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79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6/96


保护海港条例
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星期二)
时  间:上午十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陈伟业议员(主席)
    何承天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陆恭蕙议员

缺席委员 :

    黃秉槐议员
    田北俊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祥国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黃永康先生
规划署
政府城市规划师/专业事务
赵达莱先生
海事处
署理总经理(策划)
陈铭光先生
环境保护署
高级环境保护主任
黃汉明先生

应邀列席人士:

议程第II项

城市规划委员会

Anthony Walker教授
庞创先生
蒲祿祺先生
Anthony M J Cooray教授
陈慧芳女士
林国昌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事务部顾问
杜俊能先生
高级主任(1)7
许兆广先生



I. 通过会议记要

(立法局CB(1)1564/96-97及1565/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及二十四日两次会议的纪要获得
确认通过。

II. 与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进行
讨论

(立法局CB(1)1492/96-97(01)号文件)

2. Anthony Walker教授讲述城规会在其意见书所表达的意 见。基本上,城规会对海港填海工程持中立态度,并视 之为提供土地作建屋、交通、康乐及商业发展用途的整 体工作的一部分。城规会对条例草案以下三点特别感到
关注:

  1. 不准进行填海工程的法律推定会对规划过程造 成限制,然而,为配合香港的急剧发展,规划 过程必须极具灵活性。条例草案內并无明确的 客观标准,可据以决定填海工程建议可如何在 这项推定下获得批准,令当局在处理填海工程 建议时遇到困难。只对维多亚港的发展施加限 制亦会对香港其他地区的发展造成压力。

  2. 赋权立法局审批填海工程建议会混淆行政机关 及立法机关的职责。况且,立法局工作非常繁 重,又缺乏有关的专业知识,填海工程建议的 审批工作或会因而受到延误,阻碍香港的发展。 由于填海工程是发展计划中多项复杂事宜之一, 单选出填海工程由立法局审批,可能造成反效 果。根据现行制度,立法局已有权反对填海工
    程的拨款申请。

  3. 自一九九五年年底,当局已与城规会作好行政 安排,当局根据《前滨及海床(填海)条例》批 准进行填海工程之前须完成法定规划程序,其 中包括制订及陈示分区计划大纲图,并考虑外 界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提出的反对。总督会 同行政局亦会先研究外界根据《前滨及海床(填 海)条例》及《城市规划条例》提出的反对,才 就填海工程建议作出决定。当局现正著手将上
    述行政安排变为法定规定。

3. 蒲祿祺先生补充,当局将上述行政安排变为法定规定 的措施应该可以纾解市民对监察海港填海工程的关注。 城规会认为不准在海港进行填海工程的推定是一项富爭
议性的建议。

4. 议员注意到行政安排有别于法定规定,他们询问当局 是否已备妥立法的建议,而城规会又是否有足够资源, 可执行监察海港填海工程建议的法定职责。Walker教授 回答道,他并不知道立法的时间表。至于资源的问题, 城规会现时已有根据填海工程的行政安排,监察填海工 程计划,即使此职能变为法定职能,相信亦不会有任何 资源问题。蒲祿祺先生补充,在上次城规会会议上,规 划环境地政司赞成将关乎填海工程的行政安排变为法定
规定。

5. 至于城规会倘获授法定权力监察填海工程,设立一个 独立的主席职位及秘书处,城规会认为是否可取,Walker 教授回应表示,城规会并无正式考虑这些建议,但他个 人认为城规会委员明白到设立独立秘书处以执行城规会
的独立职能有其好处。

6. 陆恭蕙议员指出,根据现行法例,城规会的法定职能 只限于研究当局向其提交的分区计划大纲图。此外,城 规会不能自行草拟其他大纲图,只可就当局建议的图则 作出回应。因此,城规会既无权力亦无资源监察全港规 划。Walker教授同意,严格来说,根据现行法例,城规 会在全港规划方面并无担当任何角色。然而,当局最近 已就填海工程实施行政安排,令城规会在填海工程建议 获批准前提出意见。而且,城规会可主动找出有问题的 地方,要求当局作出检讨,以便建议在分区计划大纲图 中作出更改。事实上,城规会亦有这样做。关于制备其 他大纲图,蒲祿祺先生表示,城规会并不一定同意当局 拟备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并可要求当局提出其他可供选
择的图则。

