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14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号:CB1/BC/14/96

版权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6月3日(星期二)
时 间:下午12时30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
    黃震遐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陈鉴林议员
    吴霭仪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刘汉铨议员(副主席)
    刘健仪议员
    唐英年议员
    罗祥国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副工商司
    郑陆山先生

    知识产权署署长
    谢肃方先生

    知识产权署副署长
    张锦辉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谢曼怡女士

    助理工商司
    黃宗殷先生

    助理海关总监
    潘杨光先生

    副首席检察官
    冯岑苑贞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
    杜俊能先生

    高级主任(1)1
    袁家宁女士







就尚待解决的事项进行讨论

(立法局CB(1)1760及1780/96-97号文件)

议员讨论政府当局最近就平行进口提出的各项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立法局CB(1)1760/96-97(01)号文件)。

草案第35(4)条

2. 政府当局建议,一项版权物品在全球任何地方首次发
表或发行的首12个月內,平行进口有关货品均应获刑事
制裁,议员对此建议意见不一。民主党的议员从消费者
的角度支持政府当局的建议。其他议员则由于理解到电
影业的忧虑及其运作上的需要,建议将保障期延长至18
个月。此外,亦有议员建议将保障期延长至两年。

3.副工商司回应时重申,当局将刑事制裁的期限订为12
个月的理据如下:

  1. 电影业的发行制度显示,一项版权作品在经济上的
    最大得益期,一般是该作品首次发行或推出市场的
    首12个月。而无论刑事制裁存在与否,有关人士均
    可在版权保障期內采取民事的补救措施。

  2. 刑事制裁的期限,应按一般的行业惯例来决定,而
    非按商业考虑或特定的市场策略决定。1年时间应足
    以让本地电影的版权拥有人在本港使用其权利,以
    及为他们提供保障,以免其电影在其他地方首次公
    映后出现产品回流的情况。至于为外国电影的专用
    特许持有人提供的保障,应注意的是,专用特许协
    议的商谈工作,基本上是一项商业活动。有关人士
    在考虑签订专用特许协议是否有利可图时,是在作
    出一项商业决定。

  3. 以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在12个月內可对平行进口货
    品采取刑事制裁的规定,可鼓励版权拥有人及专用
    特许持有人及早向市场供应产品,以满足有关需求
    及善用有所加强的版权保障。
4. 主席认为,相对于把平行进口非刑事化的原建议,现
建议已是政府当局提出的一项折衷方案。她请议员参阅
消费者委员会的来函(该函件在1997 年 5月30日的会议席
上提交议员省览,并随立法局 CB(1)1754/96-97(02) 号文
件送交议员传阅 ),该函件內容是吁请当局全面放宽对
平行进口货品的规管。她强调有需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

5. 政府当局在考虑过议员的不同意见后,建议将刑事制
裁的期限延长至18个月,并为此修订草案第35(4)条。条
例草案委员会察悉政府当局的建议。

增订草案第35(4A)条

6. 议员察悉增订第35(4A)条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以澄清边关措施不适用于平行进口货品。

增订草案第35A(1)及(2)条

7.知识产权署副署长表示,因应议员在1997年5月30日会
议席上提出的要求,当局将增订草案第35A(1)及(2)条,
以澄清被告人或可声称沒有理由相信他正在从事侵犯版
权复制品的贸易的各种情况。

8. 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草案第35A
(2)(c)款。该款规定,法院在裁定一名被告人是否有理由
相信他在从事侵犯版权复制品的贸易时,应考虑他有否
遵守任何可能存在并与供应该类作品有关的实务守则。
他提醒议员,法院所参照的实务守则可能是由一方单方
面自行订定。把此类实务守则列入考虑,或会对另一方
不公平。

9. 政府当局认同此点,但表示实务守则只是法院应予考
虑的因素之一,条文內所订明的各项因素,并未包括净
尽所有要考虑的因素。

10. 部分议员认为,删除有关实务守则的字眼,或会导致
守则不获接纳为相关的材料。议员同意保留此款原来字
眼。

增订草案第35A(3)及(4)条

11.议员察悉删除草案第35A(3)条內“a defence”前的
“also”一字的建议。

12.吴霭仪议员认为,草案第35A(4)条內“不合情理的作
为”此一用语,或会产生问题,因为法院在裁定某一作
为是否不合情理时,将须研究行业的惯例和合约的条款
。夏佳理议员同意此一观点,并认为不适宜将契约法內
有关“不合情理的作为”的概念应用到版权法上。知识
产权署署长回应时强调,当局是因应各代表团的要求才
提出采用此一概念。平衡各有关方面的利益是版权法的
內在目的。由于此条文试图提供一项免责辩护,法院在
每宗个案中裁定权利持有人实际上有否不合情理地经营
,实属至为重要。

