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4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
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号:CB1/BC/7/96/2


铁路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3月13日(星期四)
时  间:上午11时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陈鉴林议员(主席)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黃伟贤议员
    何俊仁议员
    顏锦全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陈荣灿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
    刘皇发议员
    陈伟业议员
    黃秉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副运输司
梁世华先生
首席助理运输司
锺小玲女士
首席助理运输司
苏家碧女士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
祁能贤先生
路政署助理署长/铁路发展
麦齐光先生
总产业测量师/土地征用
方立志先生
署理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陈子敏小姐
运输署助理署长
朱潘洁雯女士

应邀出席人士 :

九广铁路公司

西铁总监
麦富诚先生
法律事务顾问
范义明先生

地下铁路公司

法律总监及公司秘书
杜礼先生
土木策划经理
卫乐家先生
公司事务经理
梁陈智明女士

新界乡议局

蓝国贤先生
林国昌先生
叶满华先生
香灼玑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高级主任(1)4(署任)
卢思源先生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CB(1)1032/96-97号文件)

1997年1月21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与公司及团体的代表会晤

九广铁路公司(以下简称“九铁公司”)及 地下铁路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

(CB(1)729/96-97号文件 ── 地铁公司的意见书
CB(1)768/96-97号文件 ── 九铁公司的意见书)

2. 麦富诚先生应主席所请,向事务委员会讲述九铁公司 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基本上,现时并无法律架构,让九 铁公司可据以进行新的铁路工程计划。对建造西部走廊 铁路(以下简称“西铁”)而言,条例草案尤为重要,如 沒有这法例作为依据,西铁的建造路线便不能公开划定, 九铁公司亦不能进入私人土地,为西铁技术研究进行土 力工程。除非西铁的建造工程可于1998年年中动工,否 则九铁公司将不能在目标日期完工。虽然九铁公司支持 条例草案,但该公司亦关注草案并无订立处理反对意见 的法定时限。九铁公司认为,为免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订立法定时限至为重要。就以三号干线(郊野公园段)工 程计划为例,当局解决为数只有30宗的反对个案,便用 了相当长的时间。由于实施西铁工程计划预料须清拆约 400个墓地,故解决反对意见的法定时限,亦应适用于墓 地的清拆及迁移行动,这点同样重要。现时,根据《公 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收回墓地的程序不但繁复, 而且费时。麦富诚先生强调,如要九铁公司依照当局建 议的时间表进行西铁工程计划,重要的关键因素是条例 草案所提供的法律依据,须订明处理反对意见的法定时 限。这项工程计划的竣工日期如受阻延,以致工程成本 上涨,政府需增加注资,市民最终会蒙受损害。

3. 杜礼先生应主席所请,向议员讲述地铁公司对条例草 案的意见。简言之,过去20年来,地铁公司一直根据 《地下铁路公司(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 (以下简称《地铁条例》)的规定,来处理为新铁路工 程计划而进行收地的事宜。只要新的主要铁路工程计划 不受阻延,地铁公司会支持条例草案建议的一套切合现 况的法律架构,以兼顾反对者与市民的利益。由于条例 草案并无就处理反对意见的程序订立时限,解决反对意 见将需要很长的时间。政府当局估计,为实施将军澳及 西九龙的新铁路工程计划而进行的收地工作,分别需时 22及34个月。相对于现时的情况,上述时间实在太长, 因为根据《地铁条例》的现有条文,地铁公司可于一个 月內解决反对意见。杜礼先生指出,地铁公司设计铁路 工程计划时采用快捷的方法,以分期方式同时进行设计 工作及建造工程。不过,即使采用这个方法,铁路的建 造路线亦须首先确定,详细的设计工作才可展开。根据 本港主要铁路工程计划的经验,由铁路动工至启用需时 7至8年,其他先进国家则需时15至20年,相比之下,本 港所需的时间较短。这些国家的铁路工程有所耽误,主 要是由于在征用土地方面出现问题。地铁公司很希望此 方面所需的时间尽量缩短,并促请政府当局订立解决反
对意见的时限。

