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55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7/96/2

铁路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4月4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陈鉴林议员(主席)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黃伟贤议员
    何俊仁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刘皇发议员
    何承天议员
    夏佳理议员
    黃秉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署理运输司
    梁世华先生

    首席助理运输司
    锺小玲女士

    首席助理运输司
    苏家碧女士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特别职务)
    吴恒广先生

    政府工程师(铁路发展)
    麦齐光先生

    政府地政监督
    夏挺贤先生

    署理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陈子敏小姐

    助理运输司
    朱潘洁雯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小姐

    高级主任(1)4(署任)
    卢思源先生


I.以往上次会议的续议事项

(CB(1)1171/96-97(01)号文件 ─ 议员在1997年3月19日
会议上所提出的关注事项

CB(1)1171/96-97(02)号文件 ─ 政府当局对
CB(1)1171/96-97(01)号文件的回覆应

CB(1)1171/96-97(03)号文件 ─ 助理法律顾问所拟在
《城市规划条例》及铁路条例草案下的反对意见处
理机制流程图)

关于处理反对意见的法定时限,副运输司表示,由于设
定订立时限会对其他法例构成影响,故因此运输科需要
时间须征询其他政决策科的意见,此事需要一些时间才
能完成。政府当局最迟会在本月底前作出决定。

2.助理法律顾问1应主席所请,向议员扼述解释在《城市
规划条例》(第131章)下的反对意见处理机制流程图。简
言之,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成立,负
责处理对草图提出的反对意见。该委员会成员由总督委
任的官守方及非官守方议成员组成,职责能包括在有需
要时聆讯及研究考虑对草图提出的反对意见,以及在认
为有需要时建议修订草图,藉此处理以解决反对意见。
与《城市规划条例》不同,条例草案并无规定就反对意
见进行聆讯,;所有对铁路方案提出的所有反对意见,
会将由政府当局处理。

3. 部分议员认为不宜设立两个不同机制,处理在城市规
划及铁路规划方面分别设立两套不同的反对机制,实属
异常的做法反对意见。鉴于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建议
加强提高处理反对意见程序的透明度,以及公众在过程
中的参与程度,他们认为相同的方法亦应适用于条例草
案亦应采取相同的做法。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特别
职务)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意识到有需要必须迅速处理
反对意见。,现时时已设有各种渠道,让有兴趣关注有
关事宜的人士发表达意见。如再设立增添一重聆讯制度
程序,解决反对意见所需的时间势必增加。因此,在个
人及与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实属,是重要的一环。
部分议员不同意政府当局的观点,并且他们认为在设定
订立处理反对意见的法定时限后,有关程序将会加快反
而会加快。一位议员表示,在很多海外国家,就反对意
见进行聆讯是很普遍的做法。为协助方便议员比较不同
的反对意见处理机制,助理法律顾问1会提供城市规划
白纸条例草案下的反对意见处理机制流程图,供议员参
阅。

(会后补注: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下的反对意见处理
机制流程图,已随立法局CB(1)1240/96-97号文件送交议
员参阅。)

4.何俊仁议员建议政府当局把条例草案附表第II部第4栏
所述有关提出补偿申索的期限,由一年延长至三3年。
政府地政监督回应时表示,逾期申索的情况个案甚少出
现,政府当局的一贯做法是尽快处理补偿事宜。此外,
土地审裁处在考虑有关逾期申索的申请时,不会理会论
逾期原因理由为何,通常都会从宽处理。尽管如此,他
仍答应考虑议员的建议。

II. 逐条研究条例草案的条文 (由附表第I部第11段开始)

5.议员继续逐条研究条例草案的条文。

附表第I部

第11条 ─ 补偿的分摊

第12条 ─ 估值日期及权益

6.议员对这些两项条文并无意见。

第13条 ─ 不可作双重补偿

7.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特别职务)回应一位议员时证
实,透过和解商议定的补偿款额,通常较土地审裁处评
定的补偿款额为高。

第14条 ─ 政府可承担工作

8.议员对这项条文并无意见。

附表第II部

9.议员对这部分并无意见。

10. 一位议员重申,他关注受影响人士就附表第1I部第8条
所述的收地行动提出反对的权力利。助理运输司回应时表
示,有否上述权力这须视乎由谁人提出收地而定。如政府
当局若提出收地的是政府当局,此举会被将视为对铁路方
案作出修订,而需要须重新刊登宪报,,受影响人士可以
提出反对。然而,如土地是因任何人根据草案第28条所述
人士提出申请而被收回,则便无须重新刊登宪报。至于政
府当局会否借助其他条例,(例如《收回官地条例》(第124
章)),藉此加快收回土地过程,以进行铁路工程计划,署
理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表示,条例草案第43条已就此作
出处理规定;。该条文的其中一项规定表明是,《收回官
地条例》不适用于根据条例草案而命令作出的任何土地收
回。她又指出,附表第I部第8条的唯一目的,是仅在于防
止政府当局就在收回相同土地时,向受影响人士作出双重
补偿,即使收地作出补偿的理由并不相同。

