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5/97-9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CB1/BC/10/96/2
1996年房屋(修订)(第3号)
条例草案及
1997年房屋(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6月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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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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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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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李永达议员(主席)
何承天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婉娴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
罗祥国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副房屋司
- 华贤仕先生
-
房屋署副署长(管理)
- 邬满海先生
-
首席助理房屋司(2)
- 伍靜文先生
-
首席助理房屋司(咨询)
- 陈佩珊小姐
-
总助理房屋司(房屋策略)
- 蓝列群小姐
-
法律顾问(房屋署)
- 李伯诚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高级主任(1)8
- 俞沈淑娟女士
(立法局CB(1)1774/96-97号文件)
1997年5月9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立法局CB(1)1733/96-97、1672/96-97(01)至(05)号文件及
在会议席上提交的资料,该等资料其后随1809/96-97号
文件发出)
2. 主席告知议员由4名议员就1996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
例草案提出的4套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已发出予条例草
案委员会及政府当局。副房屋司在提述政府当局在会议
席上提交的书面回应时表示,房屋科仍就拟议的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会否引起由公帑负担的效力,等候律政
司提供意见。其后他著重指出下列各点:
-
虽然政府当局在《长远房屋策略评议咨询文件》
中承认有需要检讨现行租金政策的若干方面,
但作为现行政策基础的住戶负担能力此一原则
十分重要,并应予以支持;
-
沒有给予政府当局足够时间分析拟议的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在实际执行、法律或财政等方
面的影响;
-
拟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将妨碍房屋委员
会(房委会)为不同类别的租住公屋(公屋)住戶,
特别是经济条件较佳的住戶或有需要援助的住
戶而制订的合理、公平而客观的政策;及
-
任何限制租金增幅的建议可能在表面上具有吸
引力,但议员应负责任地研究此等限制对公共
房屋服务及设施的全部影响,然后达致平衡而
符合整个社会利益的意见。
3. 房屋署副署长(管理)重申通胀率不一定可以反映住戶
的负担能力,因为住戶家庭总入息的增幅可能高于或低
于通胀。他解释,为符合住戶渐高的期望,公共屋村进
行大规模的改善工程,因此导致开支增加。如按照议员
建议,限制租金增幅不得高于每年通胀率减2%,或租金
与入息比例中位数10%,将会令房委会住宅楼宇运作帐
目的赤字上升。
4. 一名议员强调根据住戶负担能力的原则厘定租金非常
重要,及房委会有需要改善公共屋村提供的服务。副房
屋司指出,如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获得通过,将严重
削弱房委会维持现有服务水平的能力,更遑论改善服务。
5. 房屋署副署长指出,虽然议员建议把租金与入息比例
中位数的法定上限定为10%,但并沒有清楚说明如何在
新建的公共屋村切实执行此一上限,该等屋村住戶的租
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约为14%。他补充,要全面而准确
地评估住戶的家庭总入息,是不可行的。要执行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有关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规定,房
委会每次为不同组别屋村进行租金检讨时,将需动用大
量资源对公共屋村的所有住戶进行全面的调查。房委会
并须对个别住戶进行深入的调查,以确保从住戶收集所
得的资料准确无误。
6. 陈鉴林议员指出,采用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此一概
念以厘定公共屋村的租金,是由房委会提出,同时目前
亦正使用此一方法。虽然把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上
限定为10%可能仍有商榷的余地,但他不认为此一数字
是随意订定的,因为近年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实际
平均数字约为9%。他在提及近年的实际租金增幅及平均
通胀率时表示,在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达致10%前,
