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18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11/96

运货货柜(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星期四)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黃秉槐议员(主席)
    刘健仪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陈鉴林议员
    李启明议员
缺席委员:

    任善宁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副经济司
    袁铭辉先生

    海事处助理处长/航运政策
    曾文清先生

    助理经济司(经济事务)
    李杏怡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高级主任(1)7
    许兆广先生






I. 跟进续议事项

议员认为,运货货柜安全的问题亦应涵盖运货货柜结构
安全以外的其他事项。议员得悉,根据美国一项研究,
涉及运货货柜的意外事故中,98%由人为错误引起,只
有 2% 由运货货柜结构安全引起。部分海外城市已就处
理运货货柜制订工作守则。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有否关于
该等工作守则的资料,以及当局会否考虑成立跨部门委
员会,统筹有关运货货柜安全的事宜。

2. 副经济司同意运货货柜安全的涵盖范围应包括运货货
柜结构安全以外的其他事项。他会就除结构安全方面以
外用以确保运货货柜安全的现行措施咨询有关的政府部
门,并会将有关资料送交议员。他表明,政府当局并不
会在该条例草案制定成为法例后便停止致力加强运货货
柜的安全。当局会考虑就加强处理运货货柜时的安全的
措施采取跟进行动。

3. 至于倘运货货柜超载,货柜车司机是否须要负上法律
责任的问题,副经济司确定,根据有关道路安全的条例
,该司机须负上法律责任。

II 逐条审议该条例草案及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

4. 助理法律顾问表示,政府当局拟备的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已随立法局 CB(1)1041/96-97(01) 号文件送交各委
员,该等修正案为解决立法局秘书处法律事务部所提意
见而拟备,并采纳货柜码头经营者的意见书所建议的修
改。她建议进一步修正就草案第17(2)条提出的拟议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现正等待政府当局的回覆。副经济
司回应时表示,他原则上并不反对助理法律顾问提出的
修正案,但仍须待当局咨询法律草拟专员后方可答覆。
主席指出,由于助理法律顾问提出的拟议修正案并不涉
及原则问题,因此可在助理法律顾问及政府当局之间解
决。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提交的全部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已随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发出的立法局CB(1)1135
/96-97号文件送交各委员。)

逐条审议该条例草案

草案第1至7条

5.议员对上述条文并无特别意见。

草案第8条

6.助理法律顾问得悉,为实施该条例草案,海事处处长
可根据草案第 8条制订命令,而经济司则可根据草案第
27条制订规例。她询问,政府当局实施该条例草案的时
间表,是否取决于上述命令及规例的制订情况。副经济
司表示,若该条例草案获制定成为法例,该条例草案将
于经济司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当局已拟备该条例属下
的两条法令及一条规例,并会在该条例实施的同日生效
。在实施该条例前,英国政府需要将《1972年国际集装
箱公约》的适用范围伸延至香港。无论如何,该条例须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实施。

草案第9至10条

7.议员对上述条文并无特别意见。

草案第11条

8.陈鉴林议员要求当局澄清,运货货柜在何等情况下会
被视为处于草案第11(2)条所规定的「有效率的状况」。
副经济司表示,草案第11(2)条所订明的三项条款应一并
阅读,即一个安全的货柜应「处于有效率的状况、有效
操作状态和维修良好」。此项规定的整体原则就是,倘
一个货柜可以安全及有效的方法使用,该货柜便可视为
安全。海事处助理处长进一步解释,「有效率的状况」
是指可以肉眼检查的货柜安全情况。举例而言,一个角
位装置已破烂的货柜便不可视为处于有效率的状况。另
一方面,只能在货柜使用期间观察该货柜是否处于「有
效率操作状态」。

草案第12至22条

9.议员对上述条文并无特别意见。

草案第23至24条

10.助理法律顾问得悉,上述条文规定,任何人如因获授
权人或海事处处长所作出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以就该
项决定提出上诉。获授权人或海事处处长在作出决定时
,应将该项决定的原因告知有关人士,以便有关人士可
提出上诉。她告知与会者,她曾向政府当局提出此事项
,而当局已答应会将根据该条例草案作出的决定的原因
告知有关人士。

草案第25至29条

11.议员对上述条文并无特别意见。

III 其他事项

12.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向內务委员会汇报条
例草案委员会的商议过程,并建议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十
六日恢复二读辩论该条例草案。

13.会议于上午九时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


Last Updated on 7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