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046/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BC/8/96

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月30日(星期四)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陈伟业议员(主席)
    杨孝华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汉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祁能贤先生

    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李忠善先生

    差饷物业估价署副署长
    黃振韶先生

    差饷物业估价署助理署长
    许贤富先生

    政府地政监督(产业管理)
    白润林先生

    律政署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屈信朋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小姐

    高级主任(1)2
    邓曾蔼琪女士


与政府当局会晤

按照议员于上次会议上商定的安排,条例草案委员会开
始逐条研究条例草案的条文。

草案第2条 ─ 释义

2. 主席询问,“合法继承人”的释义把继承局限于父系
的后裔,如此会否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
的规定。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表示,律政司已经确
定有关释义不涉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影响。根据
条例草案,“合法继承人”是指在某原居村民死亡后藉
合法继承而有权或成为有权享有该死者遗产权益的任何
人 (不论是男性或是女性),而该人是该死者的父系后裔
。女合法继承人的男性或女性后裔,则不包括在父系合
法继承人的定义內。助理法律顾问1指出,根据 《性别
歧视条例》(第480章)第62条和附表5第2部,因为政府的
丁屋政策而产生的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待遇差别,以及授
予男性原居村民任何关于新界土地的利益,不会被定为
违法的作为处理。至于合法继承是否包括领养关系的问
题,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证实,由于中国的习俗适用
于新界,所以合法继承的定义亦应包括领养关系。

3.助理法律顾问1请议员注意,“原居村民”一词在《性
别歧视条例》中的定义,与本条例草案的定义不同。根
据《性别歧视条例》,原居村民仅指在1898年时是新界
原有乡村(相对于香港原有乡村)的居民或其父系后裔。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解释,条例草案中“香港原有
乡村”的定义,是与《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三第 3 段的
条文相符。虽然在港岛区有些土地是以集体契约形式立
约,但是这些契约不在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內。议员获
悉,为了澄清有关疑问,当局会修订《新界土地契约 (
续期)条例》第8条,订明本条例草案的条文会凌驾《新
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的条文。

草案第3条 ─ 适用范围

4.议员得悉,条例草案适用于根据藉《新界土地契约(续
期)条例》续期的租契而持有的土地的权益,以及根据租
契中有明订的责任缴交相等于租出土地的不时的应课差
饷租值3%的每年租金的租契而持有的土地的权益。首席
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澄清,条例草案不会适用于根据 《
官契条例》( 第40章) 续期的租契,因为应课差饷租值是
在租契续期当天厘定的。

草案第4条 ─ 缴交地租的法律责任的豁免

5.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解释,由于“父系合法继承
人”的定义,并不包括女合法继承人的男性或女性后裔
,因此这类人士不会获豁免缴交地租的法律责任。这条
文并无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或《性别歧视条例》
的规定。政府地政监督(产业管理 )告知议员,当局已向
原居村民派发有关表格,让原居村民申请豁免缴交地租
。到目前为止,当局已收到约 29 000份表格。首席助理
规划环境地政司补充,在收到原居村民递交的表格后,
当局便会考虑他们的豁免要求。

草案第5条 ─ 原有乡村

6.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表示,政府当局与乡议局在
原有乡村的问题上已达成共识,并编订了一份双方同意
的原有乡村名单。

草案第6条 ─ 地租

7.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表示,条例草案规定除承租
人外,差饷缴纳人亦有法律责任缴交地租,而且当局可
向差饷缴纳人征收地租。草案订定这些条文,用意不是
为了行政上的方便。当局沒有关于承租人的姓名和地址
的正确电脑纪录,特别是新界承租人的记录,然而,差
饷物业估价署署长 (估价署长) 存备了差饷缴纳人的姓名
和送达地址的电脑纪录。由于大部分差饷缴纳人其实都
是土地拥有人,因此向差饷缴纳人征收地租是合乎情理
的。在通知差饷缴纳人缴交地租方面,估价署长可以向
他们发出征收差饷及地租合通知书,这样做在行政上不
但具成本效益,而且节省时间和人力,因为差饷及地租
缴纳人只需处理一份缴款单。草案第 6(7) 条规定,租客
有法定权利,自应缴给承租人的租金中扣除他就有关物
业单位所缴交的地租。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指出,倘
若在租约中载有关于缴交地租的明订条文,这些条文的
法定效力便会凌驾草案第6(7)条,此点在草案第6(6)条有
所规定。因应主席的要求,差饷物业估价署副署长(估价
署副署长)同意考虑将草案第6(7)条的规定纳入征收地租
通知书內。

