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911/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CB1/BC/10/96/2
1996年房屋(修订)
(第3号)条例草案
及1997年房屋(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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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四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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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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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李永达议员(主席)
何承天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婉娴议员
罗祥国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副房屋司
- 华贤仕先生
-
房屋署副署长(管理)
- 邬满海先生
-
首席助理房屋司(2)
- 伍靜文先生
-
首席助理房屋司(咨询)
- 陈佩珊小姐
-
总助理房屋司(房屋策略)
- 蓝列群小姐
-
房屋署法律顾问
- 李伯诚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高级主任(1)8
- 俞沈淑娟女士
(立法局CB(1)1655/96-97、1672/96-97(01)、(03)号文件及
在会议席上提交的资料,该等资料其后随1713/96-97(01)
至(06)号文件发出)
主席介绍他在会议席上就1996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
草案提交的拟议修正案的摘要。他所提出的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藉限制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租金增幅的上
限不得超过每年通胀率减2%,或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
10%,两者以较少者为准,进一步加强对公屋住戶的保
障。他又著重指出基于下列原因提出有关修正案:
-
该条例草案并未提供任何保障,防止房屋委员会
(房委会)在高通胀时期把公屋租金提高至接近其
上限,而此举会导致恶性循环,使通胀情况更趋
恶化;
-
现时用以厘定公共屋村租金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
位数15%及18.5%过高;及
-
公共屋村未能有效管理,房委会应对其住宅楼宇
帐目近年赤字不断增加承担责任。
2. 陈鉴林议员告知议员,他亦会就条例草案提出进一步
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把厘定租金增幅的现行租金
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上限定为10%,并在有需要时进行检
讨及修订。此外,他又提出每两年进行一次租金增幅检
讨,而非每三年检讨一次。
3. 廖成利议员告知与会人士,鉴于议员提出多项进一步
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他已决定不会恢复其1997年
房屋(修订)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但会就1996年房屋(修
订)(第3号)条例草案提出修正案。
4. 梁耀忠议员向议员简介他在会议席上就条例草案第2
条提出的进一步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他亦支持其他
议员的建议,采用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上限,作为
限制租金增幅的另一方法。
5. 该四名议员答允向当局提交其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的详细內容及有关摘要说明,以便当局在适当时候提出
书面意见。
6. 应主席的邀请,副房屋司提出初步意见,表示该等拟
议修正案忽视住戶的负担能力此一基本原则,及为有需
要的人士提供资助居所的首要目标。他指出,虽然本港
有一半人口居住在公屋,但大多数公屋住戶并不穷困。
现行的租金政策一向行之有效,令公共房屋资源根据市
民的负担能力得到适当分配及运用。
7. 总助理房屋司(房屋策略)向议员简介采用15%及18.5%
作为现时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上限的源起及理据。她
强调当局在厘定租金时,是以住戶的负担能力及不同屋
村的相对价值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要计算负担能力并
不容易,原因是每个家庭的入息与开支模式不尽相同。
最客观的方法,是计算租住私人楼宇而入息相若的家庭
的住屋开支占家庭开支的实际比例。当局于一九八六年
及一九九一年分别把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厘定为15%
及18.5%,当时当局是参考统计署在过去五年內所进行
的每年住戶开支统计调查结果而厘定的。
8. 总助理房屋司(房屋策略)解释,负担能力是一个相对
的概念,而议员建议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上限10%
仅属随意订定的数字。当局必须以客观准则考虑大多数
公屋住戶的负担能力,这是十分重要的。由于大多数住
戶的收入刚在此中位数之上或之下,因此当局采用租金
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作为衡量的基准。在实际执行此一准
则时,当局亦已订定处理经济条件较佳的住戶及需要援
助的住戶的政策。但议员并不认为当局采用租金与入息
比例中位数的理据是基于客观的准则。他们认为,为大
多数公屋住戶改善现行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而同
时维持向有需要援助的住戶提供额外援助的现行租金安
排并无不妥之处。
9. 对于议员认为现行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15%及18.5%
过高,副房屋司不表赞同。虽然私人楼宇及公共房屋情
况不同,本港及海外的情况亦存有差异,但他认为本港
私人楼宇住戶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27%,以及国际
间较普遍的比例数字20%均可作为实际的参考数字;相
比之下,现行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仍算偏低。主席
曾表示根据他收集得的资料显示,巿民反对增加租金至
现行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上限,但副房屋司指出,
截至目前为止,当局接获有关《长远房屋策略检讨》的
意见书均明确表示支持当局现时所采用的租金政策,此
等意见书的內容与主席提供的资料刚好相反。他又重申,
当局在进行公众咨询后为《长远房屋策略》定案时,会
检讨现行租金政策,其中包括租金援助计划。议员并不
赞同他的意见,并坚持新建公屋的住戶缴付租金的开支,
经常超逾家庭总入息的20%。
10. 至于与通胀比较,实际工资是否反映住戶负担能力
的较佳指标的问题,主席表示现时并无有关公屋住戶实
际工资的可靠资料。本港所有雇员的实际工资指数或制
造业从业员的实际工资指数,均不一定能准确地反映公
屋住戶的实际入息。就此,副房屋司向议员提述由当局
提供的「住宅租金检讨摘要」的资料,并指出近年租金
平均增幅已较表面工资指数为低。倘租金增幅受到条例
草案的限制,并且不理会大多数公屋住戶工资增长较通
胀率为快的事实,这是不公平的。
11. 议员不赞同当局的分析,并表示如可轻易地取得公
屋住戶实际工资的资料,将乐意接受实际工资作为负担
能力的真实指标。在此问题上,陈婉娴议员表示,根据
近年制造业非熟练工人的实际工资指数及她向约一千名
公屋住戶所进行的调查结果所显示,大多数公屋住戶的
实际工资正在减少。议员又促请当局注意近年本港所有
雇员的实际工资增长亦是微不足道的。
12. 当局对把新建公共屋村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上
限定为10%的建议表示深切关注,因为现时该等屋村的
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已超逾建议的上限,当局又提出
警告,拟议修正案可能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主席澄
清,建议中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上限10%乃指所有
公共屋村的平均比例。房屋署副署长表示,由于不同屋
村在年內不同时间调整租金,因此他预期每次调整租金
均须为所有公共屋村计算其平均比例一次,在实际工作
上会出现困难。
13. 鉴于公共屋村的平均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约为8%,
而整体重建计划的进度又相当缓慢,议员认为房委会已
有充分的弹性,可视乎有关情况增加公共屋村的租金。
即使日后整体重建计划完成后,房委会仍可根据每年通
胀率及家庭总入息的增长增加租金。
14. 主席强调房委会有需要改善公共屋村的管理及降低
运作成本。他指出把屋村管理合约外发的两个公共屋村,
其管理总成本(包括房委会职员所必须投入的资源)只为
房委会管理成本的60%。他认为公屋住戶需缴付较高租
金,以补足由于房委会管理不当所引致的高昂运作成本,
对住戶而言,是不公平的。副房屋司在回应时指出,近
年为公共屋村提供的服务已有所改善。房委会在公共屋
村管理方面的开支如作任何削减,均肯定会对公共屋村
日后的服务范围与质素产生不良的影响。
15. 经商议后,梁耀忠议员表明他将作出预告,会在一
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立法局最后一次会议上恢复1996
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议员同意,
主席将按照商议的结论,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的內务
委员会会议席上作口头报告,并随后提交书面报告。
16. 议员商定,下两次会议将分别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三
十日下午三时三十分紧接內务委员会会议后,及一九九
七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时三十分举行。
17. 会议于下午六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