13.法律顾问认为,草拟此条文时参考《不合情理合约条
例》(第458章),在一定程度上是恰当的。然而,版权法
不应完全吸收契约法的消费者权益概念。

14. 主席请议员参阅美国影业协会的意见书(该份意见书
在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并随立法局CB(1)1780/96-97
号文件送交议员传阅 ),并就美国影业协会提出删除草
案第 35A(4) 条“prejudice”前“unreasonably”一字的建
议,请政府当局作出回应。知识产权署署长回应时指出
,该用语原文录自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协议》。政府当局认为不宜删除“unreasonably”一
字,以免与该协议有所偏离。

15.主席请议员注意王惟翰律师楼提交的意见书(该份意
见书在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并随立法局CB(1)1780/
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传阅)。音乐无限建议增订草案第
35A(5)条,以澄清“不合理理由” (“unreasonable
grounds”)及“不合理条款”(“unreasonable
terms”)的涵义。民主党的议员支持增订第(5)款。部分
议员虽然认为有需要订定第 (5) 款,但认为该款包含过
多运作上的细则。亦有一些议员反对增订此款,理由是
这会导致不明确的情况。

16.知识产权署署长表示,增订第(5)款将令法院需要考
虑消费者的意愿。虽然政府当局与议员同样关注消费
者的权益,但议员应理解到,条例草案是一项版权法
而非保障消费者的法例。再者,增订第(5)款可能影响
到各方在平行进口方面达致的脆弱共识。议员察悉政
府当局的意见。

草案第110(1B)条

17. 议员对第 (a) 款意见不一。部分议员关注到“未能
接触到版权拥有人”此句所导致的不明确情况;另一
些议员则质疑专用特许持有人“不知悉”版权拥有人
的“身分或所在地方”的可能性。亦有议员认为,(a)
款就有足够理由免除联合行动的情况向法院提供了若
干指标,此条款并应与(b)款一并考虑。由于大部分议
员对第(a)款均表示有所保留,条例草案委员会建议删
除该款,将例外情况的涵义留待法院决定。政府当局
同意此项建议。因应此项修订,政府当局会删除(b)款
內“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前的“other”一字。

增订草案第182A条

18.吴霭仪议员对草案第182A条表示有所保留。该条就对
指称属于平行进口的货品采取民事诉讼的无理威吓订明
补救措施。政府当局解释,当局制订此项新条文,是为
了消除有关人士在咨询期间提出的疑虑。新加坡及澳洲
均有类似条文,新条文是以澳洲的条文为蓝本。类似的
条文亦已纳入新近制订的《专利条例》及《注册外观设
计条例》。

有理由相信

19.议员讨论金狮影视超特店6月2日的来函(该函件在会
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并随立法局 CB(1)1780/96-97 号
文件送交议员传阅)。金狮影视超特店认为政府当局就
“有理由相信”而对草案第35条及第115条提出的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并不明确。部分议员认为,草案第
115(5B)条应予扩大,以便将金狮影视超特店函件內特
别提到的某些情况包括在內。副工商司回应时指出,
政府当局业已考虑金狮影视超特店提出的意见,但仍
然认为沒有需要列出所有细节。议员察悉政府当局的
意见。法律顾问认为,草案第115(5B)条內的“but not
limiting to”一句应为“including but not limiting to”,而
此条及第35A(2)条內“limiting” 一字应为“limited”。
政府当局察悉法律顾问的意见。

亚洲电视、有线电视、无线电视及卫星电视联合
提交的意见书

20.主席请议员注意,广播机构对政府当局提出的某些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表示失望。议员察悉由亚洲电视、
有线电视、无线电视及卫星电视联合提交的意见书(该
份意见书在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并随立法局CB(1)
1780/96-97 号文件送交议员传阅),以及政府当局对广播
机构的意见所作的回应。条例草案委员会已在过往的会
议上研究有关的意见。

过渡性条文

21. 议员同意,法律顾问会与政府当局讨论有关附表2第
12段內的过渡性条文的诠释问题,倘认为有必要作出任
何修改,将会告知议员。

22. 议员察悉,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中文本最迟可
于1997 年6月13日前备妥。他们同意授权助理法律顾问
(认证计划)2负责中文本的审核工作。

23.副工商司多谢议员在条例草案审议期间提出的宝贵
意见。主席代表条例草案委员会赞扬政府当局所作的
努力和开明的态度。

24.会议于下午2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8月4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