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671/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3/96/2
1996年教育(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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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二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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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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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张炳良议员(主席)
张文光议员
陆恭蕙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梁耀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项目II及III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 李丽仪小姐
-
教育署助理署长
- 郑文耀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霍思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5
- 何莹珠小姐
-
高级主任(1)5
- 司徒少华女士
(立法局CB(1)1109/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的会议纪要在沒有作出修订的情
况下获得确认通过。
2. 负责该条例草案的陆恭蕙议员应主席邀请就该条例草
案作出解释。她指出,条例草案旨在废除《教育条例》
(第279章)第84(1)(m)条。该项条文授权总督会同行政局
就管制在学校表达政见的事宜,制订规例。条例草案亦
会对《教育规例》第98(2)条作出相应的修订。该项规例
授权教育署署长可向学校发出指示或指引,以确保在学
校传布的政治性资料或意见,并无偏颇成分。她特别强
调下列关注事项:
-
鉴于接触及讨论不同政见已成为公民教育的重
要部分,上述条文及规例在现今政治气候已属
不合时宜;
-
并无充分理由特别针对带有政治性质的资料或
言论,使其成为法定管制的对象。其实,政府
先前在1990年教育(修订)条例草案曾建议废除
第84(1)(m)条,但议员当时的意见是该项条文应
予保留,并修改至现时的形式;
-
政府当局获授权可随意决定某些资料是否属于
政治偏颇性质,此项权力有可能在较广泛的情
况下被用来限制学生的活动;及
-
并无实际需要保留《教育条例》第84(1)(m)条及
《教育规例》第98(2)条,因为教育署署长可运
用《教育规例》第98(1)条所赋与的权力,限制
任何可能「对学生福利或其一般教育有所损害」
的学校活动。
(立法局CB(1)1195/96-97(01)号文件)
3.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解释政府当局在此条例草案的立
场时表示,现行的条例第84(1)(m)条及规例第98(2)条是
经过立法局广泛商议后制订的,迄今各间学校均有遵守
此等条文,并对现行安排感到满意。政府当局认为应保
留有关条文,使教育署署长具有所需的权力,保障学生
免受不当的政治影响所损害。对学校而言,该等条文亦
起了积极的作用,使各学校提高警觉及自律,确保学校
会以中肯及客观的方式,向学生讲述属政治性质的资料。
4. 陆议员回应时强调,该条例草案倘获得制定后,不会
影响以下重要的原则,即应以客观及中肯的态度在学校
教授公民教育及政治题目。
5. 张文光议员表示同样关注到陆议员所关注的各项问题。
他表示,政府不应给予价值判断,决定某些资料或意见
在政治方面是否偏颇,有关判断应由教学界或将会成立
的教师公会作出。他亦引述一篇有关一九八六年英国上
议院辩论的文章,该篇文章的结论是不适宜立法限制在
学校內传布政治性质的资料或意见。他促请政府当局基
于上述论点重新考虑该条例草案。张议员提到政府当局
希望尽量减少干预学校所使用的教科书,但根据该条例
第84(1)(m)条及规例第98(2)条,却可在此方面行使权力,
可见当局在教育事务上,实际上是采取了双重标准。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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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光议员于会后提供该篇文章,文章
已随立法局CB(1)1256/96-97号文件送交
议员传阅。) |
6. 张议员认为,就有关某些资料或意见是否有政治偏颇
成分的判断,应由未来的教师公会作出,而不应由教育
署署长作出。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在回应时表示,《教
育条例》授权署长在监管学校的事宜上担任有效的角色,
确保学校以恰当的方式向学生进行教育。在此过程中,
署长会在她认为适当的时候,咨询有关的教育团体。
7. 就有关使用教科书的政策,教育署助理署长表示,虽
然学校有自由使用教育署适用书目表以外的任何教科书,
但教育署署长可向有关学校发出指示或指引,确保该学
校使用的教材准确无误。
8. 陆恭蕙议员建议,鉴于「学生的福利」一词可被理解
为包括学生免受带有偏见的政治资料影响的福利,因此,
教育署署长仍可透过引用规例第98(1)条达到该目的,首
席助理教育统筹司对此项建议有保留。根据法律意见,
「福利」一词是否包括传布政治资料的活动并沒有明确
清晰的答案。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补充说,任何一方
若不服当局根据规例第98(1)及98(2)条所作的决定,可向
法院提出上诉,而法院对有关条文拥有最终解释权。
9. 助理法律顾问5在答覆主席时同意,解释有关条文乃
属法院的责任。法院在进行解释时,可能参考字典对
「福利」一词给予的涵义和以往的类似案例。助理法律
顾问5告知与会者,「福利」一词就家庭法例而言有相
当广泛的涵义。至于根据规例第98(2)条发出的指引的法
律效力,助理法律顾问5表示,必须对规例和指引加以
区分。前者属法定规则,如有触犯可被处罚,而后者通
常并无法律约束力。
10. 虽然张文光议员支持此条例草案,但与会的其他议
员则有保留。叶国谦和刘汉铨两位议员认为不应在学校
传播带有偏见的政治言论。他们倾向保留有关条文作为
最后手段,以便当局在出现传播和表达明显带有政治偏
见的资料或思想的情况时加以干预。罗祥国议员同意,
当局现时有必要保留此方面的规管权。他认为,倘成立
拟议的教师公会,当局可检讨是否需要保留该等条文。
11. 主席在总结时指出,条例草案委员会曾就多项问题
进行商议,但议员无法就此条例草案达成共识。议员察
悉,当局反对此条例草案。不过,议员同意,条例草案
委员会已完成审议此条例草案,有关的商议结果将于一
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向內务委员会汇报。原订于一九九
七年四月十六日举行的会议将会取消。议员亦察悉,此
条例草案将在由陆恭蕙议员指定的日期恢复二读辩论。
12. 会议于下午三时四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