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6/97-9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
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 CB1/BC/14/96
版权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4月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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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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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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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刘汉铨议员(副主席)
刘健仪议员
李华明议员
陈鉴林议员
罗祥国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黃震遐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吴霭仪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副工商司
- 郑陆山先生
-
知识产权署署长
- 谢肃方先生
-
知识产权署副署长
- 张锦辉先生
-
助理海关总监
- 潘杨光先生
-
首席助理工商司
- 聂德权先生
-
副首席检察官
- 冯岑宛贞女士
-
助理工商司
- 黃宗殷先生
应邀出席者:
- 美国影业协会
-
亚太区副总裁
- 夏杰夫先生
-
Australian Film and Video Security Office总监
- Steve HOWES先生
-
麦佳理律师事务所
- 麦佳理先生
- 国际唱片业协会
-
专责经理
- 冯添枝先生
-
亚洲法律顾问
- 梁美丝小姐
-
亚太区总裁
- 饶锐强先生
-
法律顾问
- Gabriela KENNEDY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2
- 郑洁仪女士
-
高级主任(1)1
- 袁家宁女士
主席请议员注意以下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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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家富议员已退出条例草案委员会。
-
秘书处已安排音乐无限出席条例草案委员会
1997年4月16日的会议,而商业软件联盟及香
港影业协会则出席1997年4月18日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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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狮影视超特店就草案第35条提出了若干修订,
有关的资料文件已随立法局CB(1)1175/96-97(01)
号文件送交议员传阅。
2. 主席欢迎各代表团,并邀请他们表达对条例草案的意
见。
(立法局CB(1)1188/96-97(01)号文件及在会议席上提交
议员省览、并随立法局CB(1)1229/96-97号文件供议员
传阅的文件)
3. 夏杰夫先生向议员简介影业协会所提交的意见书。议
员察悉,影业协会是一个代表美国七家最大电影娛乐制
作及发行机构的专业组织,其主要职责包括致力消除与
电影业有关的约束性专业规例,维护会员的版权利益。
影业协会与世界各国电影业通力合作,维护各方面的共
同利益。影业协会认为,若干支持放宽管制平行进口的
团体所提出的论据均相当牵强。影业协会对该等论据有
如下反驳 ──
-
放宽管制水货不会为消费者带来较多选择
外国版权拥有人大致上循三种途径在香港发行
录像带,包括:直接发行本地化/配上字幕的
版本及由版权拥有人自行进口的版本;透过专
用特许持有人发行本地化/配上字幕的版本及
进口版本;以及采取不干预式的手法,即不提
供本地化的产品。直接发行影片的版权拥有人
在香港设有办事处,以发行其影片。专用特许
持有人须事先向版权拥有人缴付版权费,以获
得独家发行权,故此他们须承受有关影片是否
受香港市场欢迎的风险。因此,版权拥有人或