房委会仍可在未来4年內,根据现行基准增加租金。提
出此拟议的多名议员在回答政府当局询问时澄清,拟议
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10%是适用于所有公共屋村的
平均比率。
7. 房屋署副署长在回答一名议员的问题时表示,计算现
时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数据来源之一,是从统计
署每季进行的综合住戶统计结果予以推算的。他表示倘
有关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获
得通过成为法例,从法律观点而言,房委会便不可再采
用现行方案厘定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虽然提出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议员认为房委会可自行厘定计算租
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方法,但政府当局坚持应界定租
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使房委会清楚应如何符合此项法
定规定。政府当局重申一点:在每次租金检讨时,一如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有关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规
定,向每个公共屋村每一家庭进行调查以厘定租金与入
息比例中位数是不可行的。
8. 在提及由政府当局提供的参考文件第28段所概述有关
法律方面的影响时,助理法律顾问1告知与会人士,建
议把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定为10%的两项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在措辞方面已十分审慎,以便让房委会在计
算方法上可以有足够的弹性。倘政府当局仍需进一步的
阐释,可向法庭申请就有关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释
义作出声明。而另一方面,房委会亦可就现时如何厘定
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提供详细资料,供议员考虑。提
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议员预期不会出现重大的问
题,因为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是房委会现时正采用的
方法,并非新的概念。
9. 就政府当局对拟议的租金增幅上限可能与《房屋条例》
第4(4)条不一致表示关注,议员认为第4(4)条规定「从屋
村所累算获得的收入」除包括公共屋村外,还包括房委
会辖下所有屋村,以及房委会的非住宅楼宇运作帐目。
因此,由议员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不会导致与
《房屋条例》不一致的情况。助理法律顾问1对议员的
意见表示赞同,并表示《房屋条例》第4(4)条已制定政
策的大方向,只要房委会订定及施行与此大方向一致的
政策,便可算符合第4(4)条的规定。
10. 法律顾问(房屋署)表示,拟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可能会影响《房屋条例》第16(1)条所列明有关房委会
与其住戶的合约关系。廖成利议员认为该合约关系受房
委会与其住戶所签订及每两年重新订立的租约所规限,
而该租约则受《房屋条例》的一般条文所规管。由于拟
议的租金增幅限制对公屋住戶有利,他并不预期住戶会
提出任何挑战。助理法律顾问1提述《房屋条例》第16(1)
条的第一句「在本条例的规限下,房委会可......」,并
指出只要房委会遵守所修订的法例,便沒有证据显示会
因此牴触房委会与其住戶之间的合约关系。
11. 由于拟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规定租金检讨的
基准与相隔的时间,法律顾问(房屋署)关注到建议缺乏
弹性及未能顾及例外的情况,将影响房委会目前规定经
济条件较佳的住戶须缴交较高租金的政策。廖成利议员
及助理法律顾问1则认为适当地修订条例草案第2条下的
第1A(a)条,列明「任何土地类别(不论是由土地性质或
由承租人身分厘定)」已给予房委会足够的弹性,推行目
前为经济条件较佳的住戶订定的政策。
12. 由于主席因处理事前无法预料的事情而须离席,夏
佳理议员暂代主席一职。应政府当局的邀请,议员开始
研究梁耀忠议员就拟议的第1A条而提出进一步修正案。
13. 在回应主席的问题时,梁耀忠议员证实他提出每3年
进行一次租金检讨的建议适用于所有租住公屋住戶,而
每3年一次的租金检讨期应以房委会现时采用的检讨期为
准。个别单位的租约的任何更改,亦不应影响有关单位
每3年一次的租金检讨期。
14. 副房屋司提出警告,「任何租金的厘定」亦可能适
用于首次厘定新建公共屋村的租金,但此非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的原意。他促请负责此修正案的议员重新考
虑修正案的措辞,以便更适当地反映拟议的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只适用于更改租金。
15. 梁耀忠议员澄清「每月......年与年增长」("the monthly
year-on-year rates of increase")是指以百分率表达过去3年
內按每个月比对前一年同月的通胀升幅水平。虽然如此,
政府当局认为拟议的计算方法太复杂,并补充目前房委
会与经济学家均非采用此一方法。主席建议梁议员考虑
采用一个较简单的机制。
16. 议员商定,下次会议于1997年6月12日上午10时举行。
17. 会议于下午5时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6月26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