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21日
立法局
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
《保护海港条例草案》
背景
陆恭蕙议员于1995年10月向立法局主席提交《保护海港条
例草案》的初版,主席于1996年7月裁定,由于该草案会
令城市规划委员会在考虑及批核未来所有的填海工程时负
上新的责任,因此会对政府收入或公帑构成负担。
2.在立法局主席作出裁决后,陆恭蕙议员于1996年8月提交
了一份经过修订的条例草案,该草案再无提及城市规划委
员会。同年同月,立法局主席裁定,经修订的条例草案不
会对政府收入或公帑构成负担。条例草案在1996年11月22
日刊登于宪报,并于1996年12月4日提交立法局。1997年4
月9日,条例草案委员会成立以研究该条例草案。
与条例草案有关的主要问题
3.上述的条例草案旨在规定所有的海港填海工程须获得立
法局的批准。草案包含了一项反对海港填海工程的预定假
设,同时亦包括了一项条款,规定除非是在接获港督的建
议书后获得立法局批准,否则填海工程不得进行。
4.由于条例草案把「填海工程」界定为「在任何前滨及海
床或其上进行的任何工程」,因此,受草案影响的工程不
单只限于辟拓土地,同时亦会包括其他如喉管、公用设施
、维修性挖泥、打捞沉船及进行水文研究等工程。这样地
,很多的例行工程便须获得立法局通过方可进行。
5.条例草案把《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
及《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纳为「有关条例」
,规定所有和地下铁路及道路工程有关的填海工程,必须
获得立法局的批准方可进行。
政府的立场
6.政府反对条例草案,认为它属不必要,并会混淆立法和
行政机关的责任。
条例草案是不必要的
7.现时的城市规划程序是公开和具透明度的,其中已包括
了彻底的公众咨询。
- 《城市规划条例》已提供了机制,使城市规
划委员会能透过修订分区计划大纲图及咨询
公众意见,来审核建议的填海工程 -
- 完成有关的研究后,如果政府认为
一项填海工程是可行的,便会建议
城市规划委员会制订或修订规划图
则。
- 城市规划委员会在审核建议时,会
考虑建议中的土地用途、各项影响
和其他有关的因素。
- 草拟的规划图在获通过后会公开展
示,以收集意见。
- 如有反对的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
在决定是否修订草图前,会邀请提
出反对的人士出席聆讯。
- 总督会同行政局在考虑过仍未撤回
的反对后会决定是否批准草图。
- 具体的工程计划,必须根据《前滨及海床(
填海工程)条例》刋登宪报,期间公众可提
出反对。政府必须考虑所有反对,并把反对
者的意见提交总督会同行政局,以供决定是
否批准有关工程。
- 现时除非得到立法局工务小组委员会和财务
委员会的批准,否则任何工务计划的工程项
目,包括海港填海工程,均不可以进行。故
此,立法局已有足够的权力,管制该等工程
。
条例草案混淆行政与立法机关的责任
8.条例草案会把涉及海港填海的规划及土地用途发展的责
任由行政机构转移给立法机构,混淆两者目前的责任。我
们的政治制度是建于「权力独立」原则,由行政机构负责
制订政策,为社会提供服务;政府负责拟备填海建议,按
照各条例的规定,进行公众咨询,以及要求立法局批准拨
款,以期落实计划;立法局则透过管制拨款,扮演了监察
的角色。不过,条例草案将会使立法局透过否决进行海港
填海而作出决策,而根据《前滨及海床(填海)条例》,
目前只有总督会同行政局拥有这项否决权。这项新赋予的
权力会令立法局超越其现时扮演的角色。再者,立法局对
于作出这种决策,亦未有任何准备。条例草案规定所有海
港填海工程必须获得立法局批准,但对于立法局如何批准
则沒有提及。立法局是否会让市民提出反对、进行公众聆
讯、提供上诉的渠道等问题均沒有清楚订明,对于立法局
采取何种准则来批准或拒绝填海工程的申请,亦沒有清楚
订明。鉴于此举对于宪制的影响,政府不能支持这项条例
草案。
条例草案使政府平衡发展的能力受到限制
9.海港填海可以提供土地来应付不断增加的房屋、写字楼
及社会设施的需求,以支持社会及经济发展。上述条例草
案反对海港填海的预定假设,限制了解决规划及土地用途
发展的方案。若进行海港填海工程须经过一些仍未能确定
的批准程序和准则,政府在适当地点及时间提供土地和基
建的能力便会受到严重限制。
公众回应
10.公众对条例草案的意见纷纭。一些学者和规划专业人士
体会到海港填海能纾缓市区的过分挤塞问题,以及能为基
建和其他设施提供别处无法提供的土地。例如香港规划师
学会就反对条例草案中「反对海港填海的预定假设」,认
为应就全港规划来评估海港填海的需要,其中更涉及经济
、社会、环境和政治等各个层面的互为因素。
11.另一方面,物业发展商、海洋生物学家和绿色小组,均
强烈反对海港填海。普罗大众则一方面理解到海港填海可
以为市区提供土地,而另一方面亦关注到以填海来发展土
地会损失大幅面积的海港。
结论
12.我们充分了解到海港是香港的重要资产及经济繁荣的重
心。因此,我们亦与各方人士及公众一样,致力于保存海
港。我们现正研究公众对全港发展策略检讨建议的回应。
在此期间,我们不会展开任何大型海港填海计划。
13.总括来说,我们反对条例草案,并相信:
- 条例草案会削弱《城市规划条例》和城市规
划委员会的有效性。现时的城市规划程序经
已是公开和具有透明度,而且有彻底的公众
咨询;
- 现有的制衡机制很足够。工务小组委员会有
权决定是否提升工务工程计划,而财务委员
会则有权决定是否批准拨款进行海港填海计
划;
- 条例草案若通过成为法律,便会混淆行政和
立法机构两者之间的责任;
- 我们现正研究公众对全港发展策略检讨的回
应。海港填海对在市区提供土地作建屋及基
建计划是很重要的。我们不应在完成全港发
展策略检讨前,贸然否定填海这个方案。
规划环境地政科
1997年4月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