专用特许持有人若不发行其影片,并不合乎常
理。若版权拥有人采取不干预式的发行手法,
无论条例草案是否管制水货,他们亦不会反对
其产品的水货在市场上出现。因此,现行的发
行制度已足以保证消费者可购得整个系列的产
品。在条例草案中保留管制水货的条文,对消
费者在影片方面的选择,不会有不良影响。相
反而言,只有在水货充斥市场的情况下,版权
拥有人和专用特许持有人才不会在香港发行本
地化版本的影片,以致影响到大多数不谙英语
的香港消费者的利益。
-
放宽管制水货不会导致价格下降
零售商有关「垄断」及「集团式厘定售价」的
指控是错误的。首先,所有影业协会的会员公
司在美国反垄断法例的监管下,均不容许共同
商议一致的定价;此等公司在香港的录像带市
场有重要的市场占有率。其次,由于影片数量
及种类繁多,专用特许持有人根本不可能运用
其对某一影片或某些影片的所谓「专卖权」,
厘定录影带的售价水平。再者,非透过专用特
许持有人发行的电影产品将继续以水货形式供
应市场,而售价将由零售商自行决定。最后,
产品价格是取决于各种不同的市场因素。
-
版权拥有人与独家特许持有人实际上合作和谐
版权拥有人漠视其专用特许持有人利益乃错误
的指控,其实版权拥有人与专用特许持有人和
谐合作,保障专用特许持有人的权利,才合乎
版权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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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引述外国的经验以支持放宽管制水货
指称台湾于1993年实施管制水货令当地录影带
业务「一夜尽毀」是不正确的。事实上,自1993
年起,台湾家庭录影带业务收益有增无减。举
新加坡为例以说明水货的好处亦并不适宜,因
为新加坡从来沒有管制水货。因此,放宽管制
水货引致其票房收益最近上升的指称,并不正
确。此外,新加坡和香港有许多不同之处。首
先,新加坡的本地电影业规模很小。其次,新
加坡全国人民基本上都懂英语,根本不需要有
本地化的产品。事实上,新加坡的影院票房收
入上升,是由于当地兴建了多间综合影院,其
中一些影院的设备是全球最佳的。
4. 夏杰夫先生继而解释,由于电影可透过各种不同的媒
介观看,电影行业是一个独特的行业。要充分体现电影
的盈利能力,最佳方法是透过不同阶段将影片发行,首
先是戏院上映,接着是发行家庭录影带(六个月后),以
自选影像的形式播放(三个月后),以收费电视形式播放
(三个月后),以及在电视上免费播放(六至十二个月后)。
这个顺序的发行制度既可促进戏院、录像带商、收费电
视及电视广播等行业的发展,亦令每种形式的发行业务
均获得最可观的回报,确保本港的电影业能茁壮成长;
而只有落实严格执行的版权法例,才能达到此目标。虽
然水货不是非法翻版的货品,但亦会干扰影片的发行程
序,并破坏了专用特许持有人的市场推广策略及营业额。
这些专用特许持有人乃视乎市场发展潜力,向版权拥有
人缴付版权费。倘若水货充斥市场,专用特许持有人便
会不再购买独家发行权,从而令本地化的电影产品消声
匿迹。因此,实施水货管制最符合香港电影业及消费者
的利益。夏杰夫先生就条例草案加入如下条文作出评
论 ──
-
根据此条例草案,只要某制成品是违反了独家
特许权协议而进口的,则不论其是否由海外专
用特许持有人还是版权拥有人本身平行进口,
该制成品均被视为水货。此项定义是合理的,
它充分理解专用特许持有人于取得独家发行权
时,须付出的投资及面对的风险。
-
条例草案亦会放宽版权拥有人及专用特许持有
人在法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根据现行法例,
原诉人必须提出事实证据,而在此条例草案下,
版权拥有人及专用特许持有人只须证明被告
「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有关货品是侵犯版权的
货品。
5. 虽然条例草案加入了上述新条文,夏杰夫先生并不同
意条例草案赋予专用特许持有人过多权利。他认为,条
例草案并沒有增加或撤销专用特许持有人于兴讼时原有
的其他权利。版权拥有人仍须联同专用特许持有人成为
原告,或加入成为被告人。影业协会要求当局继续以刑
责及边境管制措施对付水货入口,以保障香港电影业及
消费者的权益。
6. 夏杰夫先生在回应议员的问题时,作出以下补充 ──
-
即使合约已订明专用特许持有人销售产品的地
域,并说明其并无出口产品的权力,实际上也
不可能制止海外专用特许持有人把水货运进本
港。由于海外的专用特许持有人并不受到合约
的责任所规限,香港的专用特许持有人无权对
他们提出诉讼。由于无法阻止海外特许权持有
人把产品出口到本港,因此有必要在进口方面
实施各项限制。
-
虽然美国的反垄断法例并不适用于香港,但按
照影业协会的做法及政策,影业协会会员公司
之间并无就一致的定价进行商议。
7. Steve HOWES先生随后特别提出以下数点,向议员简
介澳洲的情况 ──
-
根据澳洲1968年的版权法例,如未经版权持有