7. 陆议员认为城规会有需要完全重组,才可具备监察全 港规划的权力及能力。这过程需时甚久,因此,在找到 长远的解决办法前,惟有推出条例草案。

8. Anthony M J Cooray教授表示,规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草拟发展大纲图必须尽量灵活。大部分国家设有法定及 非法定规划制度。在英国,政府处理规划事宜时有较大 弹性。在香港,全港规划由当局负责,而地区规划则由 城规会监察。事实上,分区计划大纲图属法定图则,较 全港规划图更为重要。城规会就分区计划大纲图作出决 定时,如认为有需要,可以不理会全港规划图。Cooray 教授强调须从策略规划的角度看待填海工程。订定不准 进行填海工程的推定会阻碍当局弹性进行策略规划。重 组城规会是较佳的选择,这样城规会便可负起监察全港 规划的责任。他表示并无国家订定不准进行填海工程的
法律推定。

9. 陆议员表示每个国家的情况不同。填海工程在其他国 家也许从未构成问题,但香港海港填海工程的规模不久 便会产生问题。不准进行填海工程的推定在香港并非新 构思,因为《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亦有类似的条文, 用以保护郊野公园。由于《全港发展策略检讨》所建议 的海港填海工程规模很大,故有需要订定不准进行填海 工程的推定,以预防有关方面进行过量的填海工程。

10. 主席认为设定不准进行海港填海工程的推定有别于 禁止进行海港填海工程。即使设有这项推定,当局如认 为已考虑所有其他方案,而进行填海工程是解决问题的 唯一方法,当局仍可进行填海工程。Walker教授回应称, 城规会明白设定不准进行填海工程的推定并不等于禁止 进行填海工程,但认为设定这项推定是过分的做法,会 进一步阻延规划过程。而且,由于条例草案并无订明客 观标准,可据之决定应否根据这项推定批准填海工程建 议,当局在评估填海工程建议时会遇到困难。

11. 陆议员询问城规会为何乐意保护郊野公园而不愿保 护维多利亚港。Walker教授回答道,城规会并无讨论郊 野公园与维多利亚港何者较为重要,因而需要受到保护。 然而,郊野公园是土地用途的一种,任何改变等于改变 土地的用途。因此,倘有改变郊野公园范围的任何建议, 城规会会参与研究有关的分区计划大纲图。

12. 何承天议员询问可否将维多利亚港列为分区计划大 纲图中土地用途的一种,使日后的海港填海工程成为土 地用途的改变,城规会便可理所当然审批填海工程建议。 Walker教授回答道,此方案似乎可行,但城规会并无讨
论过这个问题。

13. 主席询问海港填海工程有否根据当局与城规会协定 的行政安排,进行公众咨询;若有,咨询应由城规会抑 或当局进行。Walker教授回应称,在现行的安排下,城 规会曾就部分工程进行公众咨询,但他须向其他委员了 解情况,并会在会后以书面答覆议员。

14. 法律事务部顾问指出,城规会的参考文件第8段似乎 暗示条例草案涵盖在香港所有水域进行的任何填海工程, 但事实上草案只适用于在维多利亚港进行的填海工程。

III. 与当局进行讨论

(立法局CB(1)1563/96-97号文件)

15. 陆议员提述参考文件第5段,并询问当局是否认为就 填海工程进行的咨询工作已经足够,全港规划过程又毫 无问题。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回应称,陆议员所引 述的一段,重点是当局已接获不少市民就《全港发展策 略检讨》提出的意见,并且正在加以研究。在现阶段抢 先在《全港发展策略检讨》得出结果前通过条例草案并
非公平的做法。

16. 议员指出,当局尽管已制定《郊野公园条例》(第208 章),保护郊野公园的范围,但却反对本条例草案。他们 询问当局是否刻意这样做。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回 答道,保护郊野公园的范围是基于特别原因。当局亦致 力保护海港,但问题是保护的方法及平衡点。当局已制 定《海岸公园条例》(第476章),以保护某些海岸地区, 而且亦有立例保护香港某些水域的水质。然而,维多利 亚港两岸的海岸线对香港尤其重要。海港除了是香港的 天然财产外,亦有其他特别用途,例如可用来发展康乐、 交通、房屋及其他设施,这是与郊野公园不同之处。

