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CB1/BC/8/96
地租(评估及征收)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3月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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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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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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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陈伟业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
出席公职人员 :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 祈能贤先生
-
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 李忠善先生
-
差饷物业估价署副署长
- 黃振韶先生
-
差饷物业估价署助理署长
- 许贤富先生
-
地政总署政府地政监督(产业管理)
- 白润林先生
-
律政署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屈信朋先生
-
律政署副民事检察专员
- 欧礼义先生
-
地政总署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副首席律师
- 罗弼信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高级主任(1)2
- 郭汝霖先生
(立法局CB(1)951/96-97号文件)
1997年1月23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立法局CB(1)992/96-97号文件)
2. 主席告知议员,罗叔清议员已退出条例草案委员会。
3. 议员讨论政府当局就议员于上次会议提出的关注事项
所作回应。
4.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解释《中英联合声明》(《联
合声明》)附件三明确地不包括短期租约及特殊用途契约,
因此政府当局在考虑该等契约应否予以续期时,将视乎
个别情况而定。批出年期不超过7年的短期租约在期满
时,当局将根据个别情况处理其续期问题。获当局批出
短期租约的承租人无须缴付地价,但当局会征收每年租
金。另一方面,特殊用途契约的共同特点,就是包含永
久禁止转让的条款。根据《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
(第150章),特殊用途契约包括包含永久禁止转让条款的
契约,以及以特殊用途批出而不附带永久禁止转让条款
的其他28份契约。教堂、坟场、公用事业及汽油站的契
约,就是此等契约的其中若干例子。与短期租约一样,
当局会根据特殊用途契约的个别情况考虑是否予以续期。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补充,此等契约中,绝大部分
已获得续期。
5. 在回应一名议员的问题时,差饷物业估价署副署长表
示,不得转让条款及契约的条款通常不会对应课差饷租
值有任何影响,因为应课差饷租值是按年评估的。除了
其用途为汽油站的特殊契约外(此等契约不会获得续期,
但会在缴付地价后签订新契约),契约续期是无须缴付地
价的。与新批租契一样,特殊用途契约会包括一项条文,
列明须缴付相等于租出土地的不时的应课差饷租值3%的
地租。差饷物业估价署助理署长补充,征收相等于租出
土地的不时的应课差饷租值3%的地租并非一项新安排。
此外,根据《官契条例》(第40章),获得续期的土地亦
须缴付相等于应课差饷租值3%的每年租金。
6. 部分议员认为由于若干特殊用途契约是以优待条件批
出,倘政府当局把此等契约与其他契约一视同仁,同样
征收相等于应课差饷租值3%的地租,就等如当局的政策
有所改变。此外,《联合声明》第二段并不适用于短期
租约及特殊用途契约,议员对向政府缴纳地租的责任应
否适用于此等契约之上深表怀疑。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
政司在回应时表示,《联合声明》附件三只是不包括短
期租约及特殊用途契约在集体续期之列,但却沒有豁免
该等契约缴付地租。议员对当局的解释并不信服,并指
出附件三并无明确规定向短期租约及特殊用途契约征收
地租。副民事检察专员澄清,附件三并无硬性规定当局
必须向特殊用途契约征收相等于租出土地的不时的应课
差饷租值3%的地租。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表示,虽
然如此,当局认为倘向部分契约征收相等于租出土地的
不时的应课差饷租值3%的地租,却不向其他契约征收地
租,将导致不一致的情况。有关向所有续期契约(包括特
殊用途契约)征收相等于应课差饷租值3%的地租一事曾在
中英土地委员会进行讨论,该委员会亦已同意此一安排。
而且,教堂不一定位于受特殊用途契约规限的土地,而
大多数附带规定须缴付相等于应课差饷租值3%的地租的