人许可,受版权法保护的产品并不能进口澳洲
作贩卖用途。自1996年6月1日起,该法例亦就
边境控制措施作出规定,使产品的拥有人或特
许持有人可向澳洲海关提出「反对」,要求禁
制未经许可的产品进口。法例亦订有民事及刑
事的补救措施。澳洲政府于1986年检讨版权法。
结果,当局加强了有关刑罚的条文及版权证明
的规定,但有关非法进口货品的刑事规定则留
待日后进一步检讨。在以后几年间进行的检讨,
导致有关当局放宽了进口书刊的法例。至于电
影及录像带行业,当局则主要从「价格结构」
的角度审慎研究。不过,澳洲政府认为该行业
在世界市场上竞爭激烈,所以进口保护条例应
继续存在。
-
就澳洲的个案历史进行的仔细研究显示,对付
盜版必须正本清源,即是制止产品非法进口。
虽然民事诉讼是一个解决的方法,但只有刑事
诉讼可以收效。如果沒有法例阻止或检取平行
进口的产品,盜版问题会日趋严重。
-
当局亦应考虑平行进口的影片、录像带及互动
游戏机缺乏审查的问题。由于非法进口的产品
沒有提交当局分类,而且往往贴上不正确的分
类标签,甚至完全不列明类别,因此青少年可
能会接触到不雅的物品。
8. HOWES先生在回应议员质疑时解释,在澳洲放宽管
制书籍的平行进口并无产生任何问题,因为印刷业与电
影业不同,并非按照一个发行次序运作。发行次序乃电
影业独有,因此有需要管制该行业的平行进口货品。
9. 议员虽认同有需要保护本港的电影业,但平衡及保障
消费者的利益亦至为重要。为确保产品的供应及定价公
道,部分议员建议就影片的首次发行实施一个时限。影
业协会的代表认为此建议并不可行,因为本港沒有足够
的影院,使本港的发行商可与美国的影院同时发行同一
部影片。由于电影延迟在本地发行会令香港与美国之间
的家庭录像带有不同的发行日期,从美国平行进口的家
庭录像带,便会使本地电影发行商不能在无录像带竞爭
的情况下,在本地的电影发行中取得最大的利润。如此
一来,不但版权拥有人会受到影响,其他有关的行业,
如电影院商、录像带零售商及电视服务等,亦会受到影
响。此外,应容许制片商订定发行时间表及销售其产品
的策略,以获得最大的回报。印度亦正试行发行次序制
度,并有令人满意的成果。
10. 议员研究在某些情况下,例如特许持有人不拟供应
某类产品时,容许产品平行进口的可行性。影业协会的
代表答覆说,并无出现影片被扣起的情况。专用特许持
有人在以每一出电影为单位购买影片的独家发行权时,
必须事先缴付版权费,因此沒有理由不发行某一部影片。
至于拥有一整系列影片独家录像带发行权的少数特许持
有人,他们现行的做法亦是与零售商合作,以确保消费
者获得整个系列的产品。倘他们选择不供应某一项产品,
则会容许零售商平行进口。事实上,影片延迟在本港发
行是由于影院不足,而非被刻意扣起。发行次序的制度
是保护及惠及所有有关的行业,而非单是戏院发行。发
行次序制度一旦崩溃,以致录像带推出时影片已同时在
电视上播映,录像带零售商的业务亦会受到严重影响。
由于无需立法干预,该制度在经济力量下也一直运作良
好,因此应容许此制度继续存在。
(立法局CB(1)1207/96-97号文件)
11. 冯添枝先生向议员简介国际唱片业协会所提交的意
见书。议员察悉,作为版权行业,唱片业在独特的规则
下生存。与一般商品不同,在许多国家,版权拥有人及
专用特许持有人均能凭藉该国的版权法例获赋予入口权。
这解释了为何现时有33个拥有蓬勃的本地唱片业的国家,
均对平行进口实施各项进口限制。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
的意见,水货非刑事化会在以下方面影响唱片业 ──
-
平行进口在条例草案下重新分类为民事罪行,
将会带来重大的影响,因为海关不再会有截
查平行进口唱片的权力。结果,大量翻版货
品会伪装为水货涌入。由于使用地区编码以
对付翻版的做法,在唱片业并不可行,冒牌
货的涌入会危害唱片业的生存。
-
非刑事化会容许平行进口商不公平地免费利
用本港唱片投资者所作出的宣传及市场推广。
为减少平行进口的害处,必须发展数码影碟
形式作为保安措施,以对付录像带业的平行
进口货品。
12. 冯先生随即提出以下理由,以反驳平行进口可令消
费者的选择增加及价格下降的说法 ──
-
只有在货品并非由特许持有人供应时,平行进
口才会增加选择。唱片业同样关注消费者的选
择,并已采取各项措施,以满足特定的需求。
举例而言,本港的唱片特许持有人一直有提供
特订货服务,以应付消费者对并无存货的产品
及另类货品的需求。倘特许权持有人无意供应
某一项产品而禁止他人平行进口该项产品,则
属违反独家特许权合约的规定。由于特许持有
人业已与零售商紧密合作,确保产品的供应,
因此并无需要以确保产品供应为藉口,撤销对
平行进口所实施的限制。事实上,大部分平行
进口的产品均属特许持有人乐于提供的畅销产
品,部分更属本地制作,在供应方面根本从无
问题。
-
与其他经济情况相若的国家比较,本港的唱片
零售价一直维持在合理水平。事实上,自由市
场竞爭已令价格维持在低水平,本港的平行进
口唱片价格昂贵5至10%的情况并不罕见。因
此,本港沒有需要为控制价格而开放平行进口
的市场。实际上,以日本及新加坡为例,对水
