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03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1/BC/7/96/2
铁路条例
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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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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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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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陈鉴林议员(主席)
刘皇发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伟贤议员
何俊仁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副运输司
- 梁世华先生
- 首席助理运输司
- 华陈真妮女士
- 首席助理运输司
- 陈洪杰先生
- 首席助理运输司
- 苏家碧女士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
- 祁能贤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屈信朋先生
- 政府工程师/铁路发展
- 麦齐光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2
-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高级主任(1)4
- 卢思源先生
会议开始前,主席汇报条例草案委员会已发信给地下铁路
公司(地铁公司)、九广铁路公司(九铁公司),以及香港建筑
师/测量师/工程师学会,邀请其发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秘书处亦已在两份本地报章刊登广告,邀请公众人士申述
意见。提交意见书的最后期限是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秘书处至今接获一份意见书。该份意见书由地铁公司提
交,并已随立法局CB(1)729/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I.当局对议员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会议上表示关注的事项所作回覆
(CB(1)720/96-97(01)号文件 当局的回覆)
2.刘皇发议员认为,由于铁路工程计划需征用大量土地,
多处墓地会受到影响,因此对新界的影响极大。鉴于此事
性质复杂及敏感,他询问当局有否任何计划,就此征询新
界乡议局的意见。他又问及是否需要为铁路工程计划制定
新法例。副运输司回应时证实,当局会咨询一些地区机构
。举例而言,当局会征询新界乡议局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以及就铁路工程计划征询各区议会的意见。他补充,现行
法例中并无任何条例完全适合用作规管铁路工程计划的实
施事宜,因为各条条例均无具体订明有关的规定,例如收
回地下层、公布计划及处理反对意见的权力。因此,当局
已草拟新法例,把所需的条文纳入其中,以便在整体上协
助铁路工程计划的实施。议员注意到刘皇发议员提出条例
草案委员会应与乡议局会晤的要求。
3.议员问及九铁公司与当局建议的西部走廊铁路(西铁)工
程计划时间表。鉴于西铁涉及多项工程,他们亦对西铁能
否如期完成表示关注。副运输司及政府工程师/铁路发展
回应时表示,九铁公司就收地进度及建造工程所作的假
设过分乐观,而当局认为这些假设不切实际。当局的评
估是最新的估计,而且顾及把西铁伸延至屯门市中心的
建议。他们坚称,条例草案的条文不会对政府为西铁进
行的收地工作带来特别困难。关于当局建议西铁的完工
日期为二零零三年九月,副运输司表示,当局已在一九
九六年十二月的会议上,向交通事务委员会讲述这个日
期。他应议员要求答允提供西铁的最新工程总纲计划,
列明各个车站的建造时间表。至于当局声称会有碍铁路
工程的新发村清拆工作,政府工程师/铁路发展表示,
当局会在适当时候告知议员此事的最新发展。
4.根据过往经验,当局处理三号干线等工程计划的反对意
见需时甚久,议员询问西铁方案由刊登宪报至获得批准的
程序,实际上是否一如当局估计,可在一年內完成。副运
输司回应时证实,为加快有关的程序,当局会立即处理所
接获的反对意见,并已在下个财政年度预留额外资源,以
应付时间紧迫的工程计划。至于当局估计处理工程计划的
反对意见及收地工作需时34个月一事,副运输司表示,处
理反对意见需时10个月,而收地工作则需时24个月。谈到
近期发生的亦园村事件,事件中有关方面修改高压电缆的
铺设路线计划,但当地居民却沒有提出反对的权利,首席
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表示,在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
