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815/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1/BC/8/96
地租(评估及征收)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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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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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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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陈伟业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罗祥国议员
吴霭仪议员
陈鉴林议员
缺席委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副规划环境地政司
- 麦振芳先生
- 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 李忠善先生
- 署理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
- 黃振韶先生
- 差饷物业估价署助理署长
- 许贤富先生
- 政府地政监督(产业管理)
- 白润林先生
- 律政署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屈信朋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小姐
- 高级主任(1)2
- 邓曾蔼琪女士
I.选举主席
陈伟业议员获选为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
II.与当局会晤
2.应主席的邀请,副规划环境地政司向议员简介地租(评估
及征收)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要点。简而言之,条例
草案旨在实施《中英联合声明》(「联合声明」)附件三订
明就若干租契征收地租的条文。《联合声明》明确规定在
以下情况须征收地租:
- 由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就位于新界
,包括新九龙(界限街以北的地区)的租契须
征收地租;这些租契若未根据《新界土地契
约(续期)条例》(第150章)而续期至二零四七
年六月三十日,将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
日期满;
- 续期之日起,就位于市区(界限街以南的地区)
、将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期满但沒有
续期权的租契须征收地租;这些租契大部分
(自《联合声明》生效之后)已获续期;及
- 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就自《联合声明
》生效之后批出的租契须征收地租。
此等按年缴交的地租相当于租出土地的应课差饷租值3%,
而地租的金额亦会不时随著应课差饷租值的改变而作出调
整。条例草案对评估方法、收取和缴纳地租的方式予以整
理及标准化,尽量使缴费简便快捷。约有950 000个物业单
位有缴交地租的法律责任。这些物业单位当中,约有60%
为小型住宅单位,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每月须缴交的地
租少于200元;另有6%属中型单位,面积介乎70至100平方
米之间,每个月须缴付约500元。此外,尚有4%属大型住
宅单位,面积超逾100平方米,每月须缴付约1,200元。差
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将负责评估及征收地租。此项
安排在行政上有方便之处,因为估价署一直以来均负责向
物业占用人征收差饷,而占用人须为该等物业缴付地租。
地租登记册的內容包括需要缴付地租的物业单位的地址或
名称,以及此等物业单位的应课差饷租值,而此一登记册
是由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估价署长」)所拟备,并可供
公众查阅。对地租登记册內的应课差饷租值提出建议、反
对、修改或上诉,有关的条文与《差饷条例》(第116章)內
的条文相类似。副规划环境地政司希望研究条例草案的工
作能迅速完成,以便当局可及时进行筹备工作;根据《联
合声明》的规定,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开始征收
地租。
3.就提出条例草案的需要,当局的代表解释如下:
- 条例草案的用意在于提供机制,让当局根据
《联合声明》附件三的规定,就若干须缴付
地租的租契,评估及征收其地租。除规定缴
款的安排外,条例草案亦就保存地租登记册
及上诉的条文作出规定。
- 虽然《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中亦有一
项赋权条文,使当局可以就评估及征收地租
制订法例,但该条文只适用于新界的租契,
因此有需要提出适用于上述所有租契的条例
草案。在不同种类的租契中评估及征收地稅
,必须采取一致和标准的方法进行,这是非
常重要的。土地发展委员会曾讨论过条例草
案。
缴交地租的法律责任
4.有关条例草案中就无须缴付差饷的物业单位评核应课差
饷租值的条文,议员关注到在条例草案通过后此等物业是