4. 一位议员问及在法定时限內透过公开聆讯处理反对意 见的做法是否可行,麦富诚先生及杜礼先生回应时表示, 九铁公司及地铁公司所关注的,主要是铁路工程计划的 建造进度,至于如何处理反对意见,则是政府当局负责 的事情。杜礼先生申明,当局就处理反对意见订立的时 限,应只适用于关乎铁路方案的反对意见,而不应与解 决关乎补偿事宜的反对意见混为一谈,因为在这方面订 立时限并不适当。事实上,地铁公司至今仍未解决若干 关乎地下铁路港岛线收地补偿的个案,而该路线通车迄 今已有15年。杜礼先生认为,进行公开聆讯及订立法定
时限两者的概念不能兼容。

5. 副运输司同意有必要兼顾反对者和市民的利益,并注 意到地铁公司及九铁公司同样关注需要订立处理反对意 见的法定时限。他认为,此事可透过行政措施来处理, 而所订时限应顾及个别工程计划的规模。把时限定为一 年左右,似乎是合理的安排。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地政)补充,延长铁路的建造时间并不符合政府的利益, 因为政府需要注入更多资本。订立法定时限以处理拟议 铁路方案的主要反对个案,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要分 辨这类反对个案与关乎补偿的反对个案,则在技术上存 在困难。然而,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同意, 虽然现时机制在过去一直行之有效,但仍可透过行政措 施加入保障机制,此举符合订立法定时限的建议。为方 便议员研究预计收地所需的时间,路政署助理署长/铁 路发展答应告知议员为实施三号干线(郊野公园段)工程 计划而收回的地段数目,以及被清拆或迁移别处的墓地
数目。

新界乡议局(以下简称"乡议局")

(CB(1)1033/96-97(01)号文件 乡议局的意见书)

6. 林国昌先生、香灼玑先生及叶满华先生应主席所请, 扼要讲述乡议局在意见书中所述的观点。简言之,林先 生认为,收地申请遭土地审裁处拒绝的受影响人士,应 有权就土地贬值获得补偿。草案第28条关于应申请收回 土地的规定,范围应包括受铁路建造工程直接影响的土 地、其毗邻或相连土地,以及土地用途因铁路工程计划 而蒙受不利影响(例如出现阻塞及受到噪音滋扰)的土地。 草案第27条关乎建筑事务监督对建筑图则及工程展开的 控制权,条文的适用范围应扩大至包括小型屋宇。关于 提出反对意见的程序,香先生表示,铁路方案及收地范 围在刊登宪报前,应先由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城 规会”)研究。条例草案建议的反对机制有欠妥善,应按 照《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作出修改。虽然乡议局同 意举行聆讯以处理反对意见,而政府官员、专业人士及 受影响人士均应出席聆讯,但该局认为聆讯不应公开进 行。关于补偿事宜,叶先生认为,受收地影响的申请人 或小型屋宇业主应获得补偿。《收回官地条例》(第124 章)中关乎暂支款项、缴付利息及专业服务的条文,应纳 入条例草案內。《收回官地条例》第12(c)条应予废除, 并以新条文取代,订明受影响人士应得补偿数额的新计
算基准。

7. 一位议员认为,鉴于城规会尚未解决的个案为数约有
2 000宗,乡议局的建议会为城规会带来额外工作,以致 铁路方案可能受到阻延。此外,分区计划大纲图亦不会 载列新铁路工程计划的确实建造路线等详细资料。林先 生申明,拟议铁路方案应在分区计划大纲图中展示,而 当局应就方案咨询公众,并接受市民提出反对意见。然 而,根据条例草案的建议,铁路方案的建造路线在分区 计划大纲图中展示时已经确定。这样的安排实际上令市 民无法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提出反对意见。如此一来, 条例草案所建议有欠妥善的反对机制,反而凌驾了《城 市规划条例》中较为完善的机制。因此,乡议局建议, 条例草案的反对机制应仿照《城市规划条例》的机制而 加以修改;如这项建议获得接纳,铁路方案便无须经过 《城市规划条例》所订的程序。他又指出,城规会每两 星期才举行一次会议,这是导致个案积压的根源。当局 如委任一个专责小组聆听关于拟议铁路工程计划的反对 意见,他估计所有反对个案应可迅速获得处理。首席助 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回应时表示,铁路方案是重要 的运输连接通道,不属《城市规划条例》的规管范围, 理应设立一套独立的制度,藉以处理方案公布及反对意 见的事宜。他又证实,铁路工程计划如按条例草案订明 的法定程序获得批准,便可获得豁免,无须再经城规会
审核。

