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3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政府
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 CB1/BC/6/96
保护海港条例
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5月3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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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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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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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陈伟业议员(主席)
何承天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陆恭蕙议员
叶国谦议员
曾健成议员
缺席委员 :
出席公职人员 :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 黃永康先生
-
规划署
- 政府城市规划师(专业服务)
- 赵达莱先生
应邀列席人士:
- 议程第I项
- 城市规划委员会
-
Anthony Walker教授
-
庞创先生
-
蒲祿祺先生
-
Anthony M J Cooray教授
-
陈慧芳女士
-
林国昌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高级主任(1)7
- 许兆广先生
(立法局CB(1)1726/96-97及1727/96-97号文件)
Walker教授根据参考文件,发表城规会对条例草案的意
见。他表示,根据现有安排,政府当局会就填海建议征
询区议会的意见,同时按照与城规会所商定的行政安排,
把建议中的填海工程的分区计划大纲草图刋登宪报,以
便市民提出反对意见。由于城规会成员本身并无时间进
行咨询工作,故会考虑政府当局进行咨询搜集所得的意
见。城规会对于现时咨询市民的安排感到满意。此外,
虽然城规会并非负责策略规划的事宜,但政府当局也曾
征询城规会对「全港发展策略检讨」的意见。
2. 主席询问政府当局有否跟城规会正式协议,由当局拟
备日后所有填海工程建议的清单,供城规会考虑(城规会
的参考文件第6段)。Walker教授回答,该清单的作用是
发出预告,倘若城规会反对清单上任何填海建议,政府
当局便不会进行该项填海工程。政府当局答应按这项安
排行事,其承诺已记录在城规会的会议纪要內。
3. 陆恭蕙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宜赋予城规会监察填海工程
的法定权力,因为现时的行政安排并非法定规定,可随
时更改。
4. Walker教授表示,政府当局按照这项行政安排行事的
承诺经已记录在城规会的正式会议纪要內,而这项安排
一向行之有效。
5. 何承天议员建议把维多利亚港列为分区计划大纲图中
土地用途的一种。Walker教授表示,城规会支持这项建
议,藉此正式让城规会在政府当局根据《前滨及海床(填
海工程)条例》批准填海工程计划前,研究该项填海工
程的分区计划大纲图。
6. 陆议员询问城规会是否支持修订法例,赋权该会监察
填海工程。Walker教授回答道,城规会并无正式商议这
个问题,但该会会支持与何承天议员所提建议类似的方
法。
(立法局CB(1)1748/96-97(01)号文件)
7.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在会上提交政府当局回应条
例草案委员会讨论至今得出的6个可选择方案的文件,
并表示只有第5方案(即何承天议员建议把维多利亚港列
为分区计划大纲图中土地用途的一种)及第6方案可以接
受。第5方案可透过2个方法实施,无须修订法例。然而,
倘若条例草案获得通过,这个方案亦会被取代。
8. 陆议员认为,即使政府当局实施第5方案,草案第3条
仍可通过成为法例。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回应表示,
草案第3条如制定为法例,会引起不少法律诉讼。由于草
案第3条并无订明客观标准,作为城规会决定是否批准海
港填海建议的基础,因此城规会或须在法院受到挑战,
而诉讼的结果亦不可预料。这种情况是不可接受的,因
为海港填海工程在香港的经济发展中发挥极为重要的作
用。
9. 主席询问政府当局为何拒绝接纳第4方案。该方案主
张删除草案第3条,并修正草案第4条,以城规会代替立
法局成为批准海港填海工程的机关。首席助理规划环境
地政司回应称,修正草案第4条会改变城规会和总督会
同行政局的关系。根据现有安排,总督可指示城规会拟
备分区计划大纲图,包括建议的填海工程的分区计划大
纲图,但草案第4条经修改后,总督便须把填海建议提
交城规会审批。此外,草案第4条的建议修正案并无订
明提交的细节和上诉的程序。
10. 何承天议员认为,倘若把维多利亚港列为分区计划
大纲图中土地用途的一种,大纲图的注释便可订明海港
是受到保护的地区,以达到设定不准进行海港填海推定
的效果。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回应称,倘若实施政
府当局的文件(立法局CB(1)1748/96-97(01)号文件)所载的
第5(b)方案,当局会进行海港填海的规划研究,结果会送
交城规会考虑及批准。接著,城规会会拟备一份整个维
多利亚港的分区计划大纲图,以及何议员所述的大纲图
注释。日后在海港进行填海工程便等如改变这份分区计
划大纲图,须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经城规会批准。城
规会在研究分区计划大纲图的变动时,会考虑大纲图的
注释。
11.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进一步表示,实施政府当
局的文件所载第5(a)方案的程序是,当局会拟备一份海
港填海工程建议清单,提交城规会审议,然后就城规会
表示支持的填海建议征询公众(包括有关的区议会)的意
见,并把这些填海工程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刋登宪报,以
便公众提出反对意见。城规会决定是否批准填海建议前
会考虑公众提出的反对意见。政府当局不会进行城规会
不表支持的填海建议。
12. 陆议员请议员支持草案第3条,她指出虽然政府当局
和城规会已就填海工程达成行政协议,但海港填海的规
模并无因此减少。问题的症结在于并无有效机制,管制
在海港进行过量的填海工程。她相信,即使草案订明政
府当局在批准填海工程时所须遵守的细节,当局仍会以
草案第3条令当局在处理填海建议时受到不必要的限制为
理由,反对草案第3条。就如法律事务部顾问先前表示,
倘若政府当局已考虑填海以外的其他方案,但最终认为
填海是唯一的解决办法,当局可按现行的做法处理填海
工程建议。此外,即使政府当局对填海工程所作的决定
面临司法审核,法院亦不会以其决定取代政府当局的决
定。
13.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表示,政府当局与城规会
协议的行政安排,成效仍未完全实现,因为政府当局的
承诺是,在1997年7月1日前不会提出重大的填海工程建
议。至于草案第3条的推定,律政署表示,由于该条文
并无订明如何才算符合该项推定,故条文通过后可能会
引起不少法律诉讼。
14. 主席询问,《城市规划条例》所订明的程序既然容
许设立咨询公众的机制,为何政府当局在过去并无就填
海建议征询公众意见。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回答道,
政府当局曾在不同情况下,例如计划建造新机场时,征
询市民对填海建议的意见。市民虽然意见纷纭,但大部
分支持填海建议。在1995年当部分工程接近尾声,填取
的土地已成形时,市民对海港填海工程才较为关注。其
后,政府当局已检讨其就填海工程征询公众意见的做法。
15.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回应主席时答应提供参考
文件,解答以下各点:
-
哪些条例的条文订明政府当局文件所载第
5(a)方案的安排;
-
实施第5(b)方案的时间表为何;
-
政府当局会在何种情况下,修改第5(a)及
5(b)方案所建议的程序;及
-
陆恭蕙议员建议修正草案第4条,以立法
局取代城规会作为批准填海建议的机关,
政府当局对这项建议有何回应。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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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当局回应上述各点的文件已在
1997年6月2日会议上提交,并于1997
年6月4日随立法局CB(1)1786/96-97号
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
16. 议员商定在1997年6月2日下午12时30分举行下次会
议,总结议员就条例草案所作的讨论。
17. 会议于上午9时2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3日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