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565/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6/96


保护海港条例
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四)
时  间:下午三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陈伟业议员(主席)
    何承天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陆恭蕙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黃秉槐议员
    田北俊议员
    叶国谦议员
    曾健成议员
应邀列席人士:

    香港园境师学会

    公共事务委员会主席
    黃赐巨教授

    香港测量师学会

    会员
    李森先生

    地球之友

    运动统筹主任
    何丽莎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事务部顾问
    杜俊能先生

    高级主任(1)7
    许兆广先生



I.与团体代表会晤

香港园境师学会(园境师学会)

(立法局CB(1)1330/96-97(01)号文件)

黃赐巨教授概述园境师学会在其意见书所表达的意见。该
学会支持条例草案的精神,因为当局以往在决定进行填海
工程前,未有充分咨询公众人士的意见,公众人士只在填
海工程接近完成的时候,始意识到大量填海带来的后果。
当局应改善咨询的程序,并且扩大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
的成员组合,让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也能加入为委员。关
于应否将维多利亚港单独选出来,藉条例草案的条文加以
保障,黃教授回答时指出,维多利亚港明显有其特质,有
别于本港其他海域,举例而言,维多利亚港既为本港的标
志,亦是吸引游客的观光点。

2.至于立法局及经重组的城规会两者中,哪一个是较为适
合审批填海建议的机构,黃赐巨教授表示他需要进一步咨
询园境师学会理事会及会员,稍后才可就这问题表达该会
的意见。

香港测量师学会(测量师学会)

(立法局CB(1)1362/96-97(02)号文件)

3.李森先生表示测量师学会支持条例草案,原因是本港应
有法例明文规定全港规划,包括填海工程在內,须经过公
众咨询程序。在现行的制度下,当局沒有法律上的责任,
就填海工程进行公众咨询。《前滨及海床条例》主要涉及
在填海工程邻近土地拥有权益的人的赔偿事宜。条例草案
是为了保护海港免受过量填海工程破坏而向前迈出的第一
步。鉴于维多利亚港所具备的特质,测量师学会认为将其
单独选出加以保护是恰当之举。

4.谈及其他可确保公众人士能参与全港发展规划的措施时
,李森先生指出,长远而言,当局应成立一个规划当局,
由独立人士担任主席,专业人士组成的秘书处提供支援。
该机构应获赋权监察所有关乎全港规划的事宜,当中包括
填海工程。

5.关于当局发表的《全港发展策略检讨》,李森先生转达
测量师学会的意见,认为该项检讨过份强调海港填海方案
。事实上,新界西北部可供未来发展之用的平地仍有很多

6.陆恭惠议员同意条例草案所提出的建议仅属暂时性的措
施,长远的解决方法是成立策略性规划咨询委员会,这项
建议在她所提供的参考文件中提出(立法局CB(1)1347/96-97
(01)号文件)。条例草案的首要目的是逼使当局采取主动,
解决问题。事实上,条例草案可予修正,以订明机制,使
第4条在某些订明的事件发生后失效或终止生效。

地球之友

(立法局CB(1)1362/96-97(03)号文件)

7.何丽莎女士表示地球之友支持条例草案,尤其支持不准
在海港进行填海工程的推定,因为现时的填海工程已带来
很多环境问题。她亦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的具体意见:

  1. 现有的制度缺乏管制措施,以确保当局按照
    合理的规划及环保准则,审批填海工程。举
    例而言,中区及湾仔填海工程均以零碎方式
    审批,当局从沒有进行任何整体的评估工作

  2. 填海工程不属于城规会的职能范围,现时这
    方面的咨询机制尚未确立。条例草案堵塞了
    这一漏洞,确保公众可参与审批填海建议,
    并且在规划过程中提高当局向公众负责的程
    度和透明度。地球之友支持条例草案参考文
    件的建议,认为应成立策略规划咨询委员会
    ,作为长远的解决办法;

  3. 据称填海是为了提供更多建屋的土地,但地
    球之友怀疑当局是否有需要按现时的速度填
    海。地球之友的研究所得是,大部分填海得
    来的土地都用来兴建运输设施而非房屋,此
    举只会增加市区的噪音和空气污染,当局实
    应检讨其整体运输策略;及

  4. 鉴于近来有人提出在维多利亚港以西进行大
    规模填海工程的建议,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
    宜扩大,以包括维多利亚港以西在內。