否须缴交差饷。署理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署理估价署长)
解释,根据《差饷条例》豁免缴交差饷的物业单位将可继
续获得豁免。此等物业包括农地、教堂及庙宇等。不过,
除非此等物业(即若干由原居村民及祖及堂所拥有的物业)
根据条例草案第4条获得豁免,否则仍须缴交地租。如有
关的乡村土地并非由原居村民全部拥有,则缴交地租的法
律责任的豁免将不适用。应议员的要求,当局答应提供一
个对照表,就《差饷条例》中豁免缴交差饷的情况,与条
例草案中豁免缴交地租的情况作一比较。
应课差饷租值的评估方法
5.至于如何评估若干无须缴交差饷但被用作违例用途或建
有僭建构筑物的农地的应课差饷租值,差饷物业估价署助
理署长(助理估价署长)解释,估价署是根据所看见的物业
作出的面积估价,而不会查究其用途的合法地位。在评估
土地的应课差饷租值时,当局是按以其面积与用途,并与
类似物业的租值比较作为厘定的准则。当局同意向议员列
举实例,解释将如何按农地的不同用途评估其应课差饷租
值。
6.议员并对政府向僭建构筑物征收地租表示关注,因为此
举可能令人以为政府默许该等僭建物的合法地位。助理估
价署长解释,条例草案第36条订明政府向该物业单位索取
或追讨地租,并不赋予其占用该物业单位的合法权限,亦
不赋予其对该物业单位任何形式的法定业权。在评估应课
差饷租值时,估价署会接受构筑物及其用途的现时状况。
如有人对有关违例用途或僭建构筑物作出指控,估价署将
会把个案交由有关政府部门处理。
7.一位议员对条例草案內应课差饷租值的定义有否充分反
映《差饷条例》內所规定的涵义表示关注。当局在回应时
同意就此有关事宜提交参考文件。
反对及上诉
8.在回答议员就评估差饷及地租时有关建议、修改、反对
及上诉各方面的条文所提出的询问时,署理估价署长澄清
如下:
- 估价署长会拟备地租登记册,內容包括需要
缴付地租的物业单位的地址或名称,并于一
九九七年六月底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间
让公众查阅登记册。
- 如物业单位在地租登记册及差饷估价册內的
记项有所不同(无须缴交差饷的物业单位会出
现如此情况),任何人因其物业单位的估价过
高而感到受屈,可根据条例草案在一九九七
年七月、八月及九月建议对第一份地租登记
册提出修改,而其后可在每年的四月及五月
提出更改以后的地租登记册。
- 如物业单位在地租登记册及差饷估价册內的
记项相同,任何对应课差饷租值提出的建议
、反对或上诉均只可根据《差饷条例》作出
,应课差饷租值如有任何相关改变,均会同
时在地租登记册及差饷估价册作出修改。修
改差饷估价册內应课差饷租值的建议,可于
任何一年的四月及五月提出。
- 如承租人、拥有人或占用人对估价署长有关
批准应课差饷租值的建议或反对建议中的更
正、删除、临时估价等决定感到不满时,可
在当局向其送达有关决定的通知书后的二十
八日內,向土地审裁处提出上诉。
9.部分议员指出,根据过往经验,估价署经常拒绝向为上
诉人提供应该署评估应课差饷租值评估依据的有关资料。
署理估价署长在回答时向议员保证,估价署会应上诉人的
要求提供此等资料,其中包括向上诉人提供同区內相类似
其物业的应课差饷租值的一般比较。就反对地租而提出的
反对个案亦会获估价署以的同一方式处理待遇。无论是哪
一类个案,因估价署长所作的评估方法而感到受屈的上诉
人均可向土地审裁处提出上诉。为了方便使议员了解有关
情况容易获得参考资料,当局将会提供参考文件,分别列
出明根据《差饷条例》及条例草案而提出建议修改评估建
议的时间表。
10.至于应由土地的承租人抑或分租契承租人(如出租楼宇
的情况)负责缴纳地租,署理估价署长表示,超过九成的
差饷是由承租人缴纳;基于实际理由,政府除应可向承租
人征收地租外,亦应可向差饷缴纳人征收地租。若差饷缴
纳人不是承租人,所缴交的款项即为承租人欠差饷缴纳人
的债项,除非承租人与差饷缴纳人事先已另有协议。一位
议员对接受当局以方便为理由制订征收地租的安排表示有
所保留。他认为承租人应负责缴交地租。议员同意进一步
研究此问题。
11.主席询问可否以累进式征收地租,以纾缓拥有人/占用
人的财政负担;例如最初征收的地租为租出土地的应课差
饷租值1%,其后逐步分期增至3%。副规划环境地政司解
释,此一建议不可能实行,因为会违反《联合声明》附件
三的规定;该附件的条文清楚规定,收取地租相当于租出
土地的应课差饷租值3%。议员察悉此一安排已属优惠措施
,因为政府租契在续期时已无须补地价。
12.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就条例草案的名称作出解释,条
例草案如此命名,是因为草案乃就评估与征收地租的安排
作出规定,而就地租订定作出规定,则是在租契及《新界
土地契约(续期)条例》中订明的。
13.当局希望条例草案可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底前通过成制定
为法例,以便筹使拟备工作可及时完成,可以便在从一九
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征收地租。筹拟备工作包括草拟附
属法例,把地租登记册刊登宪报,以及发出征收地租通知
书。应议员的要求,当局承诺提供拟议的立法时间表,当
局认为此一时间表将有助推行以便条例草案能够如期实施
。
14.议员同意安排下列会议,以进一步研究条例草案--
-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及
-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
会后补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的会议
改期至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时举行)
15.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三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