何俊仁议员建议的反对意见处理机制

11.何俊仁议员应主席所请,向议员讲述他就反对意见处
理机制提出的修订建议。简言之,为灵活处理反对意见
,以及避免法定聆讯的程序事宜可能引起爭议,他接纳
以行政措施聆讯就反对意见进行聆讯,以便灵活作出处
理,同时避免法定研讯的程序事宜引起任何爭议。然而
,上述聆讯应由独立人士进行,他这些人士可就反对意
见,向运输司提出建议,而运输司接着会把尚未解决的
个案,呈呈交总督会同行政局作最后决定。这项安排与
城市规划委员会采用取的安排相若,唯一分别是聆讯可
由数个小组同时进行。他强调,鉴于条例草案必须尽快
制定通过成为法例,供建造以便进行各项新的铁路工程
计划之用,他已经修订对其建议作出修订。运输司应在
待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成为法例后,运输司应检讨这
个套机制。他又强调,任何较《城市规划条例》所订的
现有机制更为保守的反对意见处理机制,将均不会获得
可接纳受。如他提出的修订建议被遭到否决,他或会对
就条例草案提出修正案。

12.副运输司欢迎何议员在法定聆研讯这点上不再坚持己
见。他认为,由于条例草案建议的机制以《道路(工程、
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为蓝本,故此,任何更改不
仅适用于铁路方案,亦还适用于根据订有类似反对机制
的不同法例进行的其他方案。他重申,政府当局一向竭
设法尽所能,力以公平的方式,处理解决所有反对意见
。他促请议员接纳条例草案建议的机制,以及并承诺在
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制定通过成为法例后,检讨这项
安排。

13.一位议员认为,就针对西部走廊铁路(以下简称“西
铁”)工程计划提出的反对意见,为数可能不少甚多,如
采纳进行聆讯的建议,,有可能会耽误工程计划之虞。
对于这位议员所关注的问题之处,副运输司该名亦有同
样意见,并且要求何议员说阐明,如他提出的修订建议
如获得接纳,进行聆讯的程序估计需时多久。何议员不
同意各项大型基建工程,均会如三号干线 (郊野公园段)
工程计划般,出现引起大量反对意见。尽管他承认确有
需要动用更多资源,但为了让反对人士有机会接受聆讯
陈词,多用一点资源也这是值得的。至于就反对意见进
行聆讯所需的时间,则则视乎投入多少资源而定。部分
议员支持赞成何议员的建议,并且认为进行聆讯不会耽
延铁路方案的建造工程,因为政府当局已同意订立处理
反对意见的时限。

14.何议员回应一位议员时澄清,根据他所提的修订建议
,聆讯委员会会向运输司提出建议,但最后决定权则仍
在于是由总督会同行政局作出。运输司不一定要接受纳
委员会的建议,但必须解释不接受纳建议的理由。何议
员表示,他了解部分议员关注担心不同各小组会采纳不
同的标准有别,欣赏但他认为无论在任何个案情况下,
均难免聆讯存在有主观因素在所难免。由于有关建议会
将呈提交予运输司,运输司会对建议会有一个整体印象
了解,以及并可在需要时可作出调整。事实上,城市规
划白纸条例草案亦建议由不同小组别聆讯就反对意见进
行聆讯。一位议员赞同意这点上述意见,他并建议小可
由一个小组可聆讯与指定某地段有关的反对意见,以尽
量减少按不同标准作出评定的情况。何议员回应首席助
理运输司时澄清,聆讯会应反对人士的要求进行,而且
不会只限于某几类个案。

15.副运输司指出,与牵涉471个地段的三号干线(郊野公
园段)工程计划相比,西铁工程计划会影响的地段更多,
为数逾1 200个地段,他估预计这会出现引起大量反对意
见,特别是与关于反对清拆或迁移墓地有关者反对。部
分议员担心运输司在考虑反对意见时,难以以兼顾各小
组采纳的不同标准,他对此亦认有同这点感。虽然而如
此,他答应考虑何议员的建议,但亦补充,何议员的建
议会对订立处理解决反对意见的法定时限造成影响。

III. 讨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16.署理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应主席所请,向议员讲述
简介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议员对委员会审议
阶段这些修正案并无意见。

17.由于政府当局表示需要时间与有关政决策科商讨论解
决反对意见的法定时限,以及何议员的建议,议员同意
把1997年4月10日的下次会议,由1997年4月10日延至1997
年5月2日上午8时30分举行。主席将会在1997年4月4日的
內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报告,解释就为何要安排在4星
期后始举行会议,作出口头报告。

18.议事完毕,会议在上午10时0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26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