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564/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1/BC/6/96
保护海港条例
草案委员会
第二次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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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四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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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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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陈伟业议员(主席)
何承天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叶国谦议员
缺席委员:
罗祥国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 黃永康先生
- 政府城市规划师(专业事务)
- 赵达莱先生
- 海事处
- 总经理(策划)
- 吴炯机先生
应邀列席人士:
香港建筑师学会
- 会员
- 刘荣广先生
- 会员
- 雷震寰先生
香港规划师学会
- 主席
- 谭小莹女士
- 公共事务委员会召集人
- 龙小玉小姐
香港大学城市规划及环境管理研究中心
- 柏蔚元博士
世界自然(香港)基金会
- 环境保护主任
- 邱淑逑小姐
- 助理环境保护主任
- 李嘉敏小姐
香港港口领港员工会
- 副主席
- 张大基先生
- 行政主任
- 杨敏初先生
香港商船高级船员协会
- 彭惠勇先生
- 叶定安先生
- 香港海员工会
- 潘炽国先生
- 郭增官先生
香港船务职员协会
- 张顺庆先生
- 吴伟荣先生
海港运输业总工会
- 洪炳先生
- 何钧贤先生
保护海港协会
- 徐嘉慎先生
- 周洁冰女士
- 徐霍咏仪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事务部顾问
- 杜俊能先生
- 高级主任(1)7
- 许兆广先生
I.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CB(1)1327/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与团体代表会晤
香港建筑师学会(建筑师学会)
(立法局CB(1)1330/96-97(02)号文件)
2.刘荣广先生表示,建筑师学会监察填海事宜已有多年。
该会在去年发表一份以「海港填海工程以外的选择」为题
的研究报告,藉此指出,除填海以外,还有其他可增辟土
地作发展用途的方法。当局现时采用的策略规划程序,透
明度并不足够,市民即使强烈反对,亦无从以有效的方法
影响填海建议。建筑师学会赞成由独立组织研究及审批填
海建议。作为临时措施,这项工作暂时可由立法局负责。
然而,由于立法局缺乏有关的专门技术知识,加上工作繁
重,长远而言,未必是负责这项额外工作的适当机关。当
局应成立一个由非官方人员担任主席的独立组织,负责监
察香港的策略规划。为方便与当局沟通,该独立组织的主
席应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会议成员,其他成员应
包括专业人士、学者、环保人士等。上述组织与陆恭蕙议
员的文件(立法局CB(1)1347/96-97(01)号文件)所建议的「策
略规划咨询委员会」相类似。至于乡议局应否参与该咨询
委员会,建筑师学会认为在研究新界的填海建议时才有此
需要。视乎研究的地区而定,由有关的区域市政局办事处
或区议会派员出席会议,亦是可取的做法。雷震寰先生补
充,所有专上学院应轮流获邀请派学术代表出席会议。
3.关于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可否负责监察香港的策略
规划事宜,刘先生回应表示,城规会现时并无监察策略规
划的法定权力。倘若当局愿意修改现行法例,授权城规会
审批策略规划建议(包括填海建议),并且把它重组成为一
个独立组织,城规会可成为监察香港策略规划的适当组织
。
4.刘先生总结表示,建筑师学会普遍支持条例草案第3条,
认为只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应在维多利亚港进行更多
填海工程。维多利亚港是香港的财产及重要航道,理应受
到保护。
香港规划师学会(规划师学会)
(立法局CB(1)1330/96-97(03)号文件)
5.谭小莹女士表示,规划师学会强烈反对这条条例草案,
因为海港填海工程是策略规划中重要的一环,把填海工程
抽出,交由立法机关管制是不合理的做法。全港规划涉及
多门专业知识,应继续由行政当局负责。《城市规划条例
》及城规会的职权范围可予修订,让城规会具备法定权力
,可监察策略规划事宜。城规会辖下亦可设立小组委员会
,分担沉重的工作。谭女士亦认为城规会应为政府架构以
外的一个独立组织。
6.谭女士申述规划师学会对草案第3条的意见,表示该会同
意海港填海工程应尽量减少,但认为不应设定不准在海港
內进行填海工程的推定。在某些情况下,海港填海工程是
必需进行的,例如需增辟土地以建造重要运输系统,以及
安置受市区重建影响而又渴望在市区获得安置的人等。
7.至于应否扩大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以包括香港其他海域
,谭女士表示,不论条例草案的范围为何,规划师学会始
终认为进行填海工程与否最终应由行政当局而非立法机关
决定。
香港大学城市规划及环境管理研究中心(研究中
心)
(立法局CB(1)1330/96-97(04)号文件)
8.柏蔚元博士表示,社会人士皆同意香港现时的全港规划
制度需要改善。问题在于条例草案所提的建议是否上策。
此事已达到关性的地步,因为在海港进行更多的填海工
程会对海港的质素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专业的规划师或
会认为进行海港填海工程纯属技术上的抉择,但事实上这
是价值取向的抉择。研究中心支持条例草案所提的建议。
9.关于由其他组织而非立法局负责审批填海建议,柏蔚元