例后,类似情况应不会出现。届时,受影响人士将有机会
就方案的修订提出反对。他承认这项安排可能会延长实施
铁路方案所需的时间,因为受影响人士可在公告刊登后60
天內提出反对。因此,为免方案需作修改,当局更应设法
确保铁路路线安排妥善周全。
5.何俊仁议员表示,由于条例草案对铁路工程计划有重大
影响,故条文必须公平,而且应订立公开聆讯的机制,让
提出反对者的意见获得处理。他建议成立一个独立委员会
,成员包括沒有既得利益的不同界别专业人士,负责处理
反对意见。这个委员会可成立小组委员会,专责处理不同
个案,以加快有关程序。此外,委员会成员亦可酌情决定
是否进行公开聆讯,让反对者申述意见。他估计,按照这
种做法,所有反对个案可在四至六个月內解决。他又建议
,未获解决的个案可呈交总督会同行政局作最后决定。他
答应向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供一份参考文件,详述他的建议
。陈伟业议员亦建议设立一个独立机制,处理上诉事宜。
两位议员均敦促当局考虑采纳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建议
的公开机制,处理公众人士的反对意见;该白纸条例草案
提出了一个改良的处理反对意见机制。副运输司预计实施
建议的机制会有实际困难,因为铁路工程计划涉及的范围
甚广。他又担心,这会延迟西部走廊铁路的完竣日期;为
纾缓新界西北部居民面对的交通问题,这项工程确有迫切
需要。然而,他答应考虑议员的意见。首席助理规划环境
地政司(地政)强调,行政局现正考虑有关反对意见,并有
责任以合理方式行事。当局目前亦设有渠道,让有关人士
透过司法审核,对决定提出质疑。
(会后补注:何俊仁议员提出的建议已随立法局
CB(1)800/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II.逐条研究条例草案的条文
6.议员接著逐条研究条例草案的条文。
第1条--简称及生效日期
7.议员对这条文并无意见。
第2条--释义
8.关于「在车站之上的发展」及「其他铁路物业」两词的
定义,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及高级助理法律草
拟专员表示,前者指在铁路车站之上的住宅及商用物业,
这些发展项目应属《城市规划条例》的规管范围。后者指
沿铁路建造而不在车站之上的仓库或铁路站场。高级助理
法律草拟专员同意议员的见解,表示有需要清楚界定何谓
「其他铁路物业」,并需更精确地在「铁路」一词的释义
下,订明此语的涵义。他会跟进此事。
第3条--运输司的承担及转授
9.议员对这条文并无特别意见。
第4条--方案的拟备
10.副运输司回应议员时表示,小规模工程只限于运输司根
据第15条授权进行的工程。
第5条--视察及测量
11.关于运输司为拟备铁路方案而授权进行的视察及测量工
作,副运输司及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向议员保
证,当局只会批准进行必要的工程,并会尽量减低骚扰程
度。运输司承担的最终责任,是确保这项权力不会被滥用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证实,现时的铁路营办
机构亦获授权进行实地调查或测试,包括钻探及挖掘等工
作。他又答应翻查铁路营办机构以往曾在甚么情况下根据
《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及《地下铁路(收回土地
及有关规定)条例》行使这些权力。他表示,以他所知,过
往从未发生被拒进入土地或建筑物的个案。高级助理法律
草拟专员补充,反对人士可就运输司的决定申请司法审核
,但根据条例草案第29条,任何人故意妨碍获授权进行的
工程,可被判罚。至于因行使上述权力而须作出的补偿,
部分议员注意到,受影响人士只有权就进行视察的区域获
得补偿;至于鱼场或餐厅的经营者,虽然他们的业务会蒙
受不利影响,但沒有资格获得补偿。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
政司(地政)回应时澄清,根据条例草案支付予受影响人士
的补偿包括骚扰补偿金,而这机制现时亦适用于《道路(工
程、使用及补偿)条例》。在过往的铁路工程计划中,当局
曾预先缴付特惠津贴,在受影响经营者就补偿提出的法定
申索获得处理前,协助他们继续经营业务。他答应开列现
行机制评估及计算补偿与骚扰补偿金的方法,供议员参考
。
第6条--方案的存放及公布
12.副运输司及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回应一位议
员时表示,铁路方案的副本会存放在分区土地注册处及政
务处。至于市民索取方案影印本所须支付的费用,副运输
司向议员保证,政府只会收取合理的费用,藉以收回成本
。他又答应查核有关细节,供议员参考。
第7条--方案的修订
13.议员对这条文并无特别意见。
第8条--更正
14.议员关注到,运输司作出更正的权力是否过大,因为他
在作出有关更正时,无须遵从与原来方案或其他修订相同
的刊宪规定。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表示,这类
更正只是一些轻微的更改,私人权利或权益不应受有关更
正影响。这项安排有别于《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
》,但当局认为这安排实属必要,理由是当局预计铁路工