8. 至于条例草案第44条所订有关送达通知的程序,叶先 生认为,建议的安排是参照《收回官地条例》的规定而 订立,有关规定令人感到满意。乡议局已更新乡郊地区 墓地的纪录及死者家属的地址,而这些资料应有助当局 加快收地程序。然而,草案建议凡对被收回土地拥有可 获补偿权益的人士,须在一年內提出补偿申索,乡议局 对此表示不满。他建议政府应主动作出补偿。何俊仁议 员赞同这看法,他不同意补偿申索须在一年內提出的建
议。

9. 部分议员认为有必要订立解决反对意见的时限。他们 对透过行政措施解决反对意见的做法有所保留。一位议 员建议,政府当局可参照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的条文, 当中建议处理反对意见的法定时限为9个月。副运输司回 应时答应考虑议员的意见。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 政)补充,乡议局所提出的建议,部分与一般收地及补偿 事宜有关,而这些事宜并非条例草案独有。他答应以书
面回覆乡议局的意见书。

III. 逐条研究条例草案的条文

(CB(1)1033/96-97(02)号文件 ── 助理法律顾问对 政府当局就议员在1997年1月24日会议上提出的关 注事项所作回应的意见
CB(1)1033/96-97(03)号文件 ── 议员在1997年2月 28日会议上提出的关注事项
CB(1)1033/96-97(04)号文件 ── 政府当局对
CB(1)1033/96-97(03)号文件的回应
CB(1)800/96-97(03)号文件 ── 助理法律顾问拟备
的摘要表)

10. 议员同意讨论当局提交的一份文件,该文件讲述处 理西铁工程计划反对意见的拟议汇报机制。议员决定把 逐条研究条例草案条文的议项押后至下次会议。

11. 副运输司向议员讲述有关建议。他解释,根据现行 机制,反对意见主要由路政署处理,并由政务处及地政 总署提供协助。为建立一个更具透明度的机制,以处理 反对意见,政府当局建议就认收反对意见、接触反对者, 以及书面回应所有反对意见等事宜作出服务承诺。就西 铁工程计划而言,当局会建立新的汇报机制。在该机制 下,运输科辖下的一个专责小组会负责监督反对意见的 处理工作,而交通事务委员会的西部走廊铁路小组委员 将会定期收到报告。在有关工程计划刊登宪报前,当局 会进行3轮咨询。首轮咨询已经展开,第二轮咨询将于
1997年5月待九铁公司定出建议的建造路线后展开,最后 一轮咨询则会在有关环境影响评估及运输研究的中期报 告备妥后进行。政府当局如预料在某地区将有大量居民 受工程计划影响,便会积极与他们联络,以便处理他们 关注的事宜。当局及九铁公司会充分考虑咨询结果。

12. 部分议员关注到,建议的汇报机制会鼓励反对者向 西部走廊铁路小组委员会提出其个案,这并不符合成立 小组委员会的原意。一位议员亦担心这项安排会令问题 政治化。副运输司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建议这套汇报 机制,目的是解决议员就西铁工程计划提出的关注事项, 以及让议员得知工程计划的进展。他表示,政府当局会 向小组委员会提交工程进展的书面报告,并会在有需要 时与议员进行讨论。他回应一位议员时证实,建议的工 作小组的成员并不包括非官方人士,亦不会直接处理反 对意见。该小组只会监察有关工作的进展。小组成员如 包括非官方人士,将会对其他法例造成影响,故政府当 局必须审慎考虑这点。副运输司补充,新的汇报机制只 属初步建议,实行与否须视乎能否取得财政资源。关于 在地区层面进行咨询一事,首席助理运输司表示,在政 务处的协助下,政府当局已建立良好的地区网络。当局 就地铁荃湾线交汇站的事宜咨询美孚新村居民便是一例。

13. 至于处理反对意见的人员所属职级,路政署助理署 长/铁路发展向议员讲述三号干线(郊野公园段)工程计 划的安排。根据该项安排,反对意见首先会由路政署助 理署长辖下的高级工程师处理。路政署副署长会就这些 反对意见向运输科提出建议,然后由运输科向总督会同
行政局呈报。

IV. 其他事项

14. 议事完毕,会议在下午12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局秘书处
1997年8月13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