博士表示,为公正起见,负责审批填海建议的组织必须独
立于政府架构以外,其成员应包括技术及非技术人员。倘
能革新城规会的职权范围及成员组合,由重整后的城规会
负责审批填海建议,亦是可以接受的方案。他强调,除由
独立组织负责评估填海建议外,设定草案第3条所载不准
在海港內进行填海工程的推定亦十分重要。
世界自然(香港)基金会(自然基金会)
(立法局CB(1)1330/96-97(06)号文件)
10.邱淑逑小姐表示,自然基金会支持这条条例草案,因为
根据现行制度,规划署为策略发展计划作最后定案时并无
考虑市民的意见。规划署只是以成本最低、工程时间最短
和行政程序最简单为准则,作出其决定,却无从质素方面
审慎考虑其他对整体社会异常重要的因素。自然基金会相
信更严格限制填海工程,未必表示须大量开发新界的植林
区,两者应可平衡发展。倘立法局负责审批填海建议,市
民便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自然基金会赞成香港其他海域亦
应受到保护。
香港港口领港员工会(港口领港员工会)
(立法局CB(1)1330/96-97(07)号文件)
11.张大基先生讲述港口领港员工会在其意见书所表达的意
见。该会支持条例草案的精神,只要可达到保护海港的目
的,该会对于由立法机关抑或行政机关负责审批填海建议
并无特别意见。负责评估填海建议的组织,成员应包括海
港领港员的代表。为保护海港,经核准但仍未展开的填海
建议应重新评估。他认为海港填海工程把海港的海域减少
,造成急流,影响在海港內航行船只的安全。
香港商船高级船员协会
香港海员工会
香港船务职员协会
海港运输业总工会
(立法局CB(1)1330/96-97(08)号文件)
12.叶定安先生表示,香港商船高级船员协会反对这条条例
草案,因为条例草案会赋予立法机关行政权力,违反《基
本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13.吴伟荣先生表示,香港船务职员协会反对这条条例草案
,因为部分填海工程,例如因兴建中港码头和货柜码头而
需进行的填海工程,是必需而无可避免的。他认为就海港
填海工程咨询公众经已足够。
14.至于改善现行策略规划制度的问题,海港运输业总工会
的洪炳先生表示,立法局由于缺乏有关的专门技术知识,
故并非批准填海建议的适当机关。该会支持成立咨询委员
会,监察香港的港口发展,其中包括填海建议。
15.潘炽国先生表示香港海员工会反对条例草案第4(1)条,
因为立法局财务委员会及公务小组委员会有权审批为填海
建议提交的拨款申请,这种管制已属足够,条例草案所建
议的改变并无需要。主席澄清,倘若某项填海工程无需经
立法局批准拨款(例如为发展九号货柜码头而进行的填海
工程),财务委员会及公务小组委员会便无机会研究该项
填海建议。
保护海港协会
(立法局CB(1)1330/96-97(09)号文件)
16.陆恭蕙议员申报利益,表明她是保护海港协会的副主席
。
17.徐嘉慎先生表示,根据现行制度,并无政府以外的机构
有权监察香港的填海工程。城规会的法定权力是审批与土
地用途有关的城市分区计划大纲图。城规会只在填海工程
完成后获得咨询。有关事宜非常迫切,因为多个填海工程
已在计划当中。保护海港协会同意香港是一个行政主导的
政府,该会认为条例草案第3条订明的不准在海港內进行
填海工程的推定不会影响政府现时的运作。《郊野公园条
例》已开先例,规定政府须保护郊野公园內的土地。保护
海港协会原先赞成重组城规会,并授予其审批填海建议的
法定权力。但当局认为这项建议对公帑造成负担,故不能
纳入议员条例草案內。因此,该会支持条例草案第4条,
以赋权立法局审批填海建议。
18.徐先生解释,策略规划涉及多方面的政策(包括土地辟
增、房屋、经济发展、运输及环境保护等),城规会并非适
当的监察组织,当局须成立一个策略规划咨询委员会,由
各个关注团体派出代表出任成员。根据一项由香港大学社
会科学研完中心及保护海港协会联合进行的调查显示,88
%的被访者反对填海,98%支持条例草案第3条。
19.主席询问倘若条例草案第4条不获通过,条例草案会否
变得毫无意义。徐先生回应表示,条例草案仍可发挥作用
,对政府官员施加法定责任,使他们在作出填海决定前探
讨其他方案。草案第3条容许市民就政府的填海决定申请
司法审核。
III.与当局举行会议
(立法局CB(1)1344/96-97(01)号文件)
20.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简述当局对条例草案所抱的立
场,详情载于参考文件。当局反对条例草案,认为条例草
案是不必要的,因为现时的城市规划程序已非常公开和具
透明度,而且经过彻底的公众咨询。具体的工程计划须按
照《前滨及海床(填海)条例》的规定在宪报刊登。工务计
划內的工程须经立法局公务小组委员会和财务委员会批准
,才可进行。条例草案会把涉及海港填海工程的规划及发
展土地用途的责任由行政机关转移给立法机关,混淆两者
目前的责任。
21.议员询问,根据现行制度,城规会在策略规划方面有否
发挥任何作用。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回应表示,当局
在草拟发展策略纲领时会进行公众咨询,最近发表的《全
港发展策略检讨》便是咨询公众的例子。在拟备发展策略
纲领后,当局会就城市分区大纲图咨询城规会。
22.根据主席的理解,不需公务小组委员会及财务委员会批
准拨款的填海建议不会经立法局研究,九号货柜码头的填
海工程便是一例,主席要求当局证实情况是否如此。首席
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同意上述情况确实会发生。他重申当
局明白市民的确广泛关注海港的未来,并强调当局亦会致
力保存海港。当局现正评估市民对《全港发展策略检讨》
所提建议的回应,并会在本年年底就未来发展作出决定。
IV.其他事项
23.议员得悉城规会的具体意见会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
日才可备妥,因此通过原定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举
行的会议改在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举行
。城规会的代表会获邀出席会议。条例草案委员会定于一
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时三十分举行另一次会议,总
结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24.会议于下午六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