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职业安全及
健康条例草案》条例
草案委员会
参考的文件



引言

本文件说明当局对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上次会议举行
后,《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一些未解决
的问题的回应。

I.建议为司机以外在载具上工作的人士
提供适当的安全和健康保障

2.当局接纳,当载具是在公众地点,而里面的雇员实际上
不是司机或乘客身分,则他们在工作时应列入条例草案的
保障范围內,例如执行附例或在各种公共运输工具提供服
务的人士。为此,当局建议应对条例草案作出委员会审议
阶段的修订(附件A)。劳工顾问委员会(劳顾会)亦接纳经修
订的保障范围。

II.就条例草案委员会建议修订第6、7
和8条一事咨询劳顾会的结果

3.劳顾会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举行会议,研究条例草案
委员会就条例草案第6、7和8条提出的修订建议。在有关
条例草案的其他修订建议中,劳顾会同意:

  1. 加入雇主或处所占用人违反一般责任条文的
    罚则。这些罚则会与《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第59章)第6A条规定的类似;

  2. 加入雇员的一般责任条文和相应的罚则。这
    些罚则会与《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6B条
    规定的类似;以及

  3. 上述(a)及(b)项适用于雇主和雇员的新订罚则
    ,应延至条例草案制定后12个月才实施。

4.一年的宽限期被认为是必需的,以便雇主、雇员和政府
不论在教育和宣传工作上,都有足够时间准备,以及认识
遵守规定的标准。

III.关于二月二十五日会议席上讨论对
第6、7和8条作出的草拟修订,当局建
议作进一步修订,加入适当的条款,
使条例草案与《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一致

5.经考虑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建议及劳顾会载于第3段的意见
后,当局提出附件B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目的是修改
条例草案第6、7和8条,使条例草案与《工厂及工业经营
条例》一致。

IV.为条例的实施订下宽限期的理据

6.根据条例草案,劳工处处长可透过宪报公告,指定根据
条例制定的规例生效的日期。首先订立的是《职业安全及
健康规例》。该规例除就工作场地订定一般的安全和健康
保障外,亦规管人力操作。当局最初建议给予12个月的宽
限期,以便劳资双方有充裕时间作准备,亦让劳工处和职
业安全健康局可以拟备工作守则和有关遵守标准的指引,
以及展开公众教育和宣传计划。

7.对于条例草案委员会建议考虑把宽限期缩短,当局认为
在制定工作场地的一般安全、健康和福利标准方面,应该
沒有问题,因为这些标准大致上会跟《工厂及工业经营条
例》所规定的类似。事实上,在非工业界的工作场地中,
大部分的工作环境都比工业界好得多。我们准备接纳六个
月的宽限期,让雇主、处所占用人和雇员熟习新规例及作
出所需准备。然而,对于人力操作方面,我们认为整整12
个月的宽限期是必需的,因为各有关方面要作出的准备,
牵涉较广而且较专门,原因是这课题属技术性质,而各大
行业亦需要时间拟备配合本身操作需要的自助式资料。

8.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的会议上,劳顾会在当局征询其
意见后,同意有关宽限期的修订,因此,当局建议在六个
月的宽限期届满后实施条例草案中有关工作场地一般安全
、健康和福利的条款,以及在12个月后实施有关人力操作
的其他条款。

V.就出席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会
议的机构所提意见作出的书面回应

9.当局已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就各机构的意见书作出书
面回应,覆信副本已送交条例草案委员会秘书。


布政司署

教育统筹科

一九九七年三月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