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委员会
就保护海港条例草案
提交的意见书



背景

1.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
日向保护海港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交有关保护海港条例草案
(下称「条例草案」)的初步意见。城规会收到载有条例草
案背景及论据的参考资料摘要文件后,于一九九七年四月
二十五日详细研究条例草案。城规会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如
下:

不准进行海港填海工程的推定

2.条例草案第3(1)条订有不准许进行海港填海工程的推定。
条例草案亦订明,除非立法局应总督建议而批准,否则不
得进行海港填海工程。就香港的规划及发展而言,在应付
土地需求以作各种土地用途及敷设基础设施方面,海港填
海工程一直担当举足轻重的角色。对于毗邻地区的环境问
题,例如游憩用地和康乐市容设施不足等,也可藉填海来
解决。城规会认为,在应付土地用途、运输及环境问题上
,填海工程是可供选择的办法,而条例草案加入不准进行
海港填海工程的推定,将会不必要地令当局在解决这问题
上的选择减少,并会削弱城规会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方面的
成效和职能。

行政局和立法局的职能

3.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所有法定的规划图则,包括
涵盖拟议填海计划的图则在內,均须提交总督会同行政局
审批。然而,条例草案第4(1)条提述总督会向立法局建议
批准填海工程建议,这意味着有关填海工程的规划和土地
用途发展的责任,将由城规会及行政机关移交立法机关。

对填海工程的监管

4.在监管填海工程方面,现时是设有一套制衡机制的。自
一九九五年年底开始,当局同意填海计划必须先行按照城
市规划条例完成所有法定规划程序,包括制订图则、陈示
图则及审议反对个案后,才能依据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
条例获得批准。总督会同行政局会同时依据城市规划条例
和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的规定,审议有关拟议填海
计划的所有反对个案,然后才对拟议填海计划作出决定。
当局与城规会又已就一项行政安排达成协议,在这项安排
下,当局日后会将所有填海工程建议开列清单,预先提交
城规会,让城规会决定以一份新制订的法定规划图则方式
,还是以修订现有法定规划图则的方式,将拟议填海计划
提交城规会审议。城规会会考虑填海区上的土地用途建议
,并审订填海计划的规模。

5.有关的填海工程还有另一次受公众审查的机会,就是当
局把填海计划提交立法局审议,以便列为公共工程项目及
申请拨款批准的阶段。

6.摘要文件指出,部分填海工程如私营机构发展的计划,
毋须列为公共工程项目及申请拨款,立法局对这些工程并
沒有管制。不过,必须注意一点,为配合在这些填海区上
的发展而提供的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仍是需要进行公共
工程及申请拨款,这些程序依然由立法局管制。

立法局审议填海工程建议的程序和准

7.条例草案并沒有交待立法局审议填海工程建议的程序和
准则。在缺乏议定的程序及准则的情况下,城市规划事宜
便会变成政治爭论,耗费大量时间,大大阻延填海工程的
进行,继而耽误其他规划建议的实施。更重要的是,在立
法局的审议过程中,填海计划也许被视为独立的计划考虑
,而整体的规划因素却备受忽略。城规会认为填海工程建
议跟其他发展建议一样,应在早期的规划阶段作整体而全
面的考虑,考虑的因素应包括填海工程所发挥的作用,对
环境、交通及土地用途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可采取的补
救或防范措施,以补足邻近地区的需要,从而贯彻整体的
规划目的。

立法局的工作量

8.据条例草案所载,填海工程包括在任何前滨及海床中及
在其上进行的任何工程,因此,小型填海工程如沿前滨一
带兴建码头及敷设公用服务设施,亦须取得立法局的批准
,如此一来,各项一般性质的工程也得由立法局审批。立
法局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法律和管制公共开支,工作十分繁
重,在优先次序方面,填海计划亦须与其他项目互相竞爭
,结果可能导致一些迫切的填海计划受到阻延。

条例草案內原先规定由城规会批准填
海计划的条文

9.摘要文件第25段述明,条例草案原先规定由城规会而非
立法局批准所有填海工程建议,但因有关条文或会对公帑
造成负担而予以删除。事实上,原先的条例草案并沒有授
权城规会批准所有填海工程建议,批准的权力只限于那些
提供必需的基础设施的填海工程建议而已。除了提供必需
的基础设施的填海工程建议外,作其他用途的填海工程建
议仍旧需要由立法局批准。

填海工程属规划事宜

10.一般来说,进行填海工程是为了要解决某些涉及土地用
途、运输或基础设施的问题。是否须要进行填海工程,主
要属规划事宜,应根据整体的规划情况作出全面的考虑。
把填海工程建议与香港其余的规划事宜分开来作出决定是
不智的。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城规会的法定职责是
为填海计划拟备规划图则。由城规会先决定应否进行填海
工程,再为工程拟备法定规划图则,则更为恰当。

11.与填海工程有关的规划事宜,应在早期循正常的规划程
序予以考虑。规划程序包括制订及公开陈示法定规划图则
让市民查阅,以及审议反对个案,然后就填海工程作出决
定。

12.因此,城规会提议扩大其职能范围,加入就拟议填海计
划向总督会同行政局提出建议这项职能,而当局应考虑城
规会如何能迅速地履行这项职能。

「策略规划咨询委员会」的成立

13.摘要文件第13段表示有协会建议委任一个不是法定团体
的「策略规划咨询委员会」,就策略规划事宜向当局提供
意见。这项建议并不是条例草案的部分,因而不应与条例
草案一并考虑。对于是否须要成立「策略规划咨询委员会
」一事,城规会有所保留,原因是这个委员会的成立会对
城规会的职能和运作有重大影响。如果「策略规划咨询委
员会」与城规会在策略规划问题上(包括填海工程方面)持
不同见解,便可能造成冲突,而城规会在履行法定职责时
亦可能受到掣肘。城规会认为,策略规划及地方规划应以
整体的形式处理。就策略规划问题提供意见的工作,可交
由现有的城规会一并负责,这样较由一个新的组织处理更
为可取。城规会知道,当局现正检讨现行的城市规划条例
,当中包括考虑有关策略规划的事宜。

条例草案作为一项临时的措施

14.摘要文件说明提出条例草案作为一项临时备用的措施。
条例草案一旦通过成为法例,便不容易废除。条例草案会
在甚么情况下被废除,现时并不清楚。

条例草案委员会的组成

15.由提出条例草案的人士担任条例草案委员会的成员,可
能不大恰当。

总结

16.城规会感谢公众关注海港填海事宜。城规会曾多次讨论
这个问题,并已经与当局议定一项行政上的安排,务使城
规会可在规划的初步阶段,考虑拟议填海计划。城规会对
于条例草案有所保留,理由如下:

  1. 拟议填海计划主要属规划事宜,应根据整体
    规划情况作出评估,而不是独立考虑;

  2. 在应付土地用途、运输及环境问题上,填海
    工程是可供选择的办法,而加入不准进行海
    港填海工程的推定,将会不必要地令当局在
    解决这问题上的选择减少;

  3. 条例草案会把填海工程的规划和土地用途发
    展的决定权由行政机关移交立法机关;

  4. 立法局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进行公共工程及拨
    款,从而管制填海工程;及

  5. 条例草案可能导致填海工程出现严重的延误

17.城规会认为拟议填海计划主要属规划事宜。城规会建议
扩大城规会的职能范围,除为填海工程拟备法定规划图则
外,还应加入就拟议填海计划提出建议这项职能。


城市规划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五月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