8. 至于征收地租的现行安排,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表示,现时地租由地政总署署长负责征收,但由于条例
草案适用的租契数目远比目前为多,因此当局认为最佳
的安排,便是透过差饷物业估价署对这些适用租契征收
地租。因应议员的要求,政府地政监督 (产业管理) 答允
向议员提供资料,讲述有关现时向承租人和差饷缴纳人
征收地租的安排,以及说明在其他条例或者契约条件中
,是否订有与草案第6(6)和(7)条相类似的法定条文,即
有关抵销承租人欠地租缴纳人的债项的条文。

9. 对于新界常见的一些在沒有正式租契文件的情况下被
占用的土地,估价署副署长解释,当局会根据地政处的
纪录,向有关的土地拥有人发出征收地租通知书。

草案第7条 ─ 租出土地的应课差饷租值

10.议员得悉,根据适用租契租出的土地的应课差饷租值
为该租出土地各物业单位的应课差饷租值的合计,而所
征收的地租,会相等于这应课差饷租值的3%。

草案第8条 ─ 土地及物业单位的估价

11. 议员同意,待当局提供了议员在上次会议要求的补充
资料后,才进一步商议土地估价的问题。

草案第9条 ─ 部分位于租出土地的物业单位

12. 议员获悉,经分摊的应课差饷租值会被列入地租登记
册內,倘有人提出反对或上诉,估价署长可予以检讨。

草案第11条 ─ 地租登记册

13.议员察悉,根据该条第(7)款,估价署长可将应列入地
租登记册內的任何物业单位增补入內。根据草案第24(2)
条,新评估的物业单位可经由估价署长作出“临时估价
”,而被列入地租登记册內。由于草案第24(3)条规定估
价署长如拟作出临时估价,须向有关人士送达通知书,
因此可能有人会对评估提出反对。

14.至于新批租契的问题,估价署副署长解释,如租出土
地尚未发展,就本条例草案而言的应课差饷租值,即为
相等于该租出土地的巿值(由估价署长行使酌情决定权所
厘定者)5% 的款项。当局对这些租契征收的地租,会是
上述应课差饷租值的3%,直至该幅土地已获发展为止,
届时其应课差饷租值会再被评估,以反映新的发展情况
。差饷物业估价署助理署长(估价署助理署长)补充,新
批租契的土地不会是农地,大部分尚未使用的农地都不
需要缴交地租,因为这些土地的应课差饷租值不会超逾
订明数额。

15.吴霭仪议员询问有关已交回并再批作重新发展用途的
农地的估价,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在回应时解释,
当局会要求有关人士先就这些土地缴付地价,然后当作
新批租契处理,根据该幅土地的巿值评估其应课差饷租
值。

16.吴霭仪议员对于把应课差饷租值的概念应用于无须缴
纳差饷的土地,例如未被占用的农地,表示有所保留。
在 《联合声明》附件三的第2段中,除了其他规定外,
还订明:“从续期之日起,每年交纳相当于当日该土地
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此后,随应课差饷租值
的改变而调整租金。”吴议员提到上述条文,并指出由
于未被占用农地在租契续期之日并无应课差饷租值,因
此按不存在的应课差饷租值3%征收的地租,便应该等于
零。

17.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在回应时解释,条例草案的目
的是落实《联合声明》的规定,《联合声明》并非法例
,而是由两个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某幅土地在其租契
续约当天沒有应课差饷租值,并不代表该幅土地在日后
沒有应课差饷租值。

18.吴议员关注《联合声明》的条文有可能被错误诠释。
她承诺以书面陈述其论点,以便当局澄清有关事宜。应
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及助理法律顾问 1 会分析《联合声
明》附件三中应课差饷租值的概念,藉以确定此条例草
案的条文是否正确诠释该附件的规定。