程计划等大规模方案,会有多项更正。虽然市民不得提出
反对,但当局会知会市民有关的更正。倘当局须在宪报刊
登轻微的更改,整个计划便会受到阻延。假如当局不清楚
私人权利是否会受影响,则会把有关更改列为修订,而非
更正。他补充,倘市民认为当局作出的更正剝夺了他们获
补偿的权利,他们可寻求司法审核及向申诉专员设诉。
第9条--不进行工程的决定
15.议员对这条文并无特别意见。
第10条--反对
16.一位议员建议制备划一表格,方便市民提出反对,有关
此事,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表示,由于反对的
理由甚为广泛,划一的表格可能会限制反对人士表达他们
的意见。然而,他应主席的要求答允从行政角度考虑这项
建议,但不会将其纳入条例草案內。
第11条--方案公布后的程序
17.何俊仁议员表示,他提出设立一个独立机制处理反对意
见的建议,或可纳入这部分之下。
第12条--重新考虑任何方案的权力
18.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澄清,第12条旨在授权
总督会同行政局处理反对意见,方法包括对方案作出修订
或施加条件,以便作出轻微更改,包括删除无需据以处理
反对意见的条件,而这程序与第7条所订有关对方案作出
修订的刊宪规定不同。
第13条--铁路的范围
第14条--运输司可行使权力
19.议员对这些条文并无特别意见。
第15条--小规模工程
20.副运输司、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及高级助理
法律草拟专员回应议员时表示,第15条应只适用于封闭公
共道路。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补充,为方便进
行铁路的建造工程,在方案所涉范围的界线外进行后勤工
程,实属必要。如铁路方案需收回私人土地及道路,当局
会进行有关的收地工作,但会保障受影响人士获补偿的权
利。然而,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同意议员的意见,表示
本条文的涵义并不清晰。他并答应澄清本条所指的道路是
私家还是公共道路,以及适当地改善条文,在第2条下加
入「公共道路」一词。副运输司又表示,若当局根据条例
草案的条文封闭道路,会设法提供另外的替代路线。他亦
答应在这方面作出保证。关于第15(2)条,高级助理法律草
拟专员答应澄清市民是否可就运输司授权进行的小规模工
程申请司法审核。
第16条--总督可命令收回土地
第17条--为公共用途而需要的土地
第18条--收地命令
21.议员对这些条文并无特别意见。
第19条--收回土地的通知
22.关于第19(1)(c)条,副运输司及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表示,收地通知会存放在各区政务处及地政处,供市民查
阅。
第20条--总督可命令设定地役权及权利
23.一位议员询问,当局会否亦给予市民一个通知期,让他
们对总督命令设定的地役权及其他永久权利提出反对。首
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回应时澄清,本条文所指的
方案,是已获总督会同行政局批准进行的方案。由于市民
只能在方案获批准前提出反对,故当局认为无须订定通知
期。主席问及第20(5)条所指因有紧急事态而需立即进入土
地的情况,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回应时解释,
这些情况包括遇有电力系统故障事故或其他意外时,有关
方面需立即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及维修。
第21条--设定地役权或其他权利的通知
24.主席注意到,部分地主可能居于海外,当局无法把设定
地役权的通知直接送达他们。此外,在新界一些由几方面
共同拥有并由「祖堂」管理的土地,土地业权出现爭拗的
情况,十分普遍。除非爭拗获得解决,否则当局不会向有
关方面发放补偿。一位议员建议,在这些情况下,当局应
指令需就收地补偿支付利息,直至地主向当局提出申索为
止。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回应时表示,当局会
设法与受影响人士联络,但同意如地主居于海外可能产生
问题。尽管如此,他们的获补偿的权利仍不会被剝夺,因
为他们可根据《土地审裁处条例》向政府追讨补偿。虽然
土地审裁处通常不会考虑发生已逾五年的个案,但亦有例
外情况。涉及土地业权爭拗的地主在有关的纠纷获得解决
后,亦可透过这途径提出申索。至于补偿的利息问题,首
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表示,现时已有条文订明在
出现延误的情况下缴付利息的事宜。然而,他强调土地拥
有人居于海外期间,自己有责任去了解本地发生的事情。
主席总结时表示,稍后研究第38条时会一并讨论支付利息
的事宜。
III.其他事项
25.主席提醒议员,下次会议定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下午四时三十分举行。会议在上午十时四十分结束。
(会后补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的会议,已由下午
四时三十分提前至下午二时三十分举行。)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