8.至于成立新的规划当局的做法,与改组城规会相比,有
何利弊,何丽莎女士表示建议中的策略规划咨询委员会更
有代表性。况且,城规会须全力处理区域规划事宜,未必
可接掌额外的工作。由于保护海港属当前的急务,作为临
时措施,由须向公众交代的立法局审批海港填海建议是适
当的。

II.议员自行讨论

9.陆恭慧议员指出大部分呈交了意见书的团体均支持条例
草案。他们都认识到海港填海所造成的问题既严重又逼切
,故赞成暂时由立法局负责审批填海建议。此外,议员亦
一致认为长远的解决方法,一如她在参考文件所建议,是
成立一个策略规划咨询委员会。她提醒议员条例草案第4
(1)条一经通过,便须研究填海工程的审批程序。倘若议员
认为有需要成立小组委员会审批填海建议,该小组委员会
应于稍后成立。她促请议员将第3及4条分别考虑。纵使议
员对第4条持保留意见,仍可通过第3条,设定不准进行海
港填海工程的推定。

10.何承天议员表示支持条例草案第3条,但对于赋权立法
局审批填海建议的第4条则持保留意见,原因是立法局目
前已有权透过财务委员会及辖下的公务小组委员会拒绝通
过当局提出的填海工程拨款申请。然而,在当局成立独立
的规划当局之前,由立法局审核填海建议,作为过渡性的
措施,是恰当的做法。条例草案应订明第4条只是临时措
施,在指明的期限过后或在若干情况之下,该条文即会废
除。

11.主席澄清,在现行制度下,倘若工程无需得到立法局拨
款(为兴建九号码头而进行的填海工程便是一例),立法局
便无机会审核有关的填海建议。由于受到公众强烈批评,
当局最近稍为改善填海工程的咨询过程。经改善的安排是
,当局会同时拟备城市分区图及填海建议,以便咨询城规
会的意见。然而,这些改善仅属行政措施,并无法定效力
,仍未达到各有关方面的期望。

12.立席关注到,倘若条例草案只适用于维多利亚港,当局
可转而在本港其他海域例如吐露港填海。他请议员考虑应
否扩大条例草案的范围以涵盖本港其他海域。陆恭蕙议员
赞同这点,并表示倘若议员支持这做法,她乐于将条例草
案的涵盖范围扩大。杨孝华议员不赞同这种做法,并表示
倘若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为著向当局传达强而有力的讯
息,使其明白在港口填海所带来的问题,则条例草案的涵
盖范围不应扩大。此外,这样做只会引起更多对此条例草
案的爭议。

13.罗祥国议员附和主席的意见,认为限制维多利亚港的填
海工程,可能逼使当局在本港其他海域填海。他对于条例
草案第4条持保留意见。

14.法律事务部顾问促请议员注意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可修正
条例草案的程度。举例而言,倘若要将条例草案的目的修
改为保护香港全部海域,则这项修正案可能不属条例草案
的范围。这个取向一旦获得接纳,便有大量问题须进行讨
论和研究,结果条例草案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就可能变成截
然不同的另一条条例草案。立法局主席最终可能须在条例
草案恢复二读辩论之时,就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范围
作出裁决。议员同意陆恭蕙议员应与法律事务部顾问探讨
此事涉及的法律限制,研究可在多大程度上扩大条例草案
的涵盖范围。

15.议员询问可否在地图上划定「海港」的界线。法律事务
部顾问表示,条例草案所界定的「海港」与《释义及通则
条例》(第1章)第3条所界定者相同,以描述的方法界定界
线。倘若议员认为有需要在地图上划定「海港」的界线,
应请当局按香港法例第1章的描述,划定界线。

16.至于条例草案第4条倘若删去,第3条是否还能发挥作用
,法律事务部顾问表示,第3条能有效地向公职人员施加
责任,使他们在决定进行填海工程之前,研究其他可行的
方案。在适当的情况下,这项推定可由法院强制执行。

III.其他事项

17.主席表示会邀请城规会的代表参加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
十三日(星期二)上午十时三十分举行的下次会议。

18.陆恭蕙议员同意在举行下次会议之前,就条例草案的涵
盖范围征询法律事务部顾问的意见,当中包括划定海港范
围界线的方法,以及加入机制用以订明在指定期限过后或
在满足了若干条件之后,可废除条例草案的第4条可予废
除的机制。

19.按主席所请,秘书会根据各方就条例草案所发表的意见
,拟备一份摘要。

20.会议于下午五时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