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774/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1/BC/10/96/2


1996年房屋(修订)
(第3号)条例草案
及1997年房屋(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十二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李永达议员(主席)
    陈鉴林议员
    陈婉娴议员
    罗祥国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

    何承天议员
    夏佳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副房屋司
华贤仕先生
房屋署副署长(管理)
邬满海先生
首席助理房屋司(2)
伍靜文先生
首席助理房屋司(咨询)
陈佩珊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
林靜芬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高级主任(1)8
俞沈淑娟女士



I. 简介1996年房屋(修订)(第3号)
条例草案

(立法局CB(1)1502/96-97(01)及1513/96-97(01)号文件)

应主席的邀请,梁耀忠先生著重介绍其条例草案旨在修 订《房屋条例》(第283章),订明由房屋委员会(房委会) 管理的公共租住屋村(公屋),应每三年进行一次租金检 讨,以及载明公屋屋村的租金增幅,不应超过自对上一 次租金检讨以来的通胀增幅。

2. 在评论当局在资料文件中列举反对条例草案的原因时, 梁耀忠先生进一步解释他提出有关建议的理据。他认为 目前房委会所采用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15%及18.5% 远远超出住戶的负担能力。在过去五年,实际工资的增 长微不足道,而租金增幅往往高于通胀率。他提出的条 例草案旨在把租金增幅上限订定在低于通胀率的水平, 以纾缓住戶因在家庭入息中须拨出一个高比率缴付租金 而承受的压力。同样地,建议每三年进行一次租金检讨, 是让住戶有一个较长的加租适应期。此外,建议的住宅 租金检讨期,亦与房委会现时公屋商戶的租金检讨期一
致。

3. 梁耀忠先生在提及他提出的条例草案在财务方面的影 响时透露,当局曾表示条例草案会导致公屋帐戶在一九 九六至九七年度出现九亿元的赤字,而一九九七至九八 年度的赤字更会高达十八亿元。他认为出现赤字不断增 加的趋势,主要是由于房委会及当局对资源管理不当所 致。他认为当局不公平地加租,原因是为了弥补当局在 公屋建筑期间沒有进行有效的监察因而导致运作费用上 升,以及因其他疏忽而引致维修费用大幅增加。同样地, 要公屋住戶分担房委会每年须向中央政府提交收益的责
任实属不公平。

4. 梁耀忠先生认为公屋的基本目标,是资助低入息家庭 住戶。但最近有关公屋低入息住戶在租金方面的家庭支 出的统计数字显示,最少有30 000名公屋住戶所缴付的 租金占其家庭入息23.5%;此一数字已超过房委会现时 所采用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15%及18.5%,情况实在 远远未如理想。他又认为租金援助计划并未能为真正有 需要的住戶提供足够的援助。梁先生强调他的建议只是 为租金增幅订定上限,而房委会仍有权在上限之下,因 应公屋不同类别住戶的需要,订定数额不同的租金。

II. 与当局会晤

(立法局CB(1)1502/96-97(02)及1513/96-97(02)号文件)

5. 副房屋司表示,当局目前仍在研究该条例草案,并会 就草案提出的各点提供更详尽的书面回应;初步而言, 他质询提出下列建议的理据:

  1. 采用通胀率而非住戶的入息作为厘定租金增幅
    的唯一准则;

  2. 在厘定个别屋村的租金增幅时,不再考虑如差
    饷、屋村地点、维修费用等其他因素;及

  3. 不论住戶是否有真正需要,以纳稅人的金钱资
    助所有公屋住戶。

他重申当局无论在原则上及实际上,均反对该条例草案。

公屋住戶的负担能力

6. 梁耀忠先生指出当局并沒有清楚解释订定该两个租金 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基础为何。他认为自己的建议简单 而易于实施,因为负担能力并非随意厘定,而是与一个 客观的标准挂钩。在提及家庭入息因素时,他指出房委 会在厘定公屋的最初租金时已有包括此项因素。

