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556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7/96/2
铁路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5月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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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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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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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陈鉴林议员(主席)
刘皇发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黃伟贤议员
何俊仁议员
顏锦全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陈荣灿议员
缺席委员:
出席公职人员:
- 署理副运输司
- 梁世华先生
- 首席助理运输司
- 锺小玲女士
- 首席助理运输司
- 苏家碧女士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
- 吴恒广先生
- 政府工程师(铁路发展)
- 麦齐光先生
- 政府地政监督
- 夏挺贤先生
- 署理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陈子敏小姐
- 助理运输司
- 朱潘洁雯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高级主任(1)4(署任)
- 卢思源先生
I. 以往先前各次会议的续议事项
(CB(1)1410/96-97(01)号文件 ─ 议员在1997年4月4日会
议上所提出的表示关注的事项
CB(1)1410/96-97(02)号文件 ─ 政府当局对议员在以往
先前各次会议上所提出的关注事项的回覆应
CB(1)1410/96-97(03)号文件 ─ 助理法律顾问表示建议
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沒有并无问题的信件)
副运输司及首席助理运输司应主席所请,汇报政府当局
就对订立处理反对意见的法定时限,以及透过透过行政
措施就反对意见进行公开聆讯反对意见两种做法所作的
决定。当局同意对动议修正条例草案提出修订,以规定
任何尚未解决的反对意见,须在提出反对意见的60天期
限届满后9个月內,必须把任何未解决的反对意见,呈
交总督会同行政局考虑。当局又同意作出行政安排,就
反对意见进行公开聆讯。根据有关安排,由运输司会委
任的一个由独立人士组成的委员会,只会仅就尚未解决
的反对意见集体进行聆讯。该委员会会就其审议结果编
撰关于审议结果的报告,以供运输司考虑。然而,该报
告并不影响总督会同行政局处理反对意见的权力。由于
有关上述安排属行政性质,政府当局会在条例草案恢复
二读辩论时,作出大意如此的承诺。应在议员要求下,
副运输司答应提供作出书面答覆,以确认上述建议。
(会后补注:关于该两项建议的书面答覆,已随1997年5
月5日发出的立法局CB(1)1476/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
阅。)
2. 根据政府当局的建议,解决关乎对修订铁路方案提出
的反对意见,,另外将另需要 9 个月的时间。部分议员
认为这段期间太长,建议将其缩短。一位议员建议把期
限定为 3 个月,因为总督可视乎有关个案的情况,延展
该这期限。另一位议员虽然欢迎虽然另一位议员当局建
议订立一个与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规定一致的期限,
但他认为无须为处理对关于修订提出的反对意见而,订
明时限,因为政府当局自会致力设法加快有关程序。副
运输司回应时表示,虽然根据过往经验显示,大部分反
对意见只会均在限期限行将届满时才提出,但政府当局
仍会立即时处理每个宗反对个案,而不会留待提出反对
意见的有关期限届满时,才作处理著手处理。根据建议
的安排,由铁路方案刊登宪报,直至把尚未解决的反对
意见呈交总督,最多需时11个月。他获察悉议员关注之
处的事项,以及并同意把处理关乎对修订铁路方案的所
提反对意见的期限,改为3个月。
(会后补注:与处理反对意见的法定时限有关的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经修订后,已随于1997年5月5日发出的随
立法局CB(1)1476/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3.何俊仁议员表示,民主党支持赞成政府当局采用建议
的行政安排,就反对意见进行公开聆讯。然而,但他不
赞同规定意新界乡议局(以下简称“乡议局”)必须有有
代表出席聆讯的建议。他强调,政府当局应获委任的独
立人士为委员会成员应为独立人士,在委员会加入非官
守议当然委员并不适合恰当。副运输司获察悉何议员的
意见,并且表示政府当局在委任该委员会的成员时,考
虑准则会包括有关人士的独立程度、行事是否公平,以
及必须避免有利益冲突。
4.关于条例草案第27(1)(c)及(d)条,一位议员询问及,如
建筑事务监督要求修订对建筑图则,作出修订或在图则
上施加条件,以避免与铁路工程不相容,政府当局会须
否向受影响人士支付补偿。政府地政监督及首席助理规
划环境地政司 (地政) 回应时证实,如建筑事务监督拒绝
批准进行建筑工程,受影响人士可申请收回土地。如若
建筑事务监督作出的修订或施加的条件,令有关土地的
价值减少,受影响人士可根据附表第II部第9项,申请补
偿损失。
5.刘皇发议员指出,在受影响人士中,68.5%的受影响人
士会在土地被收回后3个月后,取获得法定补偿,但其中
部分人士会在未取得等待补偿前期间,曾出现面临财政
困难。他建议政府当局就特惠补偿支付利息,并提议当
局按相同一标准计算对被收回土地支付的补偿款额,无
须顾及不论这些所涉土地所在位于何处。首席助理规划
环境地政司 (地政) 及政府地政监督回应时表示,政府当
局的既定政策是在在新界收回土地,一般以分区土地价
值作为支付补偿的基准,金额一般以各区的土地价值为
基础这是一项既定政策;旨在这个基础能够反映不同地
点土地的价值的分别差异。政府当局现正在检讨此事,
及将并会与乡议局磋商跟进此事。何承天议员建议立法
局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在适当时间讨论此事。
6. 刘议员又指出认为,原居村民获优先批地兴建丁屋的
优先权利,不应因有关土地被收回,用以进行铁路工程
计划而受到影响。其他议员亦同意这点其见解。首席助
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地政) 回应时表示,倘原居村民若物
色到私人土地兴建丁屋,或可保留他的其优先权或可保
留,否则,上述安排会影响其他申请批地兴建丁屋者的
轮候机会。政府当局会将与乡议局跟进此事。
7.女议员获察悉,助理法律顾问表示政府当局建议的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并无问题。
8.议员同意条例草案委员会在1997年5月16日,向內务委
员会提交报告,提交汇报告,讲述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其
商议工作结果,并便建议在1997年6月4日恢复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
9.议事完毕,会议在上午9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26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