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850/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12/96


1997年职工会(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十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何敏嘉议员(主席)
    杨孝华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耀棠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

    田北俊议员
    任善宁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梁悦贤女士
劳工处助理处长
曾健和先生

应邀出席者 :

香港总商会

工业及行政助理总裁
张耀成博士

香港雇主联合会

行政总监
周美儿女士

香港工业总会

总干事
戴慧琪女士
行政主任
谭佐平先生

香港职工会联盟

执行干事
蒙兆达先生
执行干事
麦德正先生

港九劳工社团联会

宣传主任
吴慧仪女士
干事
周小松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高级主任(1)9
黃穗云女士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CB(1)1550/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会议的纪要在并无修订的情况
下获确认通过。

II. 李卓人议员进行简介

(立法局CB(1)1444/96-97(01)号文件,CB(1)1530/ 96-97 号文件以及在席上提交、其后随CB(1)1572/96-97(01)号 文件送交议员的资料文件)

2. 李卓人议员应主席邀请,在席上介绍其条例草案的要 点,并著重指出现行法例和拟议修订的分别,以及国际 劳工组织辖下的结社自由委员会最近的有关议决。

3. 李卓人议员应议员的要求,答允提供海外国家引用/ 落实有关裁决的进一步资料,供议员参考。

4. 议员对于现行《职工会条例》有关「职员」一词的定 义亦表关注。主席表示,此问题将容后处理,并要求高 级助理法律顾问研究有关条文。

III. 与有关团体会商

5. 主席欢迎有关团体及政府当局的代表出席会议,并邀 请团体代表阐述他们对1997年职工会(修订)条例草案的
意见。

香港总商会

(立法局CB(1)1573/96-97(03)号文件)

6. 张耀成博士在阐述香港总商会(下称「总商会」)对1997 年职工会(修订)条例草案的意见时强调,由于此条例草 案不仅影响雇员,同时亦影响雇主,因此,劳工顾问委 员会(下称「劳顾会」)內三方的共识是非常重要。他表 示,此条例草案应先交由劳顾会研究。

7. 总商会反对拟议修订,容许职工会设立政治经费和成 为海外工会会员,张耀成博士就此解释时指出,职工会 有别于政治组织,不宜运用政治经费,因其违背职工会 的正常功能。总商会亦认为,对本地职工会与海外组织 和国际职工会的联结若不作任何规管,将导致职工会变
得政治化和国际化。

8. 张耀成博士同意,现行《职工会条例》中有关职工会 「职员」的定义需予澄清。他认为,职工会或职工会联 会的理事应从事与该职工会直接有关的行业。总商会并 不反对降低对职工会理事的年龄限制,以适应社会的转
变。

9. 议员询问总商会对职工会经费用作政治用途的接受程 度,张耀成博士在答覆时指出,总商会属非政治性组织, 他并证实,总商会不会为参与政治选举的候选人提供财
政支持。

香港雇主联合会

10. 周美儿女士告知与会者,香港雇主联合会(下称「雇 主联会」)反对此条例草案,她阐述该会的以下意见:

  1. 现行《职工会条例》有关选举经费的条文已非 常宽松。设立政治经费的建议并不符合职工会
    的功能;

  2. 本地职工会若未得总督批准便可与国际组织联 结,这将产生本地工会为支持与其联结的海外 工会的工业行动而呼吁属下会员罢工的不良后
    果;

  3. 职工会联会的职员应从事该职工会所代表的行
    业,以促进该行业工人的利益;及

  4. 拟议的修订建议应先交由劳顾会考虑。

11. 梁耀忠议员就「工人的利益」一词的解释提出询问, 周美儿女士在回应时表示,由于需考虑多项其他因素, 因此雇主联会不适宜为该词下定义。部分议员询问雇主 联会是否有会规限制经费用作政治用途,周美儿女士在 答覆时表示,由于「政治用途」一词并无清晰的定义, 因此她不可能给予明确的答案。

香港工业总会

(立法局CB(1)1615/96-97号文件)

12. 谭佐平先生强调,现行法例已为职工会在本港的活 动提供合理的法律架构。他重点阐述香港工业总会的立
场如下:

  1. 职工会不宜设立政治经费,因此举并不属职工
    会的职能范围;

  2. 职工会须事先获得总督批准方可与海外组织联 结的规定应予保留,以便本地职工会保持独立, 不会受到海外政治组织的操纵和不良影响;及

  3. 现行对职工会职员的规定应予保留,以防止本
    地或海外政治组织操纵职工会。

13. 李卓人议员询问香港工业总会有否运用经费作政治 用途,例如刊登广告宣传其政治立场。戴慧琪女士在回 应时表示,除非能确定李卓人议员所指的广告类别会归 入政治活动的类别,否则,香港工业总会无法答覆该问
题。

香港职工会联盟

(该会在席上提交的意见书已随立法局CB(1)1572/96-97(04)
号文件送交议员)

