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048/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5/96


职业安全及健康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何敏嘉议员(主席)
    梁智鸿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婉娴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列席议员:
    陈荣灿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张文光议员
    田北俊议员
    郑家富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曹振华先生

    劳工处副处长
    李启发先生

    劳工处助理处长(职业安全)
    萧威林先生

    劳工处职业健康顾问医生
    罗伟基医生

应邀出席者:

    香港职工会联盟

    邓燕娥女士
    麦德正先生

    职业安全健康局

    行政总监
    邓华胜先生

    工业伤亡权益会

    黃汝仲先生

    香港工人健康中心

    陈根锦先生
    廖德恩先生
    许如玲女士
    周律修先生

    香港工业总会

    干事
    陈梓华先生

    行政主任
    谭佐平先生

    香港雇主联合会

    行政总监
    周美儿女士

    香港总商会

    工业及行政助理总裁
    张耀成博士

    港九劳工社团联会

    潘兆平先生
    李强增先生
    吴慧仪女士

    香港工会联合会

    工联会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主任
    梁富华先生

    工联属会文职及专业人员协会主席
    梁志刚先生

    工联属会制衣业职工会主席
    简志成先生

    工联属会海港运输业总工会会务主任
    陈明亮先生

    工联会高级秘书
    叶伟明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高级主任(1)6
    薛凤鸣小姐



主席表示,是次会议的目的是与各团体的代表会商,各代
表将会就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此条例草
案」)表达意见。

I.与各团体商讨

香港职工会联盟

工业伤亡权益会

(CB(1)780/96-97(01)号文件)

2.香港职工会联盟及工业伤亡权益会的代表简介席上提交
的联署意见书所载的该两个团体的意见。

3.该两个团体的代表在详细论述其所属团体对此条例草案
涵盖人员范围的意见时表示,拟议法例原则上应保障所有
非工业经营的雇员。尽管涉及家庭佣工的执法行动可能较
为困难,但这不应预先排除为此批工人提供法定保障的需
要。当局应订立法定遵从标准和规定,令雇用家庭佣工的
雇主有所依循。现行条例虽有条文保障运输业工人的安全
,但这些条例并非主要关乎职业健康及安全,且由不同政
府部门执行。这将产生多项问题,包括执法尺度不一致,
灰色地带,以及可能在无意中把某类别工人排除于现行条
例及此条例草案的保障范围以外。被此条例草案豁免而又
可能未得到现行条例保障的一个例子是从事将货物装卸上
落货车的工人。目前有关运输的条例只保障在车辆內工作
的工人的安全。

4.代表应议员的要求,答允提供更多有关运输业內可能未
得到现行条例保障的工人的例子。

职业安全健康局

(CB(1)755/96-97(03)号文件)

5.邓华胜先生简介职业安全健康局(以下简称「职安局」在
其意见书內陈述的意见。

6.邓华胜先生在详细讲述职安局的意见时表示,当局在制
定此条例草案三至五年后,应检讨有关一般责任的拟议条
文。职安局并认为,一般责任的条文在实施初期沒有附带
直接罚则条款是可以接受的。当本港的非工业经营行业在
三至五年后已形成正面的职业安全文化后,当局应检讨是
否有需要加入此等直接罚则条款。

7.梁智鸿议员询问,对于在工作地点委聘职业健康专家,
就与在工作时的职业健康及安全有关的设施和教育的提供
事宜给予意见和加以督导的建议,职安局有何意见。邓先
生承认,该局并未讨论此事,他对于大部分雇主,尤其是
小本经营的雇主是否接受此项建议表示怀疑。他建议把职
业健康专家所提供的服务纳入现时已由部分雇主资助或参
与的医疗计划。梁智鸿议员解释谓,职业健康专家提供的
服务有别于医疗计划或医疗保险所提供的服务。前者提供
的服务属预防性质,其服务包括教育,督导和改善工作地
点的安全及健康。他同意,就小规模的经营而言,由多个
此类经营机构共用一名职业健康专家可能更为实际。邓先
生答允把有关建议向职安局转达。

香港工人健康中心

(CB(1)755/96-97(01)号文件)

8.陈根锦先生简介香港工人健康中心在其意见书內陈述的
意见。

9.香港工人健康中心建议设立一个独立于目前的执法当局
的机构,负责监督执法工作及推行对日后法例的检讨工作
。陈先生表示,执法当局(即劳工处)由于倾向优先考虑执
法事宜,因而不会对改良法例的呼吁积极回应,故并非进
行独立检讨及提出修订法例建议的合适机构。独立机构的
角色可由职安局或一个由各行各业的劳资双方代表组成的
新的独立机构担当。

10.陈先生对于此条例草案对自雇人士缺乏保障表示关注。
自雇人士只以某个工作地点所在处所占用人的身分获得保
障。香港工人健康中心认为,当局应参考英国《工业健康
及安全法》,此项法令规定,每名雇主在进行其经营时,
有责任确保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內,有关方式不会危
害不属其雇员而可能受影响的人士的健康及安全。此外,
工作时使用的物品及物质的制造商及供应商有责任确保该
等物品或物质的设计和构造在正确使用时是安全及不会危
害健康。

