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048/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5/96
职业安全及健康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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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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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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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何敏嘉议员(主席)
梁智鸿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婉娴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列席议员:
陈荣灿议员
缺席委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 曹振华先生
- 劳工处副处长
- 李启发先生
- 劳工处助理处长(职业安全)
- 萧威林先生
- 劳工处职业健康顾问医生
- 罗伟基医生
应邀出席者:
香港职工会联盟
- 邓燕娥女士
- 麦德正先生
职业安全健康局
- 行政总监
- 邓华胜先生
工业伤亡权益会
- 黃汝仲先生
香港工人健康中心
- 陈根锦先生
- 廖德恩先生
- 许如玲女士
- 周律修先生
香港工业总会
- 干事
- 陈梓华先生
- 行政主任
- 谭佐平先生
香港雇主联合会
- 行政总监
- 周美儿女士
香港总商会
- 工业及行政助理总裁
- 张耀成博士
港九劳工社团联会
- 潘兆平先生
- 李强增先生
- 吴慧仪女士
香港工会联合会
- 工联会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主任
- 梁富华先生
- 工联属会文职及专业人员协会主席
- 梁志刚先生
- 工联属会制衣业职工会主席
- 简志成先生
- 工联属会海港运输业总工会会务主任
- 陈明亮先生
- 工联会高级秘书
- 叶伟明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 高级主任(1)6
- 薛凤鸣小姐
主席表示,是次会议的目的是与各团体的代表会商,各代
表将会就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此条例草
案」)表达意见。
I.与各团体商讨
香港职工会联盟
工业伤亡权益会
(CB(1)780/96-97(01)号文件)
2.香港职工会联盟及工业伤亡权益会的代表简介席上提交
的联署意见书所载的该两个团体的意见。
3.该两个团体的代表在详细论述其所属团体对此条例草案
涵盖人员范围的意见时表示,拟议法例原则上应保障所有
非工业经营的雇员。尽管涉及家庭佣工的执法行动可能较
为困难,但这不应预先排除为此批工人提供法定保障的需
要。当局应订立法定遵从标准和规定,令雇用家庭佣工的
雇主有所依循。现行条例虽有条文保障运输业工人的安全
,但这些条例并非主要关乎职业健康及安全,且由不同政
府部门执行。这将产生多项问题,包括执法尺度不一致,
灰色地带,以及可能在无意中把某类别工人排除于现行条
例及此条例草案的保障范围以外。被此条例草案豁免而又
可能未得到现行条例保障的一个例子是从事将货物装卸上
落货车的工人。目前有关运输的条例只保障在车辆內工作
的工人的安全。
4.代表应议员的要求,答允提供更多有关运输业內可能未
得到现行条例保障的工人的例子。
职业安全健康局
(CB(1)755/96-97(03)号文件)
5.邓华胜先生简介职业安全健康局(以下简称「职安局」在
其意见书內陈述的意见。
6.邓华胜先生在详细讲述职安局的意见时表示,当局在制
定此条例草案三至五年后,应检讨有关一般责任的拟议条
文。职安局并认为,一般责任的条文在实施初期沒有附带
直接罚则条款是可以接受的。当本港的非工业经营行业在
三至五年后已形成正面的职业安全文化后,当局应检讨是
否有需要加入此等直接罚则条款。
7.梁智鸿议员询问,对于在工作地点委聘职业健康专家,
就与在工作时的职业健康及安全有关的设施和教育的提供
事宜给予意见和加以督导的建议,职安局有何意见。邓先
生承认,该局并未讨论此事,他对于大部分雇主,尤其是
小本经营的雇主是否接受此项建议表示怀疑。他建议把职
业健康专家所提供的服务纳入现时已由部分雇主资助或参
与的医疗计划。梁智鸿议员解释谓,职业健康专家提供的
服务有别于医疗计划或医疗保险所提供的服务。前者提供
的服务属预防性质,其服务包括教育,督导和改善工作地
点的安全及健康。他同意,就小规模的经营而言,由多个
此类经营机构共用一名职业健康专家可能更为实际。邓先
生答允把有关建议向职安局转达。
香港工人健康中心
(CB(1)755/96-97(01)号文件)
8.陈根锦先生简介香港工人健康中心在其意见书內陈述的
意见。
9.香港工人健康中心建议设立一个独立于目前的执法当局
的机构,负责监督执法工作及推行对日后法例的检讨工作
。陈先生表示,执法当局(即劳工处)由于倾向优先考虑执
法事宜,因而不会对改良法例的呼吁积极回应,故并非进
行独立检讨及提出修订法例建议的合适机构。独立机构的
角色可由职安局或一个由各行各业的劳资双方代表组成的
新的独立机构担当。
