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CB1/BC/8/96
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2月2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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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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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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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陈伟业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刘汉铨议员
吴霭仪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 祈能贤先生
- 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 李忠善先生
- 差饷物业估价署副署长
- 黃振韶先生
- 差饷物业估价署助理署长
- 许贤富先生
- 律政署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屈信朋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高级主任(1)2
- 邓曾蔼琪女士
与当局会晤
(立法局CB(1)896/96-97号及CB(1)910/96-97号文件)
为征收地租而对坟场进行估价
议员察悉,评估坟场的应课差饷租值的方法,是取法英
国所采用的方法。约有15个坟场将受到《地租(评估及征
收)条例草案》所影响,而此等坟场的估价工作仍未展开。
2. 差饷物业估价署助理署长强调,政府当局采用顾及租
戶业务的财政状况的评估方法,全球各国均广泛采用。
在评估某一坟场的应课差饷租值时,政府当局将考虑该
坟场的盈利。如该坟场并无取得任何盈利,其应课差饷
租值将会被评估为每年1元。受影响的15个坟场中,大部
分位于新界。
3. 差饷物业估价署助理署长继而解释,除了评估其盈利
外,还有多种方法评估应课差饷租值,其中包括相类物
业的应课差饷租值、建筑成本、重置资本价值等。換言
之,只要物业是位于适用租契的土地,便会有评估其应
课差饷租值的方法。
4. 主席关注用作公众宗教崇拜的场所及坟场的管理人员
可能并未知悉条例草案的影响,因为一直以来,该等物
业均沒有法律责任缴付差饷。他担心此等非牟利机构中
,有部分在该条例草案获得通过成为法例后会出现财政
困难。他建议政府当局实施一项行政安排,把非牟利的
教堂及用作公众宗教崇拜的场所的应课差饷租值当作为
零。由于地租规定为应课差饷租值的3%,故此等场所亦
无须缴付地租。
5.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在回应时解释,政府当局不
收取差饷,并不等如该物业沒有应课差饷租值。政府对
教堂及用作宗教崇拜的场所已订定其他政策如只收取优
惠地价等措施。就法例而言,政府当局受到《中英联合
声明》(《联合声明》) 附件三的条文所约束,而该等条
文并无订明用作宗教崇拜的场所及坟场等地可获豁免缴
付地租。
6.差饷物业估价署助理署长补充,宗教崇拜场所及坟场
的管理人员应已知悉政府当局自1997年7月1日起将根据
应课差饷租值 3% 征收地租,因为此项规定已在土地契
约续期时清楚订明。
7. 夏佳理议员指出,《联合声明》附件三明确地订明短
期租约及特殊用途契约不包括在集体续期的范围內。他
询问受到土地用途限制的宗教崇拜场所及坟场等地的契
约,是否应被视为特殊用途契约。
8.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证实特殊用途契约不包括在
《联合声明》附件三第二段,而此等契约已根据个别个
案的情况逐一处理。
9. 助理法律顾问1解释《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第
150章)有关特殊用途契约的定义,并在会议席上向议员
提供该条例的相关条款的副本,供议员参阅。
10.主席与部分议员有同感,均认为在《联合声明》签署
时,有关《联合声明》附件三对沒有法律责任缴付差饷
的物业所带来的影响及其适用范围等问题,并未获得充
分商议。
11.政府当局在回应议员的问题时,答允查阅中英联合联
络小组的会议纪要,以确定《联合声明》附件三不包括
短期租约及特殊用途契约的理据,以及特殊用途契约的
定义。议员又要求政府当局委派熟悉《联合声明》附件
三的法律专家出席下次会议。
12.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表示,据他所知,《联合声明
》附件三所指的特殊用途契约只限于《新界土地契约(续
期)条例》中所界定若干有限数目的契约,此等特殊用途
契约并不涵盖广泛的契约。
根据《官契条例》(第40章)续期的租出土地的
应课差饷租值及其在条例草案实施后所须缴付
应课差饷租值的差额
13. 议员察悉根据《官契条例》(第 40章),地稅金额规定
为在土地续期当日应课差饷租值的3%,地稅在契约获得
续期期间內将维持不变。但根据条例草案,地租会随应
课差饷租值的改变而予以调整。
向承租人/差饷缴纳人征收地租的安排
