隧道建造费用

14. 议员问及营办商使用未批租土地以进行建议的工程 计划一事。首席助理运输司回应时表示,对于香港兴业 在未批租土地上建造隧道及连接道路,地政总署将向其 收取地价。他补充,政府会承担建造污水管的部分费用。 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讲述政府及香港兴业各自 承担隧道建造费用的比例。至于政府会否就隧道的已批 租土地征收地稅,政府当局答应在下次会议前提供有关
资料。

通往北大屿山快速公路及市区的通道

15. 至于配合隧道及连接道路的北大屿山道路网络的规 划工作,副运输司表示,建议的隧道及连接道路会连接 北大屿山快速公路旁的公用设施道路,通往新机场及东 涌新市镇;道路使用者可使用东涌交汇处,经北大屿山 快速公路通往青屿干线及市区。他强调,此项拟议安排 是当局与香港兴业讨论后商定的,当中已顾及对北大屿 山道路网络交通及运输方面的影响。

16. 议员普遍认为,在隧道及连接道路与北大屿山快速 公路之间,应设有一条更直接的连接道路通往市区。总 运输主任表示,有关的交通安排只属临时措施,而位于 大蚝的另一交汇处,或会在2011年完成。此外,一如北 大屿山发展报告所建议,在阴澳交汇处日后可能建造一 条道路,把隧道道路及十号货柜码头连接起来,通往北 大屿山快速公路的东行线。政府当局应议员的要求,答 应提供显示下述道路设施的详细地图:

  1. 整条北大屿山快速公路;

  2. 隧道及连接道路与北大屿山快速公路旁的公
    共设施道路之间的交界处;及

  3. 建议的隧道道路与十号货柜码头之间的交界
    处,以及大蚝交汇处。

其他事宜

17. 鉴于近期有市民投诉行车隧道內空气污染,张汉忠 议员询问,条例草案应否就隧道內的空气质素订定法定 管制。首席助理运输司表示,政府当局会在条例草案制 定成为法例后订立规例,订明此方面的详情。总运输主 任补充,在隧道使用限制获得放宽后,政府当局会确保 通风系统的设计,在最高行车量的情况下,仍能符合最
新的空气质素标准。

18. 主席询问到了2001及2011年,取道青衣至大屿山干 线及北大屿山快速公路来往愉景湾的交通流量估计为何。 整体运输策划部高级工程师回应时表示,如隧道实施限 制只供住宅巴士及服务车辆使用,在2001年及2011年, 于繁忙时间经青屿干线及北大屿山快速公路来往愉景湾 隧道的车辆,每小时分别约为240及190客车架次。

19. 主席询问隧道及连接道路的使用费水平是否须由立 法局批准,副运输司回应时表示,使用费水平只须经政 府当局审批,因为隧道及连接道路是由香港兴业自资私 营的设施,而该设施亦只为愉景湾居民服务。他表示, 政府当局会与香港兴业磋商,并在有需要时征询有关居
民对使用费水平的意见。

20. 陈伟业议员询问,香港兴业在经营隧道及连接道路 时会否考虑一项建议,即从净收入中拨出款项,设立使 用费稳定基金,作为储备金。副运输司回应时表示,香 港兴业亦有意推行此计划,以便建立储备金,用作进行 隧道保养及维修工作,政府当局对此计划并无异议。陈 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就设立使用费稳定基金一事,与香港 兴业磋商,以维护愉景湾居民的利益。副运输司察悉陈 议员的意见,并答应与香港兴业讨论此事。

21. 主席问及当局有何措施,以防香港兴业放弃经营隧 道。关于此点,首席助理运输司表示,香港兴业如未能 履行经营隧道的责任,政府首先会征询各有关方面的意 见,以决定继续经营隧道的最佳做法。尽管香港兴业放 弃经营隧道的可能性不大,但主席认为条例草案应订明 有关规定,以确保此情况一旦出现,当局亦能处理有关 问题。政府当局察悉主席的意见,并答应检讨此事。

22. 夏佳理议员询问当局会否检讨只限在愉景湾及北大 屿山行驶的车辆的牌照费。运输管理部首席运输主任表 示,根据现行法例,运输署署长可向车辆发出只限在大 屿山行驶的牌照,费用较有关的正式牌照为低。政府当 局会征询香港兴业的意见,以便为那些只限使用由愉景 湾通往北大屿山的道路的车辆厘定牌照收费水平。

23. 议员普遍认为不必把第9(6)条纳入条例草案內。该条 订明,就政府在该条文下的任何权力的行使,无须向公 司支付任何补偿。他们认为,该条文或会过分保障政府 的利益。副运输司向议员保证,政府会合理地行使其权 力。经商议后,他答应删除此条文。

24. 至于草案第29(3)条,议员关注要求任何司机提供其 所驾驶的车辆的登记车主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可能存 在实际困难。他们认为此条文应予修正,使其与《青马 管制区条例》的类似条文一致。政府当局察悉议员的意
见,并答应跟进此事。

IV. 其他事项

25. 为加快审议过程,主席敦促议员把他们对条例草案 的问题送交秘书,以便转交政府当局。当局的回覆会在 下次会议前送交议员,以供讨论。

26. 会议在下午4时15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1997年6月16日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