14. 由于此条例草案旨在撤销对职工会施加的已过时和 不合理的限制,因而可确保工人结社的权利得到落实, 香港职工会联盟的麦德正先生表示支持。他和蒙兆达先
生阐述该会的以下意见:

  1. 现时有关职工会需获得总督批准方可向海外组 织提供资助及捐赠的规定应予撤销,原因是此 等资助或捐赠行动象征各国职工会的团结,因
    此绝不应受到政府的限制;

  2. 随著跨国公司数目急剧增加,雇员应从国际层 面行使结社自由,因此,对本地职工会与香港 以外的职工会联结所施加的类似限制亦应撤销;

  3. 通常来说,工人的利益只可透过政治途径爭取, 因此,设立政治经费的建议实属恰当。职工会 应有自主权决定如何运用有关经费,以促进其
    会员的利益;及

  4. 由于工人参加或组织职工会联会的权利是一项 国际认可的基本权利,因此,应撤销禁止不同 行业的职工会组成联会的规定。

15. 杨孝华议员询问跨国公司数目增加与国际层面的工 会运动有何关系。为作出澄清起见,蒙兆达先生举例说 明若劳资纠纷发生,便会影响一间跨国公司的本地分支 机构的生产,为此雇主可能寻求海外分支机构协助,如 本地工人能确保获得海外同僚支持他们的工业行动,便
可增加本身的谈判实力。

港九劳工社团联会

(该会在席上提交的意见书已随立法局CB(1)1572/96-97(03)
号文件送交议员)

16. 吴慧仪女士证实,港九劳工社团联会原则上支持此 条例草案。该会认为,撤销本地职工会须获得总督批准 方可成为海外工会成员的规定实属恰当。该会亦支持来 自不同行业的职工会可组成职工会联会的建议。吴慧仪 女士指出,此等修订有助职工会在本港的发展,并符合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精神。

17. 周小松先生补充谓,港九劳工社团联会支持有关建 议,放宽对职工会职员在年龄及职业方面的限制,以及 另一建议,撤销本地职工会须获得总督批准方可向海外 组织提供资助或捐赠的规定。

18. 关于拟议的政治经费,吴慧仪女士澄清,该会反对 职工会资助政党或政治组织。至于为某些可能带有政治 色彩的活动提供财政支持的问题,吴慧仪女士表示,港 九劳工社团联会须根据个别情况并依照大多数会员的意
见作决定。

19. 至于议员提出职工会可否接受本地政党提供资助或 捐赠的问题,周小松先生答覆,该会仍未定出对此事的
立场。

香港工会联合会

20. 主席在察悉香港工会联合会(下称「工联会」)并无就 此条例草案提交意见书后,询问郑耀棠议员和陈婉娴议 员是否乐意代表工联会表达意见。郑耀棠议员和陈婉娴 议员在回应时表示,对于修订对职工会理事年龄以及对 职工会更改名称的限制的建议,该会并无强烈意见。他 们亦证实,工联会支持应准许不同行业的职工会组成职 工会联会的建议。不过,工联会反对容许职工会设立政 治经费,以及撤销职工会须获得总督批准方可成为海外 工会成员的规定这两项建议。工联会亦认为,已登记职 工会的职员应从事与该工会直接有关的行业。

21. 鉴于现时只有极少数职工会为设立选举经费而根据 现行《职工会条例》第33A条修订职工会的章程,陈婉 娴议员认为职工会不宜设立政治经费。

22. 郑耀棠议员关注,过往或现在从未从事与职工会直 接有关的行业的人士,可能对该行业的特殊情况或问题 欠缺认识。除此之外,他亦质疑撤销第17(2)条会导致并 非通常居于本港的人士有可能成为职工会职员。李卓人 议员在回应他的询问时证实,此条例草案无意撤销有关 职工会职员须通常居于本港的规定。

IV. 与政府当局会商

(立法局CB(1)1573/96-97(01)号文件以及在席上提交、其 后随CB(1)1572/96-97(02)号文件送交议员的资料文件)

23. 劳工处助理处长在回应主席时澄清,虽然《职工会 条例》的现行条文容许职工会设立选举经费,但已登记 的职工会不能把经费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政治用途。

24. 在提到当局在其文件內就此条例草案阐述的意见时,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告知议员,当局将待劳顾会于一九 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研究此条例草案后,再进一步阐述
其立场。

25. 主席在总结时,列出下列主要议题,以便在下次会议
上作进一步讨论:

  1. 成为职工会理事所须符合的资格;

  2. 成为职工会职员所须符合的资格;

  3. 对职工会职员或理事年龄的限制;

  4. 职工会更改名称的事宜;

  5. 职工会与海外组织联结以及向海外组织提供捐
    赠的事宜;

  6. 职工会经费的运用;及

  7. 来自不同行业的职工会组成职工会联会的事宜。

26. 李卓人议员告知与会者,他将对第33A条进一步提出 修订建议,以扩大职工会经费的用途范围,令其可作其 他用途。他将就此提供资料,供议员参考。

V. 其他事项

27. 议员察悉,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上午
八时三十分举行。

28. 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三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