特殊用途契约(包括教堂的租契在內)均已告签立。
7. 鉴于《联合声明》附件三并无硬性规定政府须向短期
租约及特殊用途契约征收相等于租出土地的不时的应课
差饷租值3%的地租,而条例草案的用意,在于执行《联
合声明》附件三的条文,部分议员坚持政府当局不应改
变现行政策,向特殊用途契约征收相等于应课差饷租值
3%的地租。另一方面,顏锦全议员则对豁免特殊用途契
约缴付地租表示有所保留。
8. 在议员的要求下,政府当局同意以书面提供有关理据,
说明因何向以优待条件批出的特殊用途契约征收相等于
应课差饷租值3%的地租,并会告知此一措施是否表示现
行政策有所改变。
9. 议员察悉当局拟修订草案第6(7)条的措辞,致令即使
租约包含禁止从根据该协议须缴付的租金中抵销所欠款
项的概括规定,草案第6(7)条仍然适用。
10. 关于向豁免评估差饷的契约评估其应课差饷租值的
原因,政府当局的代表表示,需要评估其应课差饷租值,
以便征收地租。《差饷条例》(第116章)的第7(2)条并无
订明当局不得对此等契约进行应课差饷租值的评估。所
有物业单位均有其应课差饷租值。不论物业单位曾否接
受差饷评估或缴付差饷,亦不论是否空置或被占用,该
物业单位必定有其 "应课差饷租值"。
11. 鉴于现时并无有关评估空置土地的应课差饷租值及
征收差饷的判例法,议员对当局的释义表示怀疑。副民
事检察专员在回应时表示,缺乏判例法显示无人认为值
得在法庭上质疑当局就《差饷条例》第7(2)条所作的释
义。
12. 议员不满意当局所提出的解释,并要求政府当局提
供有关理据,说明因何在《差饷条例》下获得豁免差饷
评估的物业单位,却须在此条例草案下进行差饷评估,
并被定出应课差饷租值以便征收地租,以及分列估计从
不同契约(如特殊用途契约,及根据《差饷条例》(第116
章)无须接受差饷评估及/或缴付差饷的契约)征收地租
所得的收入。
13. 至于政府当局会否向在续期当日应课差饷租值为零
的物业单位征收地租,当局的代表表示,在此等情况下,
该物业单位无须缴付地租。但如因重建,该物业单位的
应课差饷租值高于最低应课差饷租值的款额,当局将会
征收相等于应课差饷租值3%的地租。
14.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解释在评估不同类别土地
的应课差饷租值时所采用的各种方法如下:
-
未经发展土地:现存若干此类地段如货柜贮
存地盘仍未有实际用途,当局会根据此等土
地的实际用途作出估价;
-
重建用地:应课差饷租值将为先前在有关土
地上的楼宇所缴付的应课差饷租值总数(即最
后确定的应课差饷租值);及
-
发展用地:当局将征收该等用地巿值的5%作
为应课差饷租值。
15.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强调,当局虽可采用(c)方
法评估重建用地的应课差饷租值,但对发展商而言,此
举可能会制造不明朗因素,因为他们要把应课差饷租值
计算在其发展计划內。此外,亦很可能会就土地的实际
应课差饷租值引起纷爭。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上述安排
只适用于发展/重建期间的2至3年內。因此,当局认为
评估重建用地,采用最后确定的应课差饷租值会较为适
当。
16. 主席关注倘若重建需要一段颇长时间,此一安排会
否对土地业权人不公平。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在回
应时表示,只有在重建用地空置多年的极少数情况下,
应课差饷租值才会同时为最后确定的租值,这是由于当
局不打算鼓励土地业权人把土地空置一段长时间。
17. 一名议员预期,倘该重建用地为先前有众多业主的
私人住宅屋村,采用(b)方法将会在执行时遇上不少困难。
他建议当局应考虑采用比最后确定的应课差饷租值更妥
善的其他方法。
18. 议员继续商议,进行逐条研究条例草案条文的工作。
19. 议员对此条文表示有所保留。他们认为政府当局不
应向僭建构筑物征收地租。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解
释,此条文的目的,在于毫无疑问地澄清,即使僭建构
筑物(如天台搭建物)的拥有人/占用人缴付地租,该僭
建构筑物也不会因而予以合法化。实际上,当局不可能
在发出缴纳地租通知书前,确定某构筑物的合法性。此
外,豁免僭建构筑物缴付地租将会鼓励该等构筑物激增。
如议员有此要求,当局可在缴纳地租通知书上附加说明,
声明缴纳地租并不会赋予物业单位的合法性。
20. 议员认为此一条文将明确地把向僭建构筑物征收地
租的行为合法化。就此条例草案而言,实在并不需要订
立该条文。议员要求当局检讨是否有需要订立此一条文。
21. 在回应一名议员的询问时,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
司证实,有关共有业权的土地,政府重收某部分土地的
权利,只在该地该部分的业权人沒有缴交地租的情况下
适用。
22. 关于是否需要订立此条文,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
司解释订立此一凌驾的条文的用意,在于毫无疑问地确
定当条例草案的条文与适用租契的条文出现冲突时,前
者将凌驾于租契之上。
23. 主席要求助理法律顾问1研究规例拟本,及向议员在
法律及草拟两方面提供意见。
24. 下两次会议分别定于1997年3月13日下午4时30分及
1997年3月14日上午8时30分举行。
25. 会议于上午10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7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