10.陈先生对于此条例草案对自雇人士缺乏保障表示关注。
自雇人士只以某个工作地点所在处所占用人的身分获得保
障。香港工人健康中心认为,当局应参考英国《工业健康
及安全法》,此项法令规定,每名雇主在进行其经营时,
有责任确保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內,有关方式不会危
害不属其雇员而可能受影响的人士的健康及安全。此外,
工作时使用的物品及物质的制造商及供应商有责任确保该
等物品或物质的设计和构造在正确使用时是安全及不会危
害健康。
(谨请注意:由此团体提供的《工业健康及安全法》的相
关条文的摘录载于附件。)
香港工业总会
(CB(1)780/96-97(03)号文件)
11.香港工业总会的代表简介该会在其意见书內陈述的意见
。
12.梁智鸿议员询问香港工业总会对于在工作地点聘任职业
安全专家的建议有何意见,该会代表在回应时表示,该会
并无考虑此项建议,但他们会把此项建议转达该会考虑。
香港雇主联合会
(CB(1)813/96-97号文件)
13.周美儿女士简介香港雇主联合会在其意见书內陈述的意
见。
14.周女士解释谓,在非工业经营达致职业健康及安全的总
体策略应以预防和教育而非惩罚为主。制定拟议法例的主
要目的应是提高公众对职业安全及健康事宜的认识和警觉
。因此,政府应把资源集中于宣传和教育,而非巡查和检
控。
15.关于《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草案,周女士表示,香港
雇主联合会认为,该规例草案基本上可以接受。不过,该
会担心,根据此条例草案即将制定的关乎另外五个主要范
畴的规例可能对雇主过份苛刻,尤其是有关显示荧幕设备
的拟议规例。她指出,充满琐碎细节的规例对商业运作带
来多种制肘,并限制了灵活程度和创造空间。
16.主席表示,除了《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外,其他根据
此条例草案制定的规例并非此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审议工作
范围。
香港总商会
(CB(1)755/96-97(04)号文件)
17.张耀成博士简介香港总商会在其意见书內陈述的意见。
18.张博士重申,香港总商会反对一九九五年检讨香港工业
安全咨询文件发表后的咨询期间提出的立法建议。
19.至于香港总商会是否认为有需要制定法定防火安全规定
以保障雇员安全的问题,张博士表示,有关处所防火及其
他安全事宜的规定应分别在《消防条例》及《建筑物条例
》內列明,而不应纳入《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草案。由
于现行的相关条例已基本上处理此等安全事宜,因此,其
他的拟议规例亦无必要。陈荣灿议员不同意香港总商会的
意见,他认为,制定一项综合条例以保障雇员在处身工作
地点时的安全和健康,此点非常重要。
20.李卓人议员指出,社会今天对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关注范
围较以往广泛得多,而非再局限于偶然发生的工业伤亡事
故。市民普遍认识到,倘若设计及使用欠妥当(例如使用
显示荧幕设备及坐椅的设计),工作地点有许多地方对人
体健康构成潜在危险。他询问,香港总商会有否就这些
方面进行研究或推行教育活动。张博士回应谓,鉴于资
源所限,该会并无进行此类研究或活动。不过,他表示
,香港总商会认为,此条例草案及政府当局建议即将制
定的规例令雇主受到过份限制及承担过大的责任。此举
可能扼杀本港工商业的灵活性、应变能力及企业家精神
。
21.关于在工作地点聘请职业安全专家的建议,张博士表示
,此方面最关键的问题是由那一方负责所需的费用。倘希
望雇主,尤其是小本经营的雇主承担此项费用实属不切实
际。倘若有关费用由一个公共机构(例如职业安全健康局)
承担,香港总商会不会反对此项建议。
港九劳工社团联会
(CB(1)780/96-97(04)号文件)
22.港九劳工社团联会代表简介该会在其意见书內陈述的意
见。
23.关于雇员与急救人员比例的问题,该会认为,在工作
地点每50名雇员应至少有一名急救人员。
香港工会联合会
(CB(1)755/96-97(02)号文件)
24.香港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联会」)的代表简介该会
在其意见书內陈述的意见。
25.关于工联会对于运输业工人未得到此条例草案条文保障
的意见,该会代表强调,由现行有关条例保障此类行业雇
员的安全和健康将无可避免产生灰色地带及令雇员感到混
淆,正如目前的情况一样。事实上,该等条例并未为有关
的工人在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提供足够保障。例如,《商
舶及港口管理条例》涉及安全事宜的许多条文经已过时,
该等条文并无顾及该行业现时的操作模式。
26.关于工联会反对条例草案第8(1)条的问题,该会代表指
出,劳工顾问委员会并非以投票结果来作决定,包括就此
项条文所作的决定。 该委员会是由主席作出结论,谓委员
会已就此项条文达致「共识」。
27.关于此条例草案应保障的人士的类别,工联会代表表示
,此条例草案不应只保障雇员,那些并不属某项经营的雇
员但从事该项经营的人士,例如自雇货车司机,亦应得到
同样保障。他们指出,越来越多雇主终止与雇员的雇佣合
约,再以其他合约条文重新雇用该等雇员,藉以逃避法律
责任。
II.其他事项
28.主席通知议员,张文光议员已给予通知,退出条例草案
委员会,不再担任委员。
29.会议于下午一时零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