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2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 CB1/BC/6/96
保护海港条例
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5月2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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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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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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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陈伟业议员(主席)
何承天议员
黃秉槐议员
陆恭蕙议员
叶国谦议员
缺席委员 :
出席公职人员 :
- 议程第I项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 黃永康先生
-
政府城市规划师(专业服务)
- 赵达莱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
法律事务部顾问
- 杜俊能先生
-
高级主任(1)7
- 许兆广先生
(立法局CB(1)1651/96-97号文件)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根据政府当局的参考文件发言,
回应议员在上次会议所提各点。
2. 议员得悉,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如有需要,海港
的范围可纳入分区计划大纲草图內,成为规划过程的一
部分。何承天议员质疑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和政府当
局就咨询市民意见达成的非法定行政安排,可否满足市
民对于设立机制,管制过量填海工程的期望。况且,城
规会的建议仍可遭行政局否决。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
司回应表示,根据该项行政安排,政府当局承诺,当局
根据《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批准进行填海工程
前,会先让行政局研究城规会对该项填海工程的分区计
划大纲图的意见。政府当局会尊重城规会的观点,但未
必一定采纳其意见。
3. 关于把行政安排变为法定规定的进展,首席助理规划
环境地政司表示,政府当局刚以白纸草案(城市规划(修
订)条例草案)完成咨询公众的工作,现正研究市民的意
见,同时考虑是否有需要在拟备蓝纸草案前,把行政安
排纳入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內。
4.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综述政府当局对条例草案的
立场如下:
-
政府当局认为条例草案并无必要,因为现行的
规划过程既公开亦具透明度,市民亦有正式渠
道发表意见;
-
在现行制度下,立法局有权否决填海工程的拨
款要求;
-
不准进行填海工程的推定会令政府当局在处理
填海建议时遇到困难,原因是条例草案內并无
订明客观准则,可据之决定应否批准填海建议;
-
赋权立法局审批填海工程建议会扰乱行政机关
及立法机关目前的责任划分;及
-
海港填海工程对香港日后的发展特别重要。政
府当局现正研究市民对「全港发展策略检讨」
的意见。在现阶段抢先在该检讨得出结果前通
过条例草案并非公平的做法。
5. 议员知道《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订有保护郊野公
园的条文,他们质疑政府当局为何不愿保护维多利亚港。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回答表示,郊野公园不宜与海
港相比,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作用和特性。政府当局亦
致力保护海港,唯一不认同的是保护的方法及平衡点。
维多利亚港在香港的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特别的作用,情
况跟郊野公园有所不同。
6. 政府当局评论条例草案的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的文件
(立法局CB(1)1616/96-97(01)号文件)第11段指立法局参
考资料摘要对《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第6(1)及6(2)
条的释义过于狭窄,法律事务部顾问请政府当局澄清这
点。根据他对《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第6(1)及6(2)
条的理解,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指出,只有在填海区內
具有法律权益(拥有土地或物业)的人,才可根据该条例
反对建议的填海工程,这说法是正确的。首席助理规划
环境地政司表示,参考文件第11段的主要目的在于比较
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的意见及政府当局的做法。实际上,
政府当局亦会考虑在填海区內并无法律权益的组织反对
填海建议的意见。举例而言,虽然世界自然基金会在填
海区內并无法律权益,但政府当局在1990年接获该会反
对西九龙填海工程的意见,亦予以考虑及处理。他重申,
政府当局在处理反对填海工程的意见时,对《前滨及海
床(填海工程)条例》第6(1)及6(2)条的涵义作广阔的诠释。
