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4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政府
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 CB1/BC/6/96


保护海港条例
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6月2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12时30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陈伟业议员(主席)
    何承天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陆恭蕙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

    黃秉槐议员
    田北俊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黃永康先生
规划署
政府城市规划师/专业事务
赵达莱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事务部顾问
杜俊能先生
高级主任(1)7
许兆广先生



I. 与政府当局进行讨论

(立法局CB(1)1786/96-97号文件)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根据政府当局提供的参考文件, 回应议员于上次会议提出的事项。

2. 主席知悉,《城巿规划条例》(第131章)第3(1)(a)条授 权城巿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拟备"总督所指示的香港某些 地区的布局设计"草图,而政府当局认为"香港地区"包括 陆地和海洋。他询问,总督曾否就《城巿规划条例》第 3(1)(a)条所指"香港地区"一词的定义发出任何指示。首 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表示,政府当局对"香港地区"一 词作广义的诠释,与《城巿规划条例》的引言是一致的。 而且,《释义及通则条例》所界定的"香港的界线",亦 包括陆地和海洋区域。因此,根据《城巿规划条例》第 3(1)(a)条,总督有权指示城规会拟备维多利亚港的分区 计划大纲草图,以实施何承天议员的建议。如条例草案 委员会同意以何承天议员建议的做法代替条例草案,政 府当局便会著手实施他的建议。

3. 议员询问,如政府当局更改《城巿规划条例》第3(1)(a) 条中"香港地区"一词的诠释,会否受到质疑。首席助理 规划环境地政司回应表示,自《城巿规划条例》制定以 来,第3(1)(a)条的涵义一直维持不变,包括香港的陆地 和海洋区域。以往,总督只指示城规会拟备陆地区域的 分区计划大纲图;然而,如总督想指示城规会拟备海洋 区域的分区计划大纲图,他是可以这样做的。眼前问题 的关键是填海工程的规划程序;根据现行的制度,在填 海工程的分区计划大纲图未刊登宪报让公众提出反对前, 这些工程可能已根据《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获 得通过。实施何承天议员的建议能确保填海工程根据 《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获得通过前,政府当局 会根据《城巿规划条例》咨询公众对该填海工程的意见。

4. 法律事务部顾问同意,质疑政府当局对"香港地区"一 词涵盖范围的诠释,多半不会成功,因为《城巿规划条 例》第3(1)(a)条涵义广阔,而且总督可自行决定行使权
力的程度。

5. 何承天议员询问,有关方面会否根据《城巿规划条例》 第4(1)(g)条拟备海港的分区计划大纲图,该条文订明城 规会可拟备发展蓝图,以预定"郊野公园、海岸保护区......
或其他促进环境自然保育或保护的指定用途"。首席助 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回应表示,政府当局正与城规会讨论 实施的细节,而按照《城巿规划条例》第4(1)(g)条所订
的做法行事是有可能的。

6. 何承天议员建议,规划环境地政司可于条例草案恢复 二读辩论时承诺实施他的建议,如此一来,政府当局所 作的承诺便会载入立法局会议的正式纪录中。首席助理 规划环境地政司回应表示,如议员接受政府当局实施何 议员的建议,以代替条例草案,政府当局便会于条例草
案恢复二读辩论时作出承诺。

7. 陆恭蕙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必须承诺总督会于1997年 7月1日前指示城规会根据《城巿规划条例》第3(1)条,拟
备分区计划大纲图。

8. 主席询问,假如政府当局向立法机关作出承诺,但其 后基于行政方便而推翻诺言,会面对甚么法律后果。法 律事务部顾问表示,政府当局如背弃其向立法机关作出 的承诺,受到司法审核的挑战的话,行政当局便须解释 环境有何变迁,导致其背弃承诺。

9.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表示,政府当局反对陆议员 修正草案第4条的建议(载于1997年5月29日发出的立法局 CB(1)1736/96-97(01)号文件),使城规会代替立法局作为 批准填海工程计划的机关,反对理由载于政府当局的文 件。实际上,建议的修正案并不能显示《城巿规划条例》 与修正案之间的关系,以致造成混淆。另外,城规会曾 经表示,修订法例的建议,凡会影响城规会根据《城巿 规划条例》所须履行的职能,均应咨询城规会。

10. 主席询问,第4条的修正案建议会否对公帑造成任何 负担。法律事务部顾问表示,立法局主席须考虑政府当 局的意见后作出裁决。陆议员表示,她相信自己建议的
修正案不会对公帑造成负担。

11. 何议员担心修正案建议以城规会代替立法局作为批 准填海工程的机关,会造成双重立法的问题,因为《城 巿规划条例》现时已赋权城规会执行其职能。

II. 议员互相讨论

12. 陆议员表示,如政府于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时所 作的承诺符合她致函总督(立法局CB(1)1756/96-97号文件) 所开出的条件,她会撤回条例草案。否则,有关条例草 案的工作会继续进行。

13. 叶国谦议员表示支持政府当局的建议,因为不涉及 任何法例的修订,而城规会仍会获授权监察填海建议。

14. 何议员及罗祥国议员均赞成要求政府当局于条例草 案恢复二读辩论前作出承诺。倘政府当局的承诺符合陆 议员致函总督所开出的条件,条例草案便无须通过。何 议员补充,政府当局作出承诺时应表明总督会于1997年 7月1日前根据《城巿规划条例》第3(1)条向城规会发出
指示。

15. 主席表示,民主党不支持草案第3条,因为不准在维 多利亚港进行填海工程的推定,对香港其他地区的发展 会造成压力,因而妨碍均衡发展。至于第4条,城规会是 较立法局更适合批准填海工程的机关。所以,倘若政府 在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前作出的承诺并不表示城规会 会成为批准海港日后所有填海工程计划的机关,他会支 持以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来修正第4条,使城规会代替 立法局成为批准填海工程的机关。倘若第4条的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遭否决,民主党会考虑第4条原来的版本。

16. 主席表示,条例草案委员会已完成商议工作,并且会 于內务委员会1997年6月6日举行的会议上作出口头报告, 建议于1997年6月23日的立法局会议上恢复条例草案的二 读辩论。书面报告会于1997年6月13日提交內务委员会。

17. 会议于下午1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3日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