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委员会
就保护海港条例草案
进一步提交的意见书



背景

1.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六日
向保护海港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交有关保护海港条例草案(下
称「条例草案」)的意见书。

2.城规会的代表又出席了条例草案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五月
十三日的会议,回应议员就城规会意见书所提问题与关注
事项。会上要求城规会的代表就以下事宜征询城规会其他
成员的意见:

  1. 根据城规会与政府最近达成的行政协议,城
    规会就填海计划向总督会同行政局作出建议
    之前,会否进行公众咨询;以及

  2. 倘若征询公众意见,有关工作会由城规会还
    是政府当局进行。

3.其后,城规会再次获邀派代表出席条例草案委员会于五
月二十二日举行的另一次会议,以便回应上文第2段所述
条例草案委员会的成员所提的两个问题。城规会于五月十
六日给条例草案委员会秘书的覆信中表示,城规会将于五
月二十三日的全体会议上审议该两个问题。

4.城规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详细审议上文第2段所
述的两个问题,所得意见如下:

就填海计划进行公众咨询

5.自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以来,城规会与政府当局就填海
工程在行政上议定了一项安排,在这项安排下,填海计划
必须先行按照城市规划条例完成所有法定规划程序,包括
制订图则、陈示图则及审议反对个案后,才能依据前滨及
海床(填海工程)条例获得批准。总督会同行政局会同时依
据城市规划条例和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的规定,审
议有关拟议填海计划的所有反对个案,然后才对拟议填海
计划作出决定。

6.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政府当局与城规会进一步议定,除
与小型工程有关的建议外(例如小型公众登岸处及公用事业
管道敷设工程),当局日后会将所有填海工程建议开列清单
,预先提交城规会,让城规会决定以一份新制订的法定规
划图则方式,还是以修订现有法定规划图则的方式,将某
一个拟议填海计划提交城规会审议。

7.城规会在审议政府当局以新制订的法定规划图则方式或
以修订现有法定规划图则方式提交的拟议填海计划时,会
将多方因素纳入考虑,例如就香港的规划和发展来说,在
配合对各种用途及基础设施所需土地的需求方面,有关的
填海计划可发挥甚么作用;在提供发展机会以建设社区设
施、游憩用地和康乐设施及提供运输连系,以补邻近地区
的不足,从而解决邻近地区的环境及交通问题方面,有关
的填海计划又可发挥甚么作用。城规会亦会参考有关的技
术研究结果,例如政府当局就拟议填海计划所进行的环境
、渠务及交通影响评估。城规会会参照上述各项因素,考
虑是否需要进行拟议填海计划及订定计划的规模,以及在
拟议填海区上容纳的拟议土地用途。

8.倘若拟议填海计划未获城规会同意,该建议便不会依据
规划制度继续获得审理。

9.倘若拟议填海计划及在拟议填海区上的土地用途得到城
规会同意,政府当局会就拟议填海计划征询有关的区议会
及组织的意见,而区议会及有关组织所表达的意见会转达
城规会参考。城规会考虑过公众咨询的结果后,会决定是
否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公布已纳入拟议填海计划的法
定规划图则。

10.在法定图则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公开陈示时,任何
受该法定草图影响的人士,都可依据城市规划条例第6条
的规定在该法定草图的陈示期间提出反对。城规会审议过
反对意见后,或许顺应反对者的要求而就该法定图则提出
修订建议,从而修订填海区上的拟议土地用途,及/或修
订拟议填海计划的规模,然后将法定草图呈交总督会同行
政局审核。上述安排即为当局就法定草图所进行的公众咨
询的过程。因此,按照城市规划条例的条文规定就填海建
议进行公众咨询已属足够,毋须特别为此制定新的法例。

城规会或政府当局进行的公众咨询

11.城规会成员都各有其本身的专职,不可能个别地就城市
规划事宜进行公众咨询工作,因此,有需要政府当局从旁
协助。在城规会的同意下,政府当局会就规划事宜进行公
众咨询工作,当中亦包括填海工程建议。所搜集的公众意
见会转达城规会考虑。

12.此外,城市规划条例有关陈示法定图则及审议反对意见
的规定,为城规会提供适当途径就填海建议征询公众意见

13.城规会知道当局构想出填海计划的概念后,便会随即将
填海计划纳入策略性及次区域规划研究內,例如全港发展
策略检讨、都会计划检讨及其他次区域发展策略检讨等。
当局就该等策略性及次区域规划研究进行公众咨询,实为
一贯做法。在制定全港及区域发展策略时,城规会亦有提
供宝贵意见。

总结

14.城规会认为就城市规划事宜(包括填海建议)所进行的公
众咨询而言,现行的法定行政措施和程序已属足够。


城市规划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五月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