17. 议员询问当局有否提出任何建议,以改善全港规划 的现行制度,以及实施该等建议的时间表为何。首席助 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回答称,当局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发表 白纸草案,征询公众意见,该白纸草案旨在修订《城市 规划条例》,务求能解决现时规划程序中有欠妥善之处。 当局现正分析市民对白纸草案的意见,并会将意见纳入 蓝纸草案內。当局预算在一九九八年将条例草案提交立 法局。一九九五年年底,当局与城规会达成协议,作出 行政安排,订明总督会同行政局只会在城规会通过填海 所得土地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后,才会批准进行有关的填 海工程。当局现正考虑是否有需要将此行政安排纳入城
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內。

18. 议员担心当局建议的草案在一九九八年成为法例时, 《全港发展策略检讨》建议的各项海港填海工程已根据 现行法例获得批准,因而保护海港免受过量填海工程破 坏的目的便不能达到。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回应表 示,拟备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需时,该草案涉及的事 项很广泛,填海工程只是其中一项。不过,有关填海工 程的行政安排已经确立,这项安排亦适用于所有海港填
海工程。

19. 主席要求取得当局与城规会达成的行政协议文本及有
关的新闻稿。

20. 何议员请当局回应其建议。何议员的建议是将维多 利亚港列为分区计划大纲图中土地用途的一种,日后在 海港填海便属改变土地的用途,可理所当然由城规会审 批。此建议的好处在于无需修订法例便可实施。主席表 示,倘若当局认为此方法可以接受,便应订定实施建议 的时间表。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表示,这是可考虑 的方法,但当局须深入研究,并会在会后以书面答覆。

21. 提到当局的参考文件第7段,陆议员要求当局提供另 一份参考文件,说明在当局根据《前滨及海床(填海)条 例》处理海港填海建议的过程中,各政府部门分别担当 何种角色及职能。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答允提供陆 议员要求的参考文件,并澄清当局的文件第7段的目的, 是著重指出,由于草案并无订明客观标准,可据以决定 在何种情况下批准填海建议,第3条所订明的推定令政府 人员在处理填海建议时面对种种困难。

22. 主席认为不论不准进行填海工程的推定是否存在, 处理填海建议的程序及考虑因素亦是一样。当局根据现 行制度就填海建议作出决定前,应先考虑除填海外,是 否有其他选择。他请当局举例说明根据《前滨及海床(填 海)条例》及根据保护海港条例草案第3条处理填海的建 议有何不同之处。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同意,不论 有否该项推定,当局处理填海建议所须考虑的因素亦是 一样,但由于草案并无订明客观标准,说明该项推定如 何得以符合,实施该项推定会有困难。

23. 法律事务部顾问表示,草案第3条的法律效力是赋予 法院监察功能,而非为公务员订明执行职责时所需依循 的实际程序。日后,市民如担心草案第3条的原则受到忽 视,可寻求法院的协助。法院不会以其决定取代当局的 决定,但会确保当局已充分考虑该法定推定。草案第3(2)
条规定当局就海港填海工程作出决定前,考虑各有关事 项及平衡情况。立法局即使有权批准填海建议(草案第4
条),亦须遵守草案第3条。陆议员表示,草案第3条如获 通过,市民可透过司法审核或起诉当局未能履行法定职 责,质疑当局就填海工程作出的决定。

24. 陆议员询问,假如订明废除条例草案的期限,当局的 立场会否有变。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回应表示,应 否设定废除条例草案的期限,由立法局考虑香港的整体 利益后决定。然而,当局仍反对条例草案,因为此条例
草案是无必要的。

25. 主席要求当局提供进程表,列明完成《全港发展策 略检讨》所建议的海港填海工程所需的时间,包括预算 将填海建议刊登宪报,以及颁布分区计划大纲图的时间。

IV. 其他事项

26. 法律事务部顾问应主席所请,答允拟备文件,将《郊 野公园条例》(第208章)及《海岸公园条例》(第476章)中 关乎保护香港某些特别范围的条文与条例草案的条文作
一比较。

27. 陆议员已提交一份文件,列出她拟对草案第4条动议 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三个方案,订明废除该条文 的时限。她请议员考虑该等方案,并在下次会议作出决
定。

(会后补注: 陆议员的文件已于一九九七年五月 十六日随立法局CB(1)1611/96-97号
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28. 为使当局有足够时间预备议员在会上要求取得的资 料,议员通过下次会议改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星
期四)下午二时三十分举行。

29. 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