7. 法律事务部顾问表示,《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
第6(1)及6(2)条的法律涵义已很明确,土地审裁处前任大
法官亦赞同只有在填海区內有法律权益的人才有权根据
《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获得赔偿。由于政府当
局对法例的诠释会有所改变,故不宜过份信赖,否则会
影响在填海区內并无法律权益的市民提出反对的渠道。
陆恭蕙议员认为,政府当局接纳该环保团体的反对意见,
只是因利乘便而已,这种做法会随时改变。
8. 何议员谈及政府当局的文件(立法局CB(1)1616/96-97(01)
号文件)第12段时表示,据他理解,青洲填海工程并未由
立法局财务委员会辖下工务小组委员会研究,他对于政
府当局表示青洲填海工程最终亦必会向财务委员会申请
拨款的说法感到怀疑。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回答表
示,青洲填海工程已根据《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
刋登宪报,政府当局共接获19项反对意见。为纾解市民
部分疑虑,政府当局会委托顾问公司,就环境保护及交
通安全两方面再作研究。他强调,这项填海工程仍有待
总督会同行政局批准,而且这项工程属工务计划之一,
政府当局稍后须向立法局申请拨款。
9. 关于草案第4条如不获通过,草案第3条是否仍能发挥
作用的问题,法律事务部顾问表示,条例草案仍能有效
地向公职人员及法定机构施加责任,使他们作出决定前,
先考虑填海工程以外的其他方案。此条文并非指示公共
主管当局采取某种行动,只是申明主管当局就海港填海
工程作出决定时,须本著真诚考虑的一项原则。
10. 主席建议,修订草案第4条的另一可选择方案是由城
规会而非立法局批准填海建议。陆议员表示,这个方案
亦可考虑,因为城规会可藉此获得法定权力,监察策略
性规划工作。然而,政府当局或会以此建议对公帑造成
负担而提出反对。
11. 法律事务部顾问表示,立法局主席在裁定条例草案
会否对公帑造成负担时,须考虑政府当局的意见。当局
较早时回应一项规定城规会监察全港规划的立法建议时,
认为该建议对公帑造成负担,既然如此,政府当局改变
这种看法的机会不大。若要向城规会施加监察填海工程
的法定责任,政府当局须作出正面的授权。
12. 法律事务部顾问进一步表示,假如在草案第4条以城
规会取代立法局,城规会和总督会同行政局之间的法定
关系便会产生基本的改变。此外,落实这项修订并非只
在草案第4条以「城市规划委员会」一词取代「立法局」
这么简单,而须考虑该条文对《城市规划条例》在法律
上的影响。
13. 陆议员解释她原本建议由城规会审批海港填海工程,
但这项建议被裁定对公帑造成负担,不能纳入议员条例
草案內。由于让立法局审批海港填海工程长远而言未必
是绝对理想的解决方法,因此她拟备了3款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立法局CB(1)/1611/96-97号文件),订明在指
定期间届满时或在某些情况下,废除草案第4条。她请
议员在研究草案第4条时考虑这些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
14. 法律事务部顾问表示,议员如欲保留草案第4条,须
考虑以下各点:
-
该条文具有宪制方面的影响,立法局首次获授
予权力,担任行政职务;
-
立法局可能会因其在这方面采取的行动而面对
司法审核;及
-
立法局须在其体制內订立实施该条文所需的程
序,尤其须具备足够的经验及专长,应用于其
获授权作出决定的填海事宜。
15. 叶国谦议员表示他并不支持草案第4条,因为该条文
授予立法局批准填海建议的行政权力,会造成法律事务
部顾问所指出的影响。
16. 何承天议员提出另一方案,请议员考虑。他建议把
维多利亚港视为分区计划大纲图中土地用途的一种,使
日后的海港填海工程变成土地用途的改变,须获城规会
批准。此方案不会改变城规会与总督会同行政局的关系,
引起较少宪制问题,对公帑亦造成较轻负担,因为城规
会本已负责批准分区计划大纲图。法律事务部顾问表示,
根据现行法例,政府当局会考虑城规会的建议,但不一
定须予接纳。何议员的建议不会改变这个情况。
17. 陆议员指出,倘城规会成为批准填海工程的机关,便
应获赋予批准填海建议的最终权力,而且应透过立法而
并非行政安排获授予这项权力。
18. 主席把条例草案委员会讨论至今得出的6个可行方案
综述如下:
-
连同在指定期间届满时或在某些情况下废除草
案第4条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原封不动
接纳整条条例草案;
-
接纳草案第3条,但反对草案第4条;
-
接纳草案第3条,同时修正草案第4条,以城规
会代替立法局成为批准海港填海工程的机关;
-
反对草案第3条,同时修正草案第4条,以城规
会代替立法局成为批准海港填海工程的机关;
-
接纳何承天议员的建议,把海港视为土地用途
的一种,使日后的海港填海工程成为分区计划
大纲图中一种土地用途,理所当然地受城规会
监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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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反对条例草案。
19. 应主席所请,秘书会拟备文件,综述6个有关条例草
案的可选择方案。秘书处会把文件送交议员及政府当局
置评。
20. 议员得悉城规会未能出席上述会议,原因是该会将
于1997年5月23日商议在该会与政府当局之间的行政安
排下,就填海工程咨询公众的程序。城规会的具体答覆
要在1997年5月23日后才可备妥。
21. 议员商定在1997年5月30日上午8时30分举行下次会
议,根据条例草案委员会讨论至今得出的6个可选择方
案决定日后的工作路向,并逐一研究条例草案的条文。
22. 会议于下午3时5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3日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