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744/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1/BC/7/96/2


铁路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星期四)
时  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陈鉴林议员(主席)
    何承天议员
    陈伟业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伟贤议员
    何俊仁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夏佳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运输科

副运输司(运输基建)
梁世华先生
首席助理运输司(运输基建)(四)
华陈真妮女士
首席助理运输司(运输基建)(七)
李荣先生
首席助理运输司(运输基建)(七)(候任)
苏家碧女士

规划环境地政科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
祁能贤先生

律政署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屈信朋先生

列席秘书: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4(署任)
卢思源先生



I. 选举主席

陈鉴林议员当选为条例草案委员会的主席。

II. 与当局会晤

2. 何承天议员申报利益,表明他是地下铁路公司(以下简 称「地铁公司」)的董事局成员。

3. 副运输司(运输基建)应主席所请,向委员讲述条例草 案。条例草案以《道路条例》为蓝本,旨在提供一个法律 架构,作为实施新铁路工程计划的依据。这架构须为以下 事宜制定概括性的条文:拟备和公布图则、反对事宜、向 权益受影响的人士支付赔偿、收回土地或地层,以及设定 临时或永久地役权及道路通行权。当局建议提出条例草案, 原因是现有法例的条文有不足之处,未能全面处理实施新 铁路工程计划的事宜。他强调,条例草案是一条赋权法例, 不会授权任何特定机构实施铁路方案,亦不表示对实施个 别计划有所承担。

4. 委员关注到条例草案对九广铁路公司(以下简称「九广 铁路」)及地铁公司的影响。副运输司回应时表示,建议 中的法例十分重要,可确保让九广铁路得以实施西部走廊 铁路(以下简称「西铁」)等新铁路工程计划。对地铁公司 而言,《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则会在条 例草案制定成为法例后废除。然而,由于目前的确急需纾 缓鲗鱼涌站的拥挤情况,以及改善该站的安全措施,地铁 公司会根据现有条例的规定,进行鲗鱼涌纾缓挤塞工程, 以免进度受阻程。涉及虽然铁路条例草案载有确保铁路安 全及保护其运作的条文,但这些条文只适用于根据铁路条 例草案建造的铁路。为确保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 定)条例》废除后,根据该条例建造的铁路亦受涵盖,铁 路条例草案已规定,任何有关条文须予保留。委员明白条 例草案制定成为法例的立法时间紧迫表编排紧密,委员对 此表示满意,但他们强调,条例草案对长远的铁路工程计 划有深远影响深远,必须详细及公平地研究。

5. 委员问及九广铁路为西铁委聘的顾问公司,与当局的顾 问公司,就符合法律要求的时间所提的建议,有何不同。 副运输司及首席助理运输司(运输基建)(四)回应时表示, 当局已考虑过九广铁路顾问公司建议的方案,包括为西铁 引入建立一个新的法律架构。条例草案建议的方案与九广 铁路公司建议的方案相若。然而,由于预期收地会涉及很 过程多复杂因素,相信西铁的预计竣工日期已推迟至不能 按原定计划,在二零零一年竣工以后。一九九六年二月生 效的总督会同行政局指示,授权九广铁路负责西铁的规划 工作,至于余下必要的调查及收地工作,以及相关事宜的 法律授权,会在则涵盖于条例草案中涵盖。为纾解委员的 疑虑,当局答应提供九广铁路为西铁委聘的顾问公司,与 当局的顾问公司,就符合法律要求的目的及时间所提建议 的异同比较对照表。至于将军澳支线工程,预定完工日期 已改为二零零二年。副运输司表示,为达到这个目标,当
局已顾及条例草案的影响。

6. 部分委员关注到,当局不会直接通知受影响人士未能直 接获知收地建议为何,而且在政府宪报刊登公告等现有安 排,亦可能有不足之处不能充分保障受影响人士。他们询 问及,在本地报章刊登广告、向区议会及乡议局事委员会 发出通知,是否可行,以及有否其他途径,可通知受影响 人士。他们又提到,根据《土地排水条例》,当局会以命 令形式,向每名受影响人士发出收地通知。首席助理规划 环境地政司(地政)获悉委员感到忧虑,他表示,这些做法 是属行政安排,而非条例草案须涵盖的事项。他向委员保 证,当局会考虑他们的意见,而且会不断改善发出通知的
方法。

7. 部分委员主张仿照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的建议,公开 研聆讯反对个案;他们又建议在方案刊登前,进行公众咨 询公众。一位委员担心,总督会同行政局可能会偏帮当局, 不能公平地处理反对意见,。故他又问怀疑,由总督会同 行政局考虑反对意见,是否恰当。副运输司及首席助理规 划环境地政司(地政)回应时表示,由总督会同行政局处理 公众人士反对方案的事宜意见,是一般的做法。城市规划 委员会只集中处理规划事宜,行政局则处理多种方面的涉 及公众事项人士的问题;这是两者的不同之处。首席助理 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补充,当局会慎重处理所有反对事 宜意见。当局会首先与反对人士会晤,以了解他们关注的 事项。若当局不能解决他们反对的事项项,便会在把他们 的意见书提交予行政局会议上提交他们的意见书,由总督 会同行政局因而可顾及参考所有有关人士的意见后,根据 充分资料,作出裁决。根据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反对 人士有权出席聆讯;这是一个不同的机制,并不适宜应用 在此。鉴于各个铁路方案均非常复杂,而且需时甚长久, 就铁路工程展开聆讯亦不恰当。自《道路条例》在七零年 代制定以来,据此而建立的现有机制,一向运作良好。当 局亦认为,为铁路方案建立法律架构,条例草案的条文已 是一个充分的基础。副运输司亦强调,实施新铁路工程计 划符合公众利益。为协助比较根据《道路条例》及城市规 划白纸条例草案而作出的安排,副运输司答应提供根据条 例草案建议的方案,完成收地计划所需的步骤及时间(包
括法定的及估为计所需)的流程图。

8. 部分员委员注意到,根据在现行机制下,与反对人士磋 商,甚为费时,部分工程亦因反对事宜未能解决,已耽误 超过两年。他们认为,规定当局须在一个法定期限,处理 反对意见,可能会有帮助。然而,一位委员认为,倘现行 机制不同时修改,可能会导致政府权力过大。副运输司表 示,条例草案建议任何人可在公告首次刊登后60天內,提 出反对。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补充,《道路 条例》及条例草案均无订明一个磋商的时限,正好说明当 局衷心希望在准时实施方案之余,亦可兼顾反对人士的个 人利益。他应委员要求,答应向委员会提供建造五号干线 等主要工程时,根据《道路条例》的现有条文,处理收地 反对意见所需时间的例子。他又请委员参阅条例草案附表 第II2(a)及第4部分;该两部分是关于设定地役权及封闭
道路等事宜的。

III. 其他事项

9. 委员同意在本地报章刊登广告,邀请市民公众人士递交 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委员会亦会分别征询地铁公司、九广 铁路,以及其他专业团体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会后补注: 秘书处已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一日, 在明报及南华早报刊登广告,并于一 九九七年一月十日,发信给地铁公司、 九广铁路、香港建筑师学会、香港工 程师学会,以及香港测量师学会的主
席。)

10. 委员商定,委员会下两次会议分别在一九九七年一月 二十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以及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下午四时三十分举行。

11. 会议在下午三时四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