草案第12及13条 ─ 地租登记册的形式、证明
及查阅

19.议员得悉,这两项条文是以《差饷条例》(第116章)的
条文为蓝本的。地租登记册的摘录会是经估价署长核证
的文件,在法律程序中可获接纳为证据。倘有人要求取
得地租登记册所载的资料,当局只会提供他索取的有关
资料。这两项服务的收费并不相同。根据现时索取估价
册资料的收费规定,索取摘录每次 140 元,要求提供资
料则每次65元。

草案第14条 ─ 地租的征收

20. 关于条例草案英文本第(2)款中“to re-enter land”这
词组的意思,政府地政监督(产业管理)解释,这可理解
为收回土地拥有权。助理法律顾问1确定,该用语是中
文“重收土地”一词的正确对应词。

草案第15条 ─ 逾期缴款的附加费

21.关于该条第(1)款,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表示,现
时的草拟方式提供了若干弹性。在一些逾期缴款的情
况,如当事人能够提供可接纳的解释,估价署长可能
会豁免征收附加费,或者征收不超过欠款5%的款额。

草案第16至19条 ─ 建议、修改、反对及上诉

22. 议员获悉,政府当局会考虑对草案第16(3)、18(1)、
18(2)及18(3)条提出技术性修正。

23. 议员认为,如果地租缴纳人提出的反对不获接纳,
当局应该通知他拒绝接纳反对的原因。估价署助理署
长指出,要逐一通知 3 万名提出反对者有关拒绝接受
他们反对的详细理由,是不切实际的做法。然而,当
局同意考虑作出一项行政上的安排,例如修订现有的
指明通知表格,藉以通知差饷缴纳人有关估价署长对
其提出反对所作出的决定,并简单说明理由。议员要
求政府当局在恢复条例草案二读辩论时指出,估价署
长会通知地租缴纳人,拒绝接纳他们反对的原因。

24.吴霭仪议员指出,倘若一如地租(评估及征收)规例
拟本第 6条所规定,应课差饷租值是根据估价署长行
使酌情决定权所厘定的土地巿值来计算,那么提出上
诉或反对的理由根本不多。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解释,估价署长会参考巿场情况,以合理的方式来厘
定一幅新批土地的巿值。估价署助理署长强调,新批
租契预期只有少数,而且新批土地的估计应课差饷租
值会只是临时评估价值,待发展工程完成后会再行检
讨。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补充,倘有人对估价署长
的决定感到受屈,可透过若干途径提出上诉,有关个
案便可以由第三方,即由土地审裁处覆检。

25.因应议员的要求,当局同意向议员提供规例拟本第
6条中所述的新批租契的估计数目,并检讨规例第6条
现时的草拟方式,特别是“行使其酌情决定权”一句。

草案第20条 ─ 协议修改

26.主席关注到指派职级不低于物业估价测量师的差饷
物业估价署人员代估价署长签署修改协议书是否适合
的问题,因为有些修改或会涉及庞大款额。他认为应
该由不同职权级别的人员签署涉及不同款额的修改协
议书。估价署副署长解释,一向以来的做法,都是由
物业估价测量师职系中不同级别的人员负责签署涉及
不同款额的协议书;倘若涉及庞大款额,估价署长更
会征求库务司的同意。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补充
,该条文是根据《差饷条例》来草拟的,现今法例的
草拟方式已甚少订明负责人员的职权级别,因为这属
于行政上的安排。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表示,该条
第(3)款只订明获授权签署修改协议书人员的最低职级
,估价署长可行使其酌情决定权发出指引,以订明获
授权代其签署修改协议书的人员的合适职级。政府当
局同意重新考虑该条款。



草案第22条 ─ 修改的生效日期

27.议员察悉,如属在1997年送达的建议书,则有关修
改的生效日期便会追溯至地租在该年度须予缴交的日
期。

28. 议员同意于1997年2月4日上午10时45分举行下次会
议,继续逐条研究条例草案的条文。

29.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30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1997年3月11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