14. 议员察悉根据草案第6(7)条,倘差饷缴纳人为租戶,
并已缴付地租,除非事先另有安排,否则他有法定权利
,可从缴付予业主的租金中抵销地租。
15. 议员关注草案第6(7)条会否凌驾租约的概括规定条款
之上;该条款明确地禁止从缴付予业主的租金中抵销任
何所欠债项。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答允检讨该条文
的措辞。
修订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对提出反对估价数额
所作决定通知差饷缴纳人现时所使用的指明表
格(草案第21条)
16.差饷物业估价署助理署长表示,政府当局已接纳委员
会成员的意见,在通知有关决定的指明表格上说明拒绝
接纳所提出反对的原因。差饷物业估价署将考虑改善该
通知其决定的表格,并在适当时候将所作改善告知规划
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17.在回应涂谨申议员的问题时,政府当局答允在恢复条
例草案的辩论时,提及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将在通知有
关决定的表格上,说明拒绝接纳有关人士提出反对的原
因。
载于《联合声明》附件三有关应课差饷租值的
概念
18.议员就应课差饷租值的概念进行商议。政府当局表示
应课差饷租值亦适用于空置物业,议员对此有所保留,
因为差饷是基于占用物业单位而征收的。吴霭仪议员质
疑应课差饷租值的适用范围应否包括空置的物业,并要
求政府当局就1984年当时《联合声明》附件三有关沒有
应课差饷租值的土地的释义作出澄清。差饷物业估价署
助理署长解释,任何物业,不论是否被占用,均可成为
物业单位,并具有应课差饷租值。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
政司重申,在《联合声明》生效时,某物业沒有应课差
饷租值或政府当局沒有评估其差饷,并不等如该物业沒
有可供政府当局征收地租的应课差饷租值。差饷物业估
价署副署长向议员提述《差饷条例》(第116章)第36条,
该条文列出豁免评估或缴纳差饷的土地/物业单位的类
别。
19. 助理法律顾问1向议员提述差饷物业估价署与励洁楼
互助委员会于1985年的诉讼个案,并在会议席上提交该
个案的资料。助理法律顾问 1表示,该个案对研究差饷
事宜有相关的关系,因其扼要说明法官根据《差饷条例
》评估物业单位的应课差饷租值时所考虑的因素。此评
估方法与规例拟本所订定有关土地重建、农地及新批租
契的评估方法大不相同。
20. 差饷物业估价署助理署长指出,除了须视乎发展用途
的新批租契是基于市值的5%征收应课差饷租值,及重建
土地采用最后确定的应课差饷租值外,规例拟本所列明
有关应课差饷租值的评估方法是根据《差饷条例》而制
定的方法。
21.在回应吴霭仪议员的问题时,政府当局表示,如备妥
就空置土地评估应课差饷租值以便征收差饷的判例法,
将会为议员提供有关资料。
根据草案第24(1)(c)条有关结构性更改的问题
22.差饷物业估价署副署长表示,根据《差饷条例》,如
物业单位有结构性更改,则可从估价册內删除,而对该
物业单位作出临时估价。在草案第24(1)(c)条下,同一条
文亦适用于该法案。应议员在上次会议席上所作要求,
政府当局曾检讨该条文的措辞,但并不认为有需要增加
“影响应课差饷租值”等字句以阐释“结构性更改”,
因为在打算进行任何删除前,结构性更改定会影响应课
差饷租值。
退还超缴的地租款额
23.政府当局解释不认为有需要连利息退还超缴地租款额
。至于逾期缴交地租,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表示,
将向逾期缴交者征收附加费作为处罚。差饷物业估价署
助理署长补充,与征收的差饷款额相比,超缴的差饷款
额实微不足道,因此如政府当局须耗用资源连利息退还
超缴款额,是不符合成本效益的。无论如何,政府当局
会在短期內退还超缴款额。夏佳理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定
期检讨有关事宜。
草案第31(1)(a)条
24.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在恢复条例草案的辩论时,说明差
饷物业估价署只会为了施行该条例草案而要求有关人士
提供所需资料。政府当局答允此项要求。
评估各类土地在发展或重建之前、之后及期间
的应课差饷租值
25. 差饷物业估价署助理署长简单解释立法局CB(1)910/
96-97号文件第8-18段述及当局就不同类别的土地所采用
的各种评估方法。
26. 夏佳理议员对接纳当局采用不同方法评估不同类别土
地表示有所保留,如评估新批租契时采用市值的5%,但
评估拆卸建筑物后重建的土地则按照其最后确定的应课
差饷租值计算。
27.差饷物业估价署助理署长解释采用最后确定的应课差
饷租值并非新概念,而是套用《官契条例》的条文。此
概念已沿用多年,并已在在不少租契內采用。
28.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理据,解释因何在评估各类土
地在发展或重建之前、之后及期间的应课差饷租值须采
用不同的方法。
29.议员商定在下列日期举行会议:
- 1997年2月28日上午10时45分;及
- 1997年3月6日上午8时30分。
(会后补注:原定于1997年2月28日举行的会议其后宣告
取消。)
30.会议于下午4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7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