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职业安全及
健康条例草案》条例
草案委员会
参考的文件



引言

本文件列述政府对条例草案委员会在日前一个会议上提出
的两个问题的回应。

I.「进一步澄清『工作地点』的定义
不包括『任何在公众地点的载具』的
问题」

2.《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使工业和非工
业界雇员在工作时得到适当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以条例草
案而言,在公众地点的载具并不在「工作地点」之列。当
一件载具在移动时,有很多影响载具上人士的职业安全和
健康的因素,必须加以顾及,包括:

  1. 载具的构造和维修;

  2. 载具所提供的安全装备(例如气袋和安全带);

  3. 交通和道路情况;以及

  4. 司机的技巧、经验和工作习惯。

3.陆上运输载具、这些载具的司机,以及 — 在较小程度上
— 这些载具的乘客,都受到道路交通法例的管制。运输署
拥有所需的专业知识去规管移动中的陆上运输载具和驾驶
这些载具的司机。有关的道路交通法例,其中包括:规管
载具构造和保养(包括改装后的安全)的《道路交通(车辆构
造及保养)规例》、规管载具安全装备的《道路交通(安全
装备)规例》、《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以及《道路
交通(驾驶执照)规例》。我们留意到,最受关注的,可能
关乎人体功效学的问题,例如巴士上的司机座位设计。但
即使是这点,也不能独立处理,因为改变这类座位的位置
和形状,会影响对车辆的控制。整体而言,这个问题应从
根源著手处理,即在载具入口及检验阶段审查其设计或改
装情况。

4.鉴于上文第2段所列因素一般都不是雇主或工作地点的占
用人所能直接控制,因此,我们认为不宜扩大条例草案的
涵盖范围,当陆上运输载具上的司机和乘客实际是司机或
乘客身分时(即当载具移动时),把他们包括在內。另一方
面,我们同意,当载具在公众地点停留,而里面的雇员的
确不是司机或乘客身分,则当这些雇员(例如雪糕车的售卖
员或流动图书馆的图书助理员等)工作时,他们应该列入条
例草案的保障范围內。

空中运输

5.虽然本港沒有适用的民航法例可以处理空运工人的安全
和健康,但民航处已实施各种行政措施,保障在机场禁区
內工作的人士的安全和健康。此外,劳工处工厂督察会就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涵盖的工作地点进行视察和意外
调查工作。根据拟议的条例草案,机场客运大楼的地勤人
员会列入保障范围內。同样,在停机坪范围內的飞机,如
果有人员正在工作,亦列入保障范围內。

海上运输

6.根据《船舶及港口管理条例》(第313章)的现行规定,任
何人士如无合理理由而以任何不法行为或任何形式危害或
引致危害任何在船只或海上的人士的安全,即属违法。《
船舶及港口管理(货物装卸)规例》亦就货物装卸工作,提
供广泛的安全保障。主体条例并规定海事处处长可进行所
需的检查或调查,确保有关方面为拆卸废船或维修船舶的
工作,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我们亦打算日后修订海上工
业安全法例,以便与陆上工业安全法例一致。在这情况下
,我们不认为有需要把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扩展至包括海
上运输雇员。

II.「保障身分是自雇但其实是受雇的
人士的安全和健康」

7.有人关注到,一些技术上是自雇但其实与一名雇主是有
雇佣关系的人士,有否受条例草案的保障。其中一个例子
是长期为同一名建筑地盘承建商工作的混凝土货车车主兼
司机。有建议谓,这类人士可能要条例草案特别提供保障
。我们的意见是,根据条例草案,雇主有责任当其雇员在
其工作地点工作时,为他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同样地
,一个处所的占用人,有责任为在其处所內工作的其他雇
主的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雇主与雇员之间是否有
雇佣合约存在,是一件事实。如果雇员在工作期间受伤并
相信他是受雇于一名人士,应由法庭决定他们之间是否有
一份服务合约存在。雇主不可能只把雇员列为「自雇人士
」就可以逃避责任。而一个工作地点也不会纯粹因为有人
告知执法人员只有自雇人士在该处工作,而可以豁免遵照
条例草案的规定;执法人员会进行视察,查证所称是否属
实。基于这个原因,我们不认为有需要对条例草案在这方
面的规定作任何修改。


布政司署
教育统筹科
一九九七年二月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