货不施加限制并不见得会为消费者带来较低的
零售价。香港的唱片业与日本不同,必须极度
倚赖出口市场,并需要加强保障,以防音乐制
品回流本港。
13. 冯先生在总结时极力促请政府维持对水货所实施的
管制,使本地唱片业可继续增长,以及为本港作出文化
及经济上的贡献。为达到此目的,刑事制裁是最有效的
阻吓措施。
14. 在答覆议员有关执法方面的问题时,冯先生有以下
补充 ──
-
在1991至1992年,国际唱片业协会已歇尽所能,
对水货采取行动。然而,由于根据有关规定,
必须就侵权行为向有关零售商发出足够的通知,
以致该等零售商可及时毀灭证据,使有关的工
作徒劳无功。由于盜版问题在1993年趋于严重,
国际唱片业协会后来转而致力打击盜版活动。
-
香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其拟议的版权
制度应符合国际标准。倘如一些议员所建议,
对本地及外国制作采用不同的处理手法,并不
恰当。
15. 副工商司就执法方面的现行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
-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知识产权协议》),外国制品及本地
制品应享有同等的待遇。平行进口的问题最好
视作合约问题处理。
-
虽然现行法例中有对平行进口施以刑事制裁的
规定,但由于合约方面的复杂问题,很难采取
检控行动。举例来说,若无版权拥有人的合作,
当局并不可能确定一件产品是否平行进口。因
此,只有获得版权拥有人的通知,当局才能采
取行动。
16. 部分议员认为,水货非刑事化不应削弱边境的检查
工作,以防止伪装为水货的翻版货品进口。他们亦指出,
政府当局应积极执行有关法例及汲取外国经验,以建立
打击盜版活动的有效机制,而非把提出检控的责任推卸
给有关的行业。部分议员建议,由出口国的行业公会就
货品状况发出证明书的做法,或会是可行的方案。
17. 政府当局的代表在回应时有如下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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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当局决心及全力采取行动,以打击盜版行
为,并会在零售、分销、贮存及进口的层面继
续推行此方面的工作。事实上,海关一直与警
方通力合作,侦查及搜集有关盜版活动和在本
港销售侵权产品方面的情报,并会继续采取积
极的执法行动。议员必须理解到,政府当局在
考虑提出诉讼前,必须搜集足够的证据,而有
关工作必须得到版权拥有人或分销商的通力合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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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及搜集情报的工作亦需要版权拥有人的合
作。在采取执法及检控行动方面,海关一直与
版权拥有人保持紧密联络。在根据版权拥有人
所提供的情报而检取涉嫌侵犯版权的物品后,
政府当局通常会邀请版权拥有人一起检查这些
货物。
-
平行进口非刑事化后,侵犯版权产品也很难伪
装为水货。首先,当局不会因为水货非刑事化
而放松各项边境措施。只要对货品的真伪有怀
疑,政府当局均会主动联络版权拥有人。其次,
政府当局已透过与版权拥有人的紧密联系,建
立起辨别产品真伪的情报网。再者,条例草案
会增加海关在版权拥有人的授权下扣押涉嫌侵
犯版权货品的权力,以加强各项边境措施。
18. 议员多谢国际唱片业协会提供一份资料丰富、题为
「国家版权法的进口权」的文件。应议员的要求,国际
唱片业协会答允以列表形式,概述规管水货国家所采取
的补救措施。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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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一览表已随立法局CB(1)1286/96-97
号文件送交议员传阅) |
19. 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类似的资料,副工商司及知
识产权署署长在回应时表示,由于许多国家对平行进口
所持的立场并不清晰,当局又需要就各国版权法例的诠
释及执行,咨询当地的从业员,因此在提供海外经验方
面会有实际困难。
20. 会议于下午6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7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