(谨请注意:由此团体提供的《工业健康及安全法》的相
关条文的摘录载于附件。)

香港工业总会

(CB(1)780/96-97(03)号文件)

11.香港工业总会的代表简介该会在其意见书內陈述的意见

12.梁智鸿议员询问香港工业总会对于在工作地点聘任职业
安全专家的建议有何意见,该会代表在回应时表示,该会
并无考虑此项建议,但他们会把此项建议转达该会考虑。

香港雇主联合会

(CB(1)813/96-97号文件)

13.周美儿女士简介香港雇主联合会在其意见书內陈述的意
见。

14.周女士解释谓,在非工业经营达致职业健康及安全的总
体策略应以预防和教育而非惩罚为主。制定拟议法例的主
要目的应是提高公众对职业安全及健康事宜的认识和警觉
。因此,政府应把资源集中于宣传和教育,而非巡查和检
控。

15.关于《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草案,周女士表示,香港
雇主联合会认为,该规例草案基本上可以接受。不过,该
会担心,根据此条例草案即将制定的关乎另外五个主要范
畴的规例可能对雇主过份苛刻,尤其是有关显示荧幕设备
的拟议规例。她指出,充满琐碎细节的规例对商业运作带
来多种制肘,并限制了灵活程度和创造空间。

16.主席表示,除了《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外,其他根据
此条例草案制定的规例并非此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审议工作
范围。

香港总商会

(CB(1)755/96-97(04)号文件)

17.张耀成博士简介香港总商会在其意见书內陈述的意见。

18.张博士重申,香港总商会反对一九九五年检讨香港工业
安全咨询文件发表后的咨询期间提出的立法建议。

19.至于香港总商会是否认为有需要制定法定防火安全规定
以保障雇员安全的问题,张博士表示,有关处所防火及其
他安全事宜的规定应分别在《消防条例》及《建筑物条例
》內列明,而不应纳入《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草案。由
于现行的相关条例已基本上处理此等安全事宜,因此,其
他的拟议规例亦无必要。陈荣灿议员不同意香港总商会的
意见,他认为,制定一项综合条例以保障雇员在处身工作
地点时的安全和健康,此点非常重要。

20.李卓人议员指出,社会今天对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关注范
围较以往广泛得多,而非再局限于偶然发生的工业伤亡事
故。市民普遍认识到,倘若设计及使用欠妥当(例如使用
显示荧幕设备及坐椅的设计),工作地点有许多地方对人
体健康构成潜在危险。他询问,香港总商会有否就这些
方面进行研究或推行教育活动。张博士回应谓,鉴于资
源所限,该会并无进行此类研究或活动。不过,他表示
,香港总商会认为,此条例草案及政府当局建议即将制
定的规例令雇主受到过份限制及承担过大的责任。此举
可能扼杀本港工商业的灵活性、应变能力及企业家精神

21.关于在工作地点聘请职业安全专家的建议,张博士表示
,此方面最关键的问题是由那一方负责所需的费用。倘希
望雇主,尤其是小本经营的雇主承担此项费用实属不切实
际。倘若有关费用由一个公共机构(例如职业安全健康局)
承担,香港总商会不会反对此项建议。

港九劳工社团联会

(CB(1)780/96-97(04)号文件)

22.港九劳工社团联会代表简介该会在其意见书內陈述的意
见。

23.关于雇员与急救人员比例的问题,该会认为,在工作
地点每50名雇员应至少有一名急救人员。

香港工会联合会

(CB(1)755/96-97(02)号文件)

24.香港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联会」)的代表简介该会
在其意见书內陈述的意见。

25.关于工联会对于运输业工人未得到此条例草案条文保障
的意见,该会代表强调,由现行有关条例保障此类行业雇
员的安全和健康将无可避免产生灰色地带及令雇员感到混
淆,正如目前的情况一样。事实上,该等条例并未为有关
的工人在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提供足够保障。例如,《商
舶及港口管理条例》涉及安全事宜的许多条文经已过时,
该等条文并无顾及该行业现时的操作模式。

26.关于工联会反对条例草案第8(1)条的问题,该会代表指
出,劳工顾问委员会并非以投票结果来作决定,包括就此
项条文所作的决定。 该委员会是由主席作出结论,谓委员
会已就此项条文达致「共识」。

27.关于此条例草案应保障的人士的类别,工联会代表表示
,此条例草案不应只保障雇员,那些并不属某项经营的雇
员但从事该项经营的人士,例如自雇货车司机,亦应得到
同样保障。他们指出,越来越多雇主终止与雇员的雇佣合
约,再以其他合约条文重新雇用该等雇员,藉以逃避法律
责任。

II.其他事项

28.主席通知议员,张文光议员已给予通知,退出条例草案
委员会,不再担任委员。

29.会议于下午一时零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