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CR2/1/2/1016/89(96)Pt7
CB1/BC/7/96
香港
花园道
万国宝通银行大厦3楼
立法局
条例草案委员会秘书
甘伍丽文女士
甘女士:
铁路条例
草案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会议的跟进事项
本年一月二十二日的来信收到了,谢谢。有关来信所提事
项,我们的意见如下。
西部走廊铁路第一期计划进度表
来信所要求的计划进度表现载于附件。正如我们在一月二
十一日会议上解释过,一月十六日覆信附件C中预计所需
的34个月时间,包括大约10个月时间去处理反对意见,以
及大约24个月时间去进行收地和清拆工作。本信附件所载
的进度表,已分别显示这两项工作所需的时间。
「铁路」的定义
我们建议修订「铁路」的定义,把原本释义中「(但在车站
之上......除外)」改放在该词的释义后面,并在「发展」一
词前面加上「非铁路」三个字。有关铁路的释义如下:「
........隧道、车站、货物及铁路站场、停车场及其他作附带
用途的范围,但在车站之上或其他铁路物业之上的非铁路
发展则除外」。
进行实地视察的权力
《铁路条例草案》第5条以《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
》(第370章)(《道路条例》)第6条为蓝本。《道路条例》第
6条是一项重要条文,而当局过去进行各项公路工程计划
时也曾援引第6条,例如新界环回公路改善工程凹头至粉
锦公路部分以及新界西北发展工程元朗南绕道等。
由于铁路方案的筹划工作也会与道路工程计划同样复杂,
因此我们认为这条文是必需的。不过,当局会尽可能在政
府土地进行视察工作,以尽量减少援引这条文。此外,假
如有需要进入任何土地或建筑物,我们会尽量取得有关业
主的同意。
《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载有条
文,授权地下铁路公司(地铁公司)只可在宪报刊登铁路范
围的图则后才可进行视察和测量。据地铁公司表示,他们
过去曾多次因筹划铁路工程而须进入私人物业,以便进行
查察工作。在这些情况中,地铁公司须取得有关业主的同
意。
我们曾就这事征询地铁公司的意见,他们认为《铁路条例
草案》第5条是铁路筹划工作所必需的。其实,该公司为
进行即将展开的铁路工程计划,也有需要进入私人物业进
行查察工作。在这些赋权条文制定之前,他们须自行作出
安排进入私人物业。
评定和计算补偿及骚扰补偿金的现行
机制
委员在审议《铁路条例草案》第5条时,关注到一些商业
经营可能会受阻以及如何评定和计算这类补偿及骚扰补偿
金。
我们已就评定和计算补偿金问题,征询地政总署的同事,
他们的意见载于下文各段。
商业损失通常分两种基础加以评估,即业务须搬迁或永久
终止。举例来说,假如有关业务并非一定要在收回的物业
內进行,则可作搬迁论;否则评估工作会以业务须永久终止
作为根据。
搬迁补偿金的主要项目如下:
- 暂时及/或永久失去商誉;
- 搬迁费用(包括固定装置及设备、器材及机
械、货物等);以及
- 虛耗费用(包括双重开支、文具、临时更改
工程或永久适应工程)。
- 至于在业务永久终止的情况,可索取项目
的例子有:
- 失去商誉;
- 损失来自租金的利润;
- 器材及机械方面的损失;
- 固定装置及设备方面的损失;
- 损失货物;以及
- 由于收地而引致的其他损失。
上述只是概括一般的情况,商业损失一定要视乎每宗个案
的个别情况来计算。当局在计算补偿时,必须充分考虑到
有关业务是否属于特殊行业,有关人士可否提供经核实的
帐目和报稅表,以及根据法例规定,索偿人是否符合资格
等。
假如不涉及收地的情况,索偿便限于工程所引致的骚扰。
一般来说,这包括暂时及/或永久失去商誉、清拆小规模的
结构物,以及临时适应工程的费用。当局也会视乎需要,
充分考虑上文所述的各个项目。
为了减轻经营者在当局处理法定补偿申索期间所蒙受的损
失,当局过去进行其他铁路工程计划(包括机场铁路)时,
曾给索偿人预先支付特惠款项。当局日后进行铁路工程时
,也会按需要考虑这项安排。
索取影印本的费用
目前,市民向政府索取文件的影印本,须缴付影印费用。
影印费用是以收回成本的方式计算,影印A4或A3尺寸的
文件费用如下:
- 首20页每张6.10元;以及
- 如影印同一小册子、报告或档案超过20页,
以后每张1.40元。
铁路方案包括图则。目前,路政署的摄影晒图服务收费如
下:
(a) |
标准图(1000/900毫米 x 760毫米)
或较小图则的重氮晒图服务 | 每张40元
|
(b) |
由841/914毫米阔纸卷印出的非
标准重氮晒图服务 |
以每300毫米
15元为一收
费单位;每
张最低收费
40元
|
供提出反对意见用的划一表格
我们会考虑采取行政措施,制订划一表格,供提出反对人
士使用。不过,反对意见极可能大有分别,因此可用的划
一项目不多。
第15条--小规模工程
我们谨此证实,条例草案第15条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公用道
路。为清起见,我们会修订这条文。此外,第15(2)条不
会妨碍任何人士对运输司根据第15(1)(a)条而把工程评定为
小规模工程一事,寻求司法覆核。
关于辟设替代通道这点,当局惯常的做法是另外辟设通道
,以替代因封闭道路进行小规模工程而失去的通道。
处理反对意见和上诉事宜的独
立机制
我们要强调,《道路条例》就处理反对意见而订定的机制
,至今已沿用差不多二十年,而这制度证实可靠和行之有
效。
负责工程计划的部门(如属铁路工程计划,则为路政署)会
与反对者接触;如有需要,还会与他们会面,务求充分了
解反对意见。为确保回应及时,负责部门会紧密跟进有关
情况。此外,反对者对任何有待解决的问题,必须有最后
发言的机会。我们相信,与举行公开聆讯比较,这个过程
更为公开,并让当局与反对者有更多机会沟通。
任何未能解决的反对意见,会转交总督会同行政局考虑。
总督会同行政局对方案作出决定前,必须考虑所有反对意
见,因此无须设立上诉机制。无论如何,反对者如不服总
督会同行政局所作的决定,仍可要求进行司法覆核。
有委员提到《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的上诉机制,即反
对城市规划委员会决定的上诉,会由城市规划上诉委员会
聆讯。我们想澄清一点,对于由政府根据《城市规划白纸
条例草案》而拟备的草图,公众人士可提出反对/申述,
而最终决定权属总督会同行政局。上诉机制并不适用于审
批这类草图的程序。
运输司
(朱潘洁雯代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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