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路传真急件
附件A
保护海港
条例草案委员会
供议员在一九九七年
五月三十日的会议上
选择的六个方案
1.连同在指定期间届满时或在某些情况下废除条例草案
第4条(海港填海工程须经立法局批准)的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原封不动接纳整条条例草案
陆恭蕙议员拟备了三款用以废除第4条的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供议员考虑(立法局CB(1)1611/96-07号文件)。她解
释她原本建议由城规会审批海港填海工程,但这项建议被
裁定对公帑造成负担,不能纳入议员条例草案內。由于让
立法局审批海港填海工程长远而言并非上策,因此她提出
这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使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当
局可考虑成立一个适当的机关,取代立法局在这方面的责
任。
2.接纳第3条(不准在海港填海的推定),但反对第4条
关于取消第4条后,第3条是否仍能发挥作用的问题,法律
事务部的意见是,条例草案仍能有效向公职人员及所有法
定机构施加责任,使他们决定进行填海工程前,必须先考
虑其他方案。假如公共管理当局漠视该项推定,在某些情
况下,市民甚至可申请司法审核。该条文并无引导公共管
理当局采取某一特定的行动,只是使他们明白到他们就填
海工程作出决定前,必须本著真诚予以考虑的一项原则。
3.接纳第3条,同时修正第4条,以城规会代替立法局成
为批准海港填海工程的机关
这方案基本上改变了城规会与总督会同行政局的法定关系。
4.反对第3条,修正第4条,以城规会代替立法局成为批
准海港填海工程的机关
这方案基本上改变了城规会与总督会同行政局的法定关系
,但能够减少当局对于不准在海港填海的推定可能引起的
法律程序所感到的忧虑。以程序而言,这个方案与当局及
城规会现时的做法类似;根据现行的行政协议,城规会负
责研究填海建议。
5.接纳何承天议员的建议,把海港视为土地用途的一种
,使日后的海港填海工程成为分区计划大纲图中一种土
地用途,理所当然地受城规会监察
根据这项建议,城规会与政府之间的法定关系不会产生太
大的变化。城规会的决定仍可被行政局推翻。与第4方案
相比,这个方案预期对公帑产生较少影响,原因是城规会
向来已有责任审批分区计划大纲图。这方案亦会产生较少
宪制问题,但必须相应作出的法例改动仍有待仔细衡量。
6.完全反对条例草案
补充资料
法律事务部就第4条提供的意见:
1.宪制影响 立法局获得授权以具体真实个案的批核机关
身份(而非以公共财政监察机关的既定身份)行事,这是历
来第一次;
2.立法局可能会因其在这方面采取的行动而面对司法审核
;及
3.资源影响 立法局应在其制度內拟备因实施有关条文而
必需的程序,俾能把足够的经验及专长应用于其获授权作
出决定的填海事宜。
已要求当局提供文件,详述对每一方案的看法及立场,
并著重讲述每一方案对法律及公帑的影响。文件一经备
妥,定当送交议员参阅。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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