7. 当局指出,以通胀率作为租金增幅的上限,将会违背 按住戶的负担能力厘定租金加幅的原则,因为住戶家庭 入息的增幅可能高于或低于通胀,因此通胀率并不一定 能反映住戶的负担能力。他们指出,当局已采用租金与 入息比例中位数多年,而且在实施方面一向十分顺利。 当局在评估公屋住戶的入息时,亦参考从其他资料来源 所取得的数据,包括轮候公屋总登记册上申请人的入息。 平均来说,现时公屋住戶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为9%, 远远低于房委会所订定的负担能力比例15%及18.5%。据 报道,外国住戶的平均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约为20%。 当局又告知议员,有关租金的政策(包括两个租金与入息 比例中位数数字)曾由房委会一个特别委员会进行两次详 细检讨。就此,当局答允在会后就该两个比例数提供进
一步的资料。

其他决定加租幅度的因素

8. 房屋署副署长(管理)解释,当局在订定加租幅度时须 考虑若干因素。他指出,现时租金已非常低廉,甚至不 足以支付运作成本。近年来,由于当局进行加强保安系 统及环境改善等工程,运作成本因而有所增加。梁耀忠 议员重申,当局事实上仍可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因为他 提出的条例草案只是订立一个最高限额而已。

资助所有公屋住戶的理据

9. 当局表示利用纳稅人的钱资助所有公屋住戶实在不公 平;对于当局此一观点,梁耀忠议员在回应时表示公屋 是一种资助房屋,房委会对提供公共房屋应毋须迟疑, 因为房委会在直至二零零一年为止会出现560亿元的预计 盈余。就此,当局重申房委会有责任确保公共房屋的资 源能按住戶的负担能力恰当地分配和运用。

监管机制

10. 对草案通过后如何监察房委会实施厘订租金建议的 表现,部分议员表示有所保留,梁耀忠议员回答时表示 通胀率过去十年均维持在合理的范围內。即使日后出现 通胀率急升的情况,当局在决定租金增幅时仍可审慎行 事,不须完全按通胀率增加租金,因为通胀率只是租金 加幅的上限,而非标准的租金加幅。长远而言,他认为 最有效的监察方式,应透过民选房委会委员进行。

租金援助计划

11. 陈婉娴议员表示,据她所知,现实的情况与当局提 供的资料正好相反,不少公屋住戶所付的租金占家庭总 开支20%以上。她认为申请租金援助计划的条件过于苛 刻;由于规定需要接受援助的人士的经济情况如无法改 善,他们便须迁往租金较低廉的租住单位,此举间接地 带有强烈的惩罚意味。房屋署副署长(管理)解释,截至 目前为止,只有一个受助家庭须迁出原住单位的个案, 而迁出的理由也只是因为家庭成员减少,而非因为经济 的原因。副房屋司告知,有关租金援助计划的现行安排 可以详加研究,但应在条例草案的研究工作以外独立进 行。陈婉娴议员表示不支持当局现行的加租政策,并认 为如当局沒有其他建议,条例草案是较佳的选择。

法律方面的影响

12. 由于草案建议把租金加幅限定为不高于对上一次租 金检讨以来的通胀率,而租金是房委会的主要收入来 源,因此房屋署副署长(管理)表示,此举可能不符《房 屋条例》第4(4)条的规定:「房委会的政策应致力确保 从各屋村取得的收入,应足以支付各屋村的经常开支。」 助理法律顾问1在回应主席提出的问题时告知,如出现 两条互相矛盾的条文,法例应清楚地说明何者为具有凌 驾效力的条文。主席表示,以他记忆所及,就上述法例 的规定而言,房委会直至目前为止,从未处理过该会出
现亏蚀的问题。

三年一次的检讨

13. 廖成利议员表示公屋住戶对每三年检讨租金一次的 建议有不同的看法。每三年进行一次租金检讨,会导致 住戶在每次加租时须承受较大的加幅,尽管此一差异可 能在一段较长时间后变得微不足道。当局亦指出,住戶 已习惯每两年检讨租金一次,而目前亦沒有任何强而有 力的理由,支持必须改变现行的做法。

14. 会议在下午二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