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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CR2/1/2/1016/89(97)Pt8
CB1/BC/7/96

香港
昃臣道8号
立法局大楼
条例草案委员会秘书
梁庆仪女士


梁女士:

铁路条例
草案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会议的跟进事项

本年二月二十八日的来信收到了,谢谢。有关来信附件
提关注事项,我们的意见如下。

处理有关三号干线工程反对意见的人
手资源

三号干线(郊野公园段)第一期及第二期工程分别在一九九
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和一九九四年十月七日根据道路(工程
、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刋登宪报。由一九九四年四
月起计的大约16个月內(第一期有6个月,第二期有10个月)
,当局须处理35宗反对个案。

路政署作为推行这项工程的部门,负责带头统筹处理反对
意见的工作。处理反对意见的整个程序须与其他政府部门
紧密联络,包括地政署和各有关政务处。

路政署的核心队伍由一名助理署长率领,并由一名总工程
师,以及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其他技术人员各两名提供
协助。至于地政署的队伍,则由一名总地政主任率领,并
由三名高级地政主任、六名地政主任和18名地政督察提供
协助。处理反对意见的工作也牵涉荃湾、元朗和屯门三个
政务处。这三个政务处共有15名人员有份参与这个工作过
程。

虽然上述51名人员也有参与三号干线工程的其他工作,但
在处理反对意见期间,路政署和地政总署的核心队伍大部
分时间都用在这工作上。

除了上述资源外,路政署还要紧密征询其他政府部门的有
关意见(例如法律意见、技术意见等),然后才能定出适当
的工作方针。这工作牵涉不少部门,包括律政署、渔农处
、环境保护署、路政署(维修组)、地政署(产业组)、规划署
、区域市政总署、警务处、运输署和拓展署。

本信附件表列了负责处理有关三号干线反对意见的人手需
求。

为改善处理反对意见的现行机制而推
行的措施

我们正就如何改善现行程序,搜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由
于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有需要进行详尽的意见咨询
,我们会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的会议席上向委员汇报
这事。

考虑缩短第39条所载的法定时限

第39条订明,政府须在判给补偿后三个月內,支付有关补
偿。有委员建议应考虑把法定的时限减至一个或两个月。

我们已就这项建议征询有关政策科和部门的意见。由于铁
路的路线甚长,而受影响的私人地段为数也不少,所以为
安排实际付欵而须处理的文书工作会十分繁重。因此,我
们认为三个月是一个合理的时限。请委员留意,这只不过
是最宽的时限,但我们会尽量确保早日给有关人士支付补
偿。为方便委员参考,我们的纪录显示大部分的补偿是在
两个月內支付。

考虑修改第41条有关接纳为证据的条

我们正考虑修订第41条,以便规定法庭须接纳根据本条例
草案而作出的陈述为证据,以及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
这些陈述应足以作为所述事实的证据。

我们现正着手草拟委员会阶段的修订。修订的草稿会尽早
提交助理法律顾问审阅。

下列人员会出席下两次条例草案委员会的会议(但祈能贤先
生只会出席三月十三日的会议):

梁世华先生副运输司
锺小玲女士首席助理运输司
苏家碧女士首席助理运输司
祈能贤先生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
麦齐光先生路政署助理署长/铁路拓展
方立志先生总产业测量师(土地征用)
陈子敏女士署理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朱潘洁雯女士助理运输司

我们乐于在下两次会议席上回答委员的其他问题。


运输司
(朱潘洁雯代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附件

负责处理有关
三号干线工程
反对意见的人手资源


职级数目
路政署
(第一及第二期)

助理署长
总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高级技术员
技术员

1
1
2
2
1
1

地政署
(第一及第二期)

总地政主任
高级地政主任
地政主任
地政督察

1
3
6
18

荃湾政务署
(第一期)

荃湾政务专员
政务主住/荃湾
高级联络主任/荃湾
联络主任(I)/荃湾

1
1
1
1

元朗政务署
(第二期)

元朗政务专员
政务主任/元朗
高级联络主任/元朗
联络主任(I)/元朗
联络主任(II)/元朗

1
1
1
2
4

屯门政务署
(第二期)

联络主任(I)/屯门
联络主任(II)/屯门

1
1

注:所牵涉的其他政府部门包括:

渔农处、环境保护署、路政署(维修组)、地政总署(产
业组)、规划署、区域市政总署、皇家香